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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怎样写?什么情况下不予国家赔偿?那么,下面就随我一起来看看吧。
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1赔偿请求人:周xx,男,xxxxx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xx,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号上地办公中心。
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xxxx年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1、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24号),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2、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3、精神伤害赔偿金700万元;4、 xxxx年6月21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误工费每月5223、5793、6463元;5、 xxxx年6月21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10500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1、xxxx年8月9日,xx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xx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xxxx年6月21日,xx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xx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
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重精神伤害,并导致我全家居无定所、无家可归,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xxxx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周xx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xx法院作出(xx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xx城管局于xxxx年8月9日向xx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经查:赔偿请求人周xx在xx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
xx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
赔偿请求人周xx 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于xxxx年6月3日向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

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导读:本文是关于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希望能帮助到您!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范文一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男,1952年3月29日生。
赔偿请求人王运合于20xx年5月12日以无故拘留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五月十八日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范文二赔偿请求人:刘伟,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1、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16号商店和库房),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2、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3、赔偿被拆建筑内货物853000元;4、电话安装费5000元;5、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6、精神伤害赔偿金20万元;7、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停业损失每月120xx元;8、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5793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20xx年11月14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4年6月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1—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文书内容力求辨理析法,增强说理性。
3、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法制部门负责监制和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使用执法信息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文书。
文书制作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要逐项填写文书设定栏目;不需要填写的要划去;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填写时,可以附纸记录,附页应当按—2—照文书所列项目制作,填写要求、标准一致。
6、文书标题中并列的“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复议”可供选择,使用时应当将不用部分划去。
7、文书中“/”表示前后内容可以供选择,使用时应当将不用部分划去。
8、一式多份的文书在制作时应当保持同一项目填写内容一致,存根文书应当妥善保管。
9、文书编号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年度;“ 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10、文书中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赔偿义务机关的填写要求为:赔偿请求人为公民的,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电话、住所和邮编;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电话、地址、邮编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电话;有法定代理人的,填写法定代理人—3—的姓名、电话;有委托代理人的,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处填写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姓名”,是指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
属外国籍、无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
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

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范文一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男,1952年3月29日生。
赔偿请求人王运合于2015年5月12日以无故拘留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五月十八日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范文二赔偿请求人:刘伟,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15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1、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16号商店和库房),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赔偿被拆建筑内货物853000元;、电话安装费5000元;、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精神伤害赔偿金20万元;、013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停业损失每月12000元;、013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5793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1、2013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013年11月14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1.刑事赔偿申请书2.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3.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4.刑事赔偿提请立案呈批表5.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6.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7.审查终结报告8.刑事赔偿决定书9.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10.受理赔偿监督申请登记表11.赔偿监督提请立案呈批表12.赔偿监督立案通知书13.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14.重新审查意见书15.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16.支付赔偿金申请书17.国家赔偿金支付申请书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一:刑事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
如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情况)。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与赔偿请求人关系等情况)。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申请赔偿具体要求:……事实根据与理由:……此致×××人民检察院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刑事赔偿申请书制作说明一、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制作。
供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赔偿,提出书面申请时使用。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赔偿申请后,本文书附卷。
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第页共页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制作说明一、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制作。
供人民检察院向当面递交赔偿申请材料的赔偿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书面凭证时使用。
复议机关收到当面递交的复议申请材料时可以参照使用。
二、应当接收的赔偿申请材料主要包括:1.刑事赔偿申请书;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授权委托书等;3.刑事诉讼终结法律文书,包括撤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4.能够证明强制措施开始日期和解除日期的法律文书,包括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5.伤情或者死亡证明;6.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处分财产的法律文书;7.其他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

3、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式样再行自行印制,法制相关部门负责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重复使用使用执法信息系统,由计算机自动聚合文书。
文书制作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钢笔,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要逐项填写文书设定腾讯网;不需要填写的要划去;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二、具体要求
16、国家赔偿案件审批表(式样一)是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办理案件的内部文书。
“编号”由4位年度号和3位数顺序号组成,如“2021001”。同一申请有多个此二赔偿请求人的,可以对不同赔偿请求人使用同一 —4—
编号的审批表。
“承办意见”栏目填写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内设机构负责办理国家赔偿此案的,还党政纪需填写该机构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5.对公安机关提起诉讼。
如果公安机关的未必作为导致或扩大了自己的造成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因此,在公安不作为的情况下,委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以上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世界经济宏观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可以到当地法律援助党政机关援助申请司法援助。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须要制作《呈请不予立案计划书》,经县级负责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该局受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14、文书中盖章处,属于国家赔偿案子的,加盖赔偿义务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属于刑事赔偿复议该案的,加盖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行政赔偿决定书精选5篇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2-4)——行政赔偿决定书(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行政赔偿决定书×公行赔决字〔××××〕×号赔偿请求人:······(姓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请求······(具体赔偿要求)。
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查明的主要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明查明事实的证据)。
本机关认为:······(决定予以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
根据······(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决定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月××日(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一式二份,一份交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
制作与使用说明一、本文书是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申请予以审查后,作出予以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的文书。
二、赔偿请求人为自然人的,“赔偿请求人”填写姓名、出生日期和住所,有法定代理人的,增加填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增加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增加填写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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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范文一赔偿请求人:刘伟,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1、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16号商店和库房),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2、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3、赔偿被拆建筑内货物853000元;4、电话安装费5000元;5、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6、精神伤害赔偿金20万元;7、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停业损失每月120xx元;8、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5793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20xx年11月14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
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重精神伤害,并导致我失去了唯一的收入和精神寄托,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20xx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刘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海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经查:赔偿请求人刘伟在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
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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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xx,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号上地办公中心。
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xxx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1、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24号),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2、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3、精神伤害赔偿金700万元;4、xxxx年6月21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误工费每月5223、5793、6463元;5、xxxx年6月21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10500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1、xxxx年8月9日,xx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xx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xxxx年6月21日,xx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xx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
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重精神伤害,并导致我全家居无定所、无家可归,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xxxx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周xx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xx法院作出(xx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xx城管局于xxxx年8月9日向xx 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经查:赔偿请求人周xx在xx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
xx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
赔偿请求人周xx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于xxxx年6月3日向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法院于xxxx年10月30日作出(xx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行政机关于xx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机关未参与xx市xx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机关认为:1、xx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不具强制力,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周xx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故周xx不具有提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2、本行政机关未参与xx市xx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机关并非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周xx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xxxx年二月十五日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2申请人:戴xx,男,汉族,xxxxx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住xxx乡乡门村9组。
申请人戴xx于xxxx年2月12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要求本机关赔偿因行政不作为而导致申请人被人伤害的医疗费15731.91元、护理费4320元、误工费18920元、住院伙食费2160元、交通费20xx元、营养费2880元、残疾赔偿金3348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387.5元、鉴定费700元,以上九项共85587.41元。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受让xxx村乡门村10组戴xx荒山并将其挖成宅基地,xxxx年经县国土部门办理了建房手续。
xxxx年准备建房时,戴xx以该宅基地侵占其责任田为由阻挠施工并发生纠纷。
纠纷发生后,xxx乡司法所代表乡政府于xxxx年12月20日制作了《关于乡门村村民戴xx和九组村民戴xx屋场纠纷的调解意见》,要求我停工2个月,并建议戴xx在2个月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在此期间,即xxxx年12月20日至xxxx年2月20日止,申请人一直没有动工,也没有收到任何政府、有关部门或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或法律文书。
xxxx年2月25日,因届满2个月,申请人组织亲属和工人在宅基地动工建房,后遭到戴xx 及其亲属的阻挠,双方发生打架斗殴,两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发生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伤害和经济损失。
xxxx年4月25日,县政府就申请人与戴xx的土地纠纷作出了溆政处字(xxxx)第1号处理决定。
在收到该处理决定时,申请人得知,早在xxxx年1月23日,戴xx就已向县政府提出了土地确权申请,但县政府于xxxx年2月26日才受理该确权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县政府应当自收到戴xx确权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争议当事人。
由于县政府没有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被戴xx砍伤的刑事案件的发生。
如县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就不会组织动工,伤害案件可以避免发生。
因此,县政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职的行政不作为,给其造成了85587.41元的损失,要求予以赔偿。
申请人提交了损失计算清单、住院病历、住院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xxxx)溆刑初字第103号判决书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xxxx年申请人在xxx乡乡门村10组邮电田(又名接水田、沙田、桐油树田)准备建房时,戴xx认为申请人侵占了其因小湖村硬化公路后剩余的责任田从而发生纠纷。
后xxx乡司法所于xxxx年12月20日制作了《关于乡门村村民戴xx和九组村民戴xx屋场纠纷的调解意见》,要求申请人停工2个月,并建议戴xx在2个月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在此期间,戴xx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xx县人民法院以戴xx无法提供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为由拒不受理,戴xx便于xxxx年1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土地纠纷确权申请。
xxxx年2月23日,因戴xx反映申请人欲强行在争议地施工可能引发打架事件时,本机关电话通知xxx乡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其做好争议双方的疏导工作,且申请人不得在争议土地上从事任何改变现状的活动,但申请人未听从本机关及xxx乡政府的劝阻,一意孤行仍然于xxxx年2月25日强行在争议土地上施工,从而与戴xx发生斗殴事件而致双方发生伤害。
本机关于xxxx年2月26日对戴xx送达了确权申请受理通知,后又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xxxx 年4月25日,本机关就申请人与戴xx的土地纠纷作出了溆政处字(xxxx)第1号处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一、本机关的迟延送达受理通知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本案中,戴xx于xxxx年1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土地纠纷确权申请,虽然本机关于xxxx年2月26日迟延送达受理通知,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戴xx提交申请资料齐备的情况下,本机关在7日内没有按时做出受理决定的,其产生的法律效果仅是自本机关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视为已受理戴xx的确权申请,并开始计算相应的办案期限。
同时,在双方发生斗殴事件前,本机关亦及时地通过xxx乡政府劝告了申请人不得在争议土地上强行施工,以后又及时就申请人与戴xx的土地纠纷做出了行政处理决定。
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机关行政不作为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行政赔偿的条件及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该法律规定,行政不作为不是国家赔偿的范围。
三、申请人要求国家赔偿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中,申请人遭到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害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不听从相关机关的劝阻,强行在与他人有争议的土地上建房施工,导致双方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
就整个事件的发生而言,申请人的人身损害系由第三人戴xx造成,同时申请人自身亦存在重大的过错,不是本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所造成。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赔偿申请不予赔偿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县人民政府xxxx年4月28日相关知识行政赔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