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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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中过度支配与控制认定问题研究》

《公司人格否认中过度支配与控制认定问题研究》

《公司人格否认中过度支配与控制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逐渐成为公司法领域内的重要议题。

其中,过度支配与控制认定问题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核心内容,对于维护公司治理结构、保护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公司人格否认中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混淆等情况时,法律为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对公司法人地位予以否认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公正性,保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问题(一)认定标准不明确当前,我国公司法在认定过度支配与控制方面缺乏明确的标准。

这导致在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往往面临认定难度大、判断依据不充分等问题。

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导致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二)证据收集与认定困难在认定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认定也是一大难点。

由于公司内部管理结构复杂、信息披露不透明等原因,导致相关证据难以收集和认定。

此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问题也需要在认定过程中进行充分考虑。

四、解决对策(一)明确认定标准为解决过度支配与控制认定问题,首先应明确认定标准。

建议相关部门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这些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对公司的控制程度、控制手段的合法性、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等方面。

(二)加强信息披露与监管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与监管是解决过度支配与控制认定问题的关键措施。

应要求公司定期公开财务报告、治理结构等信息,以便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治理结构。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案例研究及完善建议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案例研究及完善建议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案例研究及完善建议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称脱钩制度)是指对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剥离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被引入,旨在确保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责任和利益分离,为公司法人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提供了法律基础。

本文将通过案例研究分析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现状,并给出完善建议。

一、案例研究: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现状1. 案例一:公司与股东分利益的纠纷某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导致公司股东之间对利益分配产生争议,一方股东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公司与股东分别拥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公司的亏损不应由股东承担,公司只需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合理的利润分配。

2. 案例二:公司违法行为引发争议某公司违法行为引发民事纠纷,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公司享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纠纷应该由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是股东个人。

二、完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建议立法机关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

同时,在公司犯罪等违法行为方面,应对公司和股东都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以防止违法行为的逃避和侥幸心理。

2. 强化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人格否认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建议加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和规范,提高公司内部治理水平。

通过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完善公司章程、强调股东会的监督作用等,确保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益分离。

3. 增加追责机制在公司违法行为中,应加强追责机制,不仅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还应追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同时,加大对破产公司和债务追偿的力度,避免公司通过破产重组等手段逃避法律责任。

4.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包括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进行公开,加强对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的监测和监管。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提高法人及其他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并增加了监管部门及投资者的监督力度,确保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合法权益。

《2024年公司人格否认中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公司人格否认中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公司人格否认中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其独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原则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投资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公司出现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时,公司人格否认的问题便浮出水面。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人格否认中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问题,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研究方向。

二、公司人格否认与资本显著不足的概念及现状(一)概念界定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因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导致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资本显著不足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或运营过程中,实际投入的资本与其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程度等严重不符,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或承担相应责任。

(二)现状分析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资本显著不足问题日益突出。

由于缺乏有效的认定机制和法律规范,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时常受到损害。

同时,这一问题也给市场秩序带来了不利影响,亟需加强研究和规范。

三、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问题(一)认定标准不统一目前,对于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标准尚无统一规定,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存在较大差异。

这既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

(二)证据收集与认定难度大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公司设立时的资本情况、运营过程中的资金流向等。

然而,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原因,证据收集与认定的难度较大。

(三)法律责任不明确在认定资本显著不足的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各方的责任。

然而,现行法律对于这些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存在困难。

四、解决对策与建议(一)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为解决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或机构制定统一的资本显著不足认定标准,明确认定程序和依据,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

《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完 善建议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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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定义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是指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是指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指导,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 据和操作指南。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加充 分的信息支持。
推动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未来还需要加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和探索,不断完善该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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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概述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合 理性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适 用条件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实 践案例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 制,对违反信息披 露规则的行为进行 惩处
提高信息披露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企业和个人的 信息披露意识
建立信息披露信用 体系:对企业的信 息披露情况进行信 用评级,促进企业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PART 7
结论与展望
结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具有合理性,有助于保护债 权人利益、防止滥用公司人格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公司人格否认中过度支配与控制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公司人格否认中过度支配与控制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公司人格否认中过度支配与控制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公司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现象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其中,过度支配与控制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不仅影响着公司的正常运营,还可能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公司人格否认中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公司人格否认概述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或管理者滥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法律责任和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导致公司法人地位被否认,股东或管理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过度支配与控制是公司人格否认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三、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问题(一)认定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

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准确判断股东或管理者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以便更好地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收集与认定难度大在认定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认定是关键环节。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等因素的影响,证据的收集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同时,证据的认定也需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因素。

因此,如何有效地收集和认定证据,是认定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关键问题之一。

四、完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机制(一)明确认定标准为解决认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其次,明确股东和管理者的责任边界,确保其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后,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指导,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二)强化证据收集与认定为解决证据收集与认定难度大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其次,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最后,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证据的准确认定。

《2024年公司人格否认中过度支配与控制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公司人格否认中过度支配与控制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公司人格否认中过度支配与控制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司人格否认是公司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防止公司成为股东滥用权力的工具。

然而,在实践中,过度支配与控制的问题时常出现,给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法律关系带来极大的困扰。

本文旨在研究公司人格否认中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问题,分析其现状、影响及解决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公司利益或逃避法律责任时,法律将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

这一制度旨在维护公司治理的公平与正义,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三、过度支配与控制的现状及影响过度支配与控制是指股东或管理层利用其地位和权力,对公司进行不正当的干预和控制,损害公司的独立性和利益。

这种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法律关系。

具体表现为:股东利用其地位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不当干预、管理层滥用职权、利益输送等。

这些行为导致公司无法充分发挥其独立性和自主性,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四、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过度支配与控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首先,认定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性。

其次,证据收集困难。

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需要大量的证据支持,但往往由于证据难以收集、保存和证明,导致认定难度加大。

最后,法律解释模糊。

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解释和指导,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准确把握。

五、解决路径针对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路径:1. 统一认定标准。

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标准,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一个明确的依据。

2. 加强证据收集。

建立健全的证据收集机制,提高证据的收集、保存和证明能力,为认定过度支配与控制提供有力的支持。

3. 完善法律解释。

《公司人格否认中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公司人格否认中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商业法律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其中,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问题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公司人格否认中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问题,分析其内涵、认定标准及实践应用,以期为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资本显著不足的内涵及认定标准1. 资本显著不足的内涵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公司的实际资本与公司的经营规模、业务需求、风险承担能力等存在明显的不匹配现象,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这将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债权人利益产生严重影响。

2. 认定标准认定资本显著不足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司注册资本与实际运营规模的不匹配程度;二是公司实际资本与业务需求之间的差距;三是公司资本是否能够承担其经营风险;四是公司是否存在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三、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问题及挑战1. 认定难问题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公司运营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例如,如何确定公司的实际资本与经营规模之间的合理比例,如何判断公司是否存在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2. 法律适用问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在认定资本显著不足时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对于公司注册资本与实际运营规模的比例要求,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可能存在差异。

此外,对于公司是否存在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认定,也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四、实践应用及案例分析1. 实践应用在实践过程中,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资本、业务需求、经营风险等因素,以判断公司是否存在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

同时,法院还会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确定公司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2. 案例分析以某公司人格否认案件为例,该公司注册资本较低,但实际运营规模较大,且存在多次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企业法律主体上否认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

这种制度的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限制责任追究:人格否认制度使得公司的法律责任得以转嫁给个人,从而降低了公司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力度。

一些不法企业可以通过人格否认制度将责任转嫁给个人,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造成违法行为的泛滥。

2.伤害债权人利益:人格否认制度给了公司机会在债务累积或破产时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置之度外。

企业可以通过人格否认制度将债务转嫁给控股公司或其他相关公司,从而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3.缺乏营商环境透明度:人格否认制度使得企业的所有权和责任关系复杂隐蔽,缺乏透明度。

由于隐藏在背后的控制利益关系不容易被察觉,相关信息不易获取,甚至产生虚假信息来规避监管并获取不当利益。

为完善这一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透明的公司治理机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司的权责关系和所有权结构。

加强对公司高管履职情况的监督,确保公司以公平、公正、透明的方式运营,消除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

2.加强对公司资产的监管: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管体系,强化对不同公司间资金流动和债务关系的监督。

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也是关键,加强对各种债权债务的登记备案和执行力度,减少企业通过人格否认制度逃避债务的可能性。

3.强化违法行为追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企业和个人不法行为的追究责任,并做出相应的法律惩处。

加强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联动合作,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人格否认制度滥用的行为,维护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

4.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及时向公众披露企业的所有权结构、重大决策和相关信息,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的监督和舆论监察,推动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公众利益。

5.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人格否认制度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各国应加强对跨国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监管合作,分享经验和相互学习,形成国际上的治理标准和最佳实践。

公司人格否认范文

尊敬的读者: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公司是一个强大的经济体,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与此同时,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却经常被用来逃避责任或追究法律责任,这已成为现实中的一大问题。

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人格否认制度,以抑制公司滥权行为,并增强其法律责任感。

这篇文章着重探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作用和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和困难。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公司可以享受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获取财产、签订合同、起诉被起诉等。

但是,公司又不同于自然人,其法律责任不同于个人责任。

公司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这就使得公司成为了全球经济体系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然而,由于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性,导致公司所做出的决策存在道德、人类和环境等方面的伦理问题。

为了避免公司行为对人与自然造成的伤害,需要成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来掌握对公司的追责和制裁权。

这个机构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实践证明,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强制公司行事透明,做出更具负责任感的决策,根据其行为对人和环境造成的影响而担负法律责任。

这种措施对公司本身、员工、社会以及政府都有一定的利益价值。

它确保了公司不会滥用权力,同时提高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水平。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作用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有效地限制公司的行为,并促使其更具责任感地开展其经营活动。

人格否认制度能够规范公司行为。

在公司被人格否认之后,公司不再具有法律地位和独立性,它的行为将由管理机构(如监督机构)直接监管并进行决策。

正是通过这样的规范措施,确保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从而避免了公司出现不负责任的行为。

人格否认制度能够促进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可持续性。

在关注短期效益的同时,公司也需要关注自身的发展与维护。

这就需要公司舍弃一些短期利益,从长期的角度考虑及其对人和环境的影响。

因此,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帮助公司制定长久的发展战略,遵守规则和法律,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和经济效益。

《公司人格否认中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公司人格否认中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商业法律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其中,资本显著不足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一种情形,其认定问题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公司人格否认中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资本显著不足认定的现状与问题在公司人格否认中,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或运营过程中,资本金额明显低于实际经营所需,导致公司无法履行其法定义务和责任。

当前,我国在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上存在以下问题:1. 认定标准不统一。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不同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

2. 证据收集与认定困难。

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但在实际操作中,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往往面临诸多困难,如资金流向不明、财务报告不真实等。

3. 法律责任不明确。

在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下,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等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导致部分责任人逃避法律责任。

三、资本显著不足认定的改进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

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标准,包括公司成立时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实际经营所需资本的评估方法等,以统一司法实践。

2. 加强证据收集与认定。

法院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采取多种手段收集证据,如审计报告、财务报告、银行流水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3. 明确法律责任。

应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等责任人在资本显著不足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强化法律约束力。

四、实践中的案例分析以某公司人格否认案为例,该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较低,实际经营过程中出现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确定了统一的认定标准,然后通过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了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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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基于特定的事由,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承担无限责任,以制止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为克服法人人格独立及由此所引起的法人责任独立的弊端而出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是我国公司制度建设上的一大进步。

但是只有禁止股东权利滥用的原则性条款,对具体的适用要件,适用主体和诉讼主体的资格确定,滥用禁止等诸多具体问题仍没有规定,相关的规定还有待建立、健全和完善。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特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修正和维护,当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打破,它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出现,是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一种风险与权利的平衡,实现了“矫正的公平”。

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虽然具有否认公司人格的功能,但它是针对已经合法取得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且该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又被滥用的公司而设置。

2.公司人格否认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彻底、永久地否认,其效力不涉及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

它是对公司因一事而导致法人人格的临时剥夺,公司人格否认只发生在特定的时间,是对特定时间段的公司人格的否认,并非对公司人格永久的否认,一旦特定事项处理完毕、特定时间结束,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将不再发生效力,对该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而言,仍是有效的存在。

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必须由与该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请求,否则,法院一般不主动适用。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要件包括两方面:一是义务主体,即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一是权利主体,即因公司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

1.公司人格否认的义务主体
是否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首先应考虑是否存在公司人格滥用者,不存在公司人格滥用时,则公司人格否认即无适用的对象。

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人通常就是该公司之拥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

在通常情况下,持有公司股份资本的多数是获得多数表决权及有效控制公司机关(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任免权等重大事项决策权的基础,支配股东往往都持有公司多数资本,通常是半数以上。

因此,从这一角度理解,持有公司多数股份是衡量是否对公司拥有实际控制能力的一项客观标准。

2.公司人格否认的权利主体
因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受到损害者,可能包括公司、公司其它股东、公司的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但上述主体并不都有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只有公司的债权人和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才有权作为权利主体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

(二)行为要件
1.对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应该适用客观滥用说
行为要件强调的是公司人格之利用者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

即只要有控制股东对公司人格的滥用行为,就可以提起否认公司人格之诉,向公司背后的控制股东直索责任。

有学者主张将公司人格滥用行为人必须存在规避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主观恶意作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要件之一。

2.从行为内容来看,强调的是公司人格的利用者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
其行为包括以下四种:
①滥用公司人格欺诈公司债权人。

②滥用公司人格回避契约义务。

③滥用公司人格回避法律义务。

④公司的形骸化。

(三)结果要件
1.从行为后果来看,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
结果要件是指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若没有损害的发生,也就没有适用否认制度的必要。

2.从行为的因果关系来看,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这就要求受损害的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滥用公司人格的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向法院提请否认公司人格的诉讼请求。

四、我国公司人格否认的判定标准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在实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最低担保,如果出现出资人以公司方式组织经营,而又不具备与公司经营之事业及其隐含的风险相适应的足额资本,其经营风险就有可能转嫁到债权人或社会公众身上,而股东则可以利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责任,以至损害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因此公司资本是否充足应作为判断滥用行为是否存在的一项重要标准。

2.利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和侵权债务
利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和侵权债务的情形非常之多,通常是股东依据公司独立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公司本身并未因此受益的债务或公司本身极不相称的风险,造成债权债务关系中的股东与公司错位,导致股东仅享利益,而公司独担风险的不公正状况,并最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
规避法律义务,指当事人以迂回方法避免直接违反法律规定,但却足以使某项强行法立法目的落空的行为。

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利用既存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为工具,以实行依法其自身无法达成的行为。

4.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另一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

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的场合下,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情况较严重,另外,出资人用同一出资、同一从业人员、同一经营场所登记为两个以上公司,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提供便利,也是我国存在的一种典型的法人格形骸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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