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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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察存在问题及对策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察存在问题及对策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察存在问题及对策摘要:国土资源作为生产和生存的根本,对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价值。

随着国土资源监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行政机关必须控制国土监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增强对国内的国土资源使用和相关的监管,创造出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环境,此背景下,国土资源在行政执法监察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本文针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察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希望可以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成效。

关键词: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察;问题;对策引言国土资源是一个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组成部分。

国土资源监管具有区域分散、监管关系复杂的特点,我国国土利用资源监管效率低、关系复杂,干预和不鼓励居民使用国土资源,否则将影响国家政策和国土监管的正常发展。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政策变化不够,执法过度,过程不公平公正。

基于此,有必要加强对这些问题的监管。

1、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1.1监管执法体制不完善在基层的国土体制做出改革之后,国内的资源监管实施了垂直监管,这有助于国土资源的监管可以自主并且独立地进行工作。

但是在改革之后,国内的基础监管仍然处在双重监管的模式之下,国土相关的监管部门除去对上级所赋予的辖区内所有权负责之外,还应该对在整个辖区之内所计划的资源承担着其他相关责任,这一因素也致使相关工作出现很大的困难,这是在监管过程中出现了更多的失误。

1.2监管执法力度不够现阶段国土资源管理的经济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难度大,执法力度不够,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执法问题比较复杂,很多部门和机构都有权力。

二是执法质量不高,成员滥用职权随意批改国土,执法不规范,无助于提高执法的声誉和效力。

三是国土信息化人员素质低下,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强,将国土资源视为人情。

四是执法能力有待提高,一些国土资源局缺乏独立性、信息匮乏、执法机构不足,不利于提高执法机构的流动。

加之,严厉执法导致干部群众关系紧张,导致部分地区无法容纳公示批评、追加诉讼等方式。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12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12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12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强化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职能,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动态巡查。

各地要严格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巡查方案,明确巡查区域、频率、责任和考核办法,依法履行巡查监管职责。

坚持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相结合,在开展全面巡查的基础上,重点对开发区、园区、产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和省道、国道两侧等违法行为多发高发区域进行巡查。

推进建立乡(镇)、村国土资源监督员、信息员、协管员制度,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

建立健全巡查制止、报告、通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同时通报违法行为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完善12336等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受理工作,重点强化市、县(市、区)12336举报功能,有效拓宽基层信访举报渠道。

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巡查中的作用,逐步装备车载国土遥感巡查监测平台,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发现率。

二、严肃查处违法案件。

各地要对违法重点地区加大执法力度,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要按照“既查事,又查人”原则,依法查处整改到位。

要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制,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20•【文号】国土资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执法监察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群众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落实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要求,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工作常态化、立体化、制度化机制和模式,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着力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的良好秩序。

二、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严格执法监察。

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公开、公正、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敢于动真碰硬,重典问责。

坚持预防查处并重。

完善制度和管理,从源头上防范违法;强化日常执法,抓早抓小,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

坚持科技创新支撑。

强化遥感监测、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的应用,发挥现代科技对执法监察工作的支撑作用。

坚持落实共同责任。

共享行政执法信息,推动各方自觉履行共同责任,合力防范和遏制违法行为。

三、构建常态化执法监察机制加强源头防控。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违法形势分析和研判,从案件查处中发现前端管理和制度政策中需完善之处,及时健全制度,改进管理。

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最新)

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最新)

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最新)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部署,有效遏止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X 政办发〔X〕1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国土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各级国土、发改、财政、公安、规划、建委、安监、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

二、加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负责拟定巡查工作制度,建立有效的巡查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好动态巡查工作。

负责动态巡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相应主管部门。

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前沿堡垒作用,以行政村为单元确定监管网格,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管区域内的动态巡查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认真组织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改工作对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违法违规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最直接、最有效、最便捷、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原则,拿出查处整改意见,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责令相关部门予以拆除,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立案查处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非法勘查开采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组织国土、安监、公安、电力等部门依法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及充填井筒。

同时,相应属地政府要将有关查处整改情况通报发改、国土、住建、规划、行政执法、电力等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2024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计划

2024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计划

2024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计划一、工作目标:1. 严格执法,保护国土资源环境;2. 提高监察效能,减少不法行为;3. 推动改革创新,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1. 着重加强对违规占用、污染和破坏国土资源环境的行为的监管力度;2. 加大对重点行业的执法监督,包括矿业、土地开发和建设领域等;3. 优化执法监察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4. 加强对国土、资源、环境等领域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

三、工作措施:1. 完善执法监察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执法监察工作的有序进行;2. 开展大规模执法巡查活动,以重点行业和区域为重点,深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4. 加强执法监察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执法监察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流;5.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国土资源保护的认识和意识;6. 推动国土资源监察工作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协同配合,形成监察合力。

四、工作阶段:1. 前期准备阶段: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组织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 实施阶段:根据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执法监察巡查活动,深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 绩效评估阶段:定期召开评估会议,对工作成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五、工作成果:1. 建立健全的执法监察机制,提高执法监督效能;2. 落实各项法规,减少不法行为,保护国土资源环境;3. 推动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六、注意事项: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开展执法监察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2. 关注公众意见和社会反映,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3. 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工作制度和规范,做好业务指导和培训。

七、预算与资金保障:1. 在年度预算中划拨执法监察经费,保障工作需要;2. 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筹措执法监察经费。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一、总则国土资源是国家财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是保护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巡查工作,加强执法监察力度,提高执法监察效果,特制定本规范。

二、巡查范围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土开发、矿产资源开采、林地管理、水资源利用等方面。

巡查内容包括国土资源利用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环境保护等。

三、巡查目标巡查目标是发现和防止国土资源利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四、巡查方法1. 定期巡查根据巡查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相应区域进行巡查。

定期巡查可以提前向相关单位通报,确保巡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2. 不定期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对特定区域或特定问题进行不定期巡查。

不定期巡查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巡查的事项和区域能够得到有效掌握。

3. 响应式巡查在接到群众举报或相关线索后,及时组织巡查人员进行响应式巡查。

响应式巡查是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回应,需要高效执行,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五、巡查要点1. 重点巡查针对国土资源利用中的重点领域和环节开展巡查,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开采合规性、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合理性、农用地流转是否符合政策等。

2. 随机巡查随机选取一小部分单位或区域进行巡查,对抽查对象不提前通知。

随机巡查可以有效发现被巡查对象的真实状况,防止被巡查对象对巡查进行粉饰。

3. 困难地区巡查对于交通不便、地理环境复杂的地区,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巡查。

巡查人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巡查记录巡查人员要详细记录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情况,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巡查记录要包括时间、地点、问题描述、相关证据等信息,记录的内容要真实准确。

七、巡查整改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确保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

八、巡查人员管理1. 选拔合适人员巡查人员应具备相关执法监察能力和专业知识背景,经过严格选拔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05•【文号】国土资发[2008]173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机关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土地执法监管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对外公示和内部制约机制创新土地执法观念,改变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的做法,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全员监管”、“全程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土地管理的各个机构都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范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一周内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修改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健全土地划拨、出让结果公示制度。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划拨、出让的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用途、位置、面积、价款等信息及时在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向社会公布。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19•【文号】国土资发[2009]127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2009年9月19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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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的若干意见》(青委发〔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范围内矿产资源保护与执法监察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严格执行矿产资源保护各项制度,落实好对各种无证勘查、越界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涉矿违法违规行为的巡查、制止。

黄垟矿区管委会根据《关于印发青田县黄垟矿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发〔2006〕45号)文件落实职责。

(二)明晰部门监管责任。

各相关部门负有参与矿产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国土部门要从源头上严格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抓好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案件的查处。

经信部门要强化矿产资源准入条件和用能审查与评估管理,推进矿山企业资产重组、规模化经营、合理用能,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发改部门在各类项目审批时尽量避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做好涉矿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环保部门要严格落实矿山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抓好各类涉矿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

水利部门(砂办)要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三同时”制度,加强河道砂石料及重点项目的硐弃碴管理,抓好水域控制线范围内矿产资源案件、涉矿水土流失案件及砂石料资源流通环节相关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安监部门要督促矿山建设单位依法编制安全预评价、开采设计等方案的编制,并做好项目“三同时”验收,抓好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及各类涉矿违法安全生产案件的查处。

林业部门要合理统筹林业资源保护,做好涉矿林地的审批工作,抓好各类涉矿破坏林地案件的查处。

公安部门要做好炸药等易爆物品的管理、审批工作,抓好各类涉矿爆炸物品管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偷盗矿等刑事案件及涉矿治安案件的查处。

电力部门要保障合法矿山企业的用电需求,及时切断非法矿山用电,抓好各类涉矿违法用电案件的查处。

其他部门各司其职,正确处理矿产资源保护与发展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查处各类涉矿违法违规案件。

(三)完善社会共管责任。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负有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矿产资源保护责任意识,积极关心、支持、参与矿产资源保护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向当地乡镇(街道)及国土部门举报各类涉矿违法违规线索。

二、建立健全矿产资源保护长效机制(一)实行“净采矿权”出让制度。

所有矿产资源均应有偿使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须经有关部门审批。

探矿权政策处理由竞得人自行处理,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政策处理,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

“净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工作经费按照《关于印发加强国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和土地房屋征收与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149号)执行。

矿业权出让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程序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5号)执行。

(二)实施生态治理备用金制度。

全面贯彻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按不低于治理所需的原则,根据矿区面积核定矿山生态治理备用金。

采矿权人、短期取石点业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恢复治理义务的,经有关部门验收后,退还治理备用金;不履行治理义务、引发生态环境破坏的矿山或取石点,由当地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生态治理工作,经费由生态治理备用金及采矿权出让金中解决。

采矿权剩余出让年限在3年以上的矿山,采矿权人必须按规定建设绿色矿山。

完成绿色矿山创建并通过验收,根据县级、市级、省级绿色矿山的不同级别,分别退还已缴纳治理备用金总额的30%、40%、50%。

(三)加强工程性取石管理。

省级以上(含)重点工程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的,应设立工程性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业主方。

省级以下重点工程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的,在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时一并将矿产资源出让给项目业主方。

以上重点工程所采石料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外销,多余部分由县砂石料管理办公室经营管理。

小水利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康庄工程、土地整治、移民(扶贫)小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及县级以上(含)重点工程等应急性、公益性项目,需在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外设立短期取石点的,根据从严把关原则,由当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县实施矿业权出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予以审批。

短期采石点的石料只能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经营性机制砂加工。

其它各类工程所需石料填方、块石砌坎的,原则上不设立短期取石点,通过市场供需自行解决。

短期取石点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需编制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开采设计等方案,并按规定交纳生态治理备用金,实行定点定时定量开采、供应制度。

当地乡镇(街道)要做好取石用途及安全生产的监管,严禁外运流入市场。

县砂石料管理办公室牵头环保、发改、国土、安监、林业、经信等相关部门,综合考虑生态环境、安全生产、节能降耗、产业布局、土地二次利用等因素,组织编制全县砂石料加工点布局规划。

各砂石料加工点必须有合法、固定的砂石料资源来源,并经县工业产业准入委员会获准许可。

对于不符合布局规划,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砂石料加工点,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料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102号)有关规定,一律予以关闭、取缔。

以上工程性取石项目均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规范涉矿用地管理。

取得探矿、采矿、选矿合法手续后,所需露天开采作业面、临时堆料、弃碴及进场道路等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按《关于印发青田县级以上重点工程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3〕118号)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耕地的,原则上应实施表土剥离并在复垦时回填,用地单位必须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缴纳土地复垦费用。

许可范围内已缴纳治理备用金的,不再缴纳土地复垦费用,但低于土地复垦工程造价部分应予以补足。

(五)严格矿产执法监察。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巡查、制止力度,并负责制止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矿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对群发性非法开采行为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难度大的矿区,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安监、水利、林业、环保、电力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开展联合执法监察、集中整治,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采取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矿井等措施。

(六)开展矿山动态监管。

各乡镇(街道)须定期开展矿山现场巡查,露天矿山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地下开采矿山和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相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矿山现场巡查。

对近期有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的矿山,或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的矿山,应适当增加巡查次数。

委托中介机构定期开展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和储量动态监测,对钼矿山每月监测一次,其它矿山两个月监测一次,并不定期开展抽查,为查处越界开采等涉矿案件提供技术支持。

三、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机制(一)实行矿产补偿费征收与回采率挂钩制度。

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有序开采矿产资源,引导企业更高效、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实施矿产补偿费征收与回采率挂钩制度,实行“回采率系数大,少缴补偿费,回采率系数小,多缴补偿费”的用矿导向,开采回采率系数由实际回采率与核定回采率计算确定。

(二)鼓励开展弃碴与尾砂的综合利用。

鼓励非普通建筑石料矿山根据县砂石料管理办公室编制的矿山弃碴利用实施方案安全、有序、合理地综合利用矿山弃碴,消除矿山安全隐患。

引导、鼓励选矿企业加大投入进行选矿工艺改造、设备更新和技术提升,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根据黄垟矿区管委会编制的清库方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钼矿尾砂进行综合利用,彻底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并按照《关于扶持钼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13〕126号)对清库保安全的选矿企业进行专项资金补助。

四、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考评与奖惩(一)强化矿产资源保护考评。

将矿产违法行为发现率与制止率、共管责任落实到位情况等内容纳入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

对因巡查不到位、制止不力或对违法矿产资源管理行为隐瞒不报,造成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对辖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及相关部门、单位进行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对积极参与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建立矿产资源保护激励制度。

在返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提取一定比例金额列入县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检查、日常巡查等工作突出的乡镇(街道)、部门及相关人员。

矿业权出让所得县级分成部分的10%(单宗最高限额80万元)、涉矿案件查处罚没款的50%及“净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工作等经费补助给所在地乡镇(街道),可用于本辖区内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治理、日常巡查、涉矿纠纷解决等涉矿事项。

叶腊石、石文化产业、钼产业等相关企业的激励政策以《关于做大做强青田石雕文化产业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发〔2012〕121号)、《关于扶持钼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13〕12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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