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禁摩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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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禁行处罚规定

摩托车禁行处罚规定

摩托车禁行处罚规定摩托车禁行处罚规定摩托车禁行是指摩托车在特定区域或特定时间段内被禁止行驶的规定。

由于摩托车的速度高、噪音大以及安全性不高,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和行人的安全,许多城市都出台了相关的禁行规定。

下面是我国摩托车禁行处罚规定的主要内容:一、禁行范围1. 城市主干道:摩托车在城市主干道上禁止行驶。

城市主干道通常是指交通流量大、车速快的道路,禁止摩托车行驶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2. 商业区和人口密集区:摩托车在商业区和人口密集区禁止行驶。

商业区和人口密集区往往车流量较大,行人和机动车混行的情况比较复杂,摩托车的行驶会给交通和行人安全带来潜在威胁。

3. 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摩托车在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禁止行驶。

公园和风景名胜区通常是人们休闲娱乐和观光的地方,摩托车的噪音和尾气会影响游客的体验,同时也容易引发意外。

二、禁行时间1. 白天禁行:摩托车在早上7点到晚上9点之间禁止行驶。

白天是人们工作和生活的高峰期,禁止摩托车行驶可以减少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2. 夜间禁行:摩托车在晚上9点到早上7点之间禁止行驶。

夜间能见度低、路面湿滑,摩托车容易发生事故,禁止夜间行驶可以保障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安全。

三、处罚措施1. 罚款:摩托车违反禁行规定一次,罚款500元;多次违规,每次罚款递增100元。

2. 扣分:摩托车违反禁行规定一次,在交通违章记录中扣除3分;多次违规,每次违规扣除分数递增。

3. 车辆暂扣:摩托车违反禁行规定一次,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暂扣车辆1个月至6个月。

4. 违法摩托车交付:对于多次违反禁行规定的摩托车,可以依法没收或者限期处置。

摩托车禁行处罚规定的实施旨在保障交通秩序和行人的安全,并且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违反规定的摩托车驾驶员进行有效的处罚,以警示其他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

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禁行区域和时间段的管理和监控,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禁行规定的有效执行。

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创建一个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惠州市公安局关于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区域的通告

惠州市公安局关于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区域的通告

惠州市公安局关于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区域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6.08.24•【字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公安局关于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区域的通告为维护我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划定我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区域和道路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06年9月1日起,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以下区域或路段:惠城区:三环路以内。

惠阳区:中心城区及平谭、新圩、秋长、永湖、良井等圩镇街道(国道324线、205线和省道356线、357线、358线除外),具体以交通标志为准。

大亚湾区:澳头中心区,具体以交通标志为准。

惠东县:县城人民路--县政府--文化广场--营盘路、东华路、建设路、解放路、南湖路、东湖一路、东湖二路、莲花路、松岭路、大片地路、黄排沿江路。

博罗县:罗阳镇商业大街、惠博路沿江路口至县政府段、建设路、罗阳二路、北门路、人民路。

龙门县:龙城中心区,具体以交通标志为准。

二、因工作确需进入禁行区域或路段的,运输单位应当事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三、自2006年9月1日起,需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且目的地在惠州市范围的,运输单位须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四、《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申领办法、程序,请登录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网页查询(网址:/jjzl),咨询电话:2309389。

特此通告。

惠州市公安局二OO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3]28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3]28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3〕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业经十一届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7日惠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0年第5号)、《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的装卸和道路运输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毒害、腐蚀、易燃、助燃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车辆。

包括符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技术标准的罐式车辆和其他车辆。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惠州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以及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公通字〔20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对生产、销售和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包括最高车速超过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超过40千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瓦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伏特等)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国家标准如有更改,以最新国家标准为准。

第四条市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有关技术标准及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宣传,鼓励群众在过渡期内提前弃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五条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使用环节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设定过渡使用期限,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六条过渡期限内,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必须办理临时通行注册登记,由公安交警部门发放临时通行号牌。

边三轮和正三轮电动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注册登记。

过渡期限后,临时通行号牌由公安交警部门予以注销。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我市范围内禁止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继续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违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流通领域但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在2013年12月1日后禁止销售。

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公布后,禁止销售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惠府〔2017〕191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惠府〔2017〕191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惠府〔2017〕191号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整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71号)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粤环〔2017〕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我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的机械,即:(一)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二)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具体类型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园林机械、其他机械等。

工程机械:指用于工程建设施工机械的总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打桩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机械。

农业机械:指在作物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农机牌照)、联合收割机、排灌机械等机械。

林业机械:指用于营林(包括造林、育林和护林)、木材切削和林业起重输送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伐木机、植树机、挖坑机、林业起重输送机械等机械。

渔业机械:指专门用于渔业生产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机械。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十项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十项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十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惠府办〔2021〕9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城市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十项措施的通知惠府办〔202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十项措施》业经十二届1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8日惠州市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十项措施近年来,我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摩电)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多发,死伤人数位居各类交通事故首位,成为影响和左右我市交通安全形势乃至安全生产形势最直接、最明显、最重要的因素,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省、市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净化摩电通行秩序,压降摩电交通事故特别是致人伤亡事故,推动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提出以下十项措施:一、加强摩电协同共治各级要将摩电治理工作纳入党政工作要点,就防范道路安全风险重要工作开展专题研究,强化部署、加强督办。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调联动,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道安联)的统筹领导下,共同加强摩电治理工作,积极构建“党政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架构,加速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二、建立涉摩电交通事故研判预警和挂牌整治机制市、县(区)两级安委会、道安联要定期分析研判辖区摩电交通事故的动态特点,对摩电事故多发、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县(区)和乡镇(街道),要及时向辖区党委、政府发布预警通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惠府[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惠府〔2009〕124号)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惠州市区(以下简称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有关规定,凡由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的两轮或三轮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均属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以下统称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

二、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市区道路行驶。

三、从2009年9月1日起,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不得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一)市区自2003年7月起已禁止办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登记手续,市区未登记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二)市区是指惠州市惠城区中心区(包括桥东、桥西、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惠环等七个街道办事处)、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

四、本通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l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设计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40千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市区未登记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过渡期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市区未登记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过渡期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市区未登记摩托车轻便摩托
车使用过渡期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8.31
•【字号】惠府[2009]138号
•【施行日期】2009.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市区未登记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
过渡期的通告
(惠府〔2009〕138号)
为做好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确保2009年7月27日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惠府〔2009〕124号)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延长《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第八条规定的过渡期。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第八条规定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禁止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过渡期延长至2010年8月31日,自2010年9月1日起禁止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二、市政府将继续对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情况进行调研,结合实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有关规定。

特此通告。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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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禁摩最新规定
惠州禁摩最新规定是指禁止非机动车辆(包括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在市区内的特定区域内行驶。

这一规定的颁布旨在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和交通拥堵。

根据惠州市政府最新发布的规定,禁摩区域包括市区内的主要道路和人行道。

在这些区域内,非机动车辆将被禁止行驶。

为了确保规定的执行,市政府还将增加交通巡逻人员和设立交通监控摄像头。

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市区内非机动车辆过多、违规行为频发的问题。

过去几年间,随着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数量的急剧增加,交通事故也大幅上升。

很多非机动车辆在道路上逆行、闯红灯、违规超车等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威胁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安全。

禁摩区域的设立将有助于加强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同时,它也能够减少交通阻塞,提高市民出行的效率。

在禁摩区域内,行人将能够更自由地行走,不再受到非机动车辆的干扰。

然而,禁摩规定的出台也引起了一些争议。

一些市民认为,禁摩规定会给他们的出行造成不便,尤其是对于那些依赖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工作的人来说。

他们担心这一规定会导致他们失去工作机会,增加就业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市政府也做了一些努力。

他们提供了一定
的过渡期,让非机动车辆主们有时间做好应对措施。

同时,市政府也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出租车,以解决出行问题。

总的来说,惠州禁摩最新规定是为了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和保障市民的安全。

尽管它也会给一些人带来不便,但只要我们能够适应和接受这一规定,相信它将为我们的城市带来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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