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2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2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29、住宅建筑控制要求9.1住宅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划分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结合惠州实际情况确定。
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面面层及女儿墙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住宅建筑层数,低层住宅为1—3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5米;多层住宅为4—6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9.5米;中高层住宅为7—9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8.5米,高层住宅为10层及10层以上。
9.2住宅建筑间距9.2.1住宅建筑间距的确定,是为了保证住宅能有一个良好的室内外空间环境。
既要满足室内的日照、采光要求,又要保证室内人活动的安全性和通风卫生条件,还应满足室内居民私密性的需求。
同时,从建筑群体考虑,应满足工程管线埋设和城市设计空间环境要求。
住宅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个方面,凡泛称的住宅间距系指正面间距。
决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因素很多,根据惠州所处地理位置(低于北纬25度的地区)与气候状况以及居住区规划实践,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外,通风、安全及视线干扰等问题也应作为主要因素。
9.2.2确定住宅建筑间距是综合考虑了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参考国内其它城市对住宅间距控制的成功经验,结合惠州的自然条件和用地实际情况,针对新区和旧区的不同要求,对不同层数、朝向、方位的住宅建筑,确定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以日照标准的要求为主,侧面间距则以其它因素为主,并作了具体规定。
9.2.2.1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小于28.5米)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平行布置的建筑朝向(含南北、东西朝向)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1.0倍;在旧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含南北、东西朝向);当南侧建筑为5层以上(含5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4米时,可按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控制;5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0倍。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编者按2012年1月12日,《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总规》”)获国务院批准,惠州的城市发展由此翻开崭新的一页,新一轮《总规》的实施必将为惠州提供新的动力和机遇,为全市的发展提供新的战略平台。
为使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总规》,本报联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全面展示规划成果。
新一轮《总规》文本成果包括九大部分,本报将按照“总则和空间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生态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市政基础与公共设施规划”等重点规划内容分期介绍,敬请关注。
第一篇: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总则和空间规划第二篇: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第三篇: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综合交通规划第四篇: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生态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第五篇: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公共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次区域(城市组团划分图)用地规划图第一篇总则和空间规划总则城市规划区: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总面积为2672.3平方公里。
根据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等需要,将规划区分为四个次区域:惠城次区域、陈江-仲恺次区域、惠阳-大亚湾次区域、北部山区次区域。
规划期限:2006年—2020年,远景2020年以后。
城市性质:珠江三角洲地区性中心城市之一。
城市主要职能:石化基地;华南地区重要的电子信息业、临港产业、轻型制造业聚集地;沿海城市,广东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区域重要的休闲度假基地;珠江三角洲地区性中心城市,珠江三角洲外圈层重要的增长极,向内陆地区传递区域辐射带动力的重要门户;重要的区域交通运输枢纽。
城市发展总体目标: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强市,拥有良好生态环境和文化魅力的旅游城市、文明城市和宜居城市。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惠州市人民政府目录1、总则 (1)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1)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3、居住用地...................................................................................... . (9)4、公共设施 (13)5、工业用地 (20)6、仓储用地 (21)7、城市绿地 (22)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25)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25)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27)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28)1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29)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31)第三部分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与山体保护 (32)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32)14、风景名胜区保护 (33)15、山体保护 (34)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35)16、交通设施 (35)17、给水工程 (39)18、排水工程 (42)19、电力工程 (44)20、通信工程 (47)21、燃气工程 (49)22、管线综合 (51)第五部分其它设施 (52)23、环境卫生 (52)24、综合防灾和减灾 (54)25、三区、四线空间管制 (58)第六部分附则 (59)26、本“标准与准则”实施 (59)附录A 用词说明 (60)附录B 名词解释 (60)《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总则1.0.1为认真落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实现惠州市建设“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广东省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的发展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惠州市人大九届三次会议“认真做好《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编制工作”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的精神,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编制参考资料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编制参考资料一、国家技术标准、规范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2、《全国土地分类》(试行)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7、《建筑设计资料集》(1—10)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10、《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11、《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13、《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商建发[2004]180号)1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15、《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16、《公园设计规划》(CJJ48—92)17、《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18、《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19、《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20、《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21、《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22、《城市道路设计规范》(GJJ37—90)2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24、《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划》(CJJ69—95)2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26、《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27、《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28、《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29、《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30、《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31、《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32、《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3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3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35、《架空电力线路、变电站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等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GBJ143-9036、《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37、《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1995]358号)3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39、《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840、《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4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42、《防洪标准》GB 50201—9443、《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9244、《广东省防洪(潮)标准和治涝标准(试行)》45、《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46、《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编制办法》47、《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48、《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49、《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50、《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5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5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3、《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54、《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5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56、《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5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58、《城市垃圾处理技术标准与规范》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4、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4号令)5、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5号令)6、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9号令)7、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三、广东省相关规章、技术标准1、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建设厅)2、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建设厅2005)3、广东省城市规划文化设施规划建设指引(文化厅2003)4、广东省全日制小学等级评估方案(省教育督导室2004)5、广东省初级中学等级评估方案(省教育督导室2004)6、广东省普通高中等级评估方案(省教育督导室2004)四、惠州市相关规定、文件1、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993)2、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文件汇编(1986—1993)3、惠州市规范性文件汇编上卷(1988—2003)4、惠州市规范性文件汇编下卷(1988—2003)。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 引言惠州市位于中国广东省东北沿海地区,是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背景、目标和主要内容。
2. 规划背景2.1 城市经济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惠州市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成为中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
然而,随着全球经济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惠州市需要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提升城市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2 人口增长与城市扩展随着经济的发展,惠州市吸引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和移民。
人口的快速增长导致城市面临土地资源紧张、交通拥堵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
3. 规划目标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和增强居民生活质量。
具体目标包括:3.1 优化土地利用通过合理规划,优化土地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
通过合理分配土地资源,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3.2 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改善城市的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条件。
提高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和服务质量,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发展潜力。
3.3 增强城市竞争力通过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提升惠州市的产业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形成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和企业来惠州创业发展。
3.4 改善居住环境加大城市绿化和环境保护力度,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
注重社区建设,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配套设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4. 规划内容4.1 空间布局根据人口分布和经济发展需求,合理划定城市发展的重点区域和功能区。
优化城市布局,提高城市的发展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2 土地利用规划根据土地资源的供需状况,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城市建设用地和保护用地。
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升土地资源的效益。
4.3 交通规划根据交通需求和城市发展需求,制定综合交通规划,包括道路、铁路和公共交通等方面的规划。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惠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七年三月十日目录1、总则 (1)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3、居住用地 (15)4、公共设施 (22)5、工业用地 (32)6、仓储用地 (36)7、城市绿地 (38)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46)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6)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49)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50)1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51)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53)第三部分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与山体保护 (54)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54)14、风景名胜区保护 (56)15、山体保护 (57)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58)16、交通设施 (59)17、给水工程 (61)18、排水工程 (64)19、电力工程 (67)20、通信工程 (72)21、燃气工程 (75)22、管线综合 (78)第五部分其它设施 (79)23、环境卫生 (79)24、综合防灾和减灾 (83)25、三区、四线空间管治 (88)第六部分附则 (89)26、本“标准与准则”实施 (89)27、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89)28、名词解释说明 (89)附件名词解释 (90)1、总则1.0.1 2005年3月惠州市人大九届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市政府制定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惠州市规划局曾于1993年制定了《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93版《惠标》”,用以指导全市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对于城市合理有序地进行开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在城市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城市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和新的发展目标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此情况下,本次修订的《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本《标准与准则》”)重点对1993年以来执行的标准与准则进行了从结构体系到具体内容上的全面检讨,结合惠州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了修订工作,修订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形势的变化而进行:(1)中央制订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
广东省惠州市地标规范

广东省惠州市地标规范为加强惠州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塑造现代、文明、清洁、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市容市貌,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临街商店等构成的城市景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区。
一、城市道路管理标准(一)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达到完好率标准,出现破损、坑凹、沉陷、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
沙井盖、水窗板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
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驳接市政排水设施。
(三)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应达到有关设计规范和等级标准。
所采用的铺装材质要与周边环境协调,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四)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栏保持完好、整洁。
(五)城区范围内不得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它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
(六)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限期内恢复原貌,确保恢复质量,并做到封闭作业、文明施工。
(七)不得占用道路设置洗车场、修车点。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应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八)不得在道路上、桥梁下和地下通道内建设建(构)筑物、设置临时经营排档、堆放物品、从事商务活动以及设置其他与道路功能不符合的项目。
二、建(构)筑物管理标准(一)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体现山水园林城市的特色风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青塘湖片区的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编制《惠州市水口青塘湖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及参考适用的法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5)⏹《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2016)⏹《惠州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实施方案》⏹国家、省、市的其他有关法规、规范、标准与政策等上层次规划及相关规划:⏹《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惠州市区综合交通规划(2005-2020年)》⏹《惠州市洛塘渠水清岸绿工程规划》(2016)⏹《惠州市惠城区中小学校布点规划》⏹《惠州市水口西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惠州水口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充实完善》⏹《惠州市区蓝线规划》(2015)⏹《惠州市惠城中心区排水防涝专项规划》(2015-2030年)⏹《惠州市“十三五”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第三条规划范围本规划片区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水口片区西南部,紧邻惠州中心城区,西至水口大道及三环路交汇路段、南靠惠泽大道、北至龙湖大道、东至规划路惠福大道,范围内已建成湖滨公园,规划总用地面积418.25公顷。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本规划遵循整体统筹与协调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条使用原则1、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本规划由惠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如需调整,必须符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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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29、住宅建筑控制要求9.1住宅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划分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结合惠州实际情况确定。
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面面层及女儿墙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 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住宅建筑层数,低层住宅为1—3 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5 米;多层住宅为4—6 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9.5 米;中高层住宅为7—9 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8.5 米,高层住宅为10层及10 层以上。
9.2住宅建筑间距9.2.1住宅建筑间距的确定,是为了保证住宅能有一个良好的室内外空间环境。
既要满足室内的日照、采光要求,又要保证室内人活动的安全性和通风卫生条件,还应满足室内居民私密性的需求。
同时,从建筑群体考虑,应满足工程管线埋设和城市设计空间环境要求。
住宅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个方面,凡泛称的住宅间距系指正面间距。
决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因素很多,根据惠州所处地理位置(低于北纬25 度的地区)与气候状况以及居住区规划实践,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外,通风、安全及视线干扰等问题也应作为主要因素。
9.2.2确定住宅建筑间距是综合考虑了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参考国内其它城市对住宅间距控制的成功经验,结合惠州的自然条件和用地实际情况,针对新区和旧区的不同要求,对不同层数、朝向、方位的住宅建筑,确定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以日照标准的要求为主,侧面间距则以其它因素为主,并作了具体规定。
9.2.2.1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小于28.5 米)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平行布置的建筑朝向(含南北、东西朝向)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1.0 倍;在旧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 倍(含南北、东西朝向);当南侧建筑为5 层以上(含5 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4 米时,可按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 倍控制;5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0 倍。
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间距:以南侧建筑高度25 米为基数,当建筑高度大于25 米且小于或等于49 米时,建筑高度每增加3 米,间距增加1米,建筑高度增加不足3 米,按3 米对待;当建筑高度大于49 米时,建筑高度每增加4 米,间距增加1 米,建筑高度增加不足4米时,按4 米对待。
9.2.2.2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 倍,旧区不应小于0.7 倍;东西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7 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6 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侧面宽度大于24 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9.2.2.3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的住宅间距控制。
9.2.2.4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 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 米;高层住宅建筑位于多、低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 米,旧区不小于17 米。
9.2.2.5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 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 米。
9.2.2.6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高层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 米。
9.2.2.7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9.2.2.8当居住建筑不是正南北向平行布置时,也可采用表9.2.2.8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9.2.2.89.2.2.9 居住建筑相邻布置,相邻建筑间的夹角大于或等于60°时,其间距按建筑垂直布局的间距要求控制。
9.2.3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1)居住建筑挑出檐口、梯间、厨房、厕所等时,如梯间挑出不大于1.3 米,厨房、厕所挑出不大于0.9 米,挑出部分可不计入间距范围;如阳台挑出长度大于1.5 米时,其间距应另外加阳台挑出平均宽度的一半计算。
(2)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如大于12 米或有居室窗户且仅靠该窗户采光时,视其山墙面为主立面,其间距按主朝向间距要求控制。
(3)北侧居住建筑底层如作为停车库、商铺或全部架空时,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减去北侧建筑底层层高。
9.2.4采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9.2.5南侧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住宅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住宅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10.1 非居住建筑间距10.1.1非居住建筑覆盖面较广,本章侧重于对民用非居住建筑的一般控制要求。
对于非民用建筑的控制要求,特别是有各种工艺流程的特殊要求的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非居住建筑,应根据国家各项专业技术规范进行控制,不宜进行简单的统一规定。
本章的建筑间距分为三类控制,包括日照间距、高度倍数和最小间距,非居住建筑间距须同时满足三类控制要求。
10.1.2考虑到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与学校等类建筑对日照要求较高,本《标准与准则》采用日照计算的方式来控制其日照间距。
日照标准依据新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附录A 的附表A.0.3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教室长向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 米是考虑到噪声的影响,并参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确定的。
托儿所、幼儿园与学校备注中所提的最小间距18 米是考虑到视觉卫生、通风、消防与防灾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 米也是考虑到视觉卫生、通风、消防与防灾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10.1.3民用非居住建筑间距的确定与居住建筑不相同,主要考虑的是管线埋设、消防与防灾要求,适当考虑日照、采光、通风及视觉卫生要求,特殊地段还考虑城市设计的特殊要求。
10.1.3.1由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的要求比非居住建筑高,因此,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0.1.3.2目前惠州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多数只满足消防间距要求,而对管线埋设、消防与防灾、通风及视觉卫生要求考虑很少。
上海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的管理控制进行了探索,形成一系列规定,值得借鉴。
本条款的制定参考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主要针对100米以内的高层建筑;对于高度超过100 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应综合考虑安全、城市设计等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1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11.1建筑退让相邻用地界线11.1.1建筑退让相邻用地界线距离,应以满足消防、日照、地下管线、交通安全、绿化和工程施工等各方的规范为前提,同时服从惠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11.2住宅建筑退让相邻用地界线一定距离,主要是为了保证城市和住宅建筑本身有一个良好环境,避免相邻地块建筑之间的相互干扰。
为区别不同情况,表11.2 针对建设标准的高低和实施难易程度,制订了“宜退让距离”和“最小退让距离”二个标准,据实控制。
11.2.1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和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 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4 米时,其各个方向都具有正面的功能,因此也应按主要朝向的退让距离控制。
11.2.2当住宅与公园、绿地、广场及水面等开敞空间相邻时,建筑退让用地界线主要应满足城市景观方面的要求,由于考虑的因素较多,具体情况也差别较大,其退让距离应由该地区的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确定。
11.3非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界线是为了保证相邻地块内的不同类型建筑之间有合理的间距,保证城市公共空间及各类公共建筑有一个良好的城市布局,同时避免各相邻地块不同类型的建筑相互干扰,主要考虑保障管线埋设、消防与防灾的要求。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界线是按非居住建筑所需间距的一半来控制,并与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界线的最小值控制要求统一,因此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界线与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界线的最小值是一致的。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界线后仍须满足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距离表11.3 的有关规定。
11.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11.4.1城市建筑临道路一侧退让红线是为保证城市道路的良好空间景观与功能要求,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点地区内的建筑,临道路一侧可按城市设计要求退后用地红线;没有城市设计要求的一般地区的非居住建筑,应根据道路的等级不同按表11.4.1—1、11.4.1 —2 规定退后临道路一侧的用地红线。
11.4.2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建筑高度≥ 24米的非居住建筑<不含单层24米的建筑>)外墙面临道路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除必须符合表11.4.1 的规定外,应视建筑使用性质加退建筑红线距离,加退起点为5 米,在此高层住宅建筑基础上每增高1 层,再加退0.5 米,非居住高层建筑(公共建筑)每增高1 层加退1 米,建筑高度小于道路两边建筑控制线的不再加退。
11.4.3临宽度在18 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若建骑楼,其骑楼人行道宽、高尺寸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不退道路红线。
11.4.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在满足以上规定同时,还应满足城市绿化和市政工程管线相关控制规定,若两侧不一致时,则择宽退让。
11.4.5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筑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及其它建(构)筑物。
11.4.6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如:电力开闭所、配电房,通信、联通、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等音频及视频信息网交接间,天然气调压间或调压器,供水泵房、储水池、水箱、水表间,垃圾收集间,污水处理池等),不得超出建筑红线;消防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11.4.7道路交叉口需局部扩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11.4.8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红线距离,由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交通规划,详细规划另行确定。
11.4.9临道路建筑物须设立独立地下室时,其室外墙面应分别退后用地界线和道路的红线距离,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前提下,退后用地界线最小值不小于5 米,退后道路红线距离与“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表11.4.1-1 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