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
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三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围:1. 原位癌;2. 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 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 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 发病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附加门诊急诊团体与附加企业补充住院医疗保险理赔须知

更多资料请拜候.(.....)附加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附加企业补充住院医疗保险理赔须知一、门诊用药量限制——超过以下用药量限制的,保险公司不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急诊限3天用量,一般门诊限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限14天用量。
对明确诊断、病情不变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及大病门诊,因治疗需要持久持续服用同一类药物,门诊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上次门诊有两天以上余量,本次门诊不成重复续用不异药品。
二、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成心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被保险人犯罪、拒捕、自杀和成心自伤;2、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打针毒品;1、3、被保险人患先本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艾滋病或传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或被保险人因投保前患有的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引起的医疗费用;4、被保险人因患梅毒、淋病、锋利湿疣、疱疹、阴虱、软下疳、淋巴肉牙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包罗支原体、衣原体阳性〕、非淋菌性宫颈炎及阴道炎〔包罗支原体、衣原体阳性〕等性传布疾病而引起的医疗费用;5、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办理部分规定属于自费工程的医疗费用;6、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办理部分规定的局部支付的诊疗工程和乙类药品由个人承当的自负费用;7、治疗工程:皮肤色素沉着、痤疮、面膜,疤痕美容、激光美容、脱痣、祛除纹身、除皱、祛斑点、开双眼皮、治疗白发、治疗秃发、脱发、植发、脱毛、隆鼻、隆胸、穿耳洞;8、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打针药物;9、矫形治疗:如腋臭、口吃、牙列不整、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口腔保健、口腔美容、鼻鼾手术〔呼吸窘迫症除外〕、平足等工程;10、各种健美治疗:如减肥、增胖、增高等工程;各种健康体检工程:如体检、疾病普查等工程;各种预防、保健性、疗养、静养或出格护理的诊疗工程: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足部反射按摩疗法、健身按摩等工程;11、儿童保健门诊健康体检、预防性治疗用药;12、屈光、眼镜、助听器装配、近视和斜视眼的矫形术及其他先本性缺陷;13、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所致的洗牙、洁齿、种植牙、牙移植、义齿修复〔包罗桩冠、套冠、安装义齿〕、镶牙、牙体缺损修复、牙体缺掉修复、烤瓷牙等发生的医疗费用;14、各种医疗鉴定工程: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劳动、工伤、职业病诊断鉴定〕,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医疗变乱鉴定,各种验伤费等;15、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工程;16、保险人因妊娠、分娩、流产及方案生育等引起的门诊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17、医疗变乱或交通变乱所致的相关费用;18、查抄、治疗、用药与所诊断疾病不符的;19、在非我司指定病院就诊的;20、非我司约定的急诊情况在非我司指定病院治疗的费用,21、代诊、代配药、外配药;22、无相关主述、疾病诊断的病史,直接配药或取药的;23、持手写发票〔非电脑打印发票〕索赔的;24、索赔时未同时提供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的或盖收费章注明药品价格处方的;25、投保时告知有医保人员未使用社保卡进行诊治,未提供医保专用正式发票进行索赔的;26、战争、军事步履、暴动或武装兵变;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2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Supplementary_benefits_bilingua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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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及手術保障 計劃提供周全醫療保障 ,賠償範圍包括住房 及膳食費、醫生巡房費、住院專科醫生費、 深切治療費、住院雜費、手術費、麻醉師費 及手術室費等。金額將按住院及手術實際開 支計算 。 計劃特設 3 種不同保障額以供選擇,保障期 至受保人 100 歲前的保單周年日。 投保年齡為 15 日至 60 歲 (以翌年生日計) 。 詳情請參閱 「住院及手術保障」 銷售冊子。
• 兒童危疾保障 若受保人於保單生效日 、保單簽發日 、或保 單復效日 90 日後 (以較遲者為準) ,以及保 單期滿日前 ,不幸被證實患上兒童危疾 ,即 可獲得賠償。 受保的危疾包括癌症 、嚴重哮喘 、風濕熱導 致心瓣受損 、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 、嚴重幼 年型類風濕性關節炎 、川崎病 、細菌性腦膜 、慢性腎 炎 、腦炎 、主要器官移植 、心瓣置換 衰竭 、昏迷 、嚴重頭部創傷 / 腦部受損 、嚴重 燒傷 、癱瘓 、失明 、失聰及喪失語言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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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設可轉換保障權益,保單持有人可於保單 期滿日或之前任何時間,把保單轉換為另一 份設有危疾保障的新人壽保單。新保單須以 本公司當時提供的保單選擇為準,其投保額 以不超過原本的兒童危疾保障投保額為限。 新保單的應繳供款 / 保費金額將以轉換保單 時受保人當時年齡的供款 / 保費率重新釐定 , 受保人毋須再提供可保證明。 投保年齡為 2 至 18 歲 (以翌年生日計) ,保 障期將直至保單期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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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on enrolment in the insurance plans of Zurich Life Insurance, you can also apply for supplementary benefits*, in additional of saving returns, giving you and your family total peace of mind.
507-4住院费用A.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生效 1.3 保险对象 1.4 投保年龄 1.5 犹豫期 1.6 保险期间和续保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4.3 保险费率调整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年龄错误 6.3 险种转换 6.4 效力终止 6.5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7.释义 7.1 社会医疗保险 7.2 周岁 7.3 有效身份证件 7.4 住院 7.5 意外伤害 7.6 医院 7.7 每次住院 7.8 床位费 7.9 医疗费 7.10 药费 7.11 治疗费 7.12 护理费 7.13 检查检验费 7.14 特殊检查治疗费 救护车费 手术 手术费用 器官移植 毒品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机动车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 7.26 既往症 7.27 潜水 7.28 攀岩 7.29 探险 7.30 武术比赛 7.31 特技表演 7.3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7.33 净保险费 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表 费率表 7.15 7.16 7.17 7.18 7.19 7.20 7.21 7.22 7.23 7.24 7.25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4.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5.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其他途径:?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门(急)诊: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挂号手续,并确实在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投保规则

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
投保和核保规则
投保规则:
1.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55周岁,可续保至65周岁;
2.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一年;
3. 本附加险交费频率为年交;
4. 本附加险必须和其他主险(万能险、IPA、吉祥(金)卡除外)同时投保,所附主险如下:
111201 华夏爱家保宝两全保险;
112207 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112403 华夏福临门年金保险(分红型);
111401 华夏福临门年金保险(2014);
112208 华夏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
112209 华夏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贺岁款);
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不得与本附加险一起销售;
5. 在本公司同一被保险人投保“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和“IPA”三款产品只能择一投保;
6. 所附加的主险保费必须满足下列要求才可以附加本附加险:
核保规则:
1. 同一被保险人不得重复投保本附加险;
2. 下列人员投保本附加险限投保额5000元:
军人、警察、家庭妇女、残疾人员、医院工作人员、职业为五类(含)以上的人员、无业人员、离退休人员;
3. 怀孕28周以上及分娩后一个月内的孕妇不能投保本附加险;
4. 经核保人评估被保险人额外死亡率(EM)>100%不得投保本附加险;
5. 体检规定:
依据被保险人年龄与投保本附加险保额之间的关系来确定是否体检,体检项目如下:
6. 本附加险每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且续保后的保险期间不能超过主险的保险期间。
7. 其他未尽事项适用“个人保险投保和核保规则(2013版试行)”。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华夏人寿保险公司个险产品体系介绍

投保案例
王女士,30岁,投保同盛10万+附加同盛提前给付10万+安心无忧4份,交费年期 20年,年交保费4217元,所获得的保障权益如下:
身故保险金:
10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
第一次罹患35种重大疾病之一
10万
再次罹患其余两类重大疾病之一
津贴给付: 住院津贴:每天120元 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津贴:每天240元 住院前门诊津贴:每次最多240元 急诊津贴:每次120元 紧急救护车使用津贴:每次120 元。(免赔期3天)
必究
产品三年规划战略指导思想
快速追随——以产品为主导突出营销节奏,进行 系统化产品运作 与时创新——以健康险为主导的产品优势体系
亚硝酸盐类来自储存时间较长的 肉类,如火腿、香肠、腊肉等
花生、玉米 等变质谷类 以及受污染 的酱油
黄曲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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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
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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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给付津贴,大病确诊即赔,二次赔付显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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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特有的优势 重疾二次赔付,彰显生命关怀 国内首创对“次健康体”承担重大疾病保障责任,在您获得一次重大疾病 理赔后,无须体检、为您延续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障 交费低、保障高、责任广,可称价廉物美 一旦投保,即可以最低廉的保费终身享有包含艾滋病在内的业内最广泛、 最全面的35种重大疾病保障 保费豁免,大病提前给付,缓解生命困境 若不幸发生重大疾病,确诊即全额给付基本保额,避免“东拼西借”,保 证生命及时救治,减轻家庭经济与精神压力;同时豁免今后各期保费,彰 显人性关怀 固定费率,体现公司诚信与实力 一旦投保,费率不再调整,无须担心保险公司提高续期保费,预知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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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1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2;3.2;6.2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责任2.2 责任免除2.3 保险金额2.4 保险期间和续保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的申请3.4 保险金的给付3.5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4.3 保险费率调整5.合同解除和变更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5.2 合同变更5.3 联系方式变更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1 明确说明6.2 如实告知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 年龄错误7.2 争议处理8.释义附表: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费率表华夏人寿[2013]医疗保险031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一、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对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的,以主合同相关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对同一事项的约定存在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55周岁(含55周岁)。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住院医疗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之日起)因疾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同一次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针对该次住院治疗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补偿,我们对该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90%进行给付。
(二)若被保险人针对该次住院治疗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补偿,我们对该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进行给付。
二、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已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我们仅承担剩余部分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2.2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猝死;(十)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一)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十二)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或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十三)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十四)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住院,患职业病、性病住院;(十五)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摘除捐献器官;(十六)投保前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内发现而合同生效后住院治疗的疾病;(十七)投保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2.3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4 保险期间和续保 一、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二、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续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为您同意续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附加合同,续保时本附加合同自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零时起延续有效一年。
(一)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每3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按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收取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二) 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我们不再续保本附加合同。
(三) 每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您续保的,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经我们审核不同意续保的,本附加合同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终止,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一、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
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二、若被保险人因急诊未在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应在就诊之日起三日内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疗机构;我们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我们同意被保险人在非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我们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3.3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受益人可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门、急诊医疗手册或病历,诊断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医疗费用原始收据或医疗保险分割单,医疗费用明细表和处方;(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一、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
4.2 宽限期 一、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附加合同每一保险期间期满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您续保的,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二、 若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终止。
4.3 保险费率调整 一、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二、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
保险费率的调整将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三、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续保时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合同解除和变更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本附加合同在终止之前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