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乡镇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乡镇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乡镇扫黑除恶工作制度一、联席会议制度乡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有关问题,遇到重大问题随时研究解决。
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召开专题会议,推动解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日常工作问题。
各村(社区)、相关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情况、明确重点、研究安排阶段性工作。
二、信息报送制度三、考核考评制度乡党委、政府将扫黑除恶工作纳入综治及平安建设考核体系进行考核,落实奖惩制度。
对各村(社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展情况适时通报、点评、排名、考评。
综合运用表彰奖励、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综治手段推动工作,对因工作不细致,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涉黑涉恶案(事)件高发,问题突出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并迫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重点疑难案件会商协调制度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成立乡疑难案件协调小组,由派出所所长任组长,综治办、司法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会商、研判、共同协调处理。
2.明确会商协调范围、确保工作实效。
对各级督办案件、涉及群体事件、案情复杂且有争议的重大案件、提请刑事复议、复核以及国家赔偿的疑难案件、舆情敏感案件5种刑事案件共同会商;明确行政案件4种情形必须会商,即对公民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对案件处理存在较大分歧的;其他需要会商的重大疑难案件。
3.明确会商协调纪律、严格保密制度。
严格执行三必须会商纪律,即提请会商单位必须对提请会商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会商人员必须客观、公正、独立地发表意见,参加案件集体会商及列席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会商过程及会商意见。
五、责任追究制度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乡扫黑除恶成员单位负责人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023年乡镇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方案

2023年乡镇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标乡镇是地方治理的基层单位,扫黑除恶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工作。
2023年,乡镇将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清除黑恶势力,彻底净化社会环境,实现乡镇社会安全和谐稳定,构建良好治理格局。
本方案旨在明确乡镇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基本思路、目标任务、组织架构和工作措施,确保工作有序展开,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工作思路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扫黑除恶工作,形成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局面。
2.坚持政府主导。
乡镇政府要担负起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的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统一指挥调控。
3.坚持法治思维。
依法治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保证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性,构筑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1.全面摧毁黑恶势力。
通过侦查、打击、惩处等手段,全面清除乡镇境内的黑恶势力组织和个人,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百姓的恐惧感。
2.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乡镇扫黑除恶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和权责,强化工作指导、监督和反馈机制,形成高效的工作运行体系。
3.提升群众安全感。
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进一步提升乡镇社会安全感和幸福感。
四、工作组织1.成立乡镇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推进工作。
2.设立扫黑除恶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协调各方资源、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活动。
3.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行动组,开展实地调研和专项行动,精确摸清、击溃黑恶势力。
五、工作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开展扫黑除恶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禁毒知识,提高群众的法治观念和防范意识。
2.建立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
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工作组织等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得社会治安信息,快速反应和处置相关事件。
镇2024年重点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镇2024年重点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嘿,各位,我要分享的是一份专为2024年打造的“重点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咱们直接进入主题,别整那些虚头巴脑的过渡,直接干!一、总体目标咱们这方案的核心目标就是:彻底铲除黑恶势力在重点领域的生存土壤,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满,幸福感爆棚。
二、重点领域1.房地产领域:严厉打击捂盘惜售、恶意炒房、暴力拆迁等违法行为。
2.建筑工程领域:严惩串通投标、强揽工程、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恶劣行径。
3.金融领域:严打非法集资、高利转贷、恶意逃废债等金融犯罪。
4.市场监管领域:严惩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
5.网络空间: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犯罪。
三、工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合力。
2.落实责任追究:对涉及黑恶势力的案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3.深入排查线索:广泛收集线索,鼓励群众举报,确保线索来源渠道畅通。
4.依法严厉打击:对排查出的黑恶势力,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形成震慑。
5.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扫黑除恶的政策措施,提高群众知晓率。
6.完善监管机制:针对重点领域,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四、具体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阶段(2024年1月-3月):全面排查重点领域,梳理黑恶势力线索。
2.严厉打击阶段(2024年4月-9月):对排查出的黑恶势力进行集中打击,形成高压态势。
五、预期成效1.黑恶势力得到有效整治,重点领域治安环境明显改善。
2.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显著提高。
3.社会风气得到净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弘扬。
六、注意事项1.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扫黑除恶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3.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位,扫黑除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咱们要发扬钉钉子精神,一锤接着一锤敲,一仗接着一仗打,坚决打赢这场硬仗,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加幸福、安宁的生活!加油!注意事项:1.避免走过场,别让扫黑除恶成了“一阵风”。
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工作制度

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工作制度一、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一)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在镇委直接领导下,由镇综治办牵头,负责组织部署和统筹协调全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督办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向镇委镇政府提供决策意见建议。
打击整治工作由河唇派出所牵头,负责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研判核查、侦查打击、检查汇总和收网行动等工作,及时梳理和移交有关“保护伞”线索。
反腐执纪工作由镇纪委牵头,负责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和反馈机制,对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进行执纪监督、巡视巡察和执纪审查等工作,查处涉黑恶“关系网”“保护伞”等。
基层建设工作由镇组织室牵头,负责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将扫黑除恶考核结果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宣传发动工作由镇党政办牵头,负责正面宣传,舆论引导,动员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斗争等工作。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的职责,由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并细化实施。
(二)办公室职责任务1.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湛江市委、市政府、廉江市委、市政府和镇委镇政府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方针政策,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提出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2.研究分析本地扫黑除恶工作形势,评估研判涉黑涉恶情报线索,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3.检查督导各村(社区)、各部门切实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措施,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社区)、各单位进行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整治整改,视情提请镇综治委实施综治政策工具,以加大督导整治力度。
镇综治办将专项斗争工作纳入综治考核内容。
4.根据工作安排,及时分析总结全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5.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活动,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
总结推广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镇委、镇政府和领导决策服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十二项)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十二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高效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扫黑除恶宣传教育制度1.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扫黑除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首要工作, 领导要高度重视, 采取得力措施,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2.着重宣传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大力宣传专项斗争的积极意义, 内容要丰富、语言要简练、格式要大方、形式要多样, 要突出重点, 抓住要点。
3、宣传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要深入基层、深入工地、深入到角角落落, 达到家户喻晓、人人皆知、耳熟能详;宣传要起到对黑恶势力强大的威慑震慑效果。
4.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 组织学习扫黑除恶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熟知扫黑除恶相关内容和知识, 了解开展专项斗争的意义、目的, 积极配合并参与到专项斗争中来。
5.要不断拓宽宣传广度、增加宣传深度、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突出宣传效果。
6、重点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的宣传, 特别是做好施工方的宣传教育, 消除他们怕影响工程进度, 遇事想息事宁人,花点钱、解决事的消极思想。
二、协作协商通报联动制度1.各单位明确专职联络员, 负责涉黑涉恶线索排查, 水政监察支队、各县(区)水利局监察大队要在行政执法中善于发现、勇于发现黑恶线索, 在群众举报、揭发中发现线索, 在履职尽责中发现线索。
充分发挥有关单位(科室)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同作战,线索排查与职责职能相结合、有效打击与行政执法相结合, 各单位、各部门协调联动, 打防结合, 形成合力。
2.市水利局扫黑办、综治办负责具体业务, 并与各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联系, 相关科室单位应积极配合, 协作联动。
3.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决策部署等;定期通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分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题;对排查出来的重大涉黑涉恶线索进行讨论研究;研究讨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对策;研究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扫黑本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指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政府主导,各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针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展开的专项打击行动。
第三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治优势;(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三)坚持依法严惩,确保打击效果;(四)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齐抓共管;(五)坚持标本兼治,注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四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一)彻底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二)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三)彻底解决涉黑涉恶问题;(四)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第六条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
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任。
第七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工作措施第八条线索排查。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收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通过群众举报、部门移交、上级交办等多种途径,全面排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第九条打击整治。
对排查出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打击整治,确保打准打实。
第十条打伞破网。
对涉及黑恶势力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要深挖细查,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第十一条综合治理。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强化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第十二条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参与度,形成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第十三条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扫黑除恶各项工作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各项工作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扫黑除恶是指打击整治黑恶势力和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加强扫黑除恶工作,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相继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下面是扫黑除恶各项工作制度的一般内容,供参考。
一、组织工作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制度,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同时,要建立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宣传工作制度宣传工作是扫黑除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宣传工作制度,明确宣传的重点和对象。
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黑恶犯罪的危害性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结果,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三、线索报告工作制度线索报告是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环节。
建立健全线索报告制度,明确线索的受理、核查和处理程序。
要加强线索的搜集和甄别,确保线索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对于报告的线索要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依法保护线索提供者的隐私和安全。
四、办案工作制度办案工作是扫黑除恶工作的核心内容。
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明确办案的程序和要求。
要加强案件的侦查和取证工作,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案件办理。
对于涉及黑恶势力的案件,要加大力度侦破,确保案件的查处结果。
五、资金管理制度六、督查评估制度督查评估是扫黑除恶工作的督促和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督查评估制度,明确督查评估的程序和内容。
要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定期的督查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同时,要加强对工作过程和结果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法律保障制度法律保障是扫黑除恶工作的基础和保证。
建立健全法律保障制度,明确扫黑除恶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要加强法律的普及和宣传,提高扫黑除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同时,要加大对黑恶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上述仅是扫黑除恶各项工作制度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工作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制定。
扫黑除恶工作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打黑除恶工作制度

打黑除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打黑除恶工作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打黑除恶工作坚持除恶务尽、打早打小、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专群结合、横向联动、纵向打击的方针。
第四条打黑除恶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五条打黑除恶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责任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六条打黑除恶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机构第七条设立打黑除恶工作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研究解决打黑除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打黑除恶工作领导机构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
第九条公安机关是打黑除恶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打黑除恶工作。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打黑除恶工作。
第十一条打黑除恶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协作、联合行动等机制,形成合力。
三、线索举报与核查第十二条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并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打黑除恶工作领导机构应当设立举报中心,负责接收、登记、核查举报线索。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单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打黑除恶工作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对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打击与整治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毁灭证据。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审查起诉,确保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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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乡镇扫黑除恶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高效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协作协商通报联动制度为充分发挥有关单位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同作战,实行协作协商通报联动制度。
1.由乡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派出所、综治办负责具体业务,并与有关办公室、驻乡各有关站所进行联系,相关科室单位应积极配合,协作联动。
2.主要工作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决策部署等;定期通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分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题;对在侦办过程中的重大涉黑涉恶案件进行讨论研究;研究讨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对策;研究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3.每周五下午召开政法机关和专项工作组联络员会议,每半月召开政法机关和专项工作组组长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全乡综治专干联络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知调重大涉黑涉恶案件需要协调等情况,相关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以的建议。
二、科室领责挂点推进制度为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科室各明其联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罪问题,各职能单位从X年1月起到X年12月,结台自身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管职能,主动承担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受任务,全面排查掌握本系统、行业可能存在的黑恶势力,并全力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彻底扫除。
新村办、土管所:要重点摸排扫除在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随意吸打、威胁商户、业主的“砂霸”“水泥”类黑恶勢力,打击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串标围标行为。
集镇办:要重点摸排扫除盘在商变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款行案市强买强卖、戴诈勒素,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及暴力传销。
交通办:要重点摸排扫除在客运,货运,仓结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类黑恶妙力;寄生在车站码头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在交通工程建设中强揽工程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的黑恶势力。
综治办:要重点点摸排挑头闹访,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阵型”,“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段破坏社会秩序谋取不法利益的黑恶势力。
卫计办、卫生院:要重点摸排扫除寄生在医疗机构等场所强买强卖,蔽诈勒索的黑恶势力;重点摸排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医疗纠纷,“职业医闹”等破坏社会秩序的黑恶势力新村办:要重点摸排扫除在国土资源管理领域,雇器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煽动闹事、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濫采随意殴打群众及闹事的黑恶势力。
农林水办:要重点摸排扫除在农业、林业、水利建设行业,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滥开滥采随意殴打群众及闹事的黑恶势力。
其他综治成员:责任单位根据挂村、扶贫等工作结合进行督导相关村扫黑除恶工作。
三、涉黑涉恶犯里线索管理制度1.线索收集。
派出所、各级村、综治办应当全面收集本辖区内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收集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渠道包括:群众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举报、媒体报道、曝光;犯罪嫌疑人自首;督查察成查办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上级机关批转交办;领导批办;相关单位或部门执法执纪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2.线索转办。
对收集的线索,各单位要建立《涉黑涉恶线索登记册》和《涉黑涉恶线索台账》,对收集所有线索当日统一登记,逐一填写呈阅单,1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处理意见,次日内转办,3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各单位要指定名案件线索管理专员,负责与线索转办单位和本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
3.线索移送。
相关部门在执法执纪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关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由各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线索移送函》及有关证据、证明材料复印件、涉案款物或清单,按照职责权限移送本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派出所。
派出所在查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注重发现其背后的腐败问题线索,3个工作日内及时通报,防止就案办案、就事论事。
发现有涉黑涉恶党员干部、黑恶势力力“保护伞”或涉黑涉恶案件背后的腐败问题有效线索,在3个工作日内《间题线索移送函》及有关证据、证明村料复印件、涉案款物或单一并移送执纪监察组。
4.线索反馈。
受理问题线索的机关将就线索处理与移送机关充分沟通,线索处理结束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至本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线索移送单位,因索重大,复杂不能按时书面反的,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书面报请延长反馈时间,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质时对案件线素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每周汇总、核对间题线索及处置情况。
5.线索报送。
线索管理实行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合账定期汇总核对、全程签名备查制度。
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涉黑涉恶线素、“保护伞”及工作台账每周五向区扫黑办报送一次,并注明处置进展。
按照涉黑线索上提一级、涉恶线索由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自行处置的原则,需要上提一级的线素报材料,不需要提级上报的只报台账。
6.线索交流。
综治办建立由纪委、组织办、宣传办、派出所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业务例会制度,每周定期集中交流疑难業件线索索,决定线素的查处单位查处方式,并报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后,分转相关单位组织查办证据确凿的线索,受理线索单位可边查边办,报区扫黑办备案。
7.线索责任追究。
对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向涉業人员通风报信;压、嗬、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领导批准,向其他他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因移交不及时致使案件线索漏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子相应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回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应当遵守以下回避制度。
1.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料护人,诉讼代理人面译人员,勘验人入的;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近亲,包括与工作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亲属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私下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3.工作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扫黑除恶办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4.乡扫黑办向区扫黑办报送并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工作人员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5.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乡扫黑办报送并由区扫黑办负责人决定;扫黑办负责人的回避,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人决定。
6.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扫黑办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2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扫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5日以内作出决定。
7.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日以内向扫黑办申请复议,扫黑办应当在收到复议中请后5日以内作出复议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8.在作出国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的扫黑办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作出回避决定后,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扫黑办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查工作。
9.被决定回避的扫黑办负责人、工作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公务活动是否有效,由有关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10.本办法下列概念的含义是:“近烟亲”,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期,“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
五、保密工作制度1.文件流转保密。
所有文件,特别是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失泄密事件,极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圆读和传达,不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新印和复印积密文件。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设施,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2.档案资料保密。
办公室的文书档案,统一由专人进行管理3.会议工作保密。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专项工作办公室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
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之前向外透露。
4.情报信息保密。
检举、揭发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或科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中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的有关事项;未公布的正在立案查处的重要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区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机关查办的涉外案件的决策、方案和案件材料,均为秘密级事项工作。
信访举报材料列入密级管理,个人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者复制、拍摄、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