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

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导读:本文是关于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希望能帮助到您!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范文一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男,1952年3月29日生。
赔偿请求人王运合于20xx年5月12日以无故拘留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五月十八日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范文二赔偿请求人:刘伟,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1、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16号商店和库房),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2、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3、赔偿被拆建筑内货物853000元;4、电话安装费5000元;5、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6、精神伤害赔偿金20万元;7、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停业损失每月120xx元;8、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5793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20xx年11月14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
不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
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不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不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一X公( )不罚决字〔〕号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违法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现查明,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予以收缴,对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印)年月日不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二——————————:经调查,现已查明(事实及证据)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第条款项的规定,本可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批准人:税务机关(章)年月日不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三___________________:经我局(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行为违反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
行政赔偿决定书(7篇)

行政赔偿决定书(7篇)行政赔偿决定书(精选7篇)行政赔偿决定书篇1行政机关赔偿决定书()_ 赔字第号赔偿请求人(姓名、住址等墓本情况)。
(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等。
)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_年__月__日以(申请赔偿的案由)向(赔偿义务机关名称)提出(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
经审查查明:(叙述侵权李实和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认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__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分两种情形:第一种,决定赔偿的,写明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第二种,不予赔偿的,写明对赔偿请求人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_年__月__日(赔偿义务机关公章行政赔偿决定书篇2最新《行政赔偿决定书》式样(此处印制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行政赔偿决定书公行赔字 [ ]第号赔偿请求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所:邮编:[赔偿请求人: (法人或组织名称)电话:住所:邮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姓名) 电话: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行政赔偿申请,请求(具体赔偿请求)经审理查明:(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具体法律条文)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说明是否赔偿、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等;决定不予赔偿的,说明不予赔偿理由)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月日(赔偿义务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行政赔偿决定书篇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赔偿决定书( )质技监赔决字[ ]第号申请人:企业代码(身份证)号:地址:邮编:职务:法定代表人:职务: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职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了行政赔偿申请。
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

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范文一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男,1952年3月29日生。
赔偿请求人王运合于2015年5月12日以无故拘留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五月十八日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范文二赔偿请求人:刘伟,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15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1、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16号商店和库房),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赔偿被拆建筑内货物853000元;、电话安装费5000元;、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精神伤害赔偿金20万元;、013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停业损失每月12000元;、013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5793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1、2013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013年11月14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
不予行政处罚协议书范本

不予行政处罚协议书范本甲方(行政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处罚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发生的________事件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但考虑到乙方在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错误,并采取了以下措施:1. 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主动向甲方报告了相关情况;2. 采取了补救措施,减轻了违法行为对社会和他人的影响;3.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教育和处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对乙方不予行政处罚。
一、协议内容:1. 乙方承认在上述事件中存在违法行为,并接受甲方的调查和处理;2. 乙方承诺今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3. 甲方对乙方不予行政处罚,但保留对乙方今后行为的监督权;4. 乙方承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法律意识,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二、协议的生效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协议在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后终止。
三、违约责任: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撤销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2.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注意,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协议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

3、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式样再行自行印制,法制相关部门负责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重复使用使用执法信息系统,由计算机自动聚合文书。
文书制作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钢笔,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要逐项填写文书设定腾讯网;不需要填写的要划去;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二、具体要求
16、国家赔偿案件审批表(式样一)是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办理案件的内部文书。
“编号”由4位年度号和3位数顺序号组成,如“2021001”。同一申请有多个此二赔偿请求人的,可以对不同赔偿请求人使用同一 —4—
编号的审批表。
“承办意见”栏目填写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内设机构负责办理国家赔偿此案的,还党政纪需填写该机构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5.对公安机关提起诉讼。
如果公安机关的未必作为导致或扩大了自己的造成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因此,在公安不作为的情况下,委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以上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世界经济宏观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可以到当地法律援助党政机关援助申请司法援助。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须要制作《呈请不予立案计划书》,经县级负责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该局受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14、文书中盖章处,属于国家赔偿案子的,加盖赔偿义务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属于刑事赔偿复议该案的,加盖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行政赔偿决定书精选5篇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2-4)——行政赔偿决定书(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行政赔偿决定书×公行赔决字〔××××〕×号赔偿请求人:······(姓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请求······(具体赔偿要求)。
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查明的主要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明查明事实的证据)。
本机关认为:······(决定予以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
根据······(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决定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月××日(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一式二份,一份交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
制作与使用说明一、本文书是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申请予以审查后,作出予以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的文书。
二、赔偿请求人为自然人的,“赔偿请求人”填写姓名、出生日期和住所,有法定代理人的,增加填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增加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增加填写单位名称。
不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甲方(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
乙方(行政机关名称):
案件名称:(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
经查明,您(甲方)未涉及违反相关法规、规定、规章等,故本行政机关不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如下:
一、事实经过及理由
(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陈述,包括相关主要事实的说明和分析,以及为何不予以行政处罚的理由。
可以包括证据的引用和分析,对证据的调查取证情况进行陈述,以及甲方提供的辩解和解释等。
具体案件情况由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进行陈述,以确保行文准确、客观、公正)
二、法律依据
(根据案件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列明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证明甲方行为的合法性。
注意对法律法规的正确引用和解释,确保法律依据的准确性和威信)
三、决定
(根据事实及法律依据,明确决定结果,例如"本机关根据以上调
查和分析,经审慎研究,决定不予以行政处罚")
四、法律救济途径
(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告知甲方可以选择的法律救济途径,例如提
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时限等,以保障甲方权益)
五、附则
(根据具体情况,如有需要可以对案件处理的其他相关事宜进行说明,例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时间和地点等)
以上为本机关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请各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并合理行事,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甲方(当事人签字/单位盖章):乙方(行政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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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下面我给大家带来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供大家参考!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范文一赔偿请求人:刘伟,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1、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16号商店和库房),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2、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3、赔偿被拆建筑内货物853000元;4、电话安装费5000元;5、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6、精神伤害赔偿金20万元;7、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停业损失每月0xx 元;8、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5793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20xx年11月14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
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重精神伤害,并导致我失去了唯一的收入来源和精神寄托,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20xx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刘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海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经查:赔偿请求人刘伟在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
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
赔偿请求人刘伟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淀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机关认为: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不具强制力,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刘伟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故刘伟不具有提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2、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机关并非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刘伟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二月十五日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范文二申请人:文道才,男,68岁。
身份证号码:4324210。
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北极宫村8组,系常德市武陵区个体工商户经营业主,原道才饮食店负责人。
申请人文道才于20xx年1月17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要求武陵区人民政府赔偿给申请人所造成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近20xx年共90万元,造成经营自主权即经营场地灭失的相应赔偿金、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近20xx年从未间断的上诉、投诉、控告、检举、维权等所花费其他损失36300元。
申请人文道才认为:1、原常德市糕点厂属国营企业,是受原常德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1988年原常德市人民政府撤销升为地级市,武陵区人民政府继续行使其职权。
2、常德市糕点厂将过期临时建筑出租给申请人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且已经常德市规划局确认为违法;后又强令拆除申请人所租用门面。
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并造成了申请人经济损失。
3、申请人于1996年8月至今一直进行上访、投诉、控告、检举,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赔偿申请时效没有过期。
4、申请人提交了前期维权在交通、住宿、餐饮、误工等花费的书面证据材料。
经审查,1996年3月7日、8日,申请人文道才先后与原常德市糕点厂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租得门面用于经营餐馆。
1996年6月24日常德市城市规划局以临时门面已超过批准期限,市政府决定修建万琦天桥,该门面影响市政工程建设为由,向原常德市糕点厂下达了《临时建设掀起拆除通知书》([96]常城规监字第002号),要求原常德市糕点厂限期拆除该门面。
7月2日原常德市糕点厂书面通知申请人要求拆除门面,7月底该门面被拆除。
申请人认为原常德市糕点厂是受原常德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其将过期临时建筑出租给申请人,并强令申请人拆除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遂于20xx年1月17日申请行政赔偿。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及原常德市人民政府)并未曾授权委托原常德市糕点厂行使行政职权。
原常德市糕点厂也未对申请人违法行使具体行政行为。
原常德市糕点厂向申请人出租门面、要求申请人拆除门面等相关行为系民事行为,不属于行使行政职权。
二、申请人文道才的申请时效已经过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未能在时效期间内向本机关提交,因此,本案已经超出赔偿请求时效。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文道才的行政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申请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依法可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月二日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范文三赔偿请求人:周起喜,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1、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24号),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2、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3、精神伤害赔偿金700万元;4、 20xx年6月21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误工费每月5223、5793、6463元;5、 20xx年6月21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10500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20xx年6月21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
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重精神伤害,并导致我全家居无定所、无家可归,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20xx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周起喜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海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经查:赔偿请求人周起喜在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
20xx 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
赔偿请求人周起喜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淀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机关认为: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不具强制力,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周起喜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故周起喜不具有提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2、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机关并非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周起喜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