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禁止令建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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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环境法制建设问题

浅谈我国环境法制建设问题

浅谈我国环境法制建设问题摘要:环境问题自古有之,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依据历史时期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的环境问题,另一种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本文试就我国的环境问题及环境法治建设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环境法制建设0 引言环境问题自古有之,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依据历史时期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的环境问题,这主要是指在工业革命以前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另一种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它是指在工业革命之后,随着工农业变速发展和城市化,除了上述自然资源的破坏加剧外,正引起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农药污染等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其污染的广度深度已大大超过了从前所引发的大量的“环境公害”事件(也称环境公众受害,指人们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包括环境破坏)。

本文试就我国的环境问题及环境法治建设作一些探讨。

1 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目前,发达国家当前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污染,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环境破坏,而在我国,则同时存在着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这两类环境问题,并且已十分严重。

环境污染和破坏给我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极其惊人的。

据不完全统计,环境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是690亿元,部分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65亿元共计955亿元,约占当年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的14%左右。

环境问题在我国如此的严重,究其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地理因素,亦有经济、人文社会等因素,而且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又使其具有特殊性。

1.1 经济因素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这个阶段正是生态环境问题最严重的时期,因而我国在这一时期承受的生态环境压力会更为沉重。

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方案

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方案

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方案一、问题分析1. 缺乏有效监管机制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着监管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环保部门和监测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利益相关方存在搞“纸上”工作、表面化整改等现象。

这导致了对违法行为进行的事后检查和罚款,并不能真正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2. 处罚力度不够当前环境保护处罚力度相对较弱,不能起到威慑效果。

许多企业和个人只需要支付一些钱财或轻微整改即可逃避责任,导致他们并未真正付出应有代价。

此外,在某些地区政府也可能因为经济考虑而对污染企业宽松处理,进一步加剧了处罚力度不足的问题。

3. 法律责任难以落实由于政府执法能力相对薄弱,依靠受污染者自身去维权是困难重重。

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逃避责任或转嫁责任,例如转移资产、改名易姓等。

即使问题最终被曝光并收到罚款,对受污染者的赔偿往往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4. 忽视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普遍存在着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忽视。

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会篡改、删除或隐瞒相关数据以达到“合规”的目标。

由于缺乏科学客观的真实数据,导致环境治理措施往往基于虚假前提,并不具备可持续发展性。

二、完善方案1. 加强执法力度与监管机制为了解决环境保护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与监管机制。

首先,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指标体系,并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企业在生态修复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通过增加人员投入和技术设备配备等手段来提高市场主体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被查处概率。

2. 提高处罚力度与公开透明度为了增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成本,需要提高处罚力度与公开透明度。

一方面,应根据污染程度和恶劣情节等因素确定相应的罚款额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企业的环境监测数据、治理措施和执法处罚结果等信息。

3. 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为了保证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能够落实到位,必须建立起健全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我国环境保护禁令制度研究

我国环境保护禁令制度研究

我国环境保护禁令制度研究我国环境保护禁令制度研究摘要我国环境保护禁令制度是对环境污染行为实施法律约束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禁令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现行禁令制度的构成与特点以及禁令制度对环境保护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研究和分析,以期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禁令制度的政策建议。

1. 引言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凸显,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环境保护禁令制度作为一种行政手段,在限制环境污染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我国环境保护禁令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供依据。

2. 禁令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禁令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当时的禁令往往针对某种特定行为或物品进行限制,如禁止砍伐某些特定的树木等。

在我国,禁令制度的发展历经了多个阶段,从早期的简单禁令到现代法治禁令制度的形成,逐步完善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约束。

3. 现行禁令制度的构成与特点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禁令制度主要包括立法、行政管理和司法制裁三个方面。

立法层面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条文中的禁止性规定,如《环境保护法》中明确禁止污染环境的行为。

行政管理方面主要是通过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督、执法和处罚。

司法制裁方面则是依据法律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判决和惩罚。

禁令制度的特点是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法律约束,体现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高效管理和惩处。

4. 禁令制度对环境保护的影响禁令制度对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在法律约束层面,禁令制度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明确禁止,从根源上遏制了环境污染的发生。

其次,在行政管理层面,禁令制度使环保部门能够依法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从而保障了环境的良好状况。

最后,在司法制裁层面,禁令制度使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受到法律的严惩,起到了震慑作用,对维护环境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5. 禁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尽管禁令制度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立法层面的不完善使得禁令制度的效果存在局限性。

环境保护司法禁止令规范探讨

环境保护司法禁止令规范探讨

环境保护禁止令是国内环境司法领域的新举措。

通过实证研究,类比分析了各地法院在推行环境保护禁止令方面的制度探索及其运行样态,发现以行政机关和民事主体为申请主体的环境保护禁止令“二元结构”模式已基本成型,但在禁止令的表现形式、申请权的配置以及禁止令签发不当的救济等关键制度上仍有规范化发展的必要。

以制度的规范构建为目标,环境保护禁止令的表现形式以载体的统一为要,宜回归“令”之本质,兼顾法律移植个性之彰显、法律继承共性之提炼和国内环境法治现状之映射;申请权的配置应兼摄行政机关的当然性和民事主体的应然性;禁止令签发不当的救济应遵循“二元结构”的双轨路径,以保障被申请人的担保权、异议权、追偿权和解除权为规范内容。

本文将围绕环境保护禁止令“二元结构”模式,对环境保护禁止令的表现形式、申请权配置和救济方案的设计问题进行论述,旨在推动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规范发展,发挥制度实效。

环境保护禁止令的表现形式的抉择实践中,环境保护禁止令有的以“令”的形式做出,也有的以“裁定”的形式做出。

为了保证形式的完整性,是保持原有令状制度的一致性,统一以“令”为载体?还是彰显司法的独立性,统一以“裁定”为载体?笔者认为,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的载体应当保留原有“令”的形式,体现行政权力;同时加以“裁定”的形式,发挥司法职能。

确定以“令+裁定”的形式,能够扫清该制度运行上的形式障碍。

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法律移植来看,保留令状制度中原有“令”的形式符合法律移植的外部开放性。

所谓法律的外部开放性,即某部法律或某项治理措施在某类问题中的适用是共通的。

就环境保护禁止令而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令状制度的起源来看,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其主要是国王的命令,以“令”的形式做出,更凸显“令”的意味,即“命令、法令”的含义。

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是对人身和财产的限制,当然体现国家命令和国家权力。

另一方面,当下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国内所处的阶段正是发达国家曾经度过的阶段。

环境保护法律在实际执行中的难题

环境保护法律在实际执行中的难题

环境保护法律在实际执行中的难题在当今这个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时代,环境保护法律如同一盏明灯,为保护我们的家园指引方向。

它不仅体现了人类对自然的尊重,也反映了社会的文明程度。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环境保护法律却面临着诸多难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

首先,让我们用一个形象生动的比喻来描绘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如果将地球比作一艘航船,那么环境保护便是确保这艘航船能够安全航行的关键。

它们时刻警惕着外界的威胁,确保航船的安全。

同样地,正是有了环境保护法律的存在,我们的家园才能得到妥善保护,不被破坏。

接着,我们不得不感叹,环境保护法律在实际执行中的困难之大令人震惊。

夸张地说,这不仅是一场法律的革命,更是一次价值观的洗礼。

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课题。

然而,正如一枚硬币有正反两面,环境保护法律在实际执行中也有其困难之处。

一方面,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使得统一标准难以制定;另一方面,技术的迅速发展也给法律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如何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确保环境的可持续性,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面对这些挑战和机遇,我们需要进行深思熟虑的分析。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制定全球统一的环境保护标准。

其次教育机构应该加强环境教育培养更多具有专业素养和道德责任感的环保人才。

最后公众应该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认知和支持共同营造一个鼓励创新、重视多元的发展环境。

在分析了环境保护法律在实际执行中的难题及其背后的原因后我们必须承认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

环境保护不仅关系到我们的生活更指引着我们在知识获取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法律在实际执行中拥有巨大的潜力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通过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和技术手段我们可以为人类创造一个更加美好、智能的未来共同推动全球文化产业的进步和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保持一颗敬畏之心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优势和资源又要防范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环境保护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环境保护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环境保护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一、背景介绍环境保护法是我国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自1989年颁布施行以来,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类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标准,同时也明确了环保部门和公众的责任和权利。

尽管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二、问题分析1.法律执行缺乏力度环保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和标准通常比其他行业的法律更高,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力度不足。

环保部门的人员、设备和经费都存在短缺的问题,导致执法难度加大,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2.环境污染企业少受到惩罚在环保法律实施中,企业治理的难度也很大。

污染企业往往能够借助法律漏洞,获得缓刑、减免罚款等处罚,这样一来就难以达到震慑污染企业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3.环境保护与地方政绩考核的矛盾在地方政绩考核中,环境保护的成就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一些地方政府将发展经济放在第一位,对环境保护不加重视。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环保部门为了避免得罪当地政府,不得不妥协或者放松治理环境的力度,这样就直接妨碍了环保法律的实施。

三、对策提出1.加强环保执法力度环保部门要招聘更多的环保执法人员,提高执法人员的质量,充分发挥执法人员在环保执法中的作用;要配备更加专业、先进的检查设备,使检查更加精准、火速;此外,加强环保执法宣传,增加公众的监督和投诉渠道,在司法部门立案查办犯罪活动,形成威慑,增强执法的严肃性。

2.严惩污染企业针对企业的浓厚污染行为,要依照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将其处罚力度最大化,比如罚款、停产等;同时从根源上遏止企业污染,在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前,要对其进行多方面的审核,包括技术水平,环保意识,对环境的影响等。

3.实施绿色评级考核制度应该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将环境保护成果作为地方行政考核的必要指标之一,对于达成环保目标的地方作出表彰,对于环境状况恶化的地方依法进行惩罚,从而达到对环境问题的实质性解决。

我国环境禁令制度实施的困境及路径--基于754件环境民事侵权案件的分析

我国环境禁令制度实施的困境及路径--基于754件环境民事侵权案件的分析

I2019年10月|第5期(总第168期)法治•社会我国环境禁令制度实施的困境及路径——基于754件环境民事侵权案件的分析李宗恒(四II大学法学院,成都610207)摘要:环境禁令是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减少环境损害的重要制度举措。

实施环境禁令具有实现综合利益最大化和环境正义的理论价值,以及保证程序正义、降低司法成本的实践价值。

通过对我国相关裁判文书进行数据分析,得出了我国未实施诉前、诉中环境禁令、诉后环境禁令比例低、环境禁令诉求胜诉率低、实施环境禁令的案件类型区别明显等问题,并剖释了缘由,诸如生态优先理念不足、证明标准过高、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法律规则过于抽象等。

在此基础上,从体系论、层次论、方法论三个视角提出了一系列合理化建议,包括构建从民诉法到司法解释的二元体系、从责任要件到行为要件的阶层递进、从法律规则的抽象化到具体化等等,以期破解目前我国环境禁令制度的困境,从而对我国环境污染的防范和损害范围的减少有所裨益,最终对绿色中国的建设有所贡献。

关键词:环境禁令;诉后禁令;体系论;层次论;方法论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7238(2019)05-0071-08DOI: 10.3969/J.ISSN.2095-7238.2019.05.012一、环境禁令释义及其制度价值(一)环境禁令释义“禁令”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⑴,是为解决佃农土地被侵占问题,而由裁判官发布的一种文书,意为禁止做某事。

⑵新华词典释义为:“禁止从事某项活动的法令”。

事实上,禁令是分为命令性禁令和禁止性禁令两种⑶,命令性禁令是指强制某人从事某项活动,禁止性禁令是指强制某人不得从事某项活动。

从禁令一词的字面意思上看,禁令属于行为保全的一种,而非财产保全。

禁令在英美国家常被称为“中间禁令”⑷,而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则被称为“假处分制度”。

虽然名称不同,但含义相近。

在英美国家,根据行为人申请的时间不同,将禁令分为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两种。

市政工程中环境保护问题及控制措施探讨

市政工程中环境保护问题及控制措施探讨

市政工程中环境保护问题及控制措施探讨市政工程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市政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问题往往被忽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市政工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找到合理的控制措施,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市政工程中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1. 土地资源浪费在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而且很多时候会浪费大量的土地资源。

尤其是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大片的土地被占用,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2. 大气污染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常常伴随着各种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大量使用,从而产生大量的废气和粉尘。

这些废气和粉尘会大量排放到大气中,不仅污染了空气,还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了威胁。

3. 水质污染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各种排水、排污和土地平整等工作,这些工作会导致水质污染。

特别是在城市建设和扩建过程中,大量的废水和污水被排放到河流和湖泊中,严重影响了水质。

4. 城市垃圾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如果处理不当会对城市的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尤其是在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如果大量的垃圾无法得到有效处理,会极大地破坏环境。

二、环境保护问题控制措施的探讨1.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在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该合理规划土地资源的利用,避免浪费大量的土地资源。

可以通过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资源。

2. 减少大气污染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该合理控制机械设备和车辆的使用,减少废气和粉尘的排放。

可以采用节能环保的设备和车辆,从而降低大气污染的影响。

3. 加强水质保护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该科学规划排水和排污的方案,避免对水质产生影响。

可以采用废水处理和污水处理技术,保护水质环境,从而减少水质污染。

4. 垃圾处理与利用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该采用科学的垃圾处理方案,减少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产生。

可以采用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方式,从而实现垃圾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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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禁止令建设问题研究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环境保护禁止令建设问题研究【第一章第二章】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概述【第三章】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正当性分析【第四章】域外禁止令制度考察及启示【第五章】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具体构建【结语/参考文献】环保禁止令制度设计原则与内容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摘要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在环境诉讼案件的最终判决作出前,向环境损害行为主体发出的,以禁止其继续实施环境损害行为或命令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为主要内容的书面裁定。

本文论述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以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基本理念为指导,批判吸收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保全的一般程序性规定,保护权利人的绝对权而产生的一项救济制度。

通过《环境法》进行规定,让程序性规范通过实体法进行表达,具有制度创新的示范效应。

本文研究从令和禁止令着手,并考察禁止令的发展历史,以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禁止令制度的规定,全面审视我国立法目前关于禁止令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此基础上形成本文对环境保护禁止令概念以及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认识。

构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正当性分析主要从法学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入手。

公平正义理论和权利救济理论是构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理论依据。

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是对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契合与追求;满足与实现保护救济当事人的权利及维护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

实践依据方面,立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肯定和环保法庭的实践探索扩大了环境保护禁止令的适用空间;通过试点成功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实践总结经验教训,为制度研究提供了新的素材和佐证,为程序规则的具体设计指明方向。

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构建主要围绕基本原则和内容设计两个方面进行。

构建环境保护禁令制度有两个基本原则,即公平正义原则和利益衡量原则。

前者主要从矫正正义和程序正义两方面进行解读,既要矫正环境损害主体的损害行为,从实体上维护生态环境利益与受害人的权利;又从程序设计上为其提供充分保障,合理安排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利益衡量原则要求法院依法判案的同时,充分权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做出合理的价值判断。

在构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过程中体现实体的妥当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内容主要包括禁止令管辖、申请的审查、禁止令的审理、禁止令的执行、禁止令的救济五个方面。

关键词:禁止令,环境损害,环境保护禁止令,公平正义,权利救济ABSTRACTInjunc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the written orders issued by a court inaccordance with application or power to actors who pollute or damage environmentaccording to applies of parties before the final judgment, which mainly consists ofprohibiting actors from harming environment or requiring them to adopt someremedial measures or undoing the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It is a relief measures toprotect the entity rights of the individual which was based on the current civil litigationbasic concept and the basic framework and critically absorbed general procedural rulesof civil procedure. Establishing the study on the injunction systems of the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the environmental law has the innovation demonstrationeffect by express the procedural norms through substantive law.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meaning of orders and injunctions firstly. It reviews thedevelopment history of the injunctions and injunction system of Anglo-American lawsystem and continental law system countries; it reviews about injunction system of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Finally it had the formation ofunderstanding of environmental injunction concept and th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injunction.Theory of justice and rights relief theory are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constructingth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injunction. The system fits the value of fairness andjustice which is the pursuit of the legal system; it is the meet and implementation to theright remedy of the parties and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 of good ecologicalenvironment form the rights relief theory. In practice, the use of space of theenvironmental injunction has been expanded through the affirmation of legislation andpractice explore about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umming up experienceand lessons through the successful pilot, and provides the new material and evidencefor establishing the system, points out the direction for the design and improvement ofthe rules of procedure.The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injunction system mainly includes two aspects:basic principles and contents.Justice and interest measure are two basic principles of establishing environmentalinjunction system. Justice principles mainly include two aspects: corrective justice andprocedural justice. It ensures the right of the victim from the entity through correctingthe infringer's infringement behavior; At the same time it provides security from aprocedure to reasonably arrange of the litigatio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Principle of benefit measure asks the court to measure both parties'interests, and makereasonable value judgment. Principle of benefit measure expresses legitimacy of theentity and reasonable procedure in the environmental injunction system.Environmental injunction's content includes five aspects that the jurisdiction of theinjunction, the review of application, the judge of applies, the enforcement of rules andthe relief of injunction.Key words: injunction, environmental damages, injunc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justice, right remedies目录中文摘要英文摘要1 引言2 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概述2.1 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概念2.2 禁止令制度的历史探源2.2.1 罗马法禁令2.2.2 国王令状2.2.3 衡平法禁止令2.3 我国立法关于禁止令的规定2.3.1 民事基本法中关于禁止令的规定2.3.2 特别法关于禁止令的规定2.4 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立法定位2.4.1 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性质2.4.2 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目标2.4.3 环境保护禁止令的适用范围2.5 相似概念的比较2.5.1 环境保护禁止令与财产保全的区别2.5.2 环境保护禁止令与先予执行的区别3 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正当性分析3.1 构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法理学依据3.1.1 法的正义价值理论3.1.2 权利救济理论3.2 构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实践依据3.2.1 立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肯定3.2.2 试点试行“禁止令”制度的成功先例4 域外禁止令制度考察及启示4.1 英美法系禁止令制度考察4.1.1 英国临时禁令制度4.1.2 美国的禁令制度4.2 大陆法系禁止令制度考察4.2.1 德国的假处分制度4.2.2 日本的保全制度4.3 域外禁止令制度考察对我国的启示5 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具体构建5.1 构建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基本原则5.1.1 公平正义原则5.1.2 利益衡量原则5.2 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内容5.2.1 环境保护禁止令的管辖5.2.2 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审查5.2.3 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审理5.2.4 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执行5.2.5 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救济结语致谢参考文献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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