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附加险可否单独拒绝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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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二版)案例分析

保险学(第二版)案例分析

例一、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分析-明确说明来源:法律常识网日期:09-12-27[案情]周某于2004年2月2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某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由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原告周某填写了《投保单》,并代周某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名/签章"一栏签了周某的姓名,于同日向周某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一份,载明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附加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中规定了责任免除的情形,其中包括:“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保险期限自2004年2月2日零时起至2005年2月1日二十四时止.2004年6月18日,保险车辆运输货物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为:保险车辆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和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货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货量,严禁超载;……”事发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手续时发现事故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不一致,遂拒赔。

双方发生纠纷,周某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赔款、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等共计8万余元。

[说明]本案案情极为复杂,涉及法律关系众多,原、被告双方观点针锋相对,先后历经一审和二审,耗时近一年.本文限于篇幅,仅就其中涉及的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作一简单的探讨.[争议焦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发生争议,原因是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周某“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

原告周某认为,被告虽然在车上货物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了“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但未向原告明确说明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所以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人保(备案)[2009]N233号-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

人保(备案)[2009]N233号-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 版)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K01. 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K02. 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K03. 通道堵塞条款K04. 谋杀等条款K05. 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K06. 遗失欠款账册条款K07. 恢复保险金额条款K08.每月预付赔款扩展条款K09. 调整保险费条款K10. 保单取消条款K11. 不得进入条款K12.承包商/ 供应商条款K13.顾客/供应商/承包商条款K14. 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K16. 审计师条款K17. 通道受阻条款K19.政府法令条款(不超过连续10 星期)K20. 营业费用增加条款K21. 相关性条款K22. 累积存货条款、规范类G01.部门条款G02.账目分类条款G03.会计师条款G04.违反保险条件条款G06.保费调整条款G07. 保险人90 天通知取消保险或拒绝续保条款G08.新业务条款G09.产量条款G10.经营部门条款G11.新营业条款G12.预付赔款条款G13.不具名供应商及顾客扩展条款G14.放弃代位权条款一、扩展类K01. 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在赔偿期限内如果为获得营业收入,被保险人或他人代其在营业处所以外的地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则有关这项销售或服务所给付或应给付的金额,在计算赔偿期限的营业额时应包括在内。

K02. 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如本保险合同未承保经营业务的维持费用(根据本保险合同规定对毛利润的定义,在计算毛利润时已予减除),在计算本保险合同项下,可以取得补偿的营业费用增加的赔偿金额时,兹约定,依据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如果邻近营业处所的财产遭受(在此定义的)损坏,阻止或妨碍对营业处所的使用或进入,使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引起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损失,则不论营业处所或其内的被保险人财产是否遭受损坏,这项损失均应视作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引起的损失。

[车险,案例分析,策略]车险差异化营销策略及案例分析

[车险,案例分析,策略]车险差异化营销策略及案例分析

车险差异化营销策略及案例分析[摘要]本文首先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对我国车险营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进而针对实现车险的差异化营销进行了对应策略的有效探讨。

[关键词]车险;差异化营销;策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都开始购置汽车,这势必涉及汽车保险的购买。

但车险相比于其险种存在许多差异,同时不同的车辆其理赔的具体工作内容也是不同的,但在这些方面我国的车险行业整体的营销模式显得过于单一化,本文就针对如何实现车险的差异化营销进行论述。

1 我国车险营销中存在的问题1.1 险种过于单一现如今,我国制定的机动车保险条款中,普遍是两个基本险种和其他九个附加险种,虽然这种情况是由于我国的保险市场相对不是十分发达造成的,从某一种程度上来说这种统一制定的条款和费率额很好地保证了投保人的自身利益,对于维护我国的保险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制度下所产生的弊端同样是非常明显的。

具体来说,这种制度限制了保险行业本应具备的经营灵活性,不能够方便各大保险公司结合市场的实际需求来开发新的险种,同时也不能针对一些保险产品进行有效的结构调整和升级,同时也使得许多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过于单一化,不能够使这些公司建立具有独立特色的市场竞争优势,这样就会造成一些大型保险公司的市场垄断,在保险公司提供服务不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投保人往往会选择那些大型的、信得过的保险公司。

这体现在实际的情况中就是,虽然我国的保险公司数量十分可观,但是被人们所熟知的保险公司仍旧是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几家,这样车主在为自己的汽车进行投保时往往就会选择那些听过名字的保险公司,对于一些小型的保险公司由于不是十分了解,本能地就会产生一定的不信任心理,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这些小型保险公司的发展和经营。

我国现如今所执行的车险费率主要是根据机动车的来源和用途进行区分的:①按照汽车是否用于营业用途进行区分,每种情况的保险费率是统一的;②按照汽车是否是进口车进行区分,日后再按照汽车的座位数、荷载量、专用车辆和特种车辆等不同的因素划分成多种档次,同时每一种档次的保险费率也是统一的。

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种解析与选择

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种解析与选择

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种解析与选择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其中包括了基本险种和附加险种。

附加险种在保险合同中起到了补充保障的作用。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种进行解析,并提供一些建议用于选择附加险种的参考。

一、附加险种的定义和作用附加险种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与基本险种相结合的附加保障项目。

它们可以提供额外的保障,以满足特定的保险需求。

附加险种通常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疾病保险、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投保人豁免保险费等。

附加险种在保险合同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保障:附加险种的存在可以对基本险种的保障范围进行拓展,从而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保障。

2. 弥补基本险种的不足:基本险种通常只对特定风险进行保障,而附加险种可以填补这些风险保障的不足。

3. 提供个性化保障:附加险种可以根据个人需求进行选择,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保障方案。

4. 提供现金价值:某些附加险种在保险期间内会累积现金价值,可以在需要的时候提供资金支持。

二、附加险种的选择原则在选择附加险种时,投保人应根据自身和家庭的保险需求以及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考虑。

以下是选择附加险种的一些原则和建议:1. 需求分析:投保人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情况,制定保险规划,并确定所需附加保障的种类和程度。

2. 经济能力:附加险种通常需要额外支付保费,投保人应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来选择适当的附加险种。

3. 综合保障:投保人应综合考虑基本险种和附加险种,确保整体保障的完备性。

4. 承保保险公司: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好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以确保合同有效性和理赔迅速性。

三、常见附加险种解析1. 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针对严重疾病,如癌症、心脏病等提供保障。

投保人可根据自身和家族的疾病史来选择保障范围和金额。

2. 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该附加险种提供在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时的保障。

投保人可根据职业、年龄等因素来选择合适的保障额度。

3. 医疗保险:医疗附加险种可以在基本健康保险的基础上提供额外的医疗费用报销,投保人应仔细了解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医疗保险范围和报销比例。

汽车保险与理赔试卷1及答案

汽车保险与理赔试卷1及答案

《汽车保险与理赔》考试试卷(1)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1.不足额投保:2.责任限额:3.现场查勘:4.承保:5.核赔: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的形式。

2. 各附加险条款如与主险条款有相抵触之处,按执行,未尽之处,按执行。

3. 交强险理赔实行赔偿原则。

4. 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以及。

5.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6.现场查勘工作要包括:、、、人身7. 对于汽车零件的定损原则是。

8.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赶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

9. 预付案件是指某些特殊案件需要预付部分赔款。

常见预付案件包括两种情况:和。

10. 车险理赔的监督方式包括和。

三、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人对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可采取的正确的方式是()A.酌情赔偿B. 不予赔偿C. 部分赔偿D. 必须赔偿2.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其后果承担者是()A.投保人B. 被保险人C. 保险人D.保险代理人3.保险人在支付了3000元的保险赔偿款后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追偿款为5000元则()。

A. 5000元全部退还给被保险人B.多余的2000元在保险双方之间分摊C. 5000元全归保险人D.将2000元退还给被保险人4.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叫做()。

A.保险责任B. 保险范围C. 责任免除D. 保险约定5.在全车盗抢险中,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 )免赔率。

A. 5%B. 10%C. 15%D. 20%6.股市的波动属于( )性质的风险。

保险续保优质服务案例

保险续保优质服务案例

保险续保优质服务案例老张在咱们这儿买保险已经有几年啦。

眼瞅着保险快到期了,他心里还挺犯嘀咕的,不知道续保的流程麻不麻烦。

续保专员小李可就登场了。

小李这小伙子,特别机灵,而且服务态度那叫一个好。

在老张保险到期前一个月的时候,小李就给老张打了个电话。

这电话可不是那种干巴巴的通知,小李上来就特热情:“张哥啊,我是您的保险小管家小李呀。

您还记得之前在咱这儿买的那份保险不?这眼瞅着快到期啦,我得赶紧跟您说一声,就像提醒您家里的爱车该保养了一样重要呢!”老张一听就乐了,心里那点担心好像一下子就少了一半。

小李接着说:“张哥,您看您今年有没有什么新的情况呀?比如说家里有没有新添人口啊,或者您的工作有没有啥变动啊?这可能会影响到您续保的一些细节呢。

”老张就说自己儿子刚买了辆车,想问问能不能把这车上到保险里。

小李马上就给老张详细地解释了起来:“张哥啊,您儿子的车得单独买保险呢,不过咱们公司也有针对汽车的各种保险套餐,特别划算。

您的这个保险主要还是保您和您家人的健康、财产啥的。

但是呢,如果您想给家里再添点保障,我可以给您说说咱们新出的一些附加险。

”然后小李就跟老张说了好几个附加险,像什么意外骨折险啦,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一些疾病险啦。

他说得特别通俗易懂,一点没有那些让人头疼的保险术语。

比如说讲到意外骨折险的时候,小李就说:“张哥,您看啊,咱们这年纪啊,骨头有时候就像那老房子的木头架子,一不小心摔一跤就容易出问题。

有了这个险呢,万一不小心摔骨折了,去医院的花费啊,还有后期的营养费啥的,都能报销不少呢。

就像您出门有个保镖在旁边随时准备帮您付钱一样。

”老张听了觉得特别有道理,就决定加这个附加险。

接下来就是办理续保手续了。

小李知道老张不太会用那些复杂的手机APP,就主动说:“张哥,您要是方便的话,我上门去给您办理。

您就把身份证啥的准备好就行,就像在家里等着老朋友来做客一样简单。

”老张一听,可高兴了,直夸小李服务周到。

小李到了老张家,拿出准备好的文件,一项一项耐心地给老张解释。

保险代理人考试案例分析题(四)

保险代理人考试案例分析题(四)

保险代理人考试案例分析题(四) 案例4:买完保险就遇刺身亡,广州个人寿险大案始末 2001年10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谢女士与女友正在咖啡厅喝茶,女友的前男友因爱生恨,拿着匕首来找其理论。

对方亮出匕首时,谢女士出于保护女友的愿望伸手去挡,不料被匕首刺个正着,意外身亡。

当谢女士的家人沉浸在悲痛之中时,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黄女士拨打了谢女士的手机联系投保事宜。

谢女士的弟弟接听了电话,才知道谢女士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已交了款,但保险公司还没有签发保单。

而在出事的前一天下午,谢女士还到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完成了体检,此时距她遇害不到10小时。

2001年10月5日,谢女士听取了黄女士的介绍,与黄女士签署了人寿保险投保单,并与第二天交付了首期保费11944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首期保费2200元),受益人是她的母亲。

谢女士身亡1个月后,她的母亲向黄女士告知了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两个月后,人寿保险公司及相关再保险公司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但拒绝赔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200万元。

多次磋商未果后,受益人将保险公司诉至天桥区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保险公司支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及其利息204.864万元以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保单尚未签发,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认为,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已收取投保人缴纳的首期保费,被保险人已完成体检,主合同和附加合同都已成立。

原告律师提出,如果合同关系没有成立,信诚保险公司就不会做出给付100万元的理陪意见。

主合同既然已经约定,在尚未签发保单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负责赔付,那么这个约定也应当适用于附加合同。

被告则认为,保险公司对谢某购买的这类保险金额高达300万元的高额人寿保险,需要谢某通过体检、提供财务证明后才能最终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一桩续保被拒的案例分析

一桩续保被拒的案例分析
所 有 患 病 客 户 ,而 是 根 据 客 户 所 患 疾 病 的种 类 、 性 质、 已住 院 天 数 等 因素 区别 对 待 。另 外 , 些 保 险 公 有 司 还 对 长 期 投 保 的 客 户 给 予 了很 大 的优 惠 , 投 保 即 满 三 年 才 发 生 住 院 等 保 险事 故 的 ,放 宽 续 保 要 求 , 此 项 措 施 已考 虑 到 了客 户 的利 益和 保 障 需 要 。但 刘 先 生 是 在 投 保 首 年 9 月后 住 院 进 行 治 疗 的 ,保 险 个 公司通 常不能给予优惠 , 足其续保要求。 满 其 次 , 险 公 司 并 不 是 “ 所 不 保 ”, 订 保 险 保 无 签 合 同时 ,合 同双方 当事人 都享 有 同意和拒 绝 的权 利 。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虽 然 承保 人 的 各 种 风 险 , 并 不 但
此保 费 中含有 的储 蓄 性部 分 (现金价 值 ) 少 , 很 交 费不满 两年 现金 价值 更低 , 着 交费年 数 的增 多 , 随 保 费用 于建 立风 险保 障 的部 分逐渐 减 少 ,用 于储
蓄 部 分 逐 渐 增 多 ,达 到 一 定 时 间 后 才 能 积 累 可 观
的现 金价 值 , 至 大大超 过所 交保费 。全世 界 的保 甚 险 公司都 是如 此算 法 , 不存在 谁欺骗 谁 的问题 。刘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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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 书

特 定 含 义 的 不 同 概 念 。 保 险 费 是 投 保 人 为 取 得 保
险 保障 而支 付给 保 险人 的费 用。 现金价 值则 是 指 带 有储 蓄性 的人 身保 险单 所具 有 的价值 ,即保 户 退保 时 可退 回的 现金 。在 长期 寿险 中 , 退保越 早 , 所 能退 回的 现金 价值越 少 , 户 的损失 较大 , 是 保 这 因为长 期寿 险保 费计 算采 取均 衡 费率 制 ,即投保 后 客户 每年交 相 同的保 费。投 保初期 , 与客 户获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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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附加险可否单独拒绝续保案例介绍
2006年9月26日,李建国以本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递增养老年金险20000元,附加住院医疗险10000元。

2007年2月6日至2月23日期间,李建国因脑出血形入院治疗,花费12356.4元,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10000元;同年11月28日至12月23日期间,李建国又以同一病因住院,住院费用计18753.4元,保险公司又足额赔付10000元,同时决定终止附加住院医疗险。

李建国对于终止附约的决定极为不满,认为既然附加险的保险费与主险的保险费一并交付,那么主险的保险责任未终止,附加险就自然有效,保险公司无权单方面解约,要求保险公司继续承保附加住院医疗险。

案例分析
本案中,保险公司能否终止附加住院医疗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从该《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的规定来看,该险种为一年期短期险,且保险公司并没有承诺保证续保;至于附加险缴费期限同主险,只是对保费支付期间的限定,而不能理解为保证续保。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在每年附加险合同届满前,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投保规则由核保人重新作出核保决定:可将既往病症(如:本案李建国的脑血管畸形)及相关疾病列为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若不符合投保规则的承保条件的,则应予以拒保,由此终止该附加险合同。

二、从保险原理的角度来看,就短期险而言,保证续保与非保证续保在计算费率时有明显的区别。

1、保证续保条款不论同一疾病是否反复发作均可在续期时予以承保,但保险公司一定保留根据每年理赔经验调整费率的权利;
2、非保证续保条款,如本案的附加住院医疗险,在计算费率时只考虑检选人群在一年内的保险责任,未把一年后因同一疾病及相关疾病反复发作所引起的住院诊疗费用考虑在内,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不提高保费情况下对投保人群在续保时进行重新检选。

故本案在首期保险期限届满时,就应依据上述原则对李建国之附加住院医疗险重新作出核保决定,而实际上保险公司没有做。

3、但上述处理原则在实务中应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只有在不符合投
保规则之承保条件时才能拒保,特约免责的疾病也宜限定在慢性反复发作的疾病范围。

依据保险的原理,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险,但不等于说,只要主险有效,附加险就一定有效。

附加险一般保险期限是短期的,以1年居多。

如果在保险条款中没有特殊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在附加险期满后,对用原保单内容进行调整,如保险费、条款内容增加或减少等,其中也包括对要求续保的被保险人进行核保,是否让续保。

这是符合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最大诚信原则。

不过一旦附加险合法有效,即使是保险公司的失误(如不核保就给续保,但发现不能续保等),保险公司就没有理由终止该附加险,直至该附加险保险期满。

因为保险合同也是合同,就要遵循合同法,在合同期间,当事人一方拒绝就合同事宜进行调整,另一方就没有理由对合同单方面变更,甚至终止等行为。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中,保险公司应该在给付第2个10000元赔付金的保险期满后,对李建国进行核保,确认是否应该拒保或续保,而不是给付10000元保险金就立即终止该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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