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化妆品使用单位产品质量
170825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颁布时间:20170825为做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为便于企业选择参比制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把《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所附289个品种的原研企业药品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供企业选择参比制剂时参考。
清单分为已在中国境内上市和未在中国境内上市两类。
建议企业按以下顺序选择其一作为参比制剂备案:(一)原研药品:进口原研药品、经审核确定的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药品、未进口原研药品;(二)在原研企业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可选择美国、日本或欧盟获准上市并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药品。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建议企业按照公布的参比制剂开展研究,未备案的无需再备案;对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存疑的,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公开审议,并公开审议结果。
二、企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参比制剂全部向社会公开。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未公布参比制剂的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后区别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一)可以确认符合参比制剂条件的;(二)存疑的;(三)明显不符合条件的。
对于(二)(三)两种情况是否继续进行研究或重新选择参比制剂,由企业自主决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企业自行从境外采购的参比制剂产品,在提交一致性评价资料时需提供购买凭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证明所用参比制剂是标明企业的产品。
企业发现所使用的参比制剂产品为假冒产品的,应终止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已申报的,应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报告并撤回一致性评价申请,视情况免于责任;监管部门发现企业使用的参比制剂产品为假冒产品的,应及时通报相关企业,终止审评审批;已批准上市的要撤销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开信息,责成企业作出解释并根据情况立案调查。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沪食药安委〔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沪食药安委〔2017〕5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现将《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以及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制定本职责分工。
一、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为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以下职责:组织落实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查考评;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问题;承担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一)综合管理职责。
负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服务;推动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制、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组织拟订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和监管队伍建设规划;协调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完善与规范本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承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章总则第⼀条(⽴法⽬的)为规范化妆品⽣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条(适⽤范围)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研制、⽣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化妆品定义)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法,散布于⼈体表⾯(⽪肤、⽑发、指甲、⼝唇等)、⽛齿以及⼝腔粘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的的产品。
第四条(职责分⼯)国务院⾷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之⼀:企业主体责任原则)化妆品⽣产经营者承担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并对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基本原则之⼆:⾏业⾃律原则)化妆品⾏业协会应当加强⾏业⾃律,督促引导化妆品⽣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产经营活动,推动⾏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基本原则之三: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有权举报化妆品⽣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为,有权对化妆品监督管理⼯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化妆品质量安全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条(信息公开)⾷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统⼀信息平台依法及时公开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
第⼆章原料与产品管理第九条(原料⽬录管理)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录管理。
化妆品禁⽤原料、限⽤原料、允许使⽤的特定原料、已使⽤原料⽬录由国务院⾷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1.14
•【字号】沪市监规范〔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
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0〕4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
经2019年12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14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化妆品生产企业行政检查情况通告-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化妆品生产企业行政检查情况通告正文:----------------------------------------------------------------------------------------------------------------------------------------------------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化妆品生产企业行政检查情况通告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有关要求,2018年我局组织对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了飞行检查。
经查,共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50户,企业基本符合要求13户,企业存在质量管理缺陷34户,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户,企业处于停产状态1户。
根据检查的情况,我局已责令存在质量管理缺陷的34户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2户企业立案处罚(详见附表)。
特此通告。
附表:2018年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情况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25日附表2018年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情况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行政检查类别检查时间检查结论整改情况1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沪妆20160022飞行检查2018.4.3-4.4符合要求/2微硕(上海)日用品有限公司沪妆20170001飞行检查2018.4.3-4.4符合要求/3上海卓多姿中信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60010飞行检查2018.4.10-4.11符合要求/4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沪妆20160003飞行检查2018.4.17-4.18符合要求/5爱茉莉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沪妆20160127飞行检查2018.4.24-4.25符合要求/6珐星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沪妆20170012飞行检查2018.4.26-4.27符合要求/7上海宜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60063飞行检查2018.5.22-5.23符合要求/8科丽思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沪妆20160076飞行检查2018.6.14-6.15符合要求/9上海康美国际生化有限公司沪妆20160132飞行检查2018.8.14-8.15符合要求/10上海若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60156飞行检查2018.8.30符合要求/11旖帆(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沪妆20160082飞行检查2018.8.30-8.31符合要求/12上海娇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60086飞行检查2018.9.27符合要求/13上海美原漾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60088飞行检查2018.10.11符合要求/14上海新妍家用日化有限公司沪妆20160171飞行检查2018.10.9/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15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沪妆20160006飞行检查2018.4.10-4.11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16上海大造气雾剂有限公司沪妆20160125飞行检查2018.4.24-4.25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17上海嘉亨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沪妆20160046飞行检查2018.5.8-5.9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18上海万化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70024飞行检查2018.5.8-5.9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19美创化妆品研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沪妆20160113飞行检查2018.5.23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20上海美妆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60149飞行检查2018.5.29-5.30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21上海仪玳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60054飞行检查2018.6.12-6.13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22上海索望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70014飞行检查2018.6.27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23上海樱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60190飞行检查2018.7.10-7.16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24上海优康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60105飞行检查2018.7.25-7.26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25上海乐宝日化股份有限公司沪妆20160173飞行检查2018.7.30-8.1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26上海格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60110飞行检查2018.8.1-8.2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27琦雅日化(上海)有限公司沪妆20160187飞行检查2018.8.7-8.8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28上海中翊日化有限公司沪妆20180004飞行检查2018.8.9-8.10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29上海茵派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80001飞行检查2018.8.15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30韵斐诗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沪妆20160040飞行检查2018.8.22-8.23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31上海锦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60014飞行检查2018.8.22-8.23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32上海缇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60036飞行检查2018.9.5-9.6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33上海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60015飞行检查2018.9.5-9.6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34绿映(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70015飞行检查2018.9.25-9.26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35上海维尔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70023飞行检查2018.9.25-9.26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36上海必优兰日化有限公司沪妆20160064飞行检查2018.9.27-9.28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37上海美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80002飞行检查2018.9.27-9.28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38上海泊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60191飞行检查2018.10.09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39央丰(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60136飞行检查2018.10.10-10.11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40上海漂儿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60016飞行检查2018.10.10-10.11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41上海卉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70025飞行检查2018.10.16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42上海梦源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60150飞行检查2018.10.16-10.17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43上海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70022飞行检查2018.10.18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44上海新生活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60043飞行检查2018.11.21-11.22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45上海如妍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60029飞行检查2018.11.21-11.22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46集晟春颜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沪妆20160075飞行检查2018.11.29-11.30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47上海永力笔业有限公司沪妆20160056飞行检查2018.11.29-11.30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48上海盛鸿实业有限公司沪妆20160122飞行检查2018.12.6-12.7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49上海科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沪妆20160107飞行检查2018.5.15-5.16立案处罚已提交整改报告50詹尼克(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60129飞行检查2018.6.13-6.14立案处罚已提交整改报告——结束——。
2017化妆品执行标准

2017化妆品执行标准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产品,其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自2017年起实施了新的化妆品执行标准,以规范化妆品生产和销售,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本文将就2017年化妆品执行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首先,2017年化妆品执行标准对化妆品的生产、质量控制、成分使用、标签标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生产工艺、原料选择、产品质量控制等都有明确规定,以确保化妆品的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此外,标准还对化妆品的成分使用进行了严格规定,禁止使用一些有害成分,保证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同时,标准还对化妆品的标签标识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标签上必须标注产品的成分、使用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以便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化妆品。
其次,2017年化妆品执行标准还对化妆品的安全评价和监督检查进行了详细规定。
标准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产品进行安全评价,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对化妆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加强了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最后,2017年化妆品执行标准还对一些特殊类型的化妆品进行了专门规定,如防晒化妆品、儿童化妆品等。
这些特殊类型的化妆品在成分使用、安全评价、标签标识等方面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以确保这些特殊类型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2017年化妆品执行标准的实施,对化妆品生产和销售进行了全面规范,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化妆品时也要注意查看产品的标签标识,选择安全可靠的产品。
希望通过标准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我国化妆品市场的质量和安全水平,让消费者能够放心使用化妆品,享受美丽的同时也能保障自身的健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关于本市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关于本市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专
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械注[2016]42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29
【实施日期】2016.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关于本市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食药监械注〔2016〕424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2016年第98号通告)和上海市食药监局《关于本市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核查的通告》的要求,上海市食药监局会同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8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专项检查,着重对涉及本市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中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将向社会公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对2014年以来本市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进行抽查,包
括:
(一)境内第三类及进口医疗器械在本市通过临床试验方式获取临床试验数据的注册申请项目;
(二)在本市申请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节选)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
信息管理规定》(节选)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18(0)4
【摘要】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本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管理机制,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3页(P167-169)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节选)
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
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5.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规范上海市熟食送货单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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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化妆品使用单位
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药械流[2017]20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0.10
【实施日期】201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化妆品使用单位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
知
(沪食药监药械流〔2017〕204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及我局2017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使用单位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我局决定自2017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开展化妆品使用单位专项检查工作。
请各相关单位结合日常监管实际情况,严格按照《2017年化妆品使用单位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方案》落实各项工作,并按时报送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化妆品使用单位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0日
附件:
2017年化妆品使用单位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为加强对本市化妆品使用单位的化妆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上海市食药监局2017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结合日常监管实际,制定本专项检查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增强生活美容单位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守法诚信意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化妆品、非法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肉毒毒素等产品从事医学美容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本市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安全水平,营造安全放心的化妆品消费环境。
二、检查对象
本次专项检查针对美容美发机构、宾馆和洗浴场所等化妆品使用单位,其中重点检查:大型美容美发连锁机构、本市三星级以上(包括三星)宾馆和3000平方米以上沐浴场所。
三、重点检查内容
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
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化妆品索证索票情况;
2、是否建立化妆品购销货台账;
3、检查化妆品标签及说明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存在自行现制、非法添加等行为;
5、是否存在非法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肉毒毒素等产品从事医学美容的行为。
四、检查分工
1、市食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负责组织开展本次专项检查,组织开展督查,通报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2、市食药监局稽查处负责本次专项检查中涉及案件查处的协调、指导和汇总工作,以及重大案件督办。
3、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负责大型美容美发连锁机构总部的飞行检查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对违规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按时完成检查情况分析、汇总、上报工作。
4、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宾馆、美容美发机构门店、沐浴场所的飞行检查和案件的查处工作;对违规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按时完成检查情况分析、汇总、上报工作,做好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
五、检查安排
专项检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监督检查阶段(10月15日-11月15日):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按照检查重点采用飞行检查方式开展对大型美容美发连锁机构总部的专项检查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加强与区卫生计生部门的合作,根据掌握的本辖区化妆品使用单位基本情况,并结合辖区工作实际,针对本辖区宾馆、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开展现场检查,严厉查处
经营使用化妆品违法行为。
同时,市食药监管局组织开展督查。
第二阶段:督促整改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上一阶段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监督复查,应督促企业切实整改到位,对未能及时整改的,应纳入日常重点监管名单。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各单位应及时认真总结专项检查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梳理归纳辖区内美容美发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探索建立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1、强化部门联动,做好工作衔接
一是发挥区食药安办的作用,加强与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做好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的衔接。
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采取调查笔录、录音录像、先行登记保存等方式保留证据,并及时将案件移送稽查部门。
三要做好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的衔接,加强同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做好案件线索移交,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2、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检查重点
各单位要根据本区域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突出对举报投诉或监督抽检中发现问题的机构进行重点检查,确保突出问题有效遏制、难点问题及时解决。
3、坚持严字当头,依法严肃查处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方案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涉嫌违法的,及时立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信息公开原则向社会发布监管信息公告。
4、做好信息报送,按时认真总结
现场检查应填写现场检查表(见附件1),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
检查管理系统”,检查中应加强沟通联系,发现重大问题立即报告市食药监局。
2017年11月30日前,各单位应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并提出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的建议,填表(见附件2)报送市食药监管局。
附件:
1、美容美发单位监督检查表
2、专项检查工作信息报送表
3、专项检查总结(样张)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1日
附件1
化妆品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电话: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