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摘要:I.简介- 工伤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重要性II.赔偿项目-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工资- 生活护理费III.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与赔偿标准-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IV.申请流程- 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的条件- 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V.结论- 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重要性- 工伤保险赔偿对工伤职工的意义正文:I.简介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够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
在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对于工伤职工来说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II.赔偿项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北京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等。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的一次性赔偿金。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一次性补助金。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一次性补助金。
4.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按照原工资待遇发放的工资。
5.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生活护理费用。
III.赔偿标准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进行划分,共分为十级。
不同等级的赔偿标准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 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 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什么?

⼀次性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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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性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的标准是什么
答: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六级的⼯伤职⼯,经本⼈提出,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由⼯伤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伤残就业补助⾦。
七级⾄⼗级⼯伤职⼯,劳动、聘⽤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书⾯要求解除劳动、聘⽤合同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次性⼯伤医疗补助⾦标准为:五级30个⽉,六级25个⽉,七级10个⽉,⼋级7个⽉,九级4个⽉,⼗级2个⽉。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标准为:五级30个⽉,六级25个⽉,七级10个⽉,⼋级7个⽉,九级4个⽉,⼗级2个⽉。
⼀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按劳动关系(劳动、聘⽤合同)解除或者终⽌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平均⼯资计发。
2011年1⽉1⽇前按⼯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伤认定、2011年1⽉1⽇后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的,⼀次性⼯伤医疗补助⾦由⼯伤保险基⾦⽀付。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伤职⼯距按⽉享受基本养⽼⾦年龄不⾜5年的,⼀次性⼯伤医疗补助⾦全额⽀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每满⼀周年递减20%;⼯伤职⼯办理退休⼿续且按⽉享受基本养⽼⾦的,不享受⼀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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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北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天津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
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上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重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
全国各地1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速查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标准特殊规定其它待遇黑龙江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工伤职工离岗前46、39、32、25、18、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均按全额的10%支付。
吉林省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支付:五级为30个月,六级为26个月,七级为22个月,八级为18个月,九级为14个月,十级为10个月。
2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的,《条例》和本规定实施后,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撤销等情况不能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应当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虽能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但愿意一次性支付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标准为:1996年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减去已领取的伤残补助金总额。
3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已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不再重新计发。
未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分期完成支付。
标准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乘以《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
辽宁省1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以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原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的,按原待遇核定额度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同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照省有关规定支付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按非因公死亡应享受的待遇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全国各省五级至十级工伤赔偿一览表

上海市
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计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浙江省
浙江省政府浙政发[2003]52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60个月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支付50个月,七级支付20个月,八级支付14个月,九级支付8个月,十级支付4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福建省
福建省政府闽政[2004]12号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七至八级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字[2003]462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的为4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42个月;七级伤残的为30个月;八级伤残的为24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12个月。
北京工伤保险十级标准

北京工伤保险十级标准北京市工伤保险是指在北京市范围内,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参保职工支付工伤保险金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十级标准是对工伤保险金的等级划分,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和工伤职工的工资水平,确定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以下是北京市工伤保险十级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达到1级的情况。
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的规定,一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工伤保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补助金的标准是按照工伤职工的月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比例确定的。
二、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达到2级的情况。
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的规定,二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工伤保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保险金的月度伤残津贴。
月度伤残津贴的标准是按照工伤职工的月工资和二级伤残的比例确定的。
三、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达到3级的情况。
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的规定,三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工伤保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保险金的月度伤残津贴。
月度伤残津贴的标准是按照工伤职工的月工资和三级伤残的比例确定的。
四、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达到4级的情况。
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的规定,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工伤保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保险金的月度伤残津贴。
月度伤残津贴的标准是按照工伤职工的月工资和四级伤残的比例确定的。
五、五级伤残五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达到5级的情况。
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的规定,五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工伤保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保险金的月度伤残津贴。
月度伤残津贴的标准是按照工伤职工的月工资和五级伤残的比例确定的。
六、六级伤残六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达到6级的情况。
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的规定,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工伤保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保险金的月度伤残津贴。
月度伤残津贴的标准是按照工伤职工的月工资和六级伤残的比例确定的。
【北京工伤赔偿标准】2020最新北京十级工伤赔偿标准0608
【北京工伤赔偿标准】2020最新北京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核心内容:北京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不含基本治疗费用)为:最高可获得赔偿额为109226 元,最低可获得赔偿额为38649 元。
一、十级工伤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88221 元,最低为17644 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402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603 元。
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二、基本工伤赔偿费用1. 医疗费:根据实际需要,因工伤产生的治疗费用,职工有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全额支付。
2.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中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暂定为每人每天150元,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的凭据报销:“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暂定为每人每天50元。
赴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因行动不便,其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工伤职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经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述标准凭据核定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最多为伤残职工本人27个月的工资。
[1]具体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各个等级的标准不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为:1.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2.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3.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4.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2.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3.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4.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等级鉴定为七至十级工伤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
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北京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已经确定的缴费费率,确定费率浮动 档次。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伤保 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全市费率浮动方案。经办机构按照费 率浮动方案,确定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 第十条 下列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一) 工伤医疗费; (二)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 生活护理费; (五) 丧葬补助金; (六)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 辅助器具费; (九) 工伤康复费; (十)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工伤职工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 疗的费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 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 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一)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二)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三)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 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愈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书面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结论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
北京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4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 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 保险事务。 第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 工作。 第五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 恤金待遇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见附表),向社会 公布后施行。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 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 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工伤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确定的,以此为基础计算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三项赔偿。
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是指因工伤而发生的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医疗费的支付比例为100%,即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是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损失的职工,按照一定比例享受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津贴:原工资的30%•二级伤残津贴:原工资的25%•三级伤残津贴:原工资的20%•四级伤残津贴:原工资的15%•五级伤残津贴:原工资的1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损失的职工,在经过一定期限后,根据伤残程度一次性获得的补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如下:•一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本月缴费工资的60倍•二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本月缴费工资的48倍•三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本月缴费工资的36倍•四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本月缴费工资的24倍•五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本月缴费工资的12倍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赔偿标准除了一般情况下的工伤赔偿标准,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赔偿标准。
例如,对于死亡的职工家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福利。
总结北京市的工伤赔偿标准涵盖了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个方面,根据职工的工伤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特殊情况下,还会有额外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等福利待遇。
这些标准旨在为工伤职工提供全方位的赔偿和保障,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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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
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