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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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和依据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保障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本合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制定。

第二条合同定义1. 建筑工程:指在土地上或其他相关无遮拦地面上,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的一系列施工活动。

2. 建筑工程施工:指按照已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的建筑工程实际施工活动。

第三条合同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维修等项目。

第四条施工单位1. 施工单位:指具备相应施工能力和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或合作社等。

2. 施工单位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并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第五条监理单位1. 监理单位:指根据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签订合同,负责对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验收的单位。

2. 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监理经验,并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第六条竣工验收1. 竣工验收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有关方面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和合规性进行检查认可的过程。

2. 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手续和交付使用。

第七条紧急变更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变更施工方案、工程进度或其他相关事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并书面确认。

第八条违约责任1. 若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迟延履约、质量不合格等。

2. 违约责任的金额和种类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双方应进行协商解决。

第九条合同变更和解除1. 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2.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不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工程内容和进度第十条工程内容1. 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

2. 工程内容根据设计文件确定,双方应共同确认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相应的调整。

(完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两篇)

(完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两篇)

(完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目的: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权益的保障,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统一遵循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本合同所列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1.2 依据:本合同的制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项目内容与承包方式第二条项目内容2.1 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范围、工程量清单、工程质量标准、工期、工程款支付时间等。

2.2 项目范围:详细列举项目所包含的各项工程及相应数量和质量要求。

2.3 工程量清单: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明确列举各项工程的工程量并注明工程计量单位。

第三章项目进展和工期第三条项目进展3.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保证施工进度。

3.2 建设单位有权对工程进展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要求与意见。

第四章施工质量和验收第四条施工质量4.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

4.2 建设单位有权随时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

第五章工程款支付第五条工程款支付方式5.1 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比例支付/按工程进度支付)。

5.2 工程款支付时间:根据施工进度及工程量的累计完成情况,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六条承包人违约责任6.1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按照工程延期的天数支付违约金。

6.2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赔偿建设单位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第七章争议解决方式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7.1 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合同执行中的争议。

7.2 若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 工程范围和内容本合同项下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具体工程范围和内容以附件一《工程量清单》为准。

2. 工程质量要求承包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达到发包方要求的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详见附件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3. 工程进度和工期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工期延误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工期安排详见附件三《工程进度计划表》。

4. 工程变更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工期、费用等调整,按照变更协议执行。

5. 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支付方式、时间节点、比例等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6. 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通知发包方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工程验收报告》。

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要求进行整改。

7. 保修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期限、范围、责任等详见附件四《工程保修协议》。

8. 违约责任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 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提交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0. 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注意,以上条款仅为示例,实际合同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和双方协商结果制定。

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建议由专业法律顾问进行审核,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正规范本(通用版)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正规范本(通用版)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引言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以及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通常包括内容:1. 合同的目的和范围合同应明确规定承包商将要承担的工程范围、工作内容和工期等。

此条款的目的是确保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一致,能够明确地识别出工程的范围和所需工作。

2. 建设工期和交付时间工期条款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时间框架和完成日期。

交付时间条款则规定了承包商需要在何时完成施工并将工程交付给业主。

这些条款对于合同履行的时间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3. 确定支付方式和费用本条款应明确双方关于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和方式。

通常情况下,合同价款将根据工程的进展和完成程度来支付。

此外,还需要规定变更工程的处理方式及费用的支付规定,以确保合同款项的公平支付。

4. 保证和担保责任施工合同通常要求承包商提供一定的保证和担保,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合同条款应规定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的保证期限,并明确由于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维修和修复责任。

5. 弃权和争议解决本条款规定了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来解决争议。

双方应明确规定解决争议的程序和方式,以保证争议能够公平、及时地解决。

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是根据工程的特殊性而制定的,以确保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特定工程的需求。

是一些常见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 施工规范和标准本条款规定了施工必须符合的规范和标准。

这些规范和标准可能来自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业主的特定要求。

通过明确规定施工规范和标准,可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 变更和解除合同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款规定了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变更和解除条款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需要时有条不紊地进行变更或解除。

3. 安全措施和责任本条款要求承包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工地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标准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标准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1. 本合同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建筑、土木、装修、安装、市政等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2. 本合同所称甲方,是指委托乙方进行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业主。

3. 本合同所称乙方,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商、施工单位或个人工程师。

4. 本合同所称监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鉴定的第三方机构。

5. 本合同所称设计,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

第二条合同的效力和变更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任何一方欲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的书面变更合同方可生效。

第三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技术要求1. 乙方需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并承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

2. 乙方应提供施工现场各项技术人员的相关证书和有效联系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施工工期和延期责任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完成工程建设,并承担按工期延误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 如乙方需延长施工工期,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延期施工。

第二章工程款支付与索赔第五条工程款支付方式1. 甲方在工程进展情况合理的前提下,按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2. 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进度款和质量保证金进行分期付款。

第六条进度款支付方式1. 进度款支付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尾款三个阶段。

2. 预付款为工程合同价款的15%,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3. 进度款为工程合同价款的65%,按工程进度的不同分为若干次支付,乙方应在每次支付前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报告。

4. 尾款为工程合同价款的20%,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提供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精选范本)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精选范本)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精选范本)范本: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一条合同的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在施工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合同的履行,并达到优质、高效、安全、环保的施工目标。

第二条项目范围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指定的项目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第三条价格和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2.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施工项目暂停或延迟,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第四条工期和违约责任1. 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具体工期】,甲方应按时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和材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施工延期,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五条质量保证乙方应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期。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出现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六条安全和环保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和环保法规,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如发生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问题,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七条变更和解除1. 任何一方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变更合同。

2. 任何一方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履行相应的解除程序。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争议解决途径为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解决。

第九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

施工合同范本 专用条款

施工合同范本 专用条款

施工合同范本专用条款一、一般约定1. 词语定义本合同文件及双方往来文件中所提及的“工程师”,是指[工程师具体姓名或工程师所属单位名称],其职责和权限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工期”是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的时间期限。

“竣工日期”是指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质量标准”是指工程应达到的国家或行业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如双方需要使用其他语言文字,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并提供相应的翻译服务。

3. 法律适用本合同受[法律法规具体名称]的约束。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 发包人权利和义务发包人有权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并组织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2. 承包人权利和义务承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施工,有权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工程质量报告等文件。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具体天数]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

发包人应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具体天数]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审查意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合同价款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合同价款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合同价款一、总则1.1 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甲方(以下简称“业主”)与乙方(以下简称“施工方”)就乙方承担甲方委托的施工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所签订的合同。

1.2 本合同的订立,旨在明确双方在工程价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3 本合同的内容包括甲方和乙方在工程价款方面的约定,以及其他与工程价款相关的条款。

二、合同价款的确定2.1 合同价款是指乙方承担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临时设施费、保险费、税费等。

2.2 合同价款的确定依据为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

2.3 工程量清单是指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位、工程量等内容的清单。

2.4 工程造价是指根据工程量清单和相应的单价计算出的工程总费用。

2.5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向甲方报价,并提供详细的报价明细表。

2.6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报价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对报价进行审核,并在约定时间内向乙方反馈审核结果。

2.7 如果甲方对乙方的报价有异议,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后重新提交报价。

2.8 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进行价款结算。

三、合同价款的支付3.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2 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可以采取预付、进度付款、竣工付款等方式。

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3 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时间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

具体支付时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4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票。

3.5 甲方应在支付合同价款的同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3.6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和退还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

四、合同价款的调整4.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工程量增减、工程变更、政策调整等因素,可能导致合同价款的变动,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价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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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本专用条款为本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当以下内容与合同通用条款存在任何不一致时,均以本专用条款为准。

本专用条款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合同主体的定义说明;第二部分为对通用条款的部分调整与修订;第三部分为对通用条款的补充说明;第四部分为增加条款;第五部分为附表。

一、定义1.1 发包人(甲方):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即本项目业主),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2 主承包人(乙方):指本项目中已获发包人(业主)接受,并与发包人(业主)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同时按合同约定对工程负有管理、协调及配合其他承包人工作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本项目结构施工单位即为本项目主承包人(即总承包人)。

1.3 承包人(乙方):指本合同中由发包人指定或由主承包人提供已获发包人接受,并与发包人或主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工程及受主承包人管理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4本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中描述的承包人的责任、权利及义务仍然适应于本项目主承包人(总承包人)即结构施工单位。

二、通用条款修订内容2.1 第1.3.3(1)条: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最新的标准、规范的要求。

2.2第2.2.2(16)条: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承包人人员的相关劳动法,包括有关他们的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法律,且必须与所雇佣的雇员(工人)签定符合政府规定的劳动合同及交纳相关劳动保险等,并应允许他们享有合法权利。

承包人应要求其雇员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包括有关工作安全的法律。

2.3 第2.3.1(4)条:主承包人需按合约约定免费向其他承包人提供使用现场施工用水用电(包括其它分包人的专业试水、及提供其他分包人试验、系统调试所需负荷等),包括合适的接驳点等。

但不包括其他承包人生活及办公用水用电。

2.4 第2.3.1(8)条:主承包人须负责保养及维修进入工地及工地内的道路,包括维修由于其他人使用道路所造成的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2.5 第2.3.1(10)条:主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形象规范,且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2.6 第3.2.1条:除非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分包给他人执行。

在未经发包人正式书面承诺前将合同内工程分包给他人均属违约,发包人可以执行本合同12.1款。

2.7 第4.2.2(4)条:在发包人代表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发包人代表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

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停工应由承包人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如因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产生的增加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增加费用的开始计算时间以发包人发出停工令或工地现场全面停工(局部停工不计)14天后(不包括第14天)开始计算,以两者较短时间为准,在此以内的任何停工费用不作补偿。

停工补偿费用仅包括因停工或复工而必须额外增加的合约外正常工序的费用、应发包人明确要求在计算正式停工时间之后留守现场的人员窝工费用、大型机械进退场费用(如因实际情况无法退场则补偿租赁费用)、无法拆除的周转材料的自然损坏或租赁费用。

但不包括承包人任何自有设备的摊销费用、劳务人员遣散费用、有条件退场的任何机械及周转材料的租赁费用、临时设施的费用、停工期间水电费用、承包人管理及财务费用、利润补偿等。

2.8 第4.2.3(3)条:承包人在4.2.3款第(2)项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提出报告。

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6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2.9第5.6条: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保持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

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10第5.8条:取消。

2.11 第8.1.1(1): 本合同价款由工程实体费用和开办费构成。

工程实体费用以工程量清单为计算依据;开办费为包干费用,除按照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外,均不予调整。

2.12 第11.1.3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并经发包人验收通过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验收证书。

2.13第11.2.1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56天内( 最迟不超过84天),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结算书内容须列明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每项变更的价款及暂定款所指的项目的实际价款,承包人并须提供前述价款的数量、单价及其组成、及其他一切相关文件。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他数据,承包人需加以配合提供。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及一切所需相关资料后,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结算期限,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且发包人审核决算的时间应不短于承包人准备决算的时间。

2.14第12.2.4(2)条:取消。

2.15第12.2.3条:索赔金额可在合同价款和付款证书中列为扣减额或增加额。

发包人有权按照本条款将索赔金额从付款证书确认的金额中冲销或扣除。

三、通用条款补充内容3.1 第1.1.1(7)条补充:若规范之间有所差异,以标准较高的规范为准。

若有矛盾时,则由发包人/监理单位/主承包人作出决定,承包人不得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要求。

3.2 第1.1.1(8)条补充:并包括由发包人/设计单位发出的与此等图纸相关的任何变更与修改图纸。

3.3 第1.1.3(1)开工日期补充:且发包人有权决定分批开工并分别确定开工日期。

3.4 第1.1.3(3)工期补充:1、工期为自开工日期始,至承包人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永久性工程,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和完成永久性工程后提供其他承包人协调、配合、服务,直至将该项分包工程(或整项总承包工程,视承包人的合同责任而定)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的时间。

2、承包人进场前所作的各项准备工作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工期。

3、主承包人在完成永久性工程后为其他承包人提供协调、配合、服务的时间不适用有关工期的处罚性规定,即此段工期不论比预料的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缩短或延长,发包人均不能以任何理由处罚主承包人,亦不会扣减或补偿主承包人因工期缩短或延长而节省或增加的任何开支,除非主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完成协调配合服务项目。

4、阶段工期:各阶段工期由发包人或主承包人在协议条款或中标通知书中确定。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主承包人有权根据主承包工程和各项分包工程工期目标和实际进度,适当调整本项分包工程的各阶段工期目标,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

3.5 第1.4条补充:1、当图纸或工程规范出现任何不一致时,承包人应于施工前最少七(7)天将不一致或分歧的情况向发包人/主承包人提出,并预留足够的时间供发包人/主承包人核对及回复。

发包人/主承包人将视工程实际情况向承包人发出指令。

对于所有的不一致,都应取较高要求者为准,承包人亦已被视为已包含该要求在分包合同总价内。

若发包人/主承包人发出指令取要求较低者,发包人/主承包人有权在分包合同总价中扣除两者差别的金额。

2、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优先使用图纸上标示的尺寸而不是自行度量。

在开始任何工程或订购任何材料之前,承包人必须核实施工图纸和其他承包人已完工程的所有尺寸。

发生任何偏差,应立即通知发包人/主承包人。

3.6 第2.2.2(4)条补充:当接到发包人/主承包人的书面催促要求遵从某指令三(3)天内,承包人仍未能开始执行有关的工作(按工程实际情况不可能立即执行的除外),不论该指令属于合同范围内或合同外增加项目,发包人/主承包人可雇用第三人去执行该指令,一切由此引起的属于合同内变更的费用,可从应支付或将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当作债务向承包人追讨;如此笔费用属于合同外增加部分,则视为承包人应得款项由发包人/主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计算并加回合同总价,再按发包人主承包人与第三人协商的费用数额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项中扣除。

3.7 第2.2.2(6)条补充:任何丢失及损害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除非此等丢失及损害是由其他承包人造成的。

3.8 第 2.2.2条补充增加第(24)条:承包人必须服从现场主承包人(总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全面的安全管理、接受主承包人的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机械设备的使用及与其他承包人的协调配合等。

3.9 第 2.3.1(4)条补充:主承包人仅免费提供其他承包人施工用水用电,其他承包人的生活及办公用水用电费用由其自己承担。

3.10第2.3.1条补充增加第(11)条:主承包人(即总承包人)有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总包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该项管理确定为总包管理费。

管理的范围包括工地现场内所有的由主承包人自行分判的承包人以及由发包人直接分判的承包人;管理的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①对施工现场的全面安全管理并对现场安全负责、包括与现场其他承包人签定安全协议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配置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员、审核各项现场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检查特殊作业环境人员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安全技术费用专款专用、书面记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等、②对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培训及登记造册工作、③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④整个项目的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⑤协助发包人到政府部门办理各种招标及开工手续,及交纳相关各类政府规费,包括交易服务费、专家评标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合同印花税及其他政府规定的应由主承包人承担的费用。

以上工作内容所需要的费用均已包括在总包管理费用中且主承包人(总承包人)必须承担因其失责而引起的所有索偿。

主承包人将负责在与工程施工过程中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联络与沟通;接待与处理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公安执法等各项检查与监督,并负责办理关手续及批文;此等措施费用以及在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联络等费用均已在总包管理费中综合考虑。

总包管理费相应工作的开始日期为本项目正式开工日期(即为土方开挖或桩基础工程中的时间较前者),结束日期为按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

无论实际工期如何变化,总包管理费不予调整。

3.11 第4.1.4条补充:1、承包人应将每月支付其主要材料(如钢筋、砼、等)供应商、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商及主要劳务分包商的付款计划报发包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应严格按此计划执行。

如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将全部或部分工程款直接背书于材料供应商、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商及主要劳务分包商或要求承包人提前将支付给以上单位的支票交发包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包人支付当月工程款,承包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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