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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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操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提供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业务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是注册税务师及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业务服务,满足税收法规、质量控制规则、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以及委托人要求的程度。
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服务质量,应当以注册税务师按照税收法规、执业准则和约定书规定作为判断标准。
提高业务服务质量,应当体现在准则遵守和服务过程中,而并不是单指服务成果满足委托人的主观愿望。
第四条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执业质量控制度应达到的基本目标,是从业务层面提出的基本目标。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管理层面控制目标和更加具体的质量控制目标。
第五条规则第六条确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应当通过制度中的具体要求体现出来。
第六条规则第七条明确的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涉及的八方面内容,是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主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至少从上述八个方面制定质量控制制度。
第二章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在设置管理组织时,应当考虑质量控制的要求。
如有可能,可以设立质量、风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质量控制制度以及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不论规模大小,都应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并将其置于制度建设的核心地位。
人力资源的管理制度所涉及的人员录用、辞退应当考虑业务质量对人员素质的要求。
在业绩评价、薪酬、晋升制度中应当将业务质量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层,不仅是质量控制制度制定者,而且是质量控制制度执行、培训者。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虽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项目质量的控制,但这并不减轻、更不替代项目负责人对服务结果质量承担的最终责任。
项目负责人仍然是服务结果质量最终责任人。
第九条独立性是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
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
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代理记账档案管理制度(二篇)

代理记账档案管理制度代理记账是指企业委托专业会计机构或个人,进行企业财务会计、报税、财务分析等工作。
随着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委托代理记账,来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提高效率。
然而,代理记账工作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和制度,以确保代理记账的质量和合规性。
代理记账档案管理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它是指在代理记账过程中对相关档案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代理记账档案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点。
一、档案的基本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应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体系,包括档案的存储、整理、传递等环节,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保密性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信息保密的法律法规,妥善保管客户的财务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
3. 时效性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处理客户的财务信息,确保代理记账工作的时效性。
4. 独立性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应在处理客户的财务信息时保持独立性,不受他人的影响并依法履行职责。
二、档案的分类与归档1. 档案的分类:代理记账机构应将档案根据不同的类型进行分类,包括财务会计档案、税务档案、人事档案等。
2. 档案的命名:代理记账机构应对每个档案进行命名,并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命名,以方便后续的查找和管理。
3. 档案的归档: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时间顺序将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三、档案的保存期限1. 财务会计档案:代理记账机构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档案的原始凭证和相关会计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2. 税务档案:代理记账机构应根据税务法规定,保存税务档案的相关材料和报表,保存期限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决定。
3. 人事档案:代理记账机构应保存雇员的人事档案,保存期限根据劳动法规定和企业政策决定。
四、档案的保管和传递1. 档案的保管:代理记账机构应设置专门的档案保管室,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可靠,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档案的丢失和损坏。
2. 档案的传递:代理记账机构应确保档案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档案的遗失和泄露风险。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内部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业务档案、行政档案、人事档案等。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档案管理行为。
(二)集中统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三)分类管理:根据档案性质、用途和保管要求,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
(四)便于利用:提高档案利用率,为事务所业务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业务档案:包括审计报告、税务咨询报告、涉税鉴证报告、专项调查报告等。
(二)行政档案:包括规章制度、会议记录、合同、证书、奖惩决定等。
(三)人事档案:包括员工档案、劳动合同、薪酬福利、培训记录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要求:(一)业务档案:自项目完成后30日内,由项目负责人将档案材料整理齐全,报送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二)行政档案:各部门应按年度收集整理,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三)人事档案:员工离职时,由人力资源部门将档案材料整理齐全,报送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专用档案柜、档案架等设施,确保档案存放安全。
(二)档案应按照分类、编号、编目等要求进行整理,便于查阅。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完整、无损。
(四)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防止档案丢失、泄密。
第七条档案维护要求:(一)对破损、霉变的档案,应及时进行修复、消毒。
(二)对重要档案,应进行数字化备份,确保档案安全。
第四章档案查阅与利用第八条档案查阅要求:(一)查阅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查阅档案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 目的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和财务监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会计档案管理。
对象为财务人员,需要查阅、借阅及复印会计档案的人员。
3 职责财务部负责档案的整理、编号、调阅、借阅等,对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保密负责,对于应当入库保管的资料应及时入库纳入管理。
各公司的主办会计负责本公司的档案管理,为档案管理人员。
4 工作程序4.1 会计档案定义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的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
4.2 会计档案范围包含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四个部分。
4.2.1 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
它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
4.2.2 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一定格式、相互联结的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
它包括按会计科目设置的总分类账、各类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辅助记备查簿等。
4.2.3 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有主要财务反映指标快报,月、季度会计报表、中期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4.2.4 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属于经济业务范畴,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紧密相关的,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关数据资料。
如:经济合同、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务清查汇总资料、核定资金定额的数据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会计电算化存贮在磁盘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均应视同会计档案管理。
4.3 会计档案的装订和保管会计档案的装订:会计档案的装订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文字资料的装订。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加强对税务师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税务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的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税务师行业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事务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财务审计委员会等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是税务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批税务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决定税务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和重大决策。
第六条事务合伙人会议由所有事务合伙人组成,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由董事会和事务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对事务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由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组成,负责对税法新规、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和指导税务师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人才选拔和晋升机制,为有能力的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业务行为,加强对客户的服务意识。
第十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客户的义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合理保存客户的业务资料,保障客户的隐私。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第八条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第九条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一)事务所章程(草案);(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四)出资人协议书;(五)出资证明;(六)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
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
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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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职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账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
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
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手机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账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受、归档、保管和提供检阅等日常工
作。
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三条完成整理立卷后,要按时保管年限进行区别保管。
第十四条经鉴定销毁的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有关人员负责监号其清册要立卷归档。
第四章档案资料的查阅利用
第十五条凡查阅档案,都要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
外单位按规定需查阅档案,应凭单位介绍信和相关证件,并经事务所领导批准。
内部查阅档案,应说明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超范围提供资料。
第十六条查阅者应爱护档案,不得将档案任意拆卷撕页、污损、涂改或私藏。
查阅后,应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查阅人查阅档案必须在事务所指定地点进行,未经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不得复印,档案管理人员应作出记录,查阅人签字。
电子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外借,只允许在计算机上查阅,不得复制拷贝。
特殊情况需要复制资料,须经事务所领导同意,同意方可或拷贝。
第五章档案资料的保密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和各项管理制度,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将资料带出档案室。
第十九条查阅档案时管理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归还档案时,要检查有无污损缺页等情况。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身携带保密材料。
档案室有关文件和材料,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复制、照相等。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每年对库存的档案翻动一次,如发现破损霉变的档案,做到及时抢救。
对电子资料,每年应用计算机进行试读,查验资料是否保存完好。
发现档案遗失应立即向事务所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及时输档案移交手续。
办理移交时,须有事务所相关领导在场监交,以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