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肇事自己顶罪骗保如何定性关键是看犯罪行为符合何种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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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问题

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问题

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问题仇少明律师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保险诈骗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一直存在争议,看法各不相同,这些争议并未因为刑法的修改而停止,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上的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金融诈骗罪各条所说的“数额较大”,并不是指行为人已骗取的财物数额,而是指行为人已实施金融诈骗活动,意图骗取的财物数额。

有的认为,国外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一般都将该罪规定为举动犯,但我国刑法上的保险诈骗罪则规定为结果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而没有骗取保险金的,就应当以未遂论处。

有的认为,区别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就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既遂状态,即是否实际骗取了保险金,未骗得保险金的,行为属于违反保险法的违法行为?犎绻?骗取了保险金,即构成本罪。

我们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关于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阐述都有合理之处,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

其中第一种意见与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诈骗违反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

所谓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最重要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该法明文规定了各种保险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不违反保险法律、法规,仅违反保险行政法规,也就不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

比较而言,第三种意见有可取之处,但没有指明法律所要求的“数额较大”之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根据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保险诈骗罪属于结果犯而非行为犯,如果所骗取的保险金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就不能以保险诈骗罪论处,更不能以犯罪未遂论处。

二、保险诈骗罪的共犯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这三类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都牵涉伪造或变造保险事故证明材料。

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明知自己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会给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但由于接受贿赂或碍于同学、亲友、朋友情面等关系,还是为犯罪分子提供证明文件。

骗保的立案标准

骗保的立案标准

骗保的立案标准骗保是指利用虚假信息或者伪造证据等手段,向保险公司申报虚假的保险理赔案件,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骗保行为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秩序,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诚信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对于骗保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都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立案标准来规范和打击骗保行为。

首先,骗保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据确凿,二是损失巨大,三是情节严重。

在立案标准中,证据确凿是最为重要的一项。

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身份、事故情况、医疗记录等进行仔细核实,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虚假或伪造的情况,那么就会被认定为骗保行为。

其次,损失巨大也是立案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申请人的理赔金额远远超出了实际损失,或者与事故情况不符合,那么也会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警惕,将其列为骗保案件。

最后,情节严重也是立案标准的重要判断依据。

如果申请人的骗保行为涉及到组织、计划、多次重复等情节,那么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保险公司将会对其采取更加严厉的打击措施。

针对骗保行为,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都加大了打击力度,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保险公司加强了内部管理,提高了理赔审核的难度和标准,严格审核每一笔理赔案件,确保理赔的公平、公正。

其次,保险公司加强了对于骗保行为的调查和打击力度,建立了一套完善的骗保案件甄别和处理机制,对于发现的骗保行为及时立案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最后,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于骗保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强了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确保保险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总的来说,骗保行为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秩序,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诚信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都加大了对于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的立案标准来规范和打击骗保行为。

在未来,我们也期待能够通过各种手段,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稳定,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保险服务。

交通事故顶罪者怎么判

交通事故顶罪者怎么判

交通事故顶罪者怎么判
一、交通事故顶罪者如何判
让人来顶替属于独立的第二阶段的行为,该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效率性,同时也不符合事后不可罚理论论述的范围,因此应当另行定罪量刑,以此来更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法律规定
《刑法》
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如果找人顶罪了的话,肇事者本人、顶包者都是需要因此而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导致自己刑罚加重。

更多交通事故顶罪者具体处罚的内容或是处罚的方式如果你自己并不是很清楚,请你上网站咨询律师进行了解。

保险诈骗罪构成及司法认定

保险诈骗罪构成及司法认定

保险诈骗罪构成及司法认定一、基本概念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是自己或者第三者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直接故意。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保险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保险诈骗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的内容实际上是犯罪本质中个人对社会这一层关系的具体化,与犯罪本质中个人反对社会这一层关系方向相同,内容一致。

所以,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

目前保险诈骗罪客体主要包括单一客体、双重客体和三重客体三种观点。

单一客体说认为,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保险制度下的保险秩序,具体就是保险合同关系或保险合同利益。

双重客体说认为,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及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其中主要客体是保险业的正常秩序,次要客体是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④]此观点系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

三重客体说认为,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多重性和可变性,不仅侵犯了国家对保险事业的监督和管理制度以及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还可能侵犯不特定多数人或他人的财产权利、健康权利或生命权利。

笔者赞同双重客体说,即保险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为国家的保险制度或保险秩序秩序,次要客体为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在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个直接客体的情况下,两个直接客体并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其中一个为主要客体,另一个为次要客体。

而哪种客体是主要客体,哪种客体是次要客体,是由立法者的意志决定的,反映了立法者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侧重点的不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制度或者是保险秩序的重要程度要远远大于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交通肇事找人顶罪如何定性,对于顶罪人如何处理

交通肇事找人顶罪如何定性,对于顶罪人如何处理

交通肇事找人顶罪如何定性,对于顶罪人如何处理一、交通肇事找人顶罪如何定性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从该解释可以看出:首先,行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其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即离开现场。

即使他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己的行为,由顶替人来承担自己的责任。

因此,仍应认定是一种逃跑行为。

行为人找人顶罪的目的是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无疑问的。

因此,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2)有的行为人在找人顶罪后,感到内疚向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的行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节一旦形成,就不能回转。

事后,行为人感到内心不安,主动到有关部门讲清问题,这是他原先在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转变到主动接受处理的一个转换,也只能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这是另一个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

因此,我们不能将后来的自首去否认他当时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

二、交通肇事对于顶罪人如何处理冒名顶罪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定罪处理。

冒名顶罪人如果是一般主体,则应定包庇罪;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冒名顶罪,则应定伪证罪。

因此,我们在处理交通肇事后逃逸刑事案件中,要正确区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在发现冒名顶罪现象后,应即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

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事故发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如果您对交通事故处理方面还有相关疑问,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希望在这里您可以得到更全面更贴心的法律服务。

骗保的立案标准

骗保的立案标准

骗保的立案标准骗保是指个人或单位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故意制造、夸大或伪造事故、疾病等情况,以获取保险赔偿。

骗保行为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因此,对于骗保行为的立案标准需要明确并严格执行。

首先,骗保行为必须具备明显的主观故意。

即个人或单位在申请保险时,明知实际情况与申报情况不符,却故意隐瞒或虚构信息,以获取保险金。

这种故意欺诈行为是骗保立案的首要条件,也是保险公司立案调查的重点。

其次,骗保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客观事实证据。

保险公司在接到骗保举报或怀疑时,需要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医疗记录、事故现场勘察报告、证人证言等。

只有有力的客观证据支持,才能确保骗保案件的立案和处理。

再次,骗保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这一点是指骗保行为必须对保险公司或其他相关方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

例如,虚构的事故导致保险公司支付了大额的赔偿金,或者伪造的疾病信息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医疗费用等。

只有有了实际的损害后果,骗保行为才能构成立案的依据。

最后,骗保行为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程序审查。

在立案调查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在严格的程序审查下,才能保证骗保案件的处理结果合法有效。

总之,骗保的立案标准是一个严格的标准体系,需要综合考虑主观故意、客观证据、损害后果和程序审查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各个方面都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对骗保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希望各相关方能够共同遵守这一标准,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交通事故中顶包司机有罪吗

交通事故中顶包司机有罪吗
交通事故中顶包司机有没有罪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顶包肇事司机承担法律责任的,顶包人有可能构成包庇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交通事故中顶包司机有没有罪罪”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顶包肇事司机承担法律责任的,顶包人有可能构成包庇罪。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肇事顶包怎么处罚标准

肇事顶包怎么处罚标准肇事顶包是指在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件中,责任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责任转嫁给无辜的他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给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带来了严重危害,因此必须进行严厉打击和惩罚。

那么,肇事顶包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呢?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肇事顶包行为构成了犯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肇事顶包往往会导致无辜人员受到不公正的惩罚,因此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其次,对于肇事顶包行为,除了刑事处罚之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抚恤金等。

而对于肇事顶包行为,其造成的损害往往更加严重,因此应当承担更加严重的民事责任,以给受害人带来更多的赔偿和安抚。

此外,对于肇事顶包行为,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肇事逃逸、顶包等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吊销驾驶证,并对其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这些行政处罚不仅可以惩罚肇事顶包行为人,也可以起到震慑其他人的作用,减少类似行为的发生。

最后,对于肇事顶包行为,社会舆论也应当予以谴责和批评。

肇事顶包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法律道德,对于这种行为,社会不应当姑息迁就,而应当发出强烈的谴责声音,让肇事顶包行为人感受到社会的压力和谴责,从而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对于肇事顶包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包括刑事处罚、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以及社会谴责等多方面的手段,以达到惩罚肇事顶包行为、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目的。

希望通过严厉的处罚和有效的打击,能够减少肇事顶包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高院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指导案例

最高院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指导案例
就比如说有这么一个案子,有个人他给自己的车买了保险,但是呢,他动了歪脑筋。

他故意把车开到一个比较偏僻的地方,然后制造了一个看起来像是很严重的交通事故现场,车撞得那叫一个惨啊。

他就想骗保险公司的钱,去维修这个车,还想要一些什么所谓的赔偿费之类的。

这就是典型的保险诈骗行为啦。

最高院的指导案例呢,其实就是告诉大家,啥样的行为算是保险诈骗。

像上面这个人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这种行为,就是在诈骗。

一般来说,如果涉及的金额比较大,那就触犯法律啦。

还有那种给根本不存在的东西或者虚假的情况投保的。

比如说,有个人虚构自己有一个很值钱的古董,然后去保险公司投保。

之后又说这个古董丢了或者损坏了,想要保险公司赔偿。

这也是不行的。

最高院的这些指导案例,就像是给大家画了一条线。

告诉大家在保险这个事儿上,哪些行为是红线不能碰的。

让大家知道,保险公司也不是那么好骗的,要是被查出来搞这种诈骗行为,那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这制裁可轻不了,可能得坐牢,还得把骗来的钱吐出来,还得交罚款呢。

再比如说,有一伙人联合起来搞保险诈骗。

一个人假装生病,去医院弄一些假的病历之类的东西,另外的人呢就配合他,在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作伪证。

这种团伙作案的保险诈骗,最高院的指导案例也表明,这肯定是要严惩的。

因为这种行为破坏了保险行业的正常秩序,也损害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

毕竟要是让这些骗子得逞了,那保险费用可能就得涨了,老实交钱的投保人可就吃亏了。

解析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有哪些法律责任

解析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有哪些法律责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我们完全可以确定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教唆他人冒名顶替、作伪证行为完全是两个独立主观意志下指导的独立行为。

不能将甲的指使行为认定为甲交通肇事的后续行为从而作为一罪加重处理。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甲酒后驾驶其私家轿车发生交通肇事,导致一人死亡后果。

事故发生后,甲立即打电话给乙,告诉乙自己酒后驾车,让乙立刻赶到现场顶替。

乙认为甲的车辆有保险,如果酒后肇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为了使甲的交通肇事得到保险公司赔偿便赶到事故现场假冒肇事者。

甲的朋友丙当时亦开车尾随甲车,看到甲发生交通事故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报案时没有告知公安机关肇事者姓名。

当乙赶到事故现场后,甲要求丙向公安机关作证时说肇事者为乙。

丙出于哥们义气按照甲的要求向公安机关做出乙为肇事者的证言。

公安机关遂对乙以交通肇事立案并做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乙负事故主要责任。

问题: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即:应定一罪还是数罪?对于此案的争议观点主要有如下三种:一、甲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庇罪、伪证罪。

理由如下:1、甲指使乙、丙的行为符合教唆犯要件。

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处罚原则,应以实行犯的行为性质确定教唆犯的行为性质。

2、认定一罪还是数罪应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交通肇事罪主观过错是过失。

而甲指使乙、丙的行为所反应的主观过错是故意。

客观上甲所事实的指使乙、丙的行为与其交通肇事行为是各自独立的行为。

二、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

理由如下:1、甲交通肇事行为与指使乙、丙的行为在主观上和客观各自独立。

2、甲出于一个主观目的而指使乙、丙的行为应认定为一罪。

三、甲仅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罪。

理由如下:1、甲指使乙、丙的行为系交通肇事罪的后续行为,可归结为交通肇事逃逸。

2、张明楷在所著的《刑法教科书》里关于包庇罪的论述中明确观点:指使他人包庇自己的人不构成包庇罪共犯。

例如:让别人杀死或伤害自己的人,不可能构成杀人罪或伤害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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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肇事自己顶罪骗保如何定性关键是看犯罪行为符合何种犯罪构

案情:
某出租车驾驶员张甲,将车交给其表妹张乙(无驾驶证)驾驶,自己在副驾驶位置上指导,张乙驾车将沙某撞倒。

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张甲为获得保险赔偿和避免张乙承担刑事责任,二人计议,由张甲顶罪投案。

张甲报案时隐瞒了张乙驾车肇事的事实,向公安机关作了不实的供词。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氏兄妹二人涉嫌何种犯罪,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甲明知表妹张乙没有驾驶证,仍将自己的出租车交给其驾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张氏兄妹因此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甲主观上具有隐匿罪证包庇犯罪的目的,张乙主观上具有隐匿罪证逃避罪责及帮其兄获得保险赔偿的目的,他们互为证人,互作伪证,因此,张甲构成伪证罪;张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伪证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甲替张乙顶罪投案,意图让张乙逃避法律制裁,又使自己能得到保险赔偿,因此,张甲构成包庇罪和保险诈骗罪,张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张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张甲虽然主观上明知表妹张乙没有驾驶证而让其驾驶车,但交通肇事的后果是由张乙所造成的,因此,张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从理论上来讲交通肇事是一种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

本案中张甲对事故的发生虽有责任,但不构成刑事责任,可以追究他的民事责任,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其次,张氏兄妹不构成伪证罪。

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即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主体是一般主体中的“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本案中的张甲主观上具有隐匿罪证包庇犯罪的目的,张乙主观上具有隐匿罪证逃避罪责及帮其兄获得保险赔偿的目的,他们尽管互为证人,并向公安机关作了伪证,但他们的行为和主体显然不符合伪证罪的基本特征。

再次,张甲替张乙顶罪,并隐瞒了张乙驾车肇事的事实,向公安机关作
了不实的供词,目的是让张乙的犯罪行为不被司法机关发觉,逃避法律的惩罚,自己又能获得保险赔偿,应构成包庇罪和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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