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自来水管理公告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修正)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6年12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4号公布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设施维护、用水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水用水,是指利用集中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供水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用水工作的领导,保障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检测、应急供水的财政投入,落实有关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将城镇周边农村供水纳入城镇供水系统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损毁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具备划定水源保护区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

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202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水源与水质第四章供水与用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规划、建设、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农村供水,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供水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安全卫生、因地制宜、节约用水、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保障负总责,统筹基础建设及更新改造的资金安排。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县级人民政府农村供水工作提供财政支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负具体责任,并将维修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供水的相关工作,通过村规民约倡导村民节约用水、履行水费缴纳义务,规范用水行为。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18•【文号】办农水〔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4〕55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成果,支撑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决定开展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聚焦建立健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链条全过程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目标,全面推行“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优先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建设,因地制宜实施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实施县域统管专业化管护全覆盖,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以县域为单元,系统谋划,梯次推进,由点带面,全面推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
二、建设标准1.体系布局完善。
优先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建设,规模化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高。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明显提升,用水方便。
小型供水工程实现规范化建设和改造。
只能通过水窖、水柜供水的地区,全部采取净化消毒措施。
2.设施集约安全。
集中供水工程实现24小时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采取相应措施)。
乡镇级及规模化工程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划定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
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总体达到当地县城供水水质水平。
不同规模供水工程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水质自检、巡检。
积极使用先进成熟的农村供水设备和技术。
建立健全平急两用的应急供水保障体系,做好抗洪旱灾害保供水工作。
3.管护规范专业。
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实现标准化管理。
完善水价形成和供水工程(水窖、水柜除外)计量水费收缴机制。
完善节水措施,健全节水制度。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5•【字号】宝政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15日关于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3〕1号)《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的通知》(办农水发〔2022〕247号)《水利部等九部委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发〔2021〕244号)《省水利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供水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水发〔2020〕13号)和《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建设与改造的指导意见》(陕水农发〔2022〕28号)等部署要求,加快推动高质量、利长远、惠民生的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落地见效,进一步夯实农村供水“三个责任”和“三项制度”,全面构建具有宝鸡特色的城乡供水管理新格局。
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十六字”治水思路,建立健全农村供水责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深化供水改革,创新管护模式,确保水质达标,全面提升农村供水建设管理水平,全力促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为推动宝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村自来水管理规章制度

村自来水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的生活用水安全,维护自来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村自来水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全村范围内的供水工作。
第三条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为本规章制度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全村的自来水供应工作。
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村委会代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四条村委会应当给予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充分的支持和协助,确保自来水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村民应当积极配合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和执行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年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的自来水供应和管理情况。
第二章自来水供应第七条提高自来水供应设施的设备水平,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定期对自来水管网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漏水和破损情况。
第九条严格控制自来水供应的水质,确保自来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条加强自来水供应的安全管理,做好自来水消毒和保洁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对村民用水的监督,防止恶意浪费和滥用水资源。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节水管理规定的行为,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有权进行警告、限水或者罚款等处理。
第三章自来水收费第十三条制定合理的自来水收费标准,确保自来水的收费合理、透明。
第十四条提倡村民使用自来水户表付费的方式,鼓励村民节约用水。
第十五条加强对自来水收费的监管,确保收费的公平、正当。
第十六条对于拖欠自来水费的村民,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有权限制其用水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七条对于自来水供应中出现的突发事件,例如供水中断、水质问题等,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并通知村民。
第十八条对于自来水供应中出现的紧急情况,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村民的生活用水。
第十九条加强对自来水管网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水灾等危险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对于因自来水设施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村自来水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赔偿受害者。
村里自来水管理制度

村里自来水管理制度关键信息项:1、自来水供应时间2、水费收取标准3、用水限制与违规处理4、管道维护责任5、水质检测要求1、总则11 为加强村里自来水管理,保障村民生活和生产用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自来水供应21 供应时间:每日具体时间段 1至具体时间段 2为正常供水时间,特殊情况需提前通知停水或限时供水。
22 供水压力:保证正常用水压力,满足村民基本生活和生产需求。
3、水费收取31 收取标准:按照每吨具体金额的标准收取水费。
32 收费周期:每月具体日期抄表收费。
33 缴费方式:村民可通过现金、线上支付等方式缴纳水费。
34 欠费处理:对逾期未缴纳水费的用户,收取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并可采取停水措施,直至缴清费用。
4、用水限制41 禁止私自接水、偷水。
42 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如将生活用水用于商业经营。
43 限制超额用水,每户每月设定基本用水量,超过部分按阶梯价格收费。
5、违规处理51 对于私自接水、偷水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除补缴水费外,处以具体金额的罚款。
52 因违规用水导致管道损坏或影响其他村民用水的,需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和赔偿责任。
6、管道维护61 村里负责主管道的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查和维修。
62 村民负责自家入户管道的维护,如有损坏及时报修。
63 因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停水的,应提前通知村民,并尽快恢复供水。
7、水质检测71 定期对自来水进行水质检测,确保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72 检测结果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73 如发现水质异常,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并告知村民。
8、应急处理81 遇管道破裂、停水等突发情况,应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村民做好储水准备。
82 制定应急预案,保障在紧急情况下村民的基本用水需求。
9、附则9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村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93 村民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良好的用水秩序。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吉政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20年9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管理第三章用水管理第四章水源与水质管理第五章考核奖惩第六章附则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保障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谋划布局、供水用水、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测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而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的和分散供水工程除外),包括水源和取水构筑物、泵站、净化消毒设施、输配水管网、调节构筑物、信息化自动化系统、供暖及水表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卫生安全、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保障“三项制度”,按照标准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专业化运营的方式,完善从“源头到龙头”的运行管护长效机制。
第五条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实行政府负责制,县级及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保障负总责,应当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引导作用,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在用电、用地、税费等方面依法给予惠民政策和优先支持,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可持续运行。
北京农村自来水管理公约

北京农村自来水管理公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也日益完善。
在北京市,为保障农村居民的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各级政府、水利部门以及村民共同制定了全面而严格的自来水管理制度,以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农村自来水管理公约是基于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的一种自我约束机制。
根据《北京市农村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城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市水利局和区县水利局(水资源局)负责组织和监督节水工作及供水设施的维护。
同时,计划部门也会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考虑其对水资源的影响。
公约的制定旨在规范用户的用水行为。
例如,《乡村自来水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在自来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范围内从事可能损坏设施或危害设施安全的活动。
此外,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水设施。
这些条款有助于防止因人为因素导致的水源污染和设施损坏,从而保障了供水系统的稳定运行。
公约还包含了奖惩措施以促进公约的有效执行。
如《村自来水用水公约》中提到,对于违规使用水龙头进行灌溉的行为,第一次会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罚款,第二次发现则同样处罚。
这种制度化的惩罚措施能够提高村民们遵守公约的积极性。
公约的制定只是第一步,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实施。
这需要政府部门、供水企业以及广大村民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规;供水企业要确保提供优质、稳定的供水服务;而每个村民也需要提高节水意识,自觉遵守公约。
北京农村自来水管理公约不仅是对水资源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推动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公约的制定与实施,我们可以期待在未来,北京农村地区的水资源能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和利用,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生活和农业生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村自来水管理公告
各位敬爱的村民:
我村自去年7月完成了自来水集中供水改造,在近一年的时间里,一直存在亏水现象。
经过乡村两级组织调研,发现小部分农户存在违法用水现象,其违法行为使大部分遵纪守法农户的共同利益受到了伤害。
为加强XX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公告。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XX水厂供水的XX村居民生活和企业用水的供水工程。
二、管理主体
村“两委”组织成立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
村“两委”及其组织的水户协会是本村自来水管理的责任主体。
村总表倒各户水表以上属村水户协会管理,其他人无权对其进行处置;用户水表以下入户管道及设施管理维护归用户。
三、日常管理
村成立用水户协会负责本村自来水供水的日常管理。
1、水费收缴:村水户协会选取村内责任心强、为人正直、在群众心目中有一定威望的人来担任水费收取员职务,水管员负责本村的入户抄表,收取水费,以及入村总表以下管道的所
有工程维修。
从收取的水费该中按照0.3元/m3³提取返到用水户协会作为水管员报酬。
村内供水公共工程维修由村集体负责。
2、因规划或基本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供水设施的,必须报村水户协会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对原供水设施进行维护和移交。
3、安装、改建、扩建或拆迁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向水户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供水管理单位派专业人员统一实施。
由水厂负责勘察、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由新增户负担,严禁私接管道取水。
四、法律责任和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村水户协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进,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停止供水、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私自接水窃水者,未经许可私自连接、改接用水管网,违法用水者,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并限期改进。
2、因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收取水费,并由各户更坏水表或支付相关费用。
3、因用户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除限期纠正外按上月实际用水量的1.5倍计收水费,第二月仍无法抄表的按2倍计收,并可停止供水。
4、村水管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水厂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1‰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停止供水,并依法追缴所欠水费。
水管员收取水费,未按规定交纳水费,造成滞留水费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5、对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依法追缴其法律责任。
6、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妨碍供水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阻挠供水部门工作人员抢修供水设施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依据《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交纳水费的用户,由村水户协会责令限期交纳,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滞纳金,对限期内仍不交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水乃生命之源,水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依法用水、节约用水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相反偷水则是一种可耻的行为。
希望各户树立“有偿用水、偷水可耻”的思想,在不违法用水的同时,积极举报违法用水行为,营造和谐的用水氛围。
XX村党支部
XX村村委会 201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