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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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经济法中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性质与适用

浅析国际经济法中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性质与适用

浅析国际经济法中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性质与适用国际经济法中的第三国强制性规范是指第三国用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它是第三国政府管理国际贸易的极为重要的法律规范。

第三国强制性规范主要包括该国政府管理进出口活动、管理外汇交易和反垄断的法律规范。

传统的国际法学理论认为,第三国强制性规范主要属于公法性规范,而公法性规范原则上不可能在内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这是“公法禁忌”原则的体现。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适用第三国强制性规范来裁决案件的现象,这种现象无疑是对“公法禁忌”原则的突破。

本文拟就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性质做出探讨,研究第三国强制性规范对“公法禁忌”原则的突破,然后在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针对其中存在的法律空白,提出一些补充性的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第三国强制性规范,从字面上讲,是指第三国制定的所有强制性法律规范,而本文所探讨的国际经济法中的第三国强制性规范,是指第三国用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笔者认为,关于第三国强制性规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关于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界定问题,即“第三国”指的究竟是哪一国以及应该在国际经济法学的范围内还是国际私法学的范围内来讨论这一问题;二是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效力问题,在明确了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公法性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探讨为什么第三国强制性规范在内国会有域外效力的问题;三是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适用问题,也就是各国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构在适用第三国强制性规范时,是通过什么途径使得这一类法律规范得以适用的问题。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仅仅规定了我国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完全没有涉及外国(包括第三国)的强制性规范的适用问题,这是我国在立法方面的缺失,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探讨第三国强制性规范在我国的适用方法和途径。

二、国际经济法中的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界定本文所提到的第三国强制性规范仅指国际经济法意义上的第三国强制性规范。

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13节-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1)

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13节-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1)

【例题】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1-36,单选)A .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B .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C .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D .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答案】B4.公共秩序保留(安全阀)相关法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公共秩序”,英国称之为“公共政策”。

【判断】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 )【判断】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方当事人利益的,则应适用中国法。

( )5.“直接适用的法”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 《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6.法律规避相关法条:《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例题】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下列说法正确构成要件 1.主观条件:直接故意2.规避对象: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3.行为方式:通过创造或改变连接点来实现4.客观结果:规避行为已经完成的是?(2014-1-98,不定项)A.不能查明外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B.如果中国法有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C.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方当事人利益的,适用中国法D.外国法包括该国法律适用法【答案】AB第二部分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一般性规定总结1.法定为主、最密切联系为辅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1534篇)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1534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中国甲公司将其旗下的东方号货轮光船租赁给韩国乙公司,为便于使用,东方号的登记国由中国变更为巴拿马。

现东方号与另一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某海域相撞,并被诉至中国某海事法院。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37题,单选)A、两船碰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B、如两船在公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C、如两船在中国领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D、如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在租赁期间将东方号抵押给韩国丙公司,该抵押权应适用中国法>>>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中国关于船舶碰撞侵权的法律适用。

两船相撞,如果悬挂同一国籍船旗,适用船旗国法;如果未悬挂同一国籍船旗,侵权行为地在一国领土范围内,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在一国领土范围内适用法院地法。

本案中可推定是两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船舶发生碰撞,因此直接适用船旗国巴拿马法,ABC错误;光船租赁之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登记国法,D正确。

2.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

“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

“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

“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

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答案】:D【解析】:处理船舶碰撞法律适用问题时,要先看碰撞主体;若碰撞主体不为同一船旗,再看碰撞地点。

国际私法-3适用外国法的理由

国际私法-3适用外国法的理由
(Friedrech Carl von Savigny ) (三)表述
一国法院适用外国法是根据所涉及法律 关系自身的性质决定 的。
201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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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张
任何法律关系依其性质都与某一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个特
定的地域就是该法律关系的“本座”,该类法律关系就应该适用 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See next slide】 要平等地看待内外国的法律,只有这样,无论案件在何国法院 审判,均能适用同样的法律,使案件得到相同的判决结果。
(2)阐示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
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
3、评价:巴托鲁斯完全借助于法则结构来划分“人法”与“
物法”,牵强且不科学。
201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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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杜摩兰 (1)主张:
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类 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自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
(五)贡献
将外国法纳入了更为普遍的公正和有效的判断标准
从根本上改写了法律关系本座说所确定的国际私法 信条。
201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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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希腊 弗朗西斯卡基斯 的 “直接适用的法律”
1958年
提出:为了使法律在国际经济和民商事交往中更好
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国家制定了一系 列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某些特殊的法 律关系。这些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在调整涉外民 事关系中,可以撇开传统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 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能被直接适用的法 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法律”。
(五)影响和评价
产生过很大影响,曾得到许多国家法学家的拥护。美国的比尔
主持编订的《第一次冲突法重述》(1934年),把这个学说作 为该书的理论基础。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3030篇)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3030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采取保全措施的问题,各国的法律和实践存在明显差异。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在我国境内进行仲裁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B、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令一方当事人及时出售将会腐烂的作为争议标的物的水果C、仲裁机构不能自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D、仲裁庭应将一方当事人关于冻结另一方当事人银行账户的申请直接转交给法院处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72条,涉外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无权自行采取财产或证据保全措施,而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交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故AB项错误、C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该法条“提交……法院裁定”的含义是法院有权自行决定保全还是拒绝保全,因此D项“直接转交法院处理”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故D项错误。

2.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36题,单选)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3节>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外国法的查明。

A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司法卷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司法卷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司法卷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1、多选我国某公民王某与李某在德国自驾游期间相撞,因车速不是很快,所以当时未见异常,双方留下联系方式后离去。

一周后,王某回到国内,因突然昏厥被送进医院,诊断为车祸引起的脑震(江南博哥)荡。

王某向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哪几项?()A.德国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中国是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B.王某和李某在事发后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C.我国法院可以选择适用德国法或中国法D.我国法院必须适用中国法正确答案:A, B, 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民通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如果两者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ABC正确。

2、单选甲国人马克与甲国人阿兰在中国结婚,并居住在天津购买的一处房中。

关于两人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两人夫妻人身关系应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即甲国法律B.两人夫妻人身关系应适用中国法律C.两人可无限制地协议选择适用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D.两人对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财产关系。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无共同居所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本题中两人已在天津买了一处住房,有了共同居所地,因此,人身关系应适用中国法,A错误,B正确。

依第24条,当事人的选择范围是有限制的,只能是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国籍国、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法律中选择。

C错误。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当事人住在天津,因此,财产关系应适用中国法,D错误。

《论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及其在我国的适用》范文

《论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及其在我国的适用》范文

《论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及其在我国的适用》篇一一、引言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体系,其核心在于解决不同法域间的法律冲突问题。

在这一复杂的法律体系中,强制性规定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这些规定不仅关乎各国法律的独立性和主权,更在跨国交易和纠纷解决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情况。

二、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概念及特点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那些直接或间接地规定特定法律关系必须适用某一特定法律,或者禁止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规范。

这些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其适用。

强制性规定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它们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必须得到遵守;其次,它们通常涉及公共政策、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要事项;最后,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各国法律的独立性和主权,以及保障跨国交易的公平和正义。

三、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例如,根据其来源,可以分为国内强制性规定和国际强制性规定;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管辖权强制性规定、法律适用强制性规定和判决承认与执行强制性规定等。

四、我国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主要存在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法规中。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我国法律的独立性和主权,同时保护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必须遵循这些强制性规定。

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形:首先,涉及我国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关系;其次,涉及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的法律关系;最后,其他需要适用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关系。

在适用过程中,我国法院必须尊重他国法律的独立性,同时也要维护我国法律的独立性和主权。

五、我国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实践意义我国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有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独立性和主权,防止他国通过法律选择权来侵犯我国法律的独立性和主权;其次,它有助于保护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防止跨国交易和纠纷解决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最后,它有助于促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和谐发展,为跨国交易和投资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民商事法律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民商事法律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国际私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用于解决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

而国际民商事法律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支柱之一,涉及到国际民事和商事交易中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国际法治和促进跨国经济交流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民事法律国际民事法律主要涉及到个人之间的涉外民事关系,包括婚姻家庭、继承、侵权、合同等方面。

针对这些领域的问题,国际民事法律提供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法,决定了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此类涉外事务,从而实现了民事纠纷的跨境解决。

例如,在国际婚姻家庭领域,国际私法规定了夫妻关系的适用法律、离婚的管辖权和适用法律、抚养权和探视权等问题。

在继承方面,国际私法规定了继承人的适用法律、遗嘱的效力、遗产的分割等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对于跨境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国际商事法律国际商事法律则主要涉及到企业或个体之间的跨境商业关系,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争议解决等问题。

在国际商事法律的框架下,各国之间签订的合同将会更加具有约束力,当有争议发生时也可以依照国际商事法律的规定来解决。

例如,在国际贸易方面,国际私法规定了贸易合同的适用法律、合同争议的管辖权和争议解决方法等问题。

在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私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本国境内的权利保护、投资争端的解决等问题。

这些法律规定为跨国商业合作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三、国际私法的意义国际私法的重要性在于它为各国提供了保障和保护。

它使得不同国家的民事商事互动更加规范化和合法化,并建立了解决争议的程序和机制,维护了国际法治,促进了国际经济交流和合作。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民商事法律面临着更加复杂和多元化的局面。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合作不断扩大,国际贸易、外商投资、跨境并购等领域的纠纷和风险也日益增多,需要更加完善的国际私法规定和法律机制来解决。

总之,国际民商事法律是国际私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法治和经济领域的重要支撑。

国际私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对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互利共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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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民事主体一、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自然人1.自然人的国籍(1)概念Nationality:Membership in a nation which mean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 citizen of a nation, customarily involving allegiance by the citizen and the protection by the state.①某一公民属于某国的法律资格;②公民对国家的效忠义务;③国家对公民的保护责任。

涉外性;: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①主体涉外: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有时也可能是无国籍人、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或者一方或双方为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法人。

②客体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

③内容涉外: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国籍的得丧原因1,国籍取得的原因:㈠原始取得: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混合主义.㈡继受取得:入籍,婚姻,收养,领土变更。

2,国籍丧失的原因㈠自愿丧失:申请出籍,选择。

㈡非自愿丧失:婚姻,收养,被剥夺,入籍。

(3)国籍冲突①自然人国籍冲突的类型积极冲突(positive conflicts)消极冲突(negative conflicts)②产生原因:各国关于国籍取得与丧失的规定不同。

(4)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方法:一般原则。

1,积极冲突的解决:①内外冲突 :Ⅰ: 内国国籍优先Ⅱ:后取得国籍优先②外外冲突:Ⅰ: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籍优先。

Ⅱ:最密切联系国国籍优先2 消极冲突的解决Ⅰ:当事人的住所地Ⅱ,当事人的居所(无住所时)Ⅲ.法院地(住所、居所不能确定)我国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2.自然人的住所(Domicile)(1)住所的概念Domicile: a person's true, fixed, principal and permanent home, to which that person intends to return and remain even though currently residing elsewhere. 住所(英美)的两要素:客观上有居住的事实主观上有久住的意思。

大陆法系国家的住所概念更强调一个人是否在某地建立了生活根据地或业务中心。

(2)住所与居所、惯常居所住所(Domicile: permanent home )久住之处居所(Residence: usually means bodily presence as an inhabitant in a given place.)暂住或客居之地,不需有久住的意思,有居住的事实即可。

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持续某段时间的一种经常的身体出现)住所中的客观事实。

我国法律中出现的"经常居住地"的概念与惯常居所内涵基本一致。

(3)住所冲突与解决:一般原则与国籍冲突解决方法相似我国的规定:《意见》第183条:"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3.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4.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二)法人1.国籍的确定2.住所的确定3.我国相关的立法规定①国籍确定:设立地:(注册登记地)②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③营业所:积极冲突: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

消极冲突:以住所或经常居所为准。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A国际通行做法: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B两个例外或限制:1. 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2.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即只要其属人法或行为地法认为自然人有行为能力,就应认为其有行为能力。

C我国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四)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国际通行做法: 法人的属人法(法人的国籍所属国法或住所地法) ,而且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必须重叠适用其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受到本国法和法院地法的双重限制和制约。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五)代理与信托的法律适用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六)时效的法律适用我国的相关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二、物权: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1.含义;就是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它是目前各国用来解决物权关系法律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

2.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范围:①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物是否能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②物权客体的范围:哪些为物③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如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④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消灭的方式与条件:物权因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而变动⑤物权的保护方法: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消除危害、确认所有权3.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3.各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

4.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单一制: 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区分制:A动产继承: 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继承: 不动产所在地4.我国关于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1)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动产物权:A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B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3)有价证券: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权利质权: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5)船舶物权: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也适用船旗国法,但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6)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三、债权:(一)合同的法律适用1.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两对基本理论分割论与单一论:两者的基本分歧表现在两个方面:(1)对于同一合同,单一论主张对整个合同适用同一法律,分割论主张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2)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单一论主张不分类型,统一确定其准据法,分割论主张适用不同的法律。

主观论与客观论主观论:认为合同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协议创设权利和义务,当然有权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客观论:认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及效力是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的,合同准据法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目前,各国普遍将两者结合起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2.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常见限制有:当事人的选择不能排除强制性法规的适用;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的,不能采取法律规避的手段;当事人应选择与合同有实际的合理联系的法律(2)客观标志说:该说主张合同准据法就是在客观上最适合支配合同的法律。

它有两种具体的确定方法:一是仅按照某一固定的客观标志确定合同准据法;二是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分别以不同的客观标志确定各类合同的准据法。

该方法考虑的客观标志有: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当事人住所地;被告所在地;当事人共同国籍国;当事人居所地、营业所所在地或事务所所在地;物之所在地;旗国或登记地;法院地或仲裁地。

(3)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为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地的法律。

它注重的是法律关系与地域的联系,但是个弹性的联系概念。

这有利于提高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公平合理地对待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

但最密切联系原则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主观随意性,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特征性履行方法作为确定最密切联系的客观依据。

(4)特征性履行方法:特征性履行方法是国际合同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理论。

其实质是确定各种合同具有的特殊性质,即它的特征性履行,并最终适用与特征性履行人联系最密切的法律。

所谓特征性履行,又称为特征性给付,是指双务合同中代表合同本质特征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

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合同准据法应为承担特征性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或营业所所在地法。

各国采用特征性履行方法主要有两种形式:区分不同类型的合同,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依特征性履行方法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首先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并以特征性履行作为判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依据。

(5)合同自体法合同自体法是由英国学者提出的,它一般是指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且不能推断当事人的意图时,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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