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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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在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统筹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 1 -政区域内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录入、披露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发布信用等级结果及相关动态信息。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发改委、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国资委、税务、市场监管、银行、证券等部门建立健全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成果共享。

第七条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评价、发布及应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支持行业协会(学会)制定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争议处理规则,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评价,参与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加强风险提示。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与审核第九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经营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行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评估和运用活动。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分标准》,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激励惩戒机制。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信用信息征集工作,负责建立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负责制定并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对象,是指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征集第六条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经营和项目负责人执业情况的信息系统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引导道路运输经营 者优先聘用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人员,并将从业人员信用等级与其 薪资待遇、晋升、培训、奖励、辞退挂钩。
第三十一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相应的服务监督卡或 者驾驶员信息公示卡上标注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情况。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行业相关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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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周期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当在评价周期次年 3 月 10 日前完成。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实行记分制,具体按照信 用信息记录情况以及《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评分标准》 进行评分,每个评分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重复记分。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评定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达到 20 分的(不含从业资格证件吊销),负责信用等级评定的运输管 理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属的经营者加强管理,告知其在记满 20 分之 日起 15 日内,到档案所在地经设区的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 机构,接受不少于 18 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 识等的继续教育。有关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核并收存继续教育合 格证明,归入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江苏运政在 线”系统。在本次评定周期内,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为 B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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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有关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书面申诉后,应当在 15 日内调查核 实,并将有关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有关运输管理 机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上一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 15 日内调查核实,并向当事人作出回 复。调查核实情况应及时录入修正“江苏运政在线”系统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及其所属的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运输 管理机构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江苏运 政在线”系统企业端口及时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基本情况信息 补充完善,并及时更新,或者向发证的运输管理机构定期报送。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是一个涉及大量资金、涉及各行各业的重要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对于维护行业秩序、提升行业形象、保障工程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此,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信用评价管理责任主体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是信用评价的主体责任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并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负责组织和实施信用评价工作。

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与信用评价工作,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是实施信用评价管理的基础。

信用评价指标应涵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资质证书、业绩参考、信用记录等方面,在保证信息真实性、全面性的基础上,依据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给予相应的权重和评价标准。

三、信用评价流程信用评价应采取统一的评价流程,包括信息收集、数据比对、评价打分、评价报告和信用档案归档等环节。

通过信息收集,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验证和核实。

在数据比对环节,将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进行比对,确保评价结果准确可靠。

评价打分环节依据信用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并赋予不同权重。

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评价结果,并可供监管机构、业主单位等参考使用。

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档案应及时归档并进行动态管理。

四、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应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参与招投标、评标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优秀的信用评价结果将有助于提升企业和个人的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

而差评的结果将可能受到行业协会、监管机构等的处罚和限制。

同时,信用评价结果也有助于建立起良好的行业信用体系,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行。

五、信用评价信息共享建立信用评价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行业内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有利于加强行业监管,提高行业整体信用水平。

信用评价结果应定期向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业主单位等提供,并通过相关渠道公开发布,让公众和行业参与主体了解和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

信用管理师岗位职责

信用管理师岗位职责

信用管理师岗位职责
信用管理师是指那些具备一定信用管理基础知识、理论和实践经验,能够在金融、贸易、物流等领域有效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的从业人员。

下面主要介绍一下信用管理师岗位职责:
1.负责建立和实施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信用风险评估、信用管理流程、信用控制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2.负责对外商业往来的信用管理工作。

对于客户、供应商、投资人等,进行调查、评估、控制、监督等工作,制定合理的信用管理政策,避免经营风险和损失。

3.为企业内部各部门制定信用管理方案,根据不同部门的特点和需要,设计合适的信用政策和执行方案,确保企业信用管理的全面推进。

4.针对企业信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开展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利用各种手段进行控制和预测,以保证企业的整体信用状况。

5.在信用管理过程中,与客户、供应商等各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关系,及时对信用状况进行反馈,强化交流,提高企业间的信任和信用。

6.负责监督和评估企业员工的信用状况,确保员工行为符合企业的信用管理政策和标准,促进员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7.积极参与企业信用建设和认证工作,推动企业信用管理向更高层次迈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整体形象。

总之,信用管理师是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一员,其职责是建立和实施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外商业往来的信用管理工作,
为企业内部各部门设计合适的信用管理方案,对信用管理过程中存
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与客户、供应商等各方
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关系,及时对信用状况进行反馈,强化交流,提高企业间的信任和信用,促进员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推动企业信用建设和认证工作,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整体形象。

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增强我省公路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促进我省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等从业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审批并公布信用评估和评级结果。

各省所辖城市交通局负责所辖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员工和人员的信用登记、评估和信用奖惩的使用,并协助相关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地考核评定。

第二章信用评级划分及公告第五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统一划分五个级别,即: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即黑名单)表示。

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应当以个人信用档案的形式予以记录。

信用档案主要记录良好信用行为和不良信用行为,不再分类。

第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首次考核采取按名次排序定级的方式,d级不参与排序,aa、a、b、c级所占比例分别为20%、30%、35%、15%。

各类别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按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后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而后按排名计算一个名次分值,第一名为100分,最后一名为60分,其余按内插计算。

第八条首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在其他省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按B级信用处理;如果信用记录不好,但不良贷款的性质并不严重,则可被视为C级,其等级得分在该等级的中间进行插值。

不良信用性质严重的,不得参与我省公路建设。

未参与我省信用评估体系的员工直接评为C级。

第九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从业单位直接确定为d级:(1)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2)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招标文件中伪造材料,情节严重的;(3)有围堵,勾结行为;;(4)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5)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的;(6)被司法部门认定犯有行贿罪、构成犯罪的;(7)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8)其他限制性投标,并在限制期内;(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违 反本办法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 重依法依纪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记录信用信息而未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虚假信用信息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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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清除信用信息记录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对信用信息记录、评定等申诉、复核等 不作出处理答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信用等级由负责建立信用档案的运输 管理机构按照记分情况进行评定,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 个信用等级,分别用 AAA 级、AA 级、A 级、B 级表示。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和本办法第 二十三条评定:
(一)从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信用等级为 AAA 级: 1.评定周期内,从业人员累积记分分值在 5 分以下; 2.上两个年度信用等级连续为 AA 级以上; 3.评定周期内,从业人员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从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 1.未达到 AAA 级的评定条件; 2.评定周期内,从业人员累积记分分值未达到 10 分的; 3.从业人员上年度信用等级为 A 级以上; 4.评定周期内,从业人员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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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有关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书面申诉后,应当在 15 日内调查核 实,并将有关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有关运输管理 机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上一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 15 日内调查核实,并向当事人作出回 复。调查核实情况应及时录入修正“江苏运政在线”系统相关数据。
第二十八条 “江苏运政在线”系统根据初评公示后修正的数 据,生成上一年度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县级以上运输管 理机构应当于每年 3 月 10 日前将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向 社会公布。

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

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

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已成为一个重要的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成为了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旨在探讨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内容和标准,以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标准1. 建筑企业(1)企业资质: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注册资本、年度营业额等。

(2)工程质量: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施工质量等。

(3)信用记录:企业荣誉、诚信记录、违法违规记录等。

2. 设计单位(1)设计资质: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等。

(2)设计质量: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设计质量。

(3)信用记录:设计单位荣誉、诚信记录、违法违规记录等。

3. 施工单位(1)施工资质: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注册资本、技术人员等。

(2)施工质量:施工技术、施工质量等。

(3)信用记录:施工企业荣誉、诚信记录、违法违规记录等。

4. 监理单位(1)监理资质: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等。

(2)监理质量:监理方案、监理过程、监理质量等。

(3)信用记录:监理单位荣誉、诚信记录、违法违规记录等。

5. 材料供应商(1)供应商资质:材料供应商资质等级、注册资本、生产设备等。

(2)材料质量:材料质量、质量控制等。

(3)信用记录:供应商荣誉、诚信记录、违法违规记录等。

6.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1)从业资格:职业技能证书、安全生产管理证书等。

(2)施工质量:工艺技能、安全生产等。

(3)信用记录:个人荣誉、诚信记录、违法违规记录等。

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1. 信用评级: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包括AAA、AA、A、B、C等级别。

2. 信用档案: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记录企业的信用评级、信用记录等信息。

3. 信用提示: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提供信用提示,包括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差等情况。

4. 信用激励:对信用良好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激励,包括优先获得招标资格、优先获得政府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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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体系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的,也表明我国对市场经济规律认识的深化。

一个功能齐全的社会信用体系,至少需要建立八项基本功能,它们分别由六个子系统和两个机制来实现,即:征信数据整合系统、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信用担保体系、失信惩罚机制、信用管理服务体系、诚信教育工程和政府守信监督机制。

而个人征信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帮助授信机构对消费者进行科学授信,有效减少信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起到扩大信用交易规模和拉动市场内需的重要作用。

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体系是个人征信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建立有效的从业人员信用监管体系是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的必要提案件。

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体系必须在服从个人征信系统的前提下有机制上的创新,才能更好的监管从业人员,保证个人征信系统的有效进行。

一、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构成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可以约束和规范社会个体的信用行为,降低交易成本,有效地避免市场交易中的信用风险,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有序、健康运行和社会道德体系的建设。

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征信法律法规体系法律环境是制约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关键因素,由于个人征信必然涉及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公开、使用、披露和管理,个人隐私的保护、国家机密的保护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等各方面的利益,同时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征信业的监管和违规行为的处理等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因此,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必须首先坚持立法先行,通过个人征信立法和配套制度的建设,确保征信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征信机构体系个人征信服务业具有智力密集、技术密集、专业化程度高、市场集中度高的特点,承担着个人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处理和传递的功能,在防范信用风险和促进信用交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应按照严格的行业规范和标准,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独立公正、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为社会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咨询、信用调查、个人信用评估等服务,以及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

(三)信用评价体系个人信用评价是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依据信用评级标准,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对个人信用进行全面了解、征集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信用度进行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或文字形式来表达的活动。

信用评级一般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采取一系列指标,来为被评级对象打分。

(四)征信监管体系个人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监管,有效监管是实施个人征信法规的重要保障。

在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需要政府在制定并执行征信规则,对征信机构进行管理(包括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日常经营活动和市场退出等的管理),直接或间接进行征信市场的调控等方面发挥作用。

另外,行业自律必不可少,同时,“失信惩罚机制”,会让失信者付出代价,甚至名誉扫地,从而督促公众严格守信。

上述四个组成部分之间是相互包容、互相联系的关系,完整的个人征信体系应该是上述组成部分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二、从业人员个人征信系统建立模式的选择纵观世界各国个人征信行业采用的征信方式,针对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尚无特定模式,但是在个人信用方面大致有同业征信方式、联合征信方式和金融联合征信方式三种。

同业征信是在本行业范围内定期采集用于评价客户或者业内企业的信息,一般由挂靠行业主管单位成立的征信机构或者行业主管单位的信息中心,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触犯某个法律或法规;联合征信方式是个人征信机构根据协议从一家以上拥有征信数据的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采集征信数据的形式。

其特点是允许向所有拥有征信数据的单位采集征信数据,而且可以通过征信机构在提供征信数据的单位之间建立数据资源共享关系;金融联合征信是采用联合征信的方式广泛采集全面的个人征信数据。

其服务对象仅是具有会员资格的金融机构和被一记录者(当事人),只支持现金信用的授信活动,它不支持零售信用领域的授信活动。

其目的是支持金融机构的授信决策,消除金融机构与申请信用工具的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保证金融系统安全,服务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

例如我国第一家地方性个人征信局一一上海资信有限公司采用金融联合征信工作方式,欧洲7国(包括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比利时、葡萄牙和奥地利)中央银行开办的“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也是采用金融联合征信的形式。

我国的从业人员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在模式上的选择应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目一前我国在信用管理等领域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政府执法的水平不够高,特别是针对从业人员的个人信用管理方面,因此我国的从业人员个人信用管理模式应先由政府财政出资建立公共的个人征信系统,将从业人员的信息进行加工、整合,形成个人信用调查报告,产生信用领域中授信人所需要的各项数据和指标。

同时,允许民间投资建立地区性的个人征信系统,投资人以完全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运作,以赢利为目的,与公共模式互相补充,共同发展,长期并存,政府可以根据个人征信机构运营中的各种情况和取得的经验,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领域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机制。

三、信用管理体系1.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时,给每个人和从业人员个人进行信用编码。

在公安部门对个人身份证编码的基础上,给定个人一生不变的、唯一的信用编码,在当前公安部门试行IC卡身份证的同时,实行个人信用的实码制,即将可证明、解释和验查的个人信用资料锁定在一个固定的编码上,个人所有必要的信息、资料都按此编码进行一记录和储存,在有关部门需要查询个人信用状况或个人需要向相关者提供自己的信用状况时,只要经过合法的手续,出示个人信用实码,可在个人信用管理部门查询到所需要的资料。

通过分析筛选,综合个人各种资信状况,由相关部门有偿或无偿提供个人有关信息资料和数据,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其内容可分为:个人身份基本信息、个人资产、投资及经营活动信息、个人收入信息、个人贷款信息、个人商业信用信息和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司法信息。

个人身份基本信息包括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业和婚姻状况。

性别、年龄和婚姻状况来源于公安部门,学历来源于国家教育部的学历文凭学位证书认定网,职称来源于国家人事部的职称认定网或所在单位,职业来源于所在单位,分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十部、国有企业工人、股份制企业工人和其它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如果需要也可以按照职业的风险程度分为高、中、低、无风险四类,具体标准参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职业分类表》。

个人资产、投资及经营活动信息包括个人活期定期存单、养老统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商业保险、房地产、个人企业资产、家庭财产、股票证券、个人收藏品和其它资产。

个人活期定期存单信息来源于各金融机构,个人养老统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信息来源于社会保障局,个人拥有的房地产信息来源于政府房产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企业资产信息来源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家庭财产、个人收藏品和其它资产信息来源于个人申报及有关公司的评估报告,买卖股票和证券信息来源于证券公司。

个人收入信息包括个人工资性收入、非工资性收入(含讲课费、稿费、咨询费、劳务费等收入)和其它收入。

这些信息来源于税务局、所在单位或个人中报。

个人贷款信息包括个人银行贷款、信用卡透支、贷款利息和还贷情况。

这些信息来源于各金融机构。

个人商业信用信息包括拖欠货款、拖欠私人款项和拖欠水电煤气手机费等款项。

拖欠货款、拖欠私人款项信息来源于法院、工商等部门,拖欠水电煤气手机费信息来源于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煤气公司和电信部门等。

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司法信息包括税款缴纳、工商行政处罚、欺诈行为处罚、其它刑事处罚、法院诉讼处罚和破产记录。

税款缴纳信息来源于税务部门,工商行政处罚、欺诈行为处罚信息来源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它刑事处罚信息来源于公安部门,法院诉讼处罚和破产记录信息来源于法院。

2.立法体系个人信用监管的立法体系是个人信用监管的法律保障,为信用监管提供法律保证,也是打击从业人员信用违法行为的法律基础。

其主要内容包括:(1)立法目的。

表明立法的宗旨,同时也表明所立法规的倾向性。

(2)信息征集的目的和动机。

具体明确信息征集的目的和动机,保证任何信息的征集行为都处在合理的动机之下。

(3)信息的采集。

对信息征集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明确敏感信息的征集条件和方法。

(4)信息的保存。

对所征集信息的存储进行规定,包括存储方式、安全性措施以及有关信息的保存时间等。

(5)信息披露和使用。

对信息的披露方式、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进行规定。

(6)对有争议信息或错误信息纠正的程序、费用负担、纠正完成时间长度进行规定。

(7)特殊情况下个人信息的使用。

对各种特殊情况下使用个人信息进行规定,比如涉及国家安全等若干方面。

3个人信用评估和评价体系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基础上,选取与个人信用相关联的指标信息,特别是与从业人员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建立信息指标评级体系,对个人信用进行评分,这是对个人信用进行量化的重要步骤。

建立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方面,主要是在一定信用范围内建立从业人员个人信用奖惩机制。

如将信用不良的从业人员进行舆论监控(媒体公布)或请专门机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信用良好的个人给予政策激励。

4.失信惩罚机制个人信用制度得以维系:一要依靠诚信文化教育的作用;二要依靠个人信用体系的规范。

前者具备道德的力量,后者则拥有惩戒失信的“鞭子”,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建立失信惩罚机制。

失信惩罚机制有两个组成部分:一是信用记录的联合征信数据库,包括对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合法且有效公示的手段;二是针对失信者的社会联防,让所有的企业、商店、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私人业主不与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事业法人和自然人做信用交易,让重要行业的雇主不聘用有失信记录的人,造成失信的个人在社会上生活不便的严重后果。

因此,失信惩罚机制是强加在任何市场参与者头上的一条鞭子,对任何失信者的震慑和打击都“一视同仁”,而且是制度化的。

特别是对于从业人员,必须强化惩罚机制,这里包含两个部分:一是从业人员个人的信用违规行为,二是从业人员的职业违规行为,如虚假评估等严重影响公平公正的信用体系建立的行为都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

尽管要对各类失信者实施有效的经济性打击,失信惩罚机制还必须考虑给失信者以基本生存的空间和改过的机会,特别是对信用记录不良的个人要“治病救人”,合理地“量刑”。

失信惩罚机制的“量刑”是基于所产生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效果进行设计的,让失信者受到相当长时间的社会联防的惩罚,而且使其产生的严重后果要足以达到教育失信者和震慑大众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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