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和规范我市农用地征收征用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环境。
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征地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规范土地出让金的分配和管理。
为调动县(市)区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交易管理的意见》(昆政发〔2004〕23号)执行,市和县(市)区联合投资的,增值收益可按各自投资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新的土地出让金收支和分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由市财政和国土部门共同研究后,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二、缴清征收土地相关规费。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历年拖欠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特别是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各县(市)区政府必须认真进行清理,并分别由县(市)区财政负责在今年年底前缴清,逾期未缴清的,停止办理该县(市)区的用地审批。
三、规范征地相关费用的收取。
从2007年1月1日起,取消主城乡镇、村级在征地中收取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种费用。
四、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8号公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负总责。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土地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其下设的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具体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代表政府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五条土地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听证权利等,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六条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土地征收方案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土地征收的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人员安置途径和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15〕5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15〕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为做好新标准的公布实施工作,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有效衔接,平稳过渡,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要求,请连同《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一并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向社会广泛宣传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切实安排部署好新征地标准实施的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二、认真组织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统称,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
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并公布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要统筹组织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标准引发矛盾。
最新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

People who like to say that they are lucky, generally work harder than other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昆明市安宁市征地区片划分为四类:一类区片范围补偿标准:10000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补偿标准:90000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补偿标准:85000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补偿标准:65000元/亩。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我国政府在许多的地方开始征地进行拆迁。
这么做的目的其实是为了让我给更快的步入现代化,但是很多时候征地都不愉快,不能成功,其实原因大都基于征地的补偿给的不恰当,那么在昆明,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钱呢?下面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昆明市政府下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自年11月1日起执行。
专业拆迁律师将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昆明市安宁市征地补偿标准昆明市安宁市征地区片划分为四类:一类区片范围:温泉街道办事处集镇规划区内核心区域(温泉社区居委会温泉小村居民小组、温泉大村居民小组、小贵甸居民小组、新房子居民小组;羊角居委会羊角居民小组、珍泉居民小组、沈家庄居民小组、渡船房居民小组、石甸口居民小组、北塔居民小组);连然街道办事处城镇规划区内(桃花村委会大桃花村民小组、小桃花村民小组、塘房村民小组;极乐村委会极乐上村村民小组、极乐村村民小组、青武山村民小组、和平村民小组、江浸厂村民小组、狮子山村民小组;武家庄村委会北桥村民小组、武家庄村民小组、新发村民小组;金方社区居委会小桥街居民小组、建兴居民小组、福兴居民小组;螳川社区居委会盐场一组、二组、三组;东湖社区居委会官厢街居民小组;文化路社区居委会文化路居民小组、一碗水居民小组;宝兴社区居委会宝兴庄居民小组、杨柳庄居民小组;光明社区居委会神平居民小组、窑窝居民小组;小菜园社区居委会大菜园居民小组、小菜园居民小组、卖米街村民小组;大屯社区居委会大屯一组、大屯二组、大屯三组、小村居民小组、小屯居民小组、张家坝居民小组);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城镇规划区内(桥头村委会太平新村村民小组、太平老村村民小组、桥头村民小组、高枧槽村民小组、哨上村民小组、糍粑铺村民小组、龙箐村民小组;始甸村委会始甸村民小组、安灯村民小组、马村村民小组、新邑村村民小组、妥乐村村民小组;妥睦村委会老峨山村民小组、妥睦村民小组、小绕绕村村民小组、光莨小村村民小组;册峨村委会光莨大村村民小组、册峨村民小组、册峨甸村民小组、一里冲村民小组学田村民小组、三家村民小组;读书铺村委会塘房村民小组、围边桥村民小组、读书铺村民小组、葡萄桥村民小组、象石村民小组、火龙村民小组、小河边村民小组;太平社区居委会茨城村民小组);金方街道办事处城镇规划区内(罗白村委会圆山村民小组、大凹子村民小组、大罗白村民小组;浸长村委会官庄村民小组、浸长村一组、浸长村二组、浸长村三组、大黄塘村民小组、小黄塘村民小组;普河村委会大普河村民小组、小普河村民小组、甸尾村民小组、清水沟村民小组、海谷村民小组、团田村民小组、马料河村民小组、小河边村民小组;千户庄村委会千户庄村民小组),区片补偿标准:100000元/亩。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重建集体土地上住宅拆迁货币补偿最低标准

“城中春”—昆明城中村改造经验分析与启示(潘健茹区“三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导语】城中村是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产物,在一定的城市发展时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随着快速城市化向优质城市化的转变,城中村一直存在的基础设施薄弱、建设混乱、环境卫生差、消防隐患严重、社会治安复杂等一系列不利因素日益凸显,成为了城市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阻碍。
但城中村的改造不仅意味着物理和空间形态上的重建,更意味着相关产权的重新界定和社会关系网络的重组,意味着城乡二元结构向城市一元结构的真正转变。
从这个意义上看,城中村改造问题是复杂的,改造过程是艰巨的。
即便是我们的近邻—广州和深圳,仍然在城中村改造路子上不断摸索。
我区推进三旧改造两年多,也一直将城中村改造作为重中之重,从石头村滨海御庭的成功尝试,到永新南村整体改造的探索,也在不断思索适合我区的城中村改造模式。
现在,我们将目光聚焦到春城昆明,这座现代化开放城市及山水园林生态城市,同样也正在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城中村改造运动。
这里不得不提昆明市委书记仇和,自2008年2月上任以来,从苛行问责的招商引资到昆明官员必须掌握5门外语,从城市建设“大跃进”到骤然的市容改造,仇和新政和仇和模式,正以更激进的形式不断改变着昆明城市固有的面貌。
我们试图分析总结昆明城中村改造经验,希望能给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带来启示。
【聚焦昆明】一、宏伟目标昆明市委、市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和整治作出重大决策:计划从2008年开始,在5年时间内,对主城区范围336个城中村进行全面改造。
二、高配班子铁腕书记仇和说,“想得到的不一定办到,但想不到的永远办不到,看准的事情,砸锅卖铁也要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昆明市确立了“一湖四环、一湖四片”的总体规划思路,同时,成立了以省委常委、市委书记仇和为政委,市委副书记、市长张祖林为组长,市政协主席田云翔、副市长陈勇、市政协常务副主席张建伟为副组长的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
三、建立周密完善的政策支撑体系昆明相继出台了《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关于昆明市城中村村改居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昆明市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基准价格》等意见和办法。
昆明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昆明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拆迁已经成为了城市建设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
而在拆迁之后,拆迁补偿就成为了被拆迁人最为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昆明市制定了详细的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一、房屋补偿标准1. 自住房屋对于自住房屋,按照房屋面积和居住年限进行补偿。
其中,房屋面积分为三档,分别为120平方米及以下、120-144平方米和144平方米以上。
居住年限分为一年以下、一年至五年、五年至十年和十年以上四个档次。
补偿标准如下:(1)120平方米及以下居住年限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一年以下 1,000一年至五年 1,200五年至十年 1,400十年以上 1,600(2)120-144平方米居住年限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一年以下 1,200一年至五年 1,400五年至十年 1,600(3)144平方米以上居住年限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一年以下 1,400一年至五年 1,600五年至十年 1,800十年以上 2,0002. 出租房屋对于出租房屋,按照房屋面积和出租年限进行补偿。
其中,房屋面积分为三档,分别为120平方米及以下、120-144平方米和144平方米以上。
出租年限分为一年以下、一年至五年、五年至十年和十年以上四个档次。
补偿标准如下:(1)120平方米及以下出租年限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一年以下 800一年至五年 1,000五年至十年 1,200十年以上 1,400(2)120-144平方米出租年限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一年以下 1,000一年至五年 1,200十年以上 1,600(3)144平方米以上出租年限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一年以下 1,200一年至五年 1,400五年至十年 1,600十年以上 1,800二、附属设施补偿标准1. 管道、线路、设备等若拆迁涉及到管道、线路、设备等附属设施,按照其使用年限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如下:使用年限补偿标准(元/米或元/个)一年以下 50一年至五年 60五年至十年 70十年以上 802. 围墙、门窗等若拆迁涉及到围墙、门窗等附属设施,按照其年限进行补偿。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昆政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现将《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及《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对经批准区域范围内纳入储备的土地,由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筹措资金,配合辖区政府实施规划编制报批、土地征转、收回收购、拆迁安置等工作,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单位的确定第五条根据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方案,经市政府审批确定的新增片区开发和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成街坊、成组团、成片区”收储的原则,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审计、监察、林业、滇保、环保等相关部门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研究提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列入土地储备计划,报经市储委会批准后,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统筹安排,实施计划管理。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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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批转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有住宅出售关系到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出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做好宣传、解释和组织出售工作,确保这项改革措施顺利推行。
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住房体制,规范房地产市场,保障直管公有住宅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行政区域内,经承租人租用并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契约》的直管公有住宅出售(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直管公有住宅出售实行公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直管公有住宅出售以户为单位,一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
由承租人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承租人出售。
第五条下列直管公有住宅不允许出售:(一)已列入计划拆迁改造建设的;(二)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三)经普查属危险房、水淹房、火险房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昆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有住宅的出售管理工作。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房产管理局(处)具体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宅出售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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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索引号:
发文日期:2009-6-15
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我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主城规划区内(除沙朗乡、厂口乡、双龙乡、小河乡、茨坝办事处、青龙办事处、龙泉办事处、团结镇、碧鸡镇、海口镇、矣六办事处、大板桥镇、小板桥办事处、官渡办事处、六甲办事处外)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房屋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
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原则上由市、区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担任房屋拆迁人。
房屋拆迁工期应根据房屋拆迁项目的规模和房屋拆迁轻重缓急等因素确定。
房屋拆迁期限自《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超过6个月。
对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以分期实施。
第四条房屋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现场公布相关法规政策、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样本、房屋拆迁工作制度等,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房屋拆迁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拆迁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房屋拆迁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被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应当提供以下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2.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须出具建房许可、用地许可手续、村民(居民)小组证明、原居住地乡、镇、办事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宅基地建房的均认定为住宅进行补偿。
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途的,仍按住宅认定进行安置补偿。
(三)房屋拆迁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
(四)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通告》发布后违法建盖或加层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五)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时段内,对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根据搬迁时间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第六条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由专业测绘公司对每一宗房屋进行测绘,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受委托的专业拆迁公司、测绘公司进行四方签证确认。
办理过房屋产权证的按产权证载明的面积;未办理过房屋产权证但具有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续的村民住宅,根据《通告》的规定,即“每一户农户以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标准认定。
(一)对具有合法批准手续建盖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认定原则:
1.楼层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的,按300㎡计算。
2.楼层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的,按四层以下的实际面积计算。
3.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的,按300㎡计算。
4.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并享受补差政策。
(二)补差政策。
对于每一幢建盖楼层未达到四层且建筑面积未超过300㎡的房屋,以其底层面积为标准计算至四层。
计算后超过300㎡的按300㎡减去实际建筑面积的差进行补助;计算后未超过300㎡的,按四层以下面积减去实际建筑面积的差进行补助(详见附表一)。
(三)对“一户农户”的认定原则: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每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结合整幢房屋的现状,办理补偿事宜。
2.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通告》发布之前三级组织对一宗宅基地批准建设的建筑物认定为一户,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办理补偿事宜。
第七条涉及到土地征收补偿,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房屋拆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认定标准按房地合一的价格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详见附表二)。
(二)额外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三)。
(三)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认定标准按1:1进行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就近的房源进行安置。
安置时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双方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四)对《通告》发布之前具有合法建设批准文件的房屋,建盖楼层超过四层,建筑面积超过300㎡的部分(含室内外装修)按建筑成本造价进行补偿(详见附表四)。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生活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及租地建房。
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以建筑成本造价给予一次性补偿(含室内外装修)。
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盖的建(构)筑物,按照上述标准结合已使用年限折旧后进行补偿(详见附表五)。
(六)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六)。
(七)涉及到租地建房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业所使用的表内专用管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七)。
(八)其他补助:
1.政策性补助。
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详见附表八)。
2.政策性补贴。
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
(在项目《拆迁通告》发布一个月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可以享受该补贴)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认定标准,给予补偿单价20%的购房补贴。
(2)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认定标准另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的面积奖。
(3)对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每宗(户)按普通商品房住房建筑面积90㎡,以1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费补贴。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城市低保户,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住宅面积低于55㎡的,按55㎡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一)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是残疾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政策每户上浮20%。
第九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解决房屋拆迁纠纷。
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后依法执行。
第十条其他县(市)、东川区和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在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相关区域,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之内,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启动的房屋拆迁项目,仍按原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附表一补差政策最高标准
附表二货币补偿最高标准(房地合一价)
附表三额外装修补偿最高标准
附表四 建筑面积超过300㎡,房屋建盖楼层超过四
层
的部分(含室内外装修)最高补偿标准
附表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
生产生活用房 和附属设施用房及租地建房补偿最高标
准
附表六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补偿标准(适用于货币
补偿)
附表七租地建房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业所使用的专用
管线补偿标准
附表八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