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在农村地区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确保供水工程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政策,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
第二章供水工程安全管理第五条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可靠和水质的合格。
第六条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第七条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和水质的合格。
第八条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十条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加强水源保护,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一条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加强水质监测,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定期对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监测,确保水质合格。
第三章供水设施保护第十二条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供水主管网、分支管网、水源井、泵站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农村供水应当遵循安全、高效、环保、经济的原则,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农村供水规划应纳入本地区城乡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统筹考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
第五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供水单位管理第六条农村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供水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供水。
第七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供水管理制度,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供水安全。
第四章水质管理第八条农村供水单位应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九条发现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时,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用户管理第十条农村居民应当爱护供水设施,不得擅自改动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供水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十二条农村供水单位应制定供水安全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遇有突发事件影响供水安全时,供水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农村供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农村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提高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农村地区居民的用水需求。
下面是一个关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的示范文本。
一、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规范1.供水工程的运行时间为每天早上7点至晚上9点,确保供水量满足居民的日常用水需求。
2.供水工程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抽取水样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的安全和合格。
3.对供水管网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供水管网的畅通和无泄漏。
4.对供水泵站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泵站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
5.针对突发事故和抢修工作,及时调度人员和设备到现场进行处理,保证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
二、供水工程的管理措施1.设置供水工程的管理机构或工程办事处,负责具体的工程运行和管理工作。
2.设立供水工程的巡检员,定期巡查供水管网和水泵站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3.做好供水工程的日常维护和清洁工作,保持设备的完好和运行环境的清洁卫生。
4.制定供水工程的维修计划,对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和更换,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寿命。
三、供水工程的服务保障1.提供充足的供水量,确保农村居民的正常用水需求,避免出现供水不足的情况。
2.对供水的收费进行公开透明,并建立健全的收费制度,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
3.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居民的供水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解答,提供优质的服务。
4.进行供水工程的宣传教育,增加居民对供水工程的了解和支持,提高工程的社会支持度。
四、供水工程的安全措施1.加强供水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提高工程运行的安全性。
2.对供水工程的水源进行保护和治理,确保水源水质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3.坚持无垃圾、无污染的原则,保障供水工程的环保和健康使用。
4.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控和评估,确保供水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五、供水工程的资金管理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供水工程的资金收支的透明和准确。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农村饮水安全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确保农村居民能够长期稳定地获得安全、卫生的饮用水,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水源保护1、明确水源地范围,并设立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标志,防止任何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2、加强对水源地周边环境的监测,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及时掌握水源水质变化情况。
3、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养殖、放牧、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4、制定水源地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污染事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保障水源安全。
二、供水工程建设1、供水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农村实际需求和长远发展,充分考虑人口增长、用水需求变化等因素。
2、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3、选用优质的管材、设备和材料,保证供水工程的可靠性和耐久性。
4、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
三、供水设施管理1、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的档案,包括设施的型号、规格、安装时间、维修记录等。
2、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的故障和损坏。
3、对蓄水池、过滤池、消毒设备等关键设施,要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运行和维护。
4、加强对管网的维护,防止管网漏水和损坏,确保供水的稳定性。
四、水质管理1、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制度,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
2、水质检测项目应包括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等,确保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3、对于检测不合格的水质,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直至水质达标后方可供水。
4、加强对消毒药剂的管理,严格按照剂量和方法进行投加,确保消毒效果。
五、供水管理1、供水单位应制定合理的供水计划,根据用水需求和水源情况,科学调度供水。
2、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供水,保证农村居民的用水需求。
3、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停水,应提前通知用户,并说明停水原因和预计恢复供水时间。
农村供水部门管理制度内容

农村供水部门管理制度内容一、背景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比较高。
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为了提升农村供水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供水部门的管理制度。
二、管理体制1. 农村供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具体包括:农村供水部门领导班子的成员及职责,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等。
2. 农村供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建立农村供水部门领导班子,明确领导成员的职责和权利。
3. 农村供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内设机构,明确机构设置,并制定具体的职责分工。
三、管理制度1. 农村供水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等。
2. 农村供水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方面的规定,明确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农村供水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预算编制、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定,保证财务的合理使用和监管。
4. 农村供水部门的资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资产登记、保管、维修、处置等方面的规定,保证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5. 农村供水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教育等方面的规定,保障工作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6. 农村供水部门的信息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分析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信息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四、经营管理1. 农村供水部门应当做好市场调研工作,及时了解用户的需求和意见,制定合理的供水服务方案。
2. 农村供水部门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
3. 农村供水部门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及时掌握用户使用情况,做好用户关系维护工作。
4. 农村供水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供水服务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供水服务质量。
五、监督管理1.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工作开展检查和评估。
2023年XX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2023年XX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年XX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管理,提高供水设施的运行水平,保障农民的生活用水需求,保护水资源,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供水设施第一节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自来水供水设施、水井、水塘、水窖等供水设施的管理。
第二节管理要求农村自来水供水设施的建设、改扩建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水井、水塘、水窖等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供水质量和供水能力。
第三节管理措施建立农村自来水供水设施档案,统一管理农村自来水供水设施建设、改扩建、运行和管理。
加强对水井、水塘、水窖等供水设施的检修和维护,定期对水源地进行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第三章用水管理第一节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农村工业用水、农村旅游用水等各类用水的管理。
第二节管理要求农村用水应坚持节约用水的原则,推行灌溉制度改革,加强农村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应落实居民户生活用水定量、定额收费,推广智能水表,防止浪费。
农村农业用水应加强农村灌溉网络建设和管理,规范水权交易,提高灌溉效率,保护农田水源。
农村工业用水应加强产业布局规划,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用水效率,加强水质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农村旅游用水应加强水资源调查,制定旅游用水规划,建设水处理设施和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节管理措施制定农村用水费用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收费管理,推行智能水表,加强用水流量监测。
加强农村灌溉网络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水权交易机制,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建设。
采取政策措施,刺激农村工业发展,优化农村产业布局规划,提高用水效率,加强水质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通过立法和加强宣传,引导农村旅游企业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建设水处理设施和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管理方式农村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应以政府为主导,通过政策性监管、行业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管理。
农村供水运 行 管 理 制 度

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制度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制度1. 引言农村供水对于农村居民生活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的资源匮乏、技术滞后和管理不善,农村供水面临着诸多问题。
建立健全的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制度展开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农村供水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2. 农村供水现状农村供水面临的问题主要有:水资源匮乏、供水管网老化、管理不善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农村居民的生活用水困难,甚至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
3. 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制度的建立对改善农村供水状况、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农村供水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 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制度的内容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制度应包括供水责任主体、供水资金来源、供水水源保护、供水管网建设与维护等内容。
这些内容构成了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5. 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制度的建立建立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制度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为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保障;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供水设施的运行效率;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为农村供水提供支持。
6. 个人观点作为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制度的撰写者,我认为农村供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才能够解决农村供水所面临的问题,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7. 总结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改善农村供水状况、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至关重要。
在建立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制度的过程中,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为农村供水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才能够解决农村供水所面临的问题,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乡村自来水管理方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乡村自来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余各项用水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例,联合本镇实质,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凡本镇行政地区内( 镇驻地公共自来水管网范围外)乡村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一定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乡村自来水工作推行政府看管,镇水利站履行政府看管职能。
各村自来水运行受镇水利站的看管。
第二章乡村自来水水源管理第四条:乡村自来水水源水质应切合国家规定的《乡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对不切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井进行整改,一定保证民众生活用水质量。
第五条:对乡村自来水水源推行严格的保护举措,经镇政府赞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镇水利站负责对水源保护按期监察检查。
( 一) 水源采纳浅层水的工程,在水源井四周50 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卫生间、水坑、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
( 二) 自来水工程的积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头50 米内不得修筑畜禽饲养场、卫生间、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筑污沟渠道。
( 三) 镇水利站应增强自来水水源设备及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保护,按期观察、保护,建档登记,保证水源安全。
第三章乡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第六条:新装、改装自来水管道或增添自来水用量以及对损坏设备和管网进行维修的,需事先向镇水利站提出版面申请,经审察赞同后,由镇自来水维修服务中心组织施工,镇水利站负责完工查收。
第七条:乡村自来水工程使用的管件、资料、设备和用具一定切合国家规定的产质量量标准和卫生允许标准。
第四章乡村自来水经营第八条:镇水利站成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水质切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九条:各村自来水严格按实质需水量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由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报请镇水利站赞同,并在 24 小时内通知用户;发生灾祸或紧迫事故,不可以提早通知的应该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镇水利站。
乡村自来水设备抢修时,有关村两委和村民应该赐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止或扰乱抢修工作的进行,蓄意生事者交由镇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分条例》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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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乾县水利局二0一七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机构性质和任务 (1)第三章财务管理 (3)第四章经营管理 (5)第五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 (8)第六章设施管理 (11)第七章水质管理 (12)第八章运营管理 (13)第九章其它 (14)乾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我县农村供水事业,切实加强农村供水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保障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和其它用水,为全县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咸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县城规划区之外的所有供水。
第三条农村供水坚持农村人民群众生活、生产服务的方针,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资源的浪费。
第四条农村供水单位要在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的前提下,不断扩大供水管理单位职能,拓宽供水市场,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壮大供水产业。
第五条农村供水坚持依法管水,建立良好的用水秩序,打击各种破坏活动,保证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性质和任务第六条根据《咸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和二00八年县政府常务会第4号纪要精神,县上成立“乾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总站”。
(以下简称县供水总站)为水利局内设机构,编制6人,所需人员从水利局下属全额事业单位调剂解决。
各镇办相应成立镇办水利管理站,每站编制2-4人,各配站长一名。
性质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镇办与县水利局双重管理,业务上受县水利局指导,水管人员岗位调整必须征求县水利局意见。
县供水总站对其供水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由县编委办、人社局和水利局负责,按照组织程序成立机构,落实人员。
第七条乾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总站职责:全面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协调、维修、管理、水费征收,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镇办供水工程管理人员配备、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工作;编制农村供水计划、维修规划、设计及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拟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水价,按程序报请物价和水利部门审批实施;审批镇办水利管理站聘请人员计划和工资福利待遇方案;保管建设项目实施资料,按相关政策管理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集中管理工程维修基金,并督促检查水利工程设施的维护保养。
第八条镇办水利管理站职责:承担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利科技推广工作;承担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的技术指导等工作;组织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与运行,调解水事纠纷,组织开展水法规宣传。
同时负责所在镇办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的协调、维修、管理、水费征收,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工作;编制所在镇办辖区内农村供水计划、维修规划、设计及实施方案,报县供水总站批复并组织实施;拟定所在镇办辖区内供水工程运行水价,报请县供水总站按程序审批;提出所在镇办辖区内供水工程聘请人员计划和工资福利待遇方案,报县供水总站审批执行;负责所在镇办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年报及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第九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权限划分。
农村供水工程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全县所有农村供水工程收归县供水总站统一管理,对不同类型的农村供水工程采取分级负责管理的模式。
对辖区内单村和联村供水工程由所在镇办水利管理站管理,有供水工程的村必须设立一名村级管水员,具体负责本村的水费收取和工程的日常维护保养,并由镇办水利管理站负责组建农民用水协会参与管理。
县供水总站具体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工程大的维修由县供水总站提出维修方案,报县水利局审批,县供水总站负责实施。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条农村供水工程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账专户专人管理的办法。
县供水总站设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专户,各镇办水利管理站设立本级农村供水工程收费专户。
印制全县统一的收费票据,水费收取按物价和水利部门审定的水价,由各镇办水利管理站专票收取存入本级农村供水工程收费专户。
第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财务支出实行报账制。
镇办水利管理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村级水厂运营的管理人员聘用及工资发放,并上报县供水总站备案。
同时负责将工程维修基金上交县供水总站,由县供水总站设立专户储存。
所需费用从农村供水工程收费专户中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挤占、挪用农村供水工程收取资金。
第十二条县供水总站及各镇办水利管理站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执行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政策标准,由县财政全额拨付。
对镇办水利管理站聘请的农民身份管理人员,结合临近县区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在现阶段每人每月工资标准定为800元,在镇农村供水工程收费专户中由支出。
第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中的管理费用于工作人员办公、差旅、劳保、水质检测等费用支出;维修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设备维修、养护开支,由镇办水利管理站负责日常的维修管护;折旧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更新改造投资。
县供水总站要定期召开镇办水利管理站工作会议,通报水费征收及管理工作情况,严格费用管理,确保专费专项使用。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保证水量、水质、水压满足供水需要,实现工程良性运行。
第十五条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一)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的跨镇办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水利局行使管理权,县供水总站负责组建供水管理单位(供水站)具体管理。
(二)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工程所属镇办政府代管资产,负责组建供水管理单位(供水站),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资产由县水利局代管,并会同相关镇办政府组建供水管理单位。
(三)由国家财政补助、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产权属投资者所有。
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各自拥有产权比例,由工程所属镇办政府负责按股份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单位(供水站)进行管理。
(四)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个人或社会法人独资兴建的,由投资者负责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单位管理。
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入村部分由本村负责管理。
所有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要建立用水户代表大会制度,选举用水户代表,组建农民用水协会,参与并监督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一)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或投劳)兴建的,主体工程产权属受益村集体所有;(二)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投劳)及社会资本共同兴建的,工程产权属股东所有;(三)由个人或社会法人独资兴建的,主体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
以上工程管理单位经营者必须经工程所属镇办政府批准,报县水利局备案。
可实行农民用水协会、村委会集体管理或个人承包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
在不改变供水工程所有权和用途的情况下,可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和流转。
(一)拍卖经营权。
通过公正、公开、竞标的方式卖给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经营管理,拍卖资金由村委会专户存储;(二)股份制经营。
可由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筹资购买,按股份制形式经营管理。
已建成工程经资产评估,实行公开竞标,竞标资金由村委会专户存储;新建工程除国家补助资金外,工程建设资金由经营者筹集,建成后由经营者自主经营。
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所得资金,专项用于供水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县水利局监督使用。
第十六条分散供水工程,由国家补助修建的水井等单户或联户的,实行“户建、户有、户管、户用”。
第十八条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用水户参与式管理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作为群众性管理组织,由用水户代表组成。
县水利局是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县民政局是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协会应定期召开代表会,研究解决供水矛盾和纠纷,总结供用水管理经验,参与制定和修订工程管理规章制度,推选和任免用水户代表。
第十九条农村供水工程应明确管理责任。
以用水单位总表为界,总表以上的设施由供水单位管理,总表以下设施由用水单位管理。
维修管护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
用水单位根据需要,确定一至两名协管员,负责进村主支管道、进户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正常供水和维护工作,受供水单位委托,代供水单位向各用水户收缴水费。
第二十条国家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在供水前,应按照国家投资所占比例,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和特许经营制度。
设计供水能力在100立方米/日以上(含100立方米/日)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在县水利局办理《供水单位资质证书》,同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计供水能力在100立方米/日以下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由县水利局实施行业监督。
第五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第二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费用、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一)大型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水利局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二)中型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镇办政府会同县水利局编制水价方案,其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也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三)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经县水利局审核,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集中供水价格由村民自治确定。
水价确定应公示,调整水价应举行听证并按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供水成本核定时,工程投资应扣除受益区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部分,供水工程电价按国家规定的优惠电价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实行微利保本水价。
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一)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二)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三)提水及加压等设备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四)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五)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维修费;(六)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他费用;(七)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
第二十四条供水价格中管理费和折旧费的计算方法。
依据《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相关规定和建设年代的不同,管理费计算应分别对待。
对2000年以前建设的供水工程管理费每年按国家投资额的0.5%计征管理费;暂不计征工程维修费和折旧费,并纳入国家工程扶持范围。
由县供水总站制定修复重建规划,待工程修复后,按正常计征办法计征各种费用。
对2000年以后建成的农村供水工程,在现阶段每年按每立方米供水水价的30%计征折旧费、7%计征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农村供水工程要核算提取工程维修基金,采取从水费中提取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度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