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年1月29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2〕104号)精神,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
为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活动为提高广大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重视程度和认知水平。
一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二是深入重点大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居民服务业相对集中的乡镇、社区,通过举办现场咨询、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将最低工资标准宣传到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提高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三是适时开展广场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不同类型企业和劳动者的宣传工作,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社会责任感,把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变成企业的自觉行为;引导劳动者了解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洛人社就业[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洛人社就业〔2013〕15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摸清我市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工作,构建促进就业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洛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就业困难人员的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家庭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
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1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
(二)大龄失业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申请认定时,须已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指自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之日起,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四)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中毕业两年内仍未实现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致其失去土地或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4.11【实施日期】2012.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洛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量化标准的通知》(洛依法行政领办〔2012〕2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现予以印发,望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洛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量化标准的通知》(洛依法行政领办〔2012〕2号)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搞好我局依法行政责任制考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实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局机关行政科室、局属单位。
二、考评依据及计分原则考评以《洛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量化标准的通知》(洛依法行政领办〔2012〕2号)确定的依法行政责任制标准和要求为依据,逐项设定考核内容。
考评采取计分制。
计分以总分100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大项和小项分值。
计分采取倒扣分制,各项规定任务部分或全部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扣除规定分值的部分或全部。
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标准公布,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方案.doc

2019年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标准公布,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方案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标准公布,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方案根据中国《最低工资规定》,洛阳市最低工资分为两种: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那么到了洛阳市最低工资多少呢,什么标准。
大学高考小编总结了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请查看!洛阳市最低工资的定义是什么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最低工资一般由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制定。
在国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资之外,某些行业的组织也可以自行制定该行业的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时的时薪制定。
最低工资的制定反映了监管机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在国外,最低工资是政府对劳动市场的正当干预。
2月,北京、天津、深圳、湖南、海南、西藏这6个地区宣布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5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共有19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4.1%。
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特点1、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2、最低工资数额由最低工资率确定;3、最低工资只确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它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在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工资或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时,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标准,否则,约定无效,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有月薪和时薪两种形式最低工资标准的月薪针对全日制职工,而时薪针对非全日制职工。
按照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非全日制工作指一天工作不超过4个小时,一周不超过24小时,因此不能按照全日制工作的工时进行折算。
河南开展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纪实(中国纪检监察报)(1)

堵住“偷吃”农村低保的“贪嘴”——河南开展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纪实记者陈曦通讯员宋振科闫国策核心提示:为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实现农村低保发放的公平、公正,河南省纪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五部门联合开展全省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向与农村困难群众争利者亮剑,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不久前,河南省泌阳县双庙乡贾洼村党支部书记吕新国收到了一份党纪处分决定执行书——他因扣押村民低保本、违规办理低保手续等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吕新国在确定该村低保对象时,未按照相关工作程序,而是自己一人说了算,违规分配2009年7月至2010年9月双庙乡民政所分给该村的87个低保指标。
他将这些低保本扣留,并将近6.6万元的低保金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分摊给了他自己确定的110个低保对象,吕新国之子也从中分得名额,领到了1200元低保金。
吕新国的这一问题被发现,源于河南去年7月开展的全省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截至目前,该省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共立案查处749件,已查结531件,查处违规违纪资金786万余元。
决策:五部门联手亮剑清查不留一个死角,确保该享受的一户不丢,不该享受的一户不拿此次专项检查的缘起,还得从一份题为《低保违规问题成为农村涉财信访举报热点》的信访简报说起。
既是农业大省、也是人口大省的河南自2003年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以来,该省的农村低保对象由2003年的118.58万人增加到2010年的370.68万人,救助资金也由2003年的0.37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28.07亿元。
低保资金总额巨大,且涉及基本民生。
因此,将低保发放给那些最需要的困难群众,从而实现从形式到内容、从程序到实体的公正与公平至关重要。
然而,河南省纪委、监察厅在深入调研中却发现,在确定农村低保人员和发放低保资金的过程中,‚人情保‛、‚权力保‛、‚关系保‛所导致的违规发放低保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普遍存在,已成为引发该省农村涉财信访举报的主要原因之一。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8〕1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8日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洛发〔2017〕17号)精神,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意见,紧紧围绕“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和“9+2”工作布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原则,以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矿山开采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机制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豫人社办〔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全省开展信访矛盾化解“四大战役”实施方案》安排部署,省厅制订了《全省重点领域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6月12日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按照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开展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问题、重点人员信访矛盾化解“四大战役”(以下简称“四大战役”)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精神,按照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部署要求,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治欠保支”专项行动计划,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行业欠薪问题为重点,尽快建立健全长效制度机制,集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推动治欠保支走上日常化工作轨道。
二、工作措施(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1.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督促用工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在工程建筑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
2.推行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工资办法。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工资办法,督促总承包企业规范施工项目工资支付管理,解决农民工工资层层分包支付等源头性问题,做到工资支付月清月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1•【文号】劳社部明电[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总工会: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种种复杂原因,拖欠工资现象还时有发生。
为切(共7页)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高高兴兴返乡过年,巩固和完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07年10月19日至2008年1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专项检查范围为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专项检查内容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包括各地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等长效机制的建设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宣传阶段(2007年10月19日至10月31日)。
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知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
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1.05.11
【实施日期】2001.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5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民营中小企业等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工资水平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下的其他行业中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1.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情况,特别是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
2.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标准行为,如将加班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和其它福利费用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之内等情况。
3.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工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