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概述二、实验室人员管理1.员工进入实验室前必须接受相关培训,掌握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2.严格执行实验室人员的资格审批制度,确保所有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3.实行员工健康检查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检,确保他们身体健康,没有携带病原微生物。
三、实验室环境管理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必须具备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室内空气流通,防止病原微生物传播。
2.实验室内部设施必须经常进行维护和清洁,保持干净卫生。
3.常规消毒:实验室内表面、工作台、仪器设备等必须经常进行消毒,使用规定的消毒剂。
四、实验室操作规程1.所有实验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用品,包括实验服、手套、口罩、护目镜等。
2.禁止在实验室内进食、喝水、抽烟等行为。
3.实验完成后,必须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并按规定的方式处理。
4.严格遵守实验室内的标示和警示牌,不随意触摸或移动实验器材。
5.实验室内禁止使用非法、违禁物品和药品。
6.实验操作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终止实验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生物安全事故应急管理1.制定生物安全应急预案,规定各类生物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药品,如生物防护柜、消毒剂等。
3.组织定期演练生物安全应急演习,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4.发生生物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确保事故不扩散。
六、其他管理措施1.严格监控实验室内的废液、废弃物的处理情况,确保按规定的方式处置。
2.实施实验室出入管理,设置出入口和门禁系统,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性。
3.加强对实验室物品和资料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登记和归还制度。
4.定期进行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风险和隐患。
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实验室工作的安全进行制定的,通过合理的组织、管理和培训,确保所有实验人员都能够遵守规定,正确进行病原微生物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食品营养微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食品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微生物安全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食品营养微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2. 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环节微生物安全负直接责任。
3.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微生物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1)制定微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2)监督、检查微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3)对微生物污染进行监测、评估和整改;(4)对员工进行微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三、微生物安全管理措施1. 采购与验收(1)采购原料、包装材料等,应选择有合法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的供应商;(2)验收时,对原料、包装材料等进行微生物指标检测,确保合格。
2. 加工与生产(1)加工车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2)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手套等,防止交叉污染;(3)生产设备、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微生物污染。
3. 储存与运输(1)食品储存应按种类、品种分区存放,避免交叉污染;(2)食品储存环境应保持干燥、通风,温度、湿度适宜;(3)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尘、防潮、防污染等措施。
4. 销售与餐饮服务(1)销售食品应保持新鲜、卫生,避免长时间暴露在空气中;(2)餐饮服务单位应保证食品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微生物安全;(3)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体检。
四、微生物污染监测与评估1. 定期对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进行微生物指标检测,确保符合国家标准;2. 对微生物污染事件进行监测、评估,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3. 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微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微生物安全意识。
五、奖惩与责任追究1. 对认真执行微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预防食源性疾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微生物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食源性疾病发生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3. 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导致微生物污染事件发生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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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08•【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二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六年三月八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环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颁布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和环境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主要由环境保护、病原微生物以及实验室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提出审议建议;审查有关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审查建议。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三、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1. 实验室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2.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
3.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认真学习生物安全知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实验活动安全。
四、病原微生物的分类与管理1. 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1)一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
(2)二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严重疾病的微生物。
(3)三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中度疾病的微生物。
(4)四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轻微疾病的微生物。
2. 实验室应根据病原微生物的分类,采取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
五、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程1. 实验室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应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实验室操作规程。
2. 实验室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安全柜、防护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
3. 实验操作过程中,应遵循无菌操作原则,防止交叉污染。
4. 实验室内禁止吸烟、饮食,禁止携带宠物进入。
5. 实验室废弃物应按照规定分类收集、消毒、处理。
六、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与检查1.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定期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实验室负责人应定期组织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七、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实验室人员和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运作,做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实验室,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卫生单位、研究机构、疾控中心等。
第三条实验室应当建立规范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实验室内病原微生物不会泄漏或扩散。
第四条实验室应当配备专业的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员工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生物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处理制度,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置,防止废物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第六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定期检测和评估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生物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和处置水平。
第二章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级别划分第八条实验室应当根据实验室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的危险性和传播途径划分生物安全级别,采取相应的生物安全措施。
第九条实验室内的病原微生物按照其危险性分为四个生物安全级别,分别为一级生物安全级别、二级生物安全级别、三级生物安全级别和四级生物安全级别。
第十条不同生物安全级别对应的实验操作要求、防护措施、人员培训和设施设备要求应当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并执行。
第三章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物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设施和设备,包括通风系统、生物安全柜、实验台、防护服等。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当配备专门的生物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确保实验室内的病原微生物不会泄漏或扩散。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当建立病原微生物的安全操作规范,包括操作流程、操作要求、操作注意事项等内容,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当定期开展生物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生物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实验操作的安全性。
大学微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大学微生物实验室人员的安全,防止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实验数据准确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大学内所有从事微生物实验的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
三、基本要求1. 实验室人员应具备微生物实验的基本技能和生物安全知识,上岗前必须接受系统的生物安全培训。
2. 实验室应配备完善的生物安全设施,如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消毒剂等。
3.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确保实验室环境安全。
四、常规安全操作制度1. 实验室入口处应设立专用的感应式或手柄式开关的洗手池,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柜或其他物理遏制装置并正确使用。
2. 进入实验室前,必须穿着专用的实验服,佩戴防护眼镜、口罩等防护用品。
3. 接触微生物或含有微生物的物品后,脱掉手套或离开实验室前要洗手。
4. 禁止在工作区进行饮食、吸烟、处理隐形眼镜、化妆及储存食物等与实验无关的行为。
5. 用移液器吸取液体,禁止口吸。
6. 按照实验室安全规程操作,降低溅出和尽可能少的产生气溶胶。
7. 每天至少消毒一次工作台面,活性物质溅出后要随时消毒。
8. 培养基、组织、体液及其他具有潜在危险性的废弃物须放在防漏的容器中储存、运输及消毒灭菌。
9. 制定有效的防鼠防虫措施。
五、特殊安全操作制度1. 进行感染性实验时,禁止他人进入实验室,或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入。
2. 免疫耐受或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在实验室内工作。
3. 可能产生致病微生物气溶胶或出现溅出的操作均应在生物安全柜或其他物理抑制设备中进行,并使用个体防护设备。
4. 处理高浓度或大容量感染性材料均必须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六、责任与处罚1.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实验室安全。
2. 实验室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实验室负责人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大学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1、指定专人负责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指定病原微生
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2、了解和备有国家规定的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
物名录。
3、没有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防控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病原
微生物防控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必要的防控设备。
4、依法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有采集病原微生物样
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具有相关
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有效完善的防止扩散
和感染的措施;保证样品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对样
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做详细的记录、采集人、负责人签字。
5、在依法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病料样本疑为一、二类高
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必须立即
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
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动物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确保防止扩散
和感染。
6、在未经依法取得自治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不得
从事国家规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
样本运输活动。
康美宠物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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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一、学院教学科研活动中涉及到的病原微生物菌种主要有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实验室满足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BSL-2)要求,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1、实验正在进行时,非实验室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
2、操作活的病原材料后、脱下手套后以及离开实验室前均要洗手。
3、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进餐、会客、喧哗,工作区内不得带入私人物品。
4、严禁用嘴吸移液管取液,要使用机械吸液装置。
5、所有的实验操作步骤尽可能小心,减少气溶胶或飞溅物的形成。
6、工作日结束后,应实行终末消毒处理。
如发生菌液、病原体溅出容器外时,应立即用有效消毒剂进行彻底消毒,安全处理后方可离开现场。
7、所有培养物、贮存病原和其它控制的废弃物在处理之前应使用批准的去除污染方法(如高压灭菌法)进行净化处理。
8、控制昆虫和啮齿类动物的孳生。
三、食品中致病菌菌种符合标准菌株的管理
标准菌株管理由专门教师负责,其中微生物检测老师负责标准菌种需求计划的提出和标准菌株的配制、验收、评估、有效储存和正确的使用,而监督老师负责对标准菌株的使用进行监督。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菌种储存在特定的冷藏和冷冻带锁冰箱,副溶血性弧菌在常温条件下带锁柜子中保存,相关老师负责和监督储存、使用、处理致病菌,严防致病菌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露,学生不得随意接种、培养和接触致病菌。
四、实验室责任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实验室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
二〇一三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