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顺风(天津)消防设施检验测试维修保养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顺风(天津)消防设施检验测试维修保养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3.25•【字号】津价房地[2002]129号•【施行日期】200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顺风(天津)消防设施检验测试维修保养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129号)顺风(天津)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测试维修保养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将核定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在对外承揽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业务中,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是:(一)消防设施检验测试收费标准见附表;(二)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由你公司根据市场情况与委托人协商议定。
二、消防设施检验测试维修保养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你公司每年一月底前将收支情况报市物价局接收年检。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费。
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顺风(天津)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检验测试收费标准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系统:┏━━┯━━━━━━━━━━━━┯━━━━┯━━━━━━┯━━━┓┃序号│系统探测器数量或设备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元)│ 备注┃┠──┼────────────┼────┼──────┼───┨┃1│感温、感烟智能型探测器│个│20│┃┠──┼────────────┼────┼──────┼───┨┃2│感温、感烟普通型探测器│个│18│┃┠──┼────────────┼────┼──────┼───┨┃3│分离式光电感烟探测器│个│30│┃┠──┼────────────┼────┼──────┼───┨┃4│线型感温探测器│十米│8│┃┠──┼────────────┼────┼──────┼───┨┃5│手动报警按钮│个│10│┃┠──┼────────────┼────┼──────┼───┨┃6│联动设备点│点│50│┃┠──┼────────────┼────┼──────┼───┨┃7│联动控制器│控制回路│20│┃┠──┼────────────┼────┼──────┼───┨┃8│火灾报警控制器│台│1000│┃┠──┼────────────┼────┼──────┼───┨┃9│CRT│台│1000│┃┠──┼────────────┼────┼──────┼───┨┃10│区域显示器或重复显示器│台│300│┃┠──┼────────────┼────┼──────┼───┨┃11│防排烟、安全疏散检测│点│50│┃┗━━┷━━━━━━━━━━━━┷━━━━┷━━━━━━┷━━━┛二、卤代烷1211 1301 CO2灭火系统:┏━━┯━━━━━━━━━━━━━━━┯━━━━┯━━━━┯━━┓┃序号│设备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备注┃┃│││(元)│┃┠──┼───────────────┼────┼────┼──┨┃1│钢瓶│个│ 40│┃┠──┼───────────────┼────┼────┼──┨┃2│容器阀│个│ 10│┃┠──┼───────────────┼────┼────┼──┨┃3│液体单向阀│个│ 10│┃┠──┼───────────────┼────┼────┼──┨┃4│集流管│个│ 10│┃┠──┼───────────────┼────┼────┼──┨┃5│选择阀│个│ 20│┃┠──┼───────────────┼────┼────┼──┨┃6│钢瓶间启动装置│个│100│┃┠──┼───────────────┼────┼────┼──┨┃7│远控启动装置│个│100│┃┠──┼───────────────┼────┼────┼──┨┃8│保护区内警报装置│个│ 50│┃┠──┼───────────────┼────┼────┼──┨┃9│保护区外警报装置│个│ 50│┃┠──┼───────────────┼────┼────┼──┨┃10│气控管路│套│ 50│┃┠──┼───────────────┼────┼────┼──┨┃11│管网│套│ 30│┃┠──┼───────────────┼────┼────┼──┨┃12│喷嘴│个│ 10│┃┠──┼───────────────┼────┼────┼──┨┃13│1121贮存压力│个│ 20│┃┠──┼───────────────┼────┼────┼──┨┃14│二氧化碳称重│瓶│ 50│┃┠──┼───────────────┼────┼────┼──┨┃15│控制系统紧急启动和切断功能测试│功能│100│┃┠──┼───────────────┼────┼────┼──┨┃16│火灾探测器联动控制设备功能测试│功能│100│┃┠──┼───────────────┼────┼────┼──┨┃17│控制显示功能│功能│ 20│┃┗━━┷━━━━━━━━━━━━━━━┷━━━━┷━━━━┷━━┛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序号│设备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备注┃┃│││(元)│┃┠──┼──────────────┼────┼────┼──┨┃1│泵房(含控制柜、线路、水泵等)│套│1200│┃┠──┼──────────────┼────┼────┼──┨┃2│系统保护面积│100㎡│40│┃┗━━┷━━━━━━━━━━━━━━┷━━━━┷━━━━┷━━┛四、泡沫灭火系统:┏━━┯━━━━━━━━━━┯━━━━┯━━━━━━┯━━━┓┃序号│设备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元)│ 备注┃┠──┼──────────┼────┼──────┼───┨┃1│压力比例混合器│个│80│┃┠──┼──────────┼────┼──────┼───┨┃2│负压比例混合器│个│80│┃┠──┼──────────┼────┼──────┼───┨┃3│环泵式负压比例混合器│个│80│┃┠──┼──────────┼────┼──────┼───┨┃4│高倍数泡沫发生器│个│ 200│┃┠──┼──────────┼────┼──────┼───┨┃5│低倍数液上泡沫产生器│个│ 100│┃┠──┼──────────┼────┼──────┼───┨┃6│液下泡沫产生器│个│ 100│┃┠──┼──────────┼────┼──────┼───┨┃7│空气泡沫炮│个│ 150│┃┠──┼──────────┼────┼──────┼───┨┃8│泡沫喷头│个│10│┃┠──┼──────────┼────┼──────┼───┨┃9│过滤器│个│10│┃┠──┼──────────┼────┼──────┼───┨┃10│压力开关│个│20│┃┠──┼──────────┼────┼──────┼───┨┃11│电动阀(电磁阀)│个│20│┃┠──┼──────────┼────┼──────┼───┨┃12│排液阀│个│10│┃┠──┼──────────┼────┼──────┼───┨┃13│系统喷水试验│ 系统│ 100│┃┠──┼──────────┼────┼──────┼───┨┃14│系统发泡试验│ 系统│ 200│┃┗━━┷━━━━━━━━━━┷━━━━┷━━━━━━┷━━━┛五、消防供水系统:┏━━┯━━━━━━━━━━━━━━━━━━┯━━━━┯━━━━━━┯━━┓┃序号│设备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消防泵房(含控制柜、线路水泵等)│套│1200│┃┠──┼──────────────────┼────┼──────┼──┨┃2│消火栓(含静压测试、安装位置等)│个│50│┃┠──┼──────────────────┼────┼──────┼──┨┃3│消火栓按钮(启泵功能、信号显示、安装│个│10│┃┃│位置等)│││┃┠──┼──────────────────┼────┼──────┼──┨┃4│充实水柱测试│每支水枪│ 300│┃┠──┼──────────────────┼────┼──────┼──┨┃5│水泵接合器(泵组车加压)│个│ 500│┃┗━━┷━━━━━━━━━━━━━━━━━━┷━━━━┷━━━━━━┷━━┛注:以上收费标准只包括对系统功能的检测,不包括维修及设备更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机动车安全检测项目调修工时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0]599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机动车安全检测项目调修工时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0]5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9871f8e6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e7.png)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机动车安全检测项目调修工时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机动车安全检测项目调修工时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0]599号)天津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你协会《关于申请认定〈天津市机动车安全检测项目调修工时收费标准〉的请示》(津车检协(2000)002号)收悉。
鉴于当前我市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在车辆检测中强行收取调修费问题反映突出,为规范其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司机负担,经与汽车维修主管部门研究,现将机动车安全检测线调修工时及工时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机动车安全检测站的车辆调修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
没有经过汽车维修主管部门核准发证的,不得经营机动车调修业务。
任何单位不能利用检测线的垄断地位强行调试修理并收费。
二、要严格执行《天津市机动车安全检测站调修工时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实行按需调修、据实收费,如只做调整,应按实耗工时收费。
调修时应如实填写《机动车安全检测调修项目收费清单》(见附表二)。
三、在检测时本着真实、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规程检测,禁止弄虚作假,为收取调修费人为扩大调修范围,将合格车辆定为不合格。
四、你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经常组织各机动车检测站自查和互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各机动车检测站的检测收费标准、调修收费标准要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只收费不服务、强行服务并收费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此收费标准自2000年11月1日起试行一年,届时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津价费[2008]220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7]80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部署,现将我市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为社会提供服务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天津市2008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一)规定的收费项目执行(以下简称《收费目录》),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不得收费。
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须向市物价局申报,经审核批准或按照规定备案后方可执行。
市物价局对《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管理,并定期开展审验。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是收费单位的收费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收费凭税务登记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到相关地方税务机关领购税务发票。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津市场监管特〔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特〔2018〕54号各区局,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质量提升行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工作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组织开展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市场监管委将按照文件要求,年内适时开展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无损检测机构要学习总局文件精神,认真组织自查,特别是在资源条件方面是否持续满足核准规则的要求,同时,积极配合我市和其他省(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2018年5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特函〔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质量提升行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工作行为,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印发〈2018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的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要求如下:一、监督检查主要对象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的组织和监督检查重点(一)型式试验机构。
总局特种设备局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津价费[2000]636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津价费[2000]6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337220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e45ff49.png)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津价费[2000]636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市政府颁发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第3号令),经研究决定,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下称年审)工作于2000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进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及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津价费字[1996]第170号)开展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安排专职人员,建立工作机构,立即开展工作,确保年审工作顺利完成。
二、此次年审的时限和内容为各持证单位1999年度执行收费、资金管理、使用收费票证等管理规定的情况。
重点审验内容:(一)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二)收费单位是否及时领取、更换、变更、注销《收费许可证》;(三)临时性、一次性《收费许可证》是否及时收回;(四)有无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的行为;(五)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是否及时公告作废并补领新证;(六)收费单位的收费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有无坐收坐支行为。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是否按规定管理与使用,有无转借,代开等违规行为。
津价费字[1995]第105号
![津价费字[1995]第1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db86e300b4c2e3f572763ab.png)
特此通知。
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专业(工种)分类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专业(工种)分类表
A类:焊接工、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修理、厨师、管道工、工程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工、日用机电设备维修、电子线路焊装、电子元器件、电机电器电工器材、机械安装维修
C类:农业种植与采集、林业种植及林产品采集、水产养殖捕捞、畜牧、钻井与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开采、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建筑材料及非金属矿产品加工生产、药品生产与司售、日用轻化工产品生产、纺织针织、造纸及纸制品生产、粮油加工贮藏、商业经营、饮料酿造、公共事业、烟草加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人事局
5、教材、资料、《证书》工本费:教材、资料按定价或工本费收取。《证书》工本费按国家规定收取。
二、有关上述收费的单位与个人负担比例问题及收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局、人事局另行研究下达。
三、各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分别到市及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B类:服装及皮革制品加工、瓦木油漆工、食品加工与检验、锻造、电子计算机操作员、机床加工、钳工、冷作铆焊、计量测试分析、摄影、洗印、录像、放映、印刷工艺、仪器仪表精密设备维修、工程机械操作维修、道路桥梁码头养护及水利设施管理保护、船舶驾驶、煤焦煤气及煤制品生产、化工、电信、塑料橡胶制品、理发美容按摩、工艺美术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资格审查报名费:每人10元。
2、考核鉴定费:根据各专业(工种)考核复杂程度不同分别按以下标准收费:
初级工 中级工 高级工
A类专业(工种)90元 110元 140元
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165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鉴于原劳动部门承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已划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实际。
为适应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等收费行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精神。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和审查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时,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对非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自行商定。
二、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周期和审查周期,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审查,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和审查周期,增加检验、审查频次。
三、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肢解收费项目。
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有关规定,加强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原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浙劳办〔1992〕130号、〔92〕浙价费联75号、〔1992〕财综146号)中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规定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等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1996〕47号、〔1996〕财综27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有关区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279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有关区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2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da61bb2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31.png)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有关区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有关区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279号)有关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及市物价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6]312号)规定,经研究,现将规范外环线5公里以外有关区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区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及管理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6]312号)规定执行。
二、各有关区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为:(一)城镇普通商品住宅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建筑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65元。
(二)大型公建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计收。
其中:商贸、娱乐、旅游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20元;写字楼、高档公寓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15元;文化、教育、金融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10元。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工程内容包括自来水、燃气、污水、雨水、道路及其它。
单项不具备配套条件的,其建设工程费应予以剔除。
三、各有关区县可以根据上述收费标准,结合各自实际提出具体的执行意见,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上述各项收费的执行范围要严格限定在区、县城镇规划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农村楼房化建设、农民住房等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收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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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的通
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价费[2005]5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5.01.21
【实施日期】2005.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的通知
(津价费〔2005〕50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为了规范收费管理,现将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你局劳动安全检测检验费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合并为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
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锅炉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1993]第36号)、市劳动局《天津市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检验所收费标准(试行)》(津劳财字[1990]34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中的电梯起重设备检测检验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电梯起重设备检测检验费收费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