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
论总量控制中的排污收费制度及排污权交易制度

构 。对企业造成的污染只要缴纳排 污费或罚款就不再过问 ;③
- 些 财政 困 难 的地 方 ,仍 然 存 在 默 许 甚 至 鼓 励 企 业 排 污 的 现 象 。其 次 。环 境 标 准 也难 以 实 现 污 染 总 量 控 制 。 目前 我 国 实 行 的 多 数 环境 标 准 普遍 偏低 ,而 相 当 一部 分 又 是 浓 度 标 准 ,这 就 使 现 有环 境 标 准 对 污染 总 量 的 控 制 效果 十 分 有 限 。 排 污 权 交 易 是 指 在一 定 的 区域 内 。在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不 超 过允 许 排 放 量 的 前 提 下 .内部 各 污 染 源 之 间 通 过 货 币 交 换 的 方 式 相 互 调 剂 排 污 量 ,从 而 达 到 减 少 排 污 量 、 保 护 环 境 的 目的 。
排 污 权 交 易 制度 与 排 污 收 费 制度 都 是 基 于 市 场 的 环境 管 理
下三个问题 : 排污企业 宁愿 缴纳排污费 ,一些排污大户甚至 ① 在资金预算 中。就专门列支了排污费和超标排污罚款支出 ;②
一
些地 方 环 保 部 门 ,尤其 是基 层 环 保部 门 演 变 成 排 污 费 征 收 机
制 度 。从 污 染 源 的角 度 而 言 ,无 论是 排 污 权 价 格 。还是 收费 价 格 。都 相 当 于 污 染 控 制 的 边 际 成 本 。 只 要排 污 费 规定 得 合 理 , 其 对 排 污 源 的经 济 刺 激 作 用 与排 污权 交 易 基 本 相 同 。但 它们 在 设 计 上 存 在 明 显 的 区别 。排 污 权 交 易 是 由 政 府 确 定 总 排 放 水 平 , 由市 场 确定 排 污 价 格 ;而排 污收 费 则 是 由政府 确定 排 污 价 格 . 由市 场决 定 总 排 放 水 平 。 总 量 控 制包 括 环 境 容 量 总量 控制 和 环 境 目标 总 量控 制 。是 排 污 权 交 易 的前 提 。总 量 控 制将 管理 的地 域 或 空 间 ( 如行 政 例 区 、流 域 、 环境 功 能 区等 )作 为一 个 整 体 。根 据 要 实现 的环 境 质 量 目标 。 确定 该 地 域 或 空 间一 定 时 间 内 可 容 纳 的污 染 物 总 量 。采 取措 施 使 得 所 有 污 染 源排 人 这 一 地 域 或 空 间 内 的污 染 物 总 量 不 超过 可 容 纳 的 污 染 物 总量 ,保 证 实 现 环境 质 量 目标 。 排 污 收 费 制 度 无 法 实 现对 污染 物 排 放 总 量 的 控 制 。 目前 。 由于 我 国排 污 费 征 收 标 准 和 超标 排 污 处 罚 标 准 严 重 偏低 ,环 保 部 门其 他 手 段 缺 乏 ,而 且 力度 微 弱 ,客 观 上 造成 “ 费 即可 排 付 污 ” 的不 合 理 状 况 。 目前 “ 费 即排 污 ” 的 污 染 控 制办 法 .更 付 多 是 依 靠 政 府 行 为 来 推动 环 境 保 护 。排 污 费 由政 府 强 制 征 收 . 排 污许 可 证 由政 府 授 予 ,超 标 排 污 由政府 处罚 ,大 部 分 污 水 是 否 执 行 环保 政 策 过 多 地 依 靠 行政手段 的被动监督. 由此 造 成 企业 缺 乏 珍 惜 环 境 的 内 在 压
排污权交易概述

排污权交易概述目录1排污权交易基本原理 (1)2排污权交易的优点 (3)3 排污权交易市场分析 (6)3.1排污权一级市场 (6)3.2排污权二级市场 (7)3.3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对比分析 (8)3.4我国火电厂的排污权获取方式 (9)4影响排污权交易价格的因素分析 (10)4.1完全竞争市场下的价格决定 (11)4.2不完全竞争市场下的价格影响因素 (12)5排污权交易模式 (15)5.1基准—信用模式 (15)5.2总量—许可证交易模式 (15)5.3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16)1排污权交易基本原理排污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排污者被许可排污的权利(简称排污权利);二是排污者被许可或拥有的排污份额。
本报告所研究的排污权是指第二层含义,即:排污者在环境保护监督部门分配的额度内,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力。
而排污权交易则是将排污权象商品一样交易。
开展排污权交易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排污总量控制。
只有实行了总量控制,才能明确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性,排污权交易才有可能发生。
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由政府确定一定区域内的环境质量标准,并据此评估确定该区域的环境容量,从而推算出该区域内最大的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它分割为若干数量的产权单位,政府按一定原则和方法将产权分配给排污者,排污者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决定买入或卖出排污权的数量,但在整个市场,可允许排放的数量没有增加。
假设企业A和企业B各拥有30吨的某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
由于采取了新的生产工艺,安装治理设施,在生产同样产量的情况下,A企业只排放20吨污染物,剩余10吨的排污权;企业B排放40吨,短缺10吨的排污权。
如果进行交易,企业A将剩余的10吨卖给企业B,此时排放总量仍然只有60吨。
通过排污权交易,环境容量资源得到了重新配置。
排污权交易过程的见图2-1:图2-1 排污权交易过程示意图设计排污权交易体系,必须考虑以下一些重要因素:一是系统的目标和基本特征,如:排污许可的物质基础、可使用排污权的内容、排污权交易的条件、排污权的法律依据以及如何选择参与者;二是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如:分配的标准,如何选择定价和拍卖方式;三是各种弹性选项,如:排污权储蓄和借贷等;四是如何组织排污权交易,是采用企业内部交易?还是通过中介商、交易所或者环境管理部门组织企业之间的交易;五是建立有效的排污监测系统,如绩效跟踪系统;六是激励排污企业遵守环境质量规定和不超标排污的措施,如惩罚和罚款制度的设计;七是排污权交易制度和其他环境政策的协调等问题。
排污收费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经济学意义对比分析

排污收费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经济学意义对比分析【摘要】排污收费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同时作为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本文从经济学的视角,对二者在经济学理论基础和产生效应上进行了对比分析,最终得出排污权交易在实行过程和产出上更具优势的结论。
【关键词】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经济,对比1、引言排污收费是指针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收取费用。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环境管理政策中控制污染物排放的两个重要经济手段,既有紧密的联系,又有一定程度的区别。
二者目的相同,但是具体实施过程中排污收费是由政府定价,市场确定总排放水平;而排污权交易则是由政府确定总排放量,市场确定价格。
2、排污收费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经济学意义对比分析2.1经济学理论基础排污收费制度是在“庇古税”的基础上进行改善发展而来的。
庇古建议应当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这就是“庇古税”的由来。
最优“庇古税”的确定是在企业边际损害成本与边际私人纯收益相等的情况下确定的,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很难获得企业的边际私人纯收益,所以现实中很难达到最优污染水平。
收费是征收庇古税的代替性解决办法,更具有实践性。
排污权交易制度则是在科斯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来。
科斯认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初始产权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和自愿协商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就可以通过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和经济组织的优化选择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排污权交易就是当事人进行协商的结果。
由此可见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为从污染源治理环境污染提供经济刺激。
排污收费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比较研究

时, 把排污权 交易制度作为实施总量控制 目标的主要手段来抓 , 具有重 要的理论 和实际意 义 。本文就 排污收 费制度与排污权交 易制度各方 面存在 的异 同 , 并指 出排污权交 易制 度存 在 的必要性 , 排污权交 易制度 讨论 把
作为一种过渡性措施加 以构建 , 缓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 , 实现人 与 自然的和谐发展 。
d v lp n n n i n n a p tc o n e i h amo iu e eo me t t e n ma d n t r . e eo me ta d e vr me t r e t n a d r a z t e h r n o s d v l p n w e n a au e o l o i l e e b n
Ke rs: l tndsh g e —l igpl t nd cag gtrd ; g ltnpr ci y wo d p l i i a ef s e n ; l i i hre ih t e l s i ef t n o uo cr e y v o uo s r a e ao i e o
c a g e s—lv ig s se a d p l t n d s h r e r h r d y tma ea ay e h refe e n y t m n ol i i a g i tt e s se r n lz d,t en c s i f ol t n d s h g g t r d y tm r y uo c g a h e e st o l i i a e r h a es s y p uo cr i t e ae
试论环境管理中排污权交易政策

试论环境管理中排污权交易政策现代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尤其是在工业领域,环境资源日益短缺,人们逐步开始关注如何利用有限的资金寻求低成本的污染控制手段,开展环境保护。
传统的污染控制手段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效果不是很明显,并且成本也相对较高,因此,国际社会在研究经济学的基础上,提出了采用市场激励机制来实现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标,排污权交易制度因此而兴起。
一、排污权交易的理论环境污染作为经济学中典型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仅靠市场机制是解决不了的,必须由政府管制和市场机制相结合,明晰排污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即排污权交易。
(一)排污权交易理论的形成在市场经济国家,最为主流的观念一般认为,环境问题是由于市场的负外部性而产生的。
经济学中著名的科斯定理可以概述为“资源产权,必须在市场中不断交易,即调整产权,才可能不断地使权力安排适应于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要求,即帕累托最优”。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依据就是来源于科斯定理,它把环境看作是一种需要选择使用的稀缺资源,将对环境容量的拥有权力视作为一种资源产权,直接引入市场,当环境容量的产权明晰,即排污许可证得以初始分配,环境容量的使用不再是零价格,其稀缺程度就将通过市场价格得以体现,通过市场的资源调配,实现帕累托最优。
(二) 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思想排污权交易思想的理论渊源来自“公地悲剧”理论、科斯定理、外部性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
排污权交易,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
这种排污权允许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它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兼有环境质量保障和成本效率的特点,成为总量控制目标下最具潜力的环境政策。
排污权交易实质上是一种利用市场来达到污染治理责任成本效率分配的机制,它具有高效率的污染治理成本、有效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易于社会公众参和环保、兼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有利于提高政府对环境状况进行宏观调控的功能。
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一、案例介绍位于长江三角洲的江苏省,经济发展迅速,用电需求量与日俱增,扩建、新建电厂的呼声越来越高。
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就是因苏州市用电需求缺口较大而兴建的重点发电工程。
由于公司需要扩建发电供热机组,因此每年将增加2000吨的二氧化硫排放量。
在建厂期间,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虽然安装了二氧化硫的脱硫装置,仍然还有1700吨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的缺口没有解决,导致工程项目建设一度停滞。
而南京的下关发电厂由于引进了先进的芬兰治理技术,使下关电厂每年排放的二氧化硫实际量比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总量指标减少了3000吨。
一个因扩建将造成排污量突破许可指标的上限,一个因脱硫成功实现了排污量指标剩余,面对两个不同地区的发电企业,经江苏省环保厅协调,通过排污权交易制度,两家企业最终达成了二氧化硫排污权的异地交易。
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每年从下关发电厂购买1700吨的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并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向下关发电厂支付170万元的交易费用。
两个公司通过排污权交易,在没有排污超标的前提下满足了各自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背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严峻的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都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随着节能减排和污染整治工作的推进,实行与时俱进的环境政策,采取浓度、总量和质量相结合的综合控制手段来进一步实现污染减排的任务。
现行的排污收费政策,实际执行中演变成“付费即可排污”的后果,无法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有效控制,环境质量难以改善。
惟有探索市场对环境资源的配置、保护机制,方是治本之道。
我国各地都相继出台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制度办法,如湖州市政府出台的《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杭州市出台的《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都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从而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工作步入正轨。
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背景: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早在7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践。
含义污染排污权交易是什么?理论界主要存在以下几个观点。
1.污染权交易观这种观点认为,排污权交易的内涵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拥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像股票一样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者。
污染者可以从政府或者拥有排污权的污染者手中购买这种权利,权利拥有者之间可以出售或相互转让污染权。
排污权交易有助于形成污染水平低、生产效率高的合理经济格局,降低成本,使环境质量伴随着经济增长而改善。
这种观点指出了交易的意义,设计了交易方式,提出了交易主体,指出了政府主体身份的特殊性,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但是,这种观点的“污染权交易”、“污染者”、“污染权”的提法有欠妥当。
2.经济手段观这种观点认为,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刺激手段,排污权卖方把自己减少排污而剩余的排污权出售给买方而获得经济回报。
其中,卖方获得的回报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
这种观点指出了排污权交易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刺激性,阐述了排污权交易的基本特点,认为排污权交易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这些都是值得借鉴的。
但是,该观点忽视了排污权交易作为环境保护手段的本质特征及其环境容量资源的物权属性。
3.市场机制控制观这种观点认为,排污权交易是指管制当局制定总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排污许可可以在市场上买卖。
该手段的实质是运用市场机制对污染物进行控制、管理。
它把环境保护问题、排污权交易同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案例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

无论是通过使用清洁燃料,还是借助于安装污染控制设备,
只要排污削减额超过了政府规定的数目,企业就可以将富余 的许可证出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取利润
中国太原的排污权交易
山西省省会太原是一个重工业城市,也是污染严重的 城市。山西省是我国煤炭和钢铁工业的重镇,国有企 业占工业产值的70%,2002年太原每天二氧化硫聚集 量为0.2mg/m3,是我国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三倍。美 国哈佛大学国际发展中心对山西省的一项研究估计, 如果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太原每年可以避免408个人 到1,886人的非正常死亡,这相当于每年节省人民币 9.25亿-43亿元。
荷兰利用排污费政策控制水污染
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之中,荷兰在运用排 污费政策控制水污染方面拥有丰富的成功经验。1969 年,荷兰河流水域中有机水污染物的含量非常之高, 从生物学角度来看,许多河流已变成死亡之河。此时, 该国工业企业及家庭的污水排放总量达40,000,000人口 当量(表示为PE,即在一个普通荷兰家庭中,平均每 人每年向下水道及河流中排放的有机污染物数量), 同时,工业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也达到了危险 水平。
法学院学生购买并持有排污权
法学院学生与商业巨人竞买排污权。星期一,在芝
加哥交易所,来自7所法学院的学生与电力公司的 代表竞买政府发行的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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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监督实行环境标准的费用
监督实行环境标准,意味着运用行政或法律 的手段直接控制经济当事人的行为
征收排污费,只是运用经济手段改变了经济 当事人面临的外部环境
征收排污费从总体上控制环境污染的程度, 与监督执行环境标准时逐个企业地确认其污 染程度相比,所需要的交易成本应该是比较 低的
v 排污收费-最优庇古税的数学推导
NSB:社会净效益;EC: 外部成本;NPB: 私人净效益;C: 私人成本;p: 产品价 格;SC:社会成本
第九章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
最优排污费率的确定
污染治理成本
污染治理成本是厂家通过投资购买和安装处理污染物的设备, 减少对外界的污染排放所花费的成本。
厂商面临三种选择的决策分析
第九章排污收费和排污 权交易
2020/12/9
第九章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
第一节 排污收费 第二节 排污权交易
第九章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
第一节排污收费
v 排污收费的理论基础 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排污者应当承担治理污 染源、消除环境污染、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费用。
社会边际成本
(包括边际污染成本)
私人边际成本
t = MAC= MEC
第九章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
最优排污费率的数学推导
令QC 为污染控制下的产值,QN 为无污染控制时的 产值。
那么: QC=QN-TAC
式中:TAC—总控制成本
令有污染控制情况下环境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为EC, 无污染发生情况下环境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为EN。
那么:EC=EN-TEC
第九章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
先前理论的局限:通过影响私人的成本收益, 控制生产规模来达到控制污染水平的效果,厂
商面临单一的选择。
理论的改进:厂商可以扩大生产规模,并通 过自己治污,只要MAC<t, 来达到有效的污染 排放水平。
此时,最优排污费率为:应当根据 MAC 线 与 MEC 线的交点W* 来确定。
即 -MAC=MEC
如果征收的排污费(t),可以满足社会纯收益最大 化,即总成本最小化的条件,
则: t=MEC
第九章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
排污收费作用
排污收费作用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降低达标费用 排污收费能以较少得费用达到排污标准
排污费与单纯管理手段比较
第九章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
费用比较
排污标准情况如下: 总治理成本=OAQ2+OBQ2+OCQ2 收费情况如下: 总治理成本=ODQ1+OBQ2+OEQ3 两者之差: (OAQ2+OBQ2+OCQ2)(ODQ1+OBQ2+OEQ3) =Q1DAQ2-Q2CEQ3 因为Q1DAQ2>Q2CEQ3,所以,达到同样的排污 控制量,排污收费比单纯执行标准的成本要低。
排污收费的经济刺激和筹集资金两项功能与收 费水平密切相关。一般来说,随着排污收费率 的提高,排污收费的刺激功能随之增强,而排 污收费筹集资金的功能先增加后减弱。
际私人纯收益,由于厂商的边际私人纯收益高于边际治理成 本,因而在这一区间,利润最大化动机将促使厂商治理污染, 而不是缩小生产规模, ❖ 而在 W2 到原点这一区间,厂商的边际私人纯收益低于边际 治理成本,厂商从自身的利益考虑,宁可减产也不肯购买和 安装环保设备。 ❖ 当政府根据 MAC 线与 MEC 线交点W*,征收排污费t。
排污者革新污染控制技术,使边际治理成本曲线从 MAC1下降到 MAC2,而对排污者的排污费征收标准 依然为t1。显然,排污者将把污染水平控制在W2。 此时,排污者承担的费用由两部分组成:
总费用2 =S(Ot1AW2 )+ S(BW1Wm ) =S(Ot1BWm )
第九章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
技术革新前后的费用比较
式中:TEC—总外部成本
第九章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
污染控制下的社会总效益(TSB)为产值(QC) 加上环境服务的价值(EC)
TSB=QC+EC=QN-TAC+EN-TEC =QN+EN-(TAC+TEC)
上式中TSB 最大化等同于总成本最小化。因为污染 (W)影响TSB、TAC和TEC,所以可以对W 求导, 为使TSB 最大化,需满足:
E
(供给曲线)
C
边际污染成本
B
A
需求曲线 (边际收益)
0
Qe Qm
排污量
第九章排污收费பைடு நூலகம்排污权交易
庇古税示意图
货币
MNPB
t* MNPB-t*
MEC
MNPB: 边际私人净效 益 MEC: 边际外部成本 Qs:社会最优产量 t*: 最优税收
0
Qs
Qm 企业的产量
0
Ws
Wm 企业产生的污染
第九章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
庇古税示意图有一个隐含的前提:当政府征收排污费时,厂 商只能有两种选择:缴纳排污费和缩小生产规模。 但引进污染治理成本之后,厂商有三种选择:缴纳排污费、 减产或者是追加投资购买和安装处理污染物的设备。
第九章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
厂商在面对上述3 种可能性时的最优选择如图
第九章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
对厂商来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是无法控制的。 ❖ 在图 上W2 点的右边,即使排污费征收标准既高于厂商的边
第九章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
则厂商从自身利益考虑,就会将污染物排放量控制 在W*的水平上。 v (1) 当污染物的排放量低于W*时,厂商支付的边 际治理成本高于排污费,自己不治理,缴纳排污费, 在MNPB>t 的区间内,继续扩大生产。 v (2) 当污染物的排放量高于W*时,厂商支付的边 际治理成本低于排污费,厂商选择自己治理,把污 染物排放量控制在W* 上。 v (3) 确定最优排污费率
费用的节省 S(BAWm)=总费用1 - 总费用2>0 即排污者得到的相应的经济效益 因此,排污收费客观上起到了激励污染企业不
断革新技术的作用。
第九章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
➢ 有利于筹集资金
通过实施排污收费制度,可以筹集到一部分专 项资金,为环保工作提高资金。
根据我国的排污收费政策,征集的排污费,应 该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排污费主要用于污 染源治理、区域性污染防治、环保部门执法补 助。
第九章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
有利于污染控制技术的革新
第九章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
技术革新前后的费用分析
MAC1为排污者现有的边际治理成本曲线。如果排污收 费标准确定在t1水平,那么排污者将会把排污水平控 制在W1。此时,排污者承担的费用由两部分组成:
总费用1 =S(Ot1AW1 )+ S(AW1Wm ) =S(Ot1AW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