两个办法解读(文件2)
学习解读2023年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讲义)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学习解读2023年新制订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讲义)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2005年,交通部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2016年、2019年两次局部修订),建立了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制度,系统规范了检测活动。
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3)2号)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明确为行政许可事项。
为全面规范这一许可事项的实施,进一步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制度,交通运输部决定废止旧规章,制定《办法》。
第二部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建立检测机构许可制度。
1实施分类分级许可。
依据检测范围和检测能力,将检测机构资质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其中,公路工程专业设甲、乙、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材料类设甲、乙、丙级资质,结构类设甲、乙级资质。
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等级检测机构资质。
2.明确审批层级和许可条件。
一是明确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甲级、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其他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由检测机构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二是从主体资格、检测人员、设施设备、场地环境、质量体系等方面规定了检测机构资质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
同时《办法》授权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配套文件对检测机构等级条件予以细化。
3.规范专家技术评审。
为保障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科学公正,《办法》规定资质审批应当经过许可机关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阶段,即:既需要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还应当对实际状况与申请材料的符合性、申请人完成质量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一、问:“两院两部”联合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经中央批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
通过九年的试点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
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有97%的地(市、州)、94%的县(市、区)和89%的乡镇(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8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40万余人,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
在试点试行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配合。
各地普遍建立完善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项工作任务,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确保了试点试行工作的扎实推进。
试点试行成功经验表明,中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是正确的,社区矫正工作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形势和需要,契合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按照中央的要求,在认真总结试点试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两院两部”积极推进《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广泛调研论证,采取不同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将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模式等固定下来,上升为统一的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成果。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负责人解读最新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02-21 来自:银监会网站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答记者问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日前,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贷款新规的发布实施和贯彻执行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贷款新规,或者说出台贷款新规有什么意义?答:贷款新规是我国银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银监会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台贷款新规,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首先,有利于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理念得以更新,风险管理工具也得到应用,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了信贷风险管理制度。
从近几年的金融实践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经营管理取得了一些较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和提升。
同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模式在经济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相对粗放的地方,信贷文化还不够健全,尤其是贷款支付管理较为薄弱,在实际贷款活动中存在贷款资金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况,不仅直接影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影响到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需要进行立法加以引导和改善。
面对近年我国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资产规模迅速扩张的状况,如何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已经成为银行日常经营和银行监管的重要责任。
为履行好这些责任,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就以系统化、规范化为指导致力于逐步建立健全各类风险监管制度规章,贷款新规是一揽子贷款业务监管法规修订与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发2号文件解读意义

国发[2012]2号文件之于贵州的意义解读当前,贵州正处于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关键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实施,这是贵州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大标志性事件,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一、2号文件之于贵州的意义解读当前,贵州正处于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关键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发布实施,这是贵州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大标志性事件,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2号文件把准贵州省情“脉搏”,抓住贵州发展关键,站在科学发展的新起点上,将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以来贵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系列发展思路上升到了国家层面,在顶层设计上对贵州省提出的主基调、主战略等给予了充分认可,进一步明确贵州推进跨越发展的努力方向、目标任务和方法途径,为贵州发展急需解决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给予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全面贯彻落实2号文件,是创造“高于过去、高于西部、高于全国”的“贵州速度”的核心保障和重要途径。
“贵州速度”的核心本质是实现“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的发展。
“贵州速度”的基本要求是“四大效益”的提高,从投入产出的角度,“贵州速度”要力争经济效益实现最大化;从环境建设的角度,“贵州速度”要力争促进生态质量的最优化;从社会效益的角度,“贵州速度”要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就业等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从文化的角度,“贵州速度”要力争“贵州精神”、“贵州形象”建设的突破性进展。
2号文件对贵州交通、水利、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扶贫开发、社会事业、改革开放等重点发展任务作了全面部署,从财税、投资、产业、土地、人才、对口支援等方面提出了系列突破性支持政策。
全文使用“加强”一词达65次、“加快”一词达53次、“推进”一词达53次、“加大”一词达41次、“大力发展”一词达17次、“扩大”一词达14次、“着力”一词达10次、“积极推进”一词达9次,还有若干“大力推进”、“继续推进”、“进一步推进”、“抓紧”等词语,充满了对贵州省“稳中求快、快中保好,能快则快、又好又快”和“后发赶超”的希望。
新旧两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条文对比

2.第一章 总则——保留
本章主要内容: (1)修订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2)强调了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 (3)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1 新版《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修改)
新版: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旧版: 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规划系统结构框架图——解读《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
集镇和村庄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
总体规划阶段
详细规划阶段
总体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分区规划
2.3 新版《办法》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增加)
新版: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 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2.8新版《办法》第八条——与上位规划关系(增加)
新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 依据。 旧版:无此可比条款 增加原因:新版《办法》特别强调不同层次的规划编制度必须要依据上 位规划的原则。由此可明晰事权,有利于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2.2 新版《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修改)
新版: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旧版: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修改内容:即将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中提出,城乡规划体系由省域城镇体系规 划、城市规划、镇规划、集镇和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组成。新版《办法》为 其中“城市规划”的编制办法,使用范围不再含镇,而尽限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 立的市” 附:规划系统结构框架图——解读《城乡规划法》
_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_解读_田雷

注
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电子文件内容的真 后单位的档案机构移交。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擅自
实、完整。其意义在于电子文件的特性决定其在进行 处置或销毁电子档案。
格式转换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诸如字体、字号、行间距、 文件存储结构等变化,与传统载体档案的管理要求不
五、电子档案的保管工作
同,电子文件在归档和长期保存过程中是允许形式发
限于篇幅,本部分仅对《办法》第四章的规定中需
生不可避免的变化的,但是其所载内容决不可有任何 要进一步解释的内容进行解读。
变化。
(一)电子档案的异质备份工作
(五)涉密电子文件的在线归档
本《办法》规定市和区(县)档案馆应对馆藏重要的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涉密电子文件可 电子档案进行异质备份,对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并无异
》解
起,至电子档案在档案馆长期保存的各个 工作环节,及各工作环节的主要工作要求。
(三)北京数字档案馆(北京电子文件
读
中心)的建设 《办法》明确界定北京数字档案馆(北
京电子文件中心)的建设模式、使用范围和
功能边界。
1.建设模式
运用集约化的系统建设手段,采取市档案局(馆)统
筹规划、统一建设,各使用单位分步部署、分别管理的模
2.数据文件:指通过各类数据库系统存储和管理的,
规范化管理。
以结构化的数据形式记录的文件。
4.便于利用:发挥电子文件高效、便捷的优势,对有
3.图形文件:指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软件制
价值的电子文件提供分层次、分类别共享应用。
作的图形档案,包括位图文件和矢量图文件两种。
5.安全保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
移动硬盘,由形成部门向档案部门送 达移动硬盘的过程。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导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与规范性文件解读(2)

购买机制
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 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 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
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 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 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 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承接主体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 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 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 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 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 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 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 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 金使用效率。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 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 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与规范性文件
4、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2014年4月14日
5、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 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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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1989年12月颁布实施,今年4月14日首次修订,明年起开始实 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2008年2月通过修订,6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修订工作正在
进行
•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 国办发[2013]4号 •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 环发[2013]14号
• 第一章:总则
• 第三条【企业职责】
• 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 也可委托其他检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可以委托通过省
环保厅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承担)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说明情况)。 [企业自行监测可以自承担监测,也可以委托监测。 企业作为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对其行为负 责。]
• (二)自行监测方案;
• (三)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 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 (四)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 (五)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注意监测结果的完整性)
• 第三章:信息公开 • 第十九条【公开方式】
• 企业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两个办法” 介绍
2014年5月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 • (试行) 及信息公开办法
《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总则
监测 与报 告
信息 公开
监督 管理
– 周边空气质量监测 – 排污口上下游水质监测
– 周边土壤质量监测
– 地下水水质监测 – 噪声监测
• 生产过程监控监测
环评中的监测计划举例
监测指标的确定原则: 依据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企业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以及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来确定 需要开展监测的各项指标。 企业应在监测方案中明确需开展监测的各项指标,并说明监
附则
• 第一章:总则
目的和依据
总则
适用范围 和定义
企业职责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 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 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 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 • 第九条【监测频次】
• 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应 当按以下要求频次开展监测,其中,国家或地方发布的规范性 文件、规划、标准中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 规定执行: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水中其他 污染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 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监测; (三)纳入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 畜禽养殖场(小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四)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五)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及其批复要求执行。
事项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
•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 (五)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 • 第十条【自承担监测的条件】
• 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
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验收;
• 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其 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的监测。
• 第七条【监测点位】
• 企业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并安装统 一的标识牌。
•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
• 第八条【监测方法与仪器】
• 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 法。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中未作规定的,可以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 自行监测活动可以采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者 手工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 监测指标有自动监测要求的,企业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 监测设备。 (自动监测——根据实际需求安装;安装自动设备但监 测项目覆盖不全的,还需手工监测)
• 第十一条【委托监测】
• 对本条规定的解释:
• 一是,“承担监督监测的环境监测站不得接受企业的自行监测委托业 务”。 • 二是,企业如需开展委托监测,可以委托未承担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 任务的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本区域以外的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有资 质的社会检测机构、各集团公司所属的监测机构等开展委托监测。 • 三是,由于资质认定涉及行政许可,环保部目前无此行政许可,但部 分省级环保部门已经取得该项行政许可。因此,《办法》规定由省级
• (一)企业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 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 (二)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 • (三)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第十六条【超标报告】
• 企业自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应当及时采取防止或 减轻污染的措施,分析原因,并向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报告。
•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 •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
• 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 度报告,并向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应 包含以下内容: (一)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方案] (二)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 监测次数、达标次数、超标情况;[监测情况及监测结果] (三)全年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排放量] (四)固体废弃物的类型、产生数量,处置方式、数量以及去 向;[固废产生及综合利用] (五)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周边环
部门只是提供公开的载体,并不需要对监测结果负责。
• 因此本条规定的是,一方面企业必须在省级或地市级环保行政 主管部门统一组建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另一方面,
企业可以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 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 第三章:信息公开
• 第二十条【公开时限】
• 企业自行监测信息按以下要求的时限公开:
[1、一些环评报告有明确要求企业在运营期内开展周边环境质 量监测;2、有利于企业掌握其生产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时采 取措施消除污染隐患;3、有利于环境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管理。]
自行监测内容
• 排放监测
– 废水排放(包括生产过程中水质监测)
– 废气集中式排放 – 废气无组织排放
• 周边环境影响监测
监测方案编制步骤
• • • • • 分析产排污节点、对周边环境潜在的影响 确定监测点位(总排口、处理设施进、出口等) 确定执行的排放标准(国家、地方、特定要求) 确定监测项目(排放标准、环评报告及批复等) 确定监测频次(依据本办法、排放污染物数量、 排放超标情况等确定) • 确定监测方法(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
• •
• • •
•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 • 第十条【自承担监测的条件】
• 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 (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采样、分析等专 业设备、设施;
• (三)具有两名以上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与监测
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同时,应当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
少保存一年。
• 第十九条【公开方式】
• 对本条规定的解释:
• 企业作为信息公开主体,对结果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不在统一平台公布不便于公众查询与监督,不利于环保部门的 考核。 • 公布平台并不限定于建设在政府网站或者环保部门网站,环保
•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
监测方案 监测内容 自承担监 测条件 监测人员 培训 监测点位
监测方法 与仪器
监测频次
监 测
监测方式
委托监测 监测质量 管理
监测记录
报 告
排放量报告
超标报告
年度报告
•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
• 第四条【监测方案】 :制订依据、包含内容、备案部门
•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 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 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 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 公开时限等。 • 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 开,并报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装机总容 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监测方案备案——监督管理的依据
• 监测方案(点位-项目-方法-频次) • 监测方式
– 自有人员监测:人员、设备、场地等 – 委托监测:委托单位、委托协议
• 公开方式、公开时限 • 等等
•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 • 第五条【监测内容】
• 企业自行监测内容应当包括: • (一)水污染物排放监测; •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 (三)厂界噪声监测; •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其批复有要求的, 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测指标是如何来确定的,排放标准规定了哪些指标,环评报告及 批复规定了哪些指标,环境管理部门从管理角度考虑,另外提出 了哪些要求监测的指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