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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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医院退药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院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工作中需退药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请各科室严格遵照执行。

二.根据临床工作实际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保障药品质量前提下予以退药:

1.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或其它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的。

2.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症、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的。药剂科每月统计发生的退药情况并上报医务科,将各科室及医师不合理退药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3.患者因病情变化门诊转住院,需要调整治疗方案的。

4.患者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死亡后,未使用完的药品。

5.其他医方责任导致患者不能继续使用的。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三.退药程序:

1.门诊病人需提供用药原始凭据,住院病人由经治医师、护士核对住院医嘱,确认病人确有使用本院药品。

2.医师填写《退药申请表》,由于药品不良反应产生的退药还需同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3.表格填写完成后,门诊病人直接到药房窗口办理退药,住院病人经护士长开具电脑退药申请单,由护士交药房工作人员执行。

4.药房工作人员核对药品品名、规格、剂型、厂家、批号、有效期是否与药房发出药品完全一致,详细检查回退药品质量,做出同意退药与否意见并做好退药记录。

四.相关规定及责任:

1.退药时间:为确保药品安全,中班、晚班除特殊情况外均不办理退药;

2.药剂科每月统计发生的退药情况并上报医务科,将各科室及医师不合理退药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由医方责任(如用药不当等)导

致必须退药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3.因厂家药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无条件予以退药,并及时上报领导处理;

4.药品未经发出,产生的电脑回退记录不属于本规定的退药范畴。

5. 药房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私自退药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五.退回药品的处理:

对于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退回药品,可以在临床中再次使用;对于不能够确认保证药品质量的药物不得再次使用,需由药剂科统一销毁。

六. 退药流程:

填写完整的退药申请单→药房核对相关数据并登记→药品质量合格办理退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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