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住院费用B款医疗保险
关于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参加2015-2016年职工补充住院医疗保险的通知分公司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市公司于近日下发了《2015-2016年职工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方案》,对职工参加补充住院医疗保险的方式、费用、报销标准等进行了明确,根据方案要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凡2015年1月1日重庆邮政企业在册A、B类职工及A、B类退休职工,均有资格自愿参保。
参保人员采取一次参定,中途不增减的方式。
二、延续政策,无缝衔接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和公平性,确保政策无缝衔接,根据《2015-2016年职工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方案》,参保期限从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凡2015年1月1日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应一次性申请参加为期两年保险。
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中途不接受任何参保人员的增减(本次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的员工和退休职工,在2015-2016年度保险周期内,不得再参保)。
(一)人员减少。
凡2015年12月31日24:00前已死亡的职工,不再参加2016年职工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其已缴纳参保费用,分两次退还:1、凡在2015年底前办理了索赔手续,或不符索赔条件由所在单位书面告知了市分公司医改办和承保保险公司的。
市分公司医改办原则上在2016年2月15日前将死亡人员个人和单位已缴纳的保费退还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将死亡人员个人缴纳的2016年保费100元退还其法定继承人。
2、2016年1月1日-2016年6月30日期间办理了索赔手续,或不符索赔条件由所在单位书面告知了市分公司医改办和承保保险公司的。
市分公司医改办原则上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以上费用返还各单位。
(二)人员增加。
2015年1月2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全市邮政企业新增的A、B类职工,可自愿参加2016年职工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三、保险赔付(一)被保险人发生医疗理赔事项的索赔期限:应在出院或死亡6个月内(2015年9月30日以前出院或死亡的,理赔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起算)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泰康祥云康顺B款(2014)保障计划

泰康祥云康顺B款(2014)保障计划祥云康顺B款(2014)”保障计划是“祥云康顺B款”的升级版,保障计划包括1款两全主险,3款专属附加险(附加意外、附加住院津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产品特色1. 交10年,保30年交费期短,保障期长,只需交10年,可保30年。
2. 满期生存,返还120%累计已交保费无论是否有理赔发生,满期生存返还120%累计已交保费。
3. 意外伤害1/2/3倍赔付普通意外1倍赔付,乘坐交通工具意外或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意外2倍赔付,航空意外3倍赔付。
4. 累计长达1000天的住院津贴保障可保30年的住院津贴,意外、疾病均无免责期,住一天赔一天。
单次住院最多180天,累计住院最多1000天。
5. 首创长期意外伤害医疗,符合附加合同规定的医疗费用100%赔付可保30年的意外伤害医疗,对属于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全额赔付,无免赔额,无自付比例。
6. 伤残责任全面升级意外伤残责任采用最新伤残标准,由7级34项升级为10级281项,计划保费保持不变,贴心实惠。
7. 手续简单、安全快捷不需体检,直接电话投保;全程录音,100%电话回访,客户权益有保障。
适用条款《泰康祥云康顺B款(2014)两全保险》条款泰康附加祥云康顺B款(2014)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泰康附加祥云康顺B款(2014)医疗保险》条款《泰康附加祥云康顺B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保险利益1. 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 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2) 您累计已交的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20%2.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 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MIN(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2) 您累计已交的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3. 意外身故保险金: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按附加意外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1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2;3.2;6.2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责任2.2 责任免除2.3 保险金额2.4 保险期间和续保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的申请3.4 保险金的给付3.5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4.3 保险费率调整5.合同解除和变更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5.2 合同变更5.3 联系方式变更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1 明确说明6.2 如实告知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 年龄错误7.2 争议处理8.释义附表: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费率表华夏人寿[2013]医疗保险031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合同”。
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B款)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B款)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B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对其第一次续保的,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对于通过本公司第一次续保审核的,后续续保时本公司不会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而终止被保险人续保,投保人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自住院之日起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膳食费和其他费用之和。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安心住院医疗保险A和B款

保险责任:
1、投保生效后,经过90天的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住院治
疗,对于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按85%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住院费用分项保险金额表(A款)
前提条件必须附加悠然人生意外伤害保险70元,保5万
保险责任:
1、投保生效后,经过90天的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住院治
疗,本公司在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中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按85%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退出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退出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
3、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住院费用分项保险金额表(B款)
前提条件必须附加悠然人生意外伤害保险70元,保5万。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1000
200 0%, 10%, 20%, 30%
杂项费(ME) 800
本附加合同购买的保险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本保单利益表内载明。若保险份数根据本附加合同 其他条款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份数为准。
第五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生(6)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本 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前将扣除约定的“自负比例”,且各项给付金额不超过 保单利益表所载最高给付金额。
如上述文件正本留我们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 GHPB。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必须是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其身体健康的 配偶或者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也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醉酒(8)、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疾病或遭遇医疗事故;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及其所引致的并发症(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保险份数变更 被保险人人数变更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地址的变更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五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需了解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如实告知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资料提供 特别约定 合同的解除 争议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 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保险合同生效日一致。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 - 中国人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条款人保财险(备-健康)[2015]附87号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4.1)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1)-(3)的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如保险合同中包含多个主险条款,可约定本附加险条款所适用的主险条款;如未约定所适用的主险条款,则视为本附加险条款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的全部主险条款。
如本附加险条款所适用的主险条款中包含多项意外伤害,还可约定本附加险条款所适用的意外伤害;如未约定所适用的意外伤害,则视为本附加险条款适用于该主险条款中的全部意外伤害。
(1)对于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诊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给付比例和门诊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4.2)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补偿原则本附加险条款适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AIA重疾险附加合同解释

附加合同解释
1. 附加万全无忧豁免保费定期寿险(99.18元,交19年):投保人(配偶)身故/全残,主险剩余保费(5700元*剩下所交年限)不用再交
2. 附加全佑倍护意外伤害保险(320元,交20年):附加了这个险,意外身故/伤残给付主险双倍保额即40万,九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伤残给付三倍主险保额即60万。
不是消费险,有现金价值的
3. 附加万全无忧豁免保费定期寿险(5.57元,交19年):保人(配偶)身故/全残,附加险“佑倍护意外伤害保险”剩余保费(320元*剩下所交年限)不用再交
4. 附加添益意外伤害保险(消费险,200元,交一年保一年):意外身故/伤残,赔付10万保额(要附加这个险,才能附加住院医疗和意外门诊)
5. 附加添益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消费险,68元,交一年保一年):意外门诊/住院,每次最高可报销5000元,一年无限次数
6. 附加添益B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消费险,300元,交一年保一年):疾病/意外住院,每次最高可报销5000元,一年无限次数
7. 附加添益N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消费险,95元,交一年保一年):因疾病/意外导致,门诊/住院的手术费用,每次最高可报销5000元,一年无限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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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6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5 条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5.释义 5.1 现金价值 5.2 认可医院 5.3 住院 5.4 合理医疗费用 5.5 每次住院 5.6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5.7 高风险运动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效力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1.7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保和保证续保 3.3 险种转换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住院费用B款医疗保险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1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本合同最高续保年龄为64周岁。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合同效力主险合同中的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1.5合同内容变更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4.如您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需同时解除。
1.7 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被保险人身故的;4.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万元,最高为人民币五万元。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第3.2条续保以及按第3.3条进行险种转换的,不受本条规定的60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1)住院床位费保险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详见释义)实际发生的住院床位费用给付住院床位费保险金,但每日给付限额为20元,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为180天。
(2)住院前后门诊费保险金对每次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80%的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费保险金,每一保险期间给付限额为300元。
(3)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超过300元的部分,按附表一中所规定的比例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不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保障,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部分,按附表二中所规定的比例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杂项费及手术费指:一般护理费、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麻醉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手术费。
2.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前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3.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2)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的疾病;(3)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4)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之一住院的。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❸您的权利和义务3.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各年龄对应的保险费率详见费率表。
3.2 续保和保证续保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5个保险期间为保证续保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当每一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您未做不续保声明,且已交纳了续保保险费,本合同自动续保,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最高续保年龄;(2)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每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如您未向本公司提出不续保声明,则本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做续保审核。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您已交纳了续保保险费,本合同将进入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如本公司审核不同意,将书面通知您不再续保。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当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经本公司同意续保或在保证续保期间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根据住院天数在两个保险期间的分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不满足本条第1、2款所述续保条件或不在保证续保期间的,本公司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30天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仍按第2.3条规定给付保险金。
4.本公司有权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率。
如有调整,本公司将及时告知您,新费率自下一次续保起适用。
3.3 险种转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不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保障,请您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合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您已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合同”,且已向本公司交纳“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费,则“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合同同时终止。
“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合同”转换生效时,保证续保期间按转换后的合同规定重新计算。
❹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 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治疗,必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如因急诊未在认可医院就诊,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4.3保险金的申请1.申请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门诊/急诊病历原件、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加盖医院病历专用章)、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明细清单;(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或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所提供证明和资料不符合上述第(4)项的,则本公司认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保障。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本公司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释义5.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保险费×(保险期间月数-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保险期间月数×0.75,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5.2 认可医院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
5.3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急诊观察室、非正式病房以及挂床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