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惠府[2010]9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惠府[2010]9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惠府〔2010〕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业经十届1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惠州市区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包括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对市区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奖惩严明,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市、区政府(管委会)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查处市区违法建设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年修订版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年修订版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

对辖区内发生的、政府及其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六条本省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惠州禁摩最新规定

惠州禁摩最新规定

惠州禁摩最新规定
惠州禁摩最新规定是指禁止非机动车辆(包括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在市区内的特定区域内行驶。

这一规定的颁布旨在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和交通拥堵。

根据惠州市政府最新发布的规定,禁摩区域包括市区内的主要道路和人行道。

在这些区域内,非机动车辆将被禁止行驶。

为了确保规定的执行,市政府还将增加交通巡逻人员和设立交通监控摄像头。

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市区内非机动车辆过多、违规行为频发的问题。

过去几年间,随着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数量的急剧增加,交通事故也大幅上升。

很多非机动车辆在道路上逆行、闯红灯、违规超车等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威胁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安全。

禁摩区域的设立将有助于加强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同时,它也能够减少交通阻塞,提高市民出行的效率。

在禁摩区域内,行人将能够更自由地行走,不再受到非机动车辆的干扰。

然而,禁摩规定的出台也引起了一些争议。

一些市民认为,禁摩规定会给他们的出行造成不便,尤其是对于那些依赖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工作的人来说。

他们担心这一规定会导致他们失去工作机会,增加就业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市政府也做了一些努力。

他们提供了一定
的过渡期,让非机动车辆主们有时间做好应对措施。

同时,市政府也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出租车,以解决出行问题。

总的来说,惠州禁摩最新规定是为了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和保障市民的安全。

尽管它也会给一些人带来不便,但只要我们能够适应和接受这一规定,相信它将为我们的城市带来更好的发展。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十项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十项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十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惠府办〔2021〕9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城市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十项措施的通知惠府办〔202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十项措施》业经十二届1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8日惠州市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十项措施近年来,我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摩电)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多发,死伤人数位居各类交通事故首位,成为影响和左右我市交通安全形势乃至安全生产形势最直接、最明显、最重要的因素,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省、市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净化摩电通行秩序,压降摩电交通事故特别是致人伤亡事故,推动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提出以下十项措施:一、加强摩电协同共治各级要将摩电治理工作纳入党政工作要点,就防范道路安全风险重要工作开展专题研究,强化部署、加强督办。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调联动,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道安联)的统筹领导下,共同加强摩电治理工作,积极构建“党政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架构,加速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二、建立涉摩电交通事故研判预警和挂牌整治机制市、县(区)两级安委会、道安联要定期分析研判辖区摩电交通事故的动态特点,对摩电事故多发、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县(区)和乡镇(街道),要及时向辖区党委、政府发布预警通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函〔2015〕440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函〔2015〕440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函〔2015〕4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惠州市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十一届1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5日惠州市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56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运行效率和城市发展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遵循城市发展规律,结合自然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统推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规划编制与规划实施并重;坚持先地下、后地上,正确处理城市“面子”与“里子”的关系;坚持重安全、保民生,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平战结合、军地融合,增强城市减灾防灾能力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坚持绿色低碳、集约智能,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坚持机制创新,采取多元化投融资方式建设和运营城市基础设施;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提高城市基础设施运行效率。

二、工作目标(一)到2015年底,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项目全部建成或开工建设。

(二)到2016年6月底,完成城市公共交通、地下管线、排水防涝、供电、绿地系统、防洪、通信和城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等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业经2015年3月9日十一届9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麦教猛2015年4月2日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60号),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省政府规定的城市管理领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的行为。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集中行使本市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环卫、公用事业、园林、环保、房管、工商、公安、监察、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惠州摩托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惠州摩托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惠州摩托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摩托车在城市中的数量逐渐增多,而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也日益突出,给城市交通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有效整治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惠州市决定开展摩托整治行动。

二、整治目标。

1. 切实减少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2. 提高摩托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3. 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4. 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

三、整治措施。

1. 宣传教育。

加大对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摩托车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通过举办交通安全宣传周、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醒摩托车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

2. 加强执法。

加大对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摩托车闯红灯、逆行、超速等违法行为。

加强交通巡逻,提高执法效率,严格处罚违法行为,形成震慑效应。

3. 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摩托车登记管理制度,对摩托车进行逐车登记,建立摩托车档案,便于管理和追溯。

加强对摩托车驾驶员资格的审核和管理,严格执行驾驶证件制度,杜绝无证驾驶现象。

4. 加强监管。

加强对摩托车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的核查工作,严格执行摩托车规定的通行时间和路线。

加强对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的监测和处罚,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秩序良好。

四、整治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治行动,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城市交通秩序得到了明显改善。

摩托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得到了提高,交通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

整体而言,摩托整治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城市交通管理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五、结语。

摩托整治行动的实施,对于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次整治行动,能够引导广大摩托车驾驶员文明出行,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关于加强惠城区中心区摩托车行驶秩序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惠城区中心区摩托车行驶秩序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惠城区中心区摩托车行驶秩序管理的通告为有效缓解市区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状况,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市区交通和治安安全秩序,结合创建文明城市的需要,现将加强惠城区中心区摩托车行驶秩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04年8月10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市政府18号令《惠州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惠城区中心区内的摩托车行驶秩序进行全面整顿。

二、惠城区中心区是指惠城区桥东、桥西、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惠环等七个办事处所辖的全部或部分区域,具体以交通禁令标志牌为准。

三、惠城区中心区道路只允许拥有本区域通行标识的摩托车行驶。

过境摩托车可经国道205线、国道324线通行,即可途经惠博公路、惠州大道、三新北路、文昌一路、文昌二路、惠州大桥、下角东路、下角南路、鳄湖路、大岭路、鹅岭南路、仲恺大道过境。

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罚款二百元。

四、摩托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驾乘人须戴安全头盔,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分别罚款一百元和罚款二百元。

五、禁止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上路行驶,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罚款一百元,扣留车辆。

六、禁止驾驶假牌假证摩托车上路行驶,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罚款一千元,扣留车辆。

七、禁止驾驶报废、拼装摩托车上路行驶,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罚款一千元并处吊销驾驶证,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八、禁止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罚款五百元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九、摩托车有卷牌、故意遮挡号牌、发动机或车架号码有凿改嫌疑的,一律扣留车辆并对驾乘人员进行盘查,发现有违法嫌疑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惠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发挥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道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以下简称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牌、标线、隔离设施、交通信号灯及交通流检测、交通技术监控、交通诱导屏和路面缓冲设施、发光警示设施等。

第三条本市市区、县(区)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设置、安全便民、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交通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县(区)财政、市政、城乡规划、建设、城管、工商、环保、公路、交通、园林、电信、供电、供水、管道燃气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交通安全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管理养护时,应当将交通安全设施同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完成移交的交通安全设施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城市住宅小区、办公区、工业园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小区、办公区建设单位或业主、工业园区开发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八条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投资及维护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条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更新及维护,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十条承担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更新及维护的单位,应当及时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及调整,保证交通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发现交通安全设施存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对涉及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隐患,应及时
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新建设的交通信号灯及交通流检测、交通技术监控、交通诱导屏等智能化交通安全设施,须与现有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统相兼容。

新建设的交通信号灯,须同步完善相配套的标志、标线、交通流检测、交通技术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和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障方案报经该路段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单位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照保障方案实施;施工完成或活动结束后应当立即恢复该路段交通安全设施的原状,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并及时调整相应交通标志、标线,将道路停车泊位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在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宣传栏、指路标志或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宣传标识、宣传旗帜;
(二)使用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三)设置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设置
其他产生眩光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体;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隔离设施;
(五)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
(五)在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被或其它杂物;
(六)其他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挖掘、拆除、迁移、遮挡、更改交通安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涂抹、破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三)其它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种植树木、花草、绿篱,设置户外广告、指路牌、电杆以及管线、横幅等,不得妨碍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定时对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进行修剪,避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因自然生长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功能。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上设置了交通隔离设施的,有关单位确需开设缺口或者设置活动护栏的,应当报经该路段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单位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规范实施。

经批准开设缺口或者设置活动护栏的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缺口、活动护栏周围的交通安全和秩序。

有关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堵塞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可以决定恢复原交通隔离设施。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破坏交通安全设施或因交通事故损坏交通安全设施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