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海牙规则适用范围
四大国际公约不同点

3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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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 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 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 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 在此限。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 (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 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 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 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 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
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
责任限制的权利。
《汉堡规则》
同《维斯比规则》。
3
《鹿特丹规则 》
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 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 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 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 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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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
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管要理求船由舶承的运过人失自免己责证的明规无定过,失推并,定且否过失责任 则其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和延迟交 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关于
采用承运人完全过失责 任原则,并且废除了承 运人“管船过失”免责
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证明承
和“火灾过失”免责。
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
2
“自货物装上船舶开 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 一段时间”,或称 “钩至钩”原则。
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 于相同的地位。
《汉堡规则》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 制,从托运人把货物交 给承运人掌管之日起至 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收货 人为止,即通常所谓
3 “接到交”原则
《鹿特丹规则 》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区别

.1.公约的适用范围不同《海牙规则》适用于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维斯比规则》适用于两个国家港口之间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每一份提单,《汉堡规则》它不仅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2.提单的证据效力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该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根据这一规则,承运人有权提出反证,否定提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维斯比规则》规定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也就是说,在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提单对于善意的受让人来说则是最重证据。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不同《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的赔偿,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赔偿100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维斯比规则》规定将赔偿金额从原来的100英镑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为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条款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4.对货物的定义不同《海牙规则》对货物的定义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入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工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
《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首先,海牙规则规定了国际私法中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原则。
在跨国商务和国际贸易中,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海牙规则通过明确的规定,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避免了不同国家之间法律适用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海牙规则还规定了适用于国际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和原则,为跨国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海牙规则规定了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和裁判承认执行等具体内容。
在跨国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司法协助和裁判承认执行问题,海牙规则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司法协助程序和裁判承认执行原则,为跨国民事诉讼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
另外,海牙规则还规定了国际仲裁中的相关程序和原则。
在跨国商务和国际贸易中,仲裁是一种常见的争端解决方式,海牙规则为国际仲裁提供了明确的程序规定和相关原则,为跨国商务和国际贸易提供了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最后,海牙规则还规定了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司法管辖和裁判管
辖等具体内容。
在跨国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司法管辖和裁判管辖问题,海牙规则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司法管辖和裁判管辖原则,为跨国民事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的来说,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原则、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和裁判承认执行、国际仲裁中的相关程序和原则,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司法管辖和裁判管辖等多个方面。
海牙规则为跨国商务、国际贸易和国际民事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司法保障,对于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国际秩序和推动全球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案例分析海牙规则》课件

第一部分:通则和定义
深入剖析《海牙规则》通则和定义部分的要 点,为您呈现其重要概念及其解释。
第二部分:管辖权和适用法律
了解《海牙规则》管辖权和适用法律的规定, 以及规则对国际交易中争议解决的影响。
第三部分:证据和程序
探究《海牙规则》在涉及证据和程序方面的 规定,以及其对案件处理方式和流程的影响。
第四部分:民事程序的特殊规则
介绍《海牙规则》对民事程序的特殊规则, 为您阐明其在实际案件中的运用和效果。
案例分析
深入研究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其与《海牙规则》的关系和影响,通过分析过程及结论,揭示规则在实践 中的应用。
海牙规则的应用
在国际贸易中的应 用
探索《海牙规则》在国际贸 易中的应用,分析其对贸易 效率和权益保护的贡献。
在国际仲裁中的应 用
相关研究成果和文献
介绍与《海牙规则》相关的研究成果和重要文献,帮助您拓宽知识领域。海牙规则》的应用与案例分析,为您揭示其作用、内容 和重要性,以及在国际贸易和仲裁中的实际应用。让我们一起开启这段精彩 的学习之旅!
引言
海牙规则是国际商事领域中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本节将介绍其定义、作用和 意义,让您更加了解其背后的价值和应用。
海牙规则具体内容
剖析《海牙规则》在国际仲 裁中的作用,探讨其对争议 解决和仲裁效率的影响。
优缺点
评估《海牙规则》的优缺点, 帮助您全面了解规则的局限 性和未来发展方向。
结论
总结《海牙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探讨其在国际交易中的前景,并展望规则未来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相关法律法规和条约
提供与《海牙规则》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为您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参考。
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商事•【公布日期】1985.10.30•【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海牙正文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85年10月30日订于海牙)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选择规则,特订立以下条款:第一章公约的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公约确定适用于下列情况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分别在不同国家设有其营业所的当事人之间;(二)在其他所有情况下,涉及在不同国家法律之间进行选择。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一)经上法院强制执行或根据法律规定的买卖;(二)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本公约却适用于根据单据进行的买卖;(三)购供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但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货物是为任何这种用途而购置的不在此列。
第三条就本公约而言,货物包括:(一)各种船舶、气垫船和航空器;(二)电力。
第四条一、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买卖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承担提供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二、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系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不应视为买卖合同。
第五条本公约不确定下列问题的法律适用:(一)当事人行为能力或因当事人之无能力而引起合同无效的后果;(二)代理人是否能约束本人或某一机构是否能约束某一公司或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三)所有权的转移,但第十二条特别提及的问题受本公约适用于合同的法律的支配;(四)买卖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所发生的效力;(五)仲裁协议或法院选择协议,即使这种协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
第六条根据本公约所确定的法律不管其是否为缔约国的法律,均应予适用。
第二章适用的法律第一节适用法律的确定第七条一、货物买卖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选择法律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为合同条款和具体案情总的情况所显示。
(完整版)海牙规则适用范围

对《海牙规则》适用范围的认识张倩倩2220122466海商法一班对《海牙规则》适用范围的认识摘要:《海牙规则》(Hague Rules)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主要规定了承运人、运输合同、货物、船舶和货物运输的定义,提单的签发、内容和证据效力;采纳《哈特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和最大限度的权利;规定了货物损失通知与诉讼时效以及适用范围等内容。
本文仅就其适用范围进行理解分析。
关键词:海牙规则适用范围货物运输《海牙规则》,全称为《关于同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立法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早期,作为最大货主的美国于1893年通过了《哈特法》(Harter Act),这部法律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对免责的限制。
《哈特法》的这种规定对航运界产生重大影响,并为之后的立法所接受。
1924年,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即以此为基础,通过了《关于同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简称《海牙规则》(Hague Rules ,H.R.)。
我国并未参加该公约,但其中有关承运人责任与免责的规定基本被《海商法》吸收。
《海牙规则》仅就与提单有关的一些关键性问题作了规定,而未过多地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产生的问题。
实质性的条文共10条,主要涉及提单的签发、内容和证据效力,承运人、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货物损失通知与诉讼时效以及适用范围。
本文仅限针对《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
规则中与适用范围相关的条款分别为第1、5、6、10条。
下面就这四条规定深入认识。
一、定义条款《海牙规则》第1条对公约涉及的各种概念进行了界定,如承运人、运输合同、货物、船舶等。
根据第1条的规定,承运人(carrier)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者承租人。
中国 海牙规则

中国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取证的一项规定。
它源于1905年签订的《海牙证据取证公约》(H ague Evidence Convention),我国于1997年加入该公约。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公约成员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的司法取证文书,简化跨国取证程序。
2. 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通过宣誓或声明的方式提供证据,避免繁琐的公证和认证程序。
3. 规定了取证请求的格式、送达方式、翻译要求等细节问题。
在我国,海牙规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至282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通过加入海牙规则,我国致力于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便利化,降低跨境诉讼的成本。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这三个公约都是调整班轮运输(海运)的国际公约。
他们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在国际班轮运输中,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以及承担责任的期间和免责事项、责任限额;托运人的责任、义务以及托运人索赔的期限等等。
一、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ju:n?f?ke???n/ n. 统一,联合,一致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
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
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
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
海牙规则的特点是:①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②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③未考虑集装箱运输形式的需要制定海牙规则时,集装箱运输方式尚未出现。
④赔偿责任限额过低⑤诉讼时效太短一年《海牙规则》共十六条,其中第一至第十条是实质性条款,第十一至第十六条是程序性条款,主要是有关公约的批准、加入和修改程序性条款。
实质性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所谓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就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对此《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当而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该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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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
《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其使用范围,主要规定在第10条,即“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shall apply to all bills of lading issued in any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将该条款译为中文后通用译法为:本公约各项规定,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对此可能引发两种理解。
一种是:本公约各项规定,仅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对于在非缔约国签发的提单,不予适用。
另一种是,本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但并不排除对于在非缔约国签发的提单适用的可能性。
这两种理解的差异在于第一种理解会限制公约的适用,将其限于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对于在非缔约国签发的提单无论如何也得不到适用。
即便提单上注明适用,但由于该提单不在缔约国内签发,也不能适用。
相反,第二种理解会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其不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而且对在非缔约国签发的提单适用公约留下余地。
由于《海牙规则》缔结较早,现己经无从获取缔结当时的谈判记录、草案、会议记录等补充资料,只能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条约应就其用语按照上下文并参照其目的和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予以解释。
首先,条约的用语应结合上下文推定具有通常的意义。
与第10条相关的条款有第5条和第6条,即“本规则中的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契约,但如由租船契约的船舶签发的提单,则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和“对于非普通贸易的一般商业货物运输,如由于货物性质、状况或者运输环境所需,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可就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对船舶适航和管理货物的责任等,自由达成协议,但以不签发提单为条件,并将这种协议的条款载入不得流通的单证之中。
”这两个条款也都是关于《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的。
结合第5条和第6条,进一步探宄第10条在上下文中产生的自然和通常的意义,仍然不能得出《海牙规则》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这样一个特殊的含义。
相反,这两条都从不同角度强调了《海牙规则》对于提单的适用性。
其次,条约用语的通常含义应全面考察条约的宗旨和目的后得出。
《海牙规则》的目的和宗旨是统一和明确承运人应承担的最低责任和义务,减少法律冲突,保证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的顺利进行。
为此,《海牙规则》要求缔约国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实施公约,公约对于缔约国而言,具有强制性。
对于非缔约国而言,尽管不具有强制性,但考虑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公约也希望扩大其影响力,能够在非缔约国范围内得到任意性的适用。
因此,如果将第10 条解释为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这种解释会人为地缩小《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有违其目的和宗旨的。
最后,善意的原则来源于“约定必须遵守”。
第10条明确了对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必须适用《海牙规则》,这是强制性的,是必须遵守的,不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改变,也不由当事人选择了适用其他法律而受到影响。
同时,这种理解和解释也符合《海牙规则》英文本第10条中“shall”的原意。
进一步从英文本第10条的措辞来看,英文本来用的是“shall apply to”,其含义是“应当适用”,而没有“仅适用”的意思。
如果指的是“仅适用”,那么,其英文本就应该是“shall only apply to”。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1924年《海牙规则》制定后,1968年国际社会通过的《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中,对原有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其中,对第10条修改为3款,第1款为:本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两个不同国家港口之间运输货物的每一提单,如果:1、提单是在一个缔约国签发;2、或者货物是从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3、或者提单中所载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契约规定,本契
约需受本公约各项规定或者给予这些规定以法律效力的任一国家立法的约束,而不论船舶、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关系人的国籍如何。
第2款为每一缔约国都应将本公约各项规定适用于上述提单。
第3款为本条规定不应妨碍缔约国将本公约适用于未在前述各款中列举的提单。
第1款旨在扩大公约在缔约国的适用范围,第2款旨在强调公约在缔约国的强制适用性,第 3 款为公约在缔约国的进一步扩大适用留下余地。
可以看出,《海牙规则》并不希望使自己成为一个封闭体,并不希望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而是努力试图扩大其适用范围。
因此,按照条约解释的一般原则和《海牙规则》的英文本措辞,笔者认为,《海牙规则》第10条的原旨是:本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
对《海牙规则》第10条应做扩大解释,而不是做限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