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备案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一、病假〔一〕请假手续1、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前方可休假。
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前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展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展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根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根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根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根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根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根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根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存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存其根底性绩效工资。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一年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8.04.02
•【字号】浙人发〔2008〕67号
•【施行日期】2008.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
题的通知
浙人发〔2008〕67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算年休假天数的工作年限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省工龄政策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时间。
二、机关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年休假计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按规定需支付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三、各级领导要带头休年休假。
省直各单位和市、县(市、区)主要领导的休
假安排,应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排机关干部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委办〔2000〕57号)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四、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工作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并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科室、中队、检测站(点),华龙处:
根据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薪【2008】431号)文件,并结合我大队(处)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的年休假可跨年度安排至2009年第一季度末。
对2008年度因故尚未按计划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各部门要及时通知本人调整年休假时间,并结合本人意愿,于2009年第一季度末前安排其享受2008年度的法定年休假。
二、工作人员因故未按计划休年休假的,本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调整年休假计划。
如本人未及时提出调整的,按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处理,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编外人员年休假按《杭州市高速路政大队(市郊处)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执行。
四、请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工作人员本人意愿,及时制定2009年度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空白表附后)。
事业编制人员年休假计划表于2008年12月17日(下周三)12点前报组织人事科,非编人员年休假计划表于2008年12月22日下班前报组织人事科。
联系人:严钦卿联系电话:87385805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事业编制人员)单位:杭州市市郊公路管理处
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非编人员)单位:杭州市市郊公路管理处
填表人:审核人:。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请假条(精选多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请假条(精选多篇)第一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请假条姓名职务(更多请搜索ww)累计参加工作时间工龄已休假天数病假天数高温休假天数事假天数上次休假情况按规定可享受的休假时间:天。
实际休假情况:集中休假:年月日年月日分散休假:年月日年月日本次休假情况按规定可享受的休假时间:天。
申请休假情况:集中休假:年月日年月日分散休假:年月日年月日股(室)负责人意见分管领导意见单位负责人意见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____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____年不满____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____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篇: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川人社发〔____〕28号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514号令)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颁布后,原省人事厅、省直机关工委印发了《关于做好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川人发〔____〕52号),省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保障了职工享受休假的合法权益。
近期,一些部门和单位询问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问题,有的单位在具体执行中也不尽一致。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入年休假的假期。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二、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的天数,计算为本人当年已休年休假天数。
当年已休年休假后再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如已休年休假天数和参加活动天数的总和超过本人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其超过天数相应抵扣次年的年休假天数。
三、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安置的人员、新调入人员及有工作经历的公招人员,由单位根据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休假情况证明,按规定安排年休假。
四、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正文:---------------------------------------------------------------------------------------------------------------------------------------------------- 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问题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19号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8-08文号:深人社发〔2010〕119号各区委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发展和财政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276),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276)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休假制度及休假计划并认真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
各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的,应在第二年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仍不能补休的,应按照该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具体支付办法是,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核准表》(表样附后),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报主管部门核准,并在本单位公示3日。
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并领取报酬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应休年休假当年截至12月31日止实有在编在岗人数的10%。
三、工作人员自愿放弃年休假的,既不安排补休也不发给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全年本人应发的全国标准工资、特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改革性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全年本人应发的全国标准工资、绩效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实行薪级工资制的公务员为全年本人应发的薪级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8〕61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办法按照《条例》规定执行;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支付办法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二、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实际补发年休假工资时按200%计算,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其他假期未休的,不在年休假工资支付X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之和,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事业单位不含根据单位内部核算办法发放的奖金。
因调整工资等原因补发上一年度的增资额应计入上一年度,并按上年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给予补发。
未休年休假应支付工资计算公式为:当年全年工资收入之和÷261×2×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四、调入人员当年起薪的,且调入后因工作需要当年也未休年休假的,凭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当年未休年休假证明,比照调入单位同类人员计算应支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五、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各单位在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前,应在本单位公示。
六、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的下属企业,其职工带薪年休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负责解释。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单位(章):填报日期:
注:本表于每年一月底前制订,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备案。
填表人:联系电话:领导签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单位(章):填报日期:
注:本表于每年一月底前制订,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备案。
填表人:联系电话:领导签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单位(章):填报日期:
注:本表于每年一月底前制订,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备案。
填表人:联系电话:领导签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单位(章):填报日期:
注:本表于每年一月底前制订,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备案。
填表人:联系电话: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