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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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解析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解析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解析
工程保险费由工程责任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两部分组成,对于工程单位来说,是非常有必要买的。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工地财产)与第三者险不是是强制投保的,但是建筑工程意外险(建筑工地工人的意外险)是安监局要求必须购买。

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业主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属于工程保险的一种。

承保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一切损失(不包括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除外责任)包括:1、洪水、暴风雨等自然灾害;
2、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3、清理受灾现场的费用。

此外,还有第三者责任保险。

凡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邻近地区的工程项目物质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以及诉讼费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一、第i部分物质损失(-)责任范围I-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员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持別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懣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员责赔偿: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林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桥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标准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标准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标准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一、引言工程项目中存在着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成、质量问题或者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进行详细介绍。

二、工程一切险工程一切险是指保险公司对工程项目全过程进行保险的一种险种。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险责任:1. 工程全过程保险责任工程一切险可以对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施工到交付使用全过程进行保险。

这意味着在项目的不同阶段,保险公司可以对不同环节的风险进行保险,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2. 经济损失保险责任在工程项目中,经济损失是非常常见的一种风险。

经济损失包括工程停工、设备故障、人员伤亡等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工程一切险可以对这些损失进行保险,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3. 附加保险责任工程一切险还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增加一些附加保险责任,如工程设备损坏险、临时设施保险等。

这些附加保险责任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以更好地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第三方责任险工程项目中,存在着对第三方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责任。

为了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常常要求乙方购买第三方责任险。

第三方责任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险责任:1.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在工程项目中,如果由于施工过程中的疏忽、错误等原因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方责任险可以对这些责任进行保险,确保乙方在意外情况下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2. 人身伤害保险责任在工程项目中,如果由于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第三方人员受伤,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方责任险可以对这些责任进行保险,确保乙方在意外情况下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3. 附加保险责任第三方责任险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增加一些附加保险责任,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邻近建筑物损失保险等。

这些附加保险责任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以更好地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自然灾害
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像地震、海啸、雷击 、暴雨、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 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及其他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还有像飞行物体坠落、恶意行为、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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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理赔流程简介 (三)注意事项
事故发 生时
积极采取措施 组织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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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理赔流程简介
(四)理赔索赔材料
(1)保险单正本、批单; (2)出险通知书; (3)索赔申请书; (4)事故证明材料(公安、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的证明 或专家鉴定报告、事故现场照片等); (5)直接财产损失清单、各项施救、保护、整理费用清单 及相关支持材料;根据承保及损失情况提供资产负债表以 及明细、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应的财务资料;提供设计资料、 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工程预决算书等资 料; (6)权益转让书及相关追偿文件(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 时); (7)对于特殊案件,经双方共同协商后,被保险人应提供 其他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8)保险人认为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不属于第三者财产) (六)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 在此限。
——(不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而是被保险人通过与他人的契约规定而承担的责任 ,不属第三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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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条款解读-建工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六)责任免除—通用部分
物质损失和第三者 责任免除通用部分:
17)沉降备忘录条款 18)地面下陷条款 19)妨碍、扰乱行为扩展条款 20)内陆运输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21)顶管施工特别条款 22)指定公估人条款 23)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24)错误和遗漏条款 25)不受控制条款 26)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27)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28)保险期限自动延长条款 29)预付赔款条款 30)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比例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比例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比例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保险类型,其保险比例对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在实际的建筑工程中,常常会同时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来保障工程的安全和风险分担。

那么,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比例究竟如何确定呢?建筑工程一切险比例建筑工程一切险主要保障工程工程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因火灾、爆炸、风灾、水渍、盗窃等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通常按照工程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确定,一般为合同价的3%~5%。

具体比例的确定还需考虑工程的具体特点、风险评估以及保险公司的要求等因素。

建筑工程一切险比例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以确保工程能够得到全面的保障。

第三者责任险比例第三者责任险主要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保险金额的确定通常按照工程合同总价的比例确定,一般为合同价的1%~2%。

第三者责任险的比例取决于工程的性质、地点、规模以及施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风险等因素。

保险公司还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历史数据等进行综合考量,确定最合适的比例。

综合比例考虑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比例是保障工程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比例会比第三者责任险的比例高,因为一切险覆盖的范围更广,需要更大的保障。

而第三者责任险的比例相对较低,主要是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第三方索赔而设立的保障。

在确定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比例时,建筑业主和施工单位需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具体情况和风险特点,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以确保保险比例合理、有效地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比例是根据工程情况、风险评估和保险公司要求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确定的,合理的保险比例能够有效降低工程风险,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安全完工。

建筑业主和施工单位应重视这一问题,合理选择保险比例,确保工程得到全面的风险保障。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特别约定
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与保险公司约定特殊 的保障内容,如对某些特定风险进行特别约定。
03 第三者责任险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的 一部分,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在建筑工 程项目施工现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 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
特点
第三者责任险具有独立性、自愿性和 有偿性的特点,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 要自愿选择是否投保,并按照保险合 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期限
起始时间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从工程开工之日开始计算,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结束。
终止时间
在保险期限届满之前,如果工程已完工且未发生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可以 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保险。此外,如果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并支付相应的保费, 也可以将保险期限延长。
02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障内 容
续保
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经保险 公司同意后可继续投保。
04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内容
赔偿责任
财产损失赔偿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负责 赔偿。
法律责任赔偿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如赔偿、罚款等,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救助费用赔偿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救助费用,如救援、医疗等,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目录
• 建筑工程一切险概述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障内容 • 第三者责任险概述 •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内容 • 投保与理赔流程 •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案例分析
01 建筑工程一切险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种综合性保险, 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包括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 事故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l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及理赔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及理赔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及理赔案例分析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保险产品,用于保障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以及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

本文将从保险条款和理赔案例两个方面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进行深入探讨。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主要保障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因意外事件而导致的损失,其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标的:一般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材料、机器设备、施工单位的施工临时建筑和临时设施等。

2.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坏负责。

3.豁免条款:对部分合理费用和损失进行豁免处理。

4.免赔额和赔偿限额:规定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开始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规定。

5.责任豁免:列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二、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三者责任险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问题。

其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范围:覆盖建筑工程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保险责任:承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3.免赔额和赔偿限额:规定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开始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规定。

4.免责条款:列出第三者责任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三、理赔案例分析下面通过一个理赔案例来具体展示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过程:案例描述:在某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未按规定对周边交通进行有效管理,导致施工设备倒塌,造成过往车辆和行人受伤和车辆受损。

理赔过程:1.报案:施工方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和相关证据。

2.调查核实:保险公司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确认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

3.赔偿协商: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确定责任范围和赔偿额度,与受益方协商赔偿方案。

4.赔偿支付: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方式和额度支付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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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简称建工险,是集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通常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长期以来,建设工程一切险在建设工程领域发挥着重要的风险规避与风险补偿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施工人员对建筑工程一切险缺乏足够的认知,实务中,在保险责任及相关问题方面经常出现困惑与纠纷,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建筑工程一切险应该由谁来投保?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方式分为几种,分别为:全部承包模式、部分承包模式、分段承包模式、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的模式。

1全部承包模式。

由施工单位承包全部工程,业主与承包人双方都可作为投保人,一般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2部分承包模式。

业主负责提供设计与部分物料,承包人负责施工与部分物料,这种模式下双方都可成为投保人。

3分段承包模式。

业主将工程分成几个部分,承包给不同的承
包人,这种模式下应该由业主负责投保,以避免各个承包人分别投保造成的时间差。

4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模式。

业主负责提供设计、物料、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只负责提供劳务,这种模式下应由业主负责投保。

此外,实务中大部分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部分。

因此,充分了解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显得十分必要。

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物质损失责任
建工险承保的是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危险造成的损失。

造成物质损失的风险有两大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又包括人为风险。

实务中出现纠纷问题的情况,主要集中于意外事故部分,因此,这里主要解读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意外事故责任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这也是保险责任判定的重要依据。

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如题所述,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原因主体,为飞机、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等的坠落,至于工地吊车一类机具物体坠落造成的损失,不属此项保险责任。

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事故
原材料缺陷是指建筑材料质量未达标,而且是正常检查手段无法检测出的,否则视为故意行为;工艺不善是指原材料无问题,工艺未达到相应标准,导致施工物料出现损失。

前者制造商或供货商应承担部分责任,后者施工方应承担部分责任,因此,两者本身的损失为除外责任,但因此而引起的损失属于本项保险责任。

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及恶意行为
之于被保险人,上述行为具有意外性与突然性,无法有效控制,因此属保险责任。

但若是因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过失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

盗窃
盗窃或暴力抢劫,这对被保险人都是不可预测的意外损失,因此属保险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行为必须发生在保单列明的范围内,且事件发生后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报警立案追查。

如盘点时发现短缺,不属保险责任。

2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除了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中还包含第三者责任险:
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内及领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实现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因此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所谓第三者,不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与工程有关的关系方或雇员,而是除此类人员之外的自然人或法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赔偿是指被保险人在民法项下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不包括刑事责任;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的支付必须是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随被保险人的擅自承诺或付款等,保险人可拒绝负责赔偿。

3
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
物质保险责任与第三者保险责任之外,除外责任也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工程设计通常是由被保险人自行委托设计师设计,造成损失应视为被保险人的责任。

且这种错误本身具有必然性,造成损失难以预测,因此须将这种损失除外。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上述情形造成的如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损失是一种必然损失,是不可预测的,因此不属保险责任。

但若造成上述情形的原因是本保险承保的风险所致,如暴雨后的锈蚀,则应负责。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上述情形的责任应为制造商或供货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部分费用,但若因此而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则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失,或施工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机器设备自身原因出现的损失,对应的是机器损坏险,不属建工险责任范围。

但若因不可预测的意外原因造成机器损失,仍属建工险保险责任范围。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上述费用属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费用。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上述票证难以衡量判定其价值,容易产生道德风险,故不属保险责任。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盘点时的短缺无法判定为盗窃,不属保险责任。

(8)领有公共运输行使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领有执照的公共运输工具,活动范围不局限于工地,责任难以划分,如若投保,只能限定为没有公共行使执照的工地用运输工具。

(9)除非另有规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上述财产内容,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承保内容,若要投保需要特别注明,列出保险金额。

(10)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根据保险条款里保险期限的规定,部分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接收该部分时,保险责任终止。

虽然整个工程未完工,保险期限未终止,但对部分签发完工验收证书的自签发完工验收证书之时责任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随着国内地产经济热度不断,各地土木工程建设方兴未艾,建设工程保险得到快速发展。

建设工程一切险因其广泛而集中的风险保障特点,不断在国内扩大着业务市场。

明确了解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既能提高被保险人的风险意识,也能减少实务中的不必要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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