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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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央与地方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央与地方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乔天锋韩克恩王婷婷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7年第26期摘要:本文对现阶段我国政府间事权划分存不明确清晰、各级政府间事权和财权不匹配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提出了在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财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政府间分配关系,促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关键词:财政体制政府间关系支出责任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新一轮改革的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级政府事权及支出责任,不仅是完善我国财政体制本身的问题,更是国家治理及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是各利益相关方之间权责与义务的重构。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事权划分不清晰,事权过于下移一方面,政府事权存在越位和缺位的情况,某些应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机制调节解决或由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大包大揽,同时在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某些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如医疗、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财政却承担不够。

另一方面,政府间事权存在错位的情况。

一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错位,某些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下移到地方承担,某些应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直接干预,很多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领域事权重叠交叉,难以准确判断事权归属;二是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相互错位,省与市县级政府间事权范围的划分不规范,较高级政府通过政策政令将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向下转移,这种状况造成职责不清、互相挤占或互留缺口、无从问责的现象,不仅导致行政运行效率偏低,而且影响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支出责任划分不合理,支出责任过于上移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后,数额较大、较稳定的税种统一划归为中央级或共享税,留给地方的税种小而杂、税源分散零星,随之财政收入大部分上移到中央,地方税收收入所占比重大幅下滑,这一做法也被地方各级政府纷纷效仿,一般都将税源集中且易于征收的税种划归为本级,最终形成了层层向上集中的收入分配格局,尽管分税制改革有效改变了国家财力过于分散的情况,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增强,但由于地方事权支出责任倒挂,行政体制运行中出现较多矛盾也催生出诸多问题:“跑部钱进”、寅吃卯粮、乱收费现象丛生。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的对策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的对策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的对策==   1999年以来,我国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逐年增加:2000年投入800亿元,2001年多于1000亿元,2002年的投入超过4025亿,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各类财政转移支付补助7330亿元,加上税收返还和一些体制性补助,用于推进地区均衡发展的资金超过10000亿元(吴睿鸫,2007)。

然而,我国实施了多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实现均等化目标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一)政府财权、事权划分不对称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灶吃饭”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对财权的划分还比较明确,而对事权的划分界定不清晰。

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各级政府之间对事权和财权支出范围的随意和盲目划分,拨付出去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运用随意性很大,产生上下级政府对同一项公共服务重复提供或对某些地区急需的公共服务因上下级政府推诿责任而无人提供的现象,而且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很难快速和明确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由此导致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

(二)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尚小西方发达国家地方政府一级的财政收入有将近30%—40%来源于联邦和州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有的基层组织如美国的学区有近60%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

现阶段,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

199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2%,到2003年已上升为54.6%。

如果计入预算外收入部分,这一比例约45%。

税收返还是中央政府的法定义务,其目的不是为了扶危济困,更不是为了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应把税收返还看作是地方对共享税收入的分享。

如果把税收返还约4000亿元计入地方收入,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真实比重应该在30%左右。

和国际水平相比这一比例是明显偏低的。

我国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划分存在的问题及优化配置建议

我国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划分存在的问题及优化配置建议

我国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划分存在的问题及优化配置建议作者:谭莹来源:《时代经贸》2012年第03期【摘要】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将我国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了划分,并与财权分配相结合,初步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间关系基本框架。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新一轮财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要以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为切入点,推动支出体制与收入体制联动改革,健全各级政府事权及“支出责任与财力匹配、与财权相适应”的新体制。

本文主要从财政支出结构的角度对我国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划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二者优化配置的建议及设想。

【关键词】财权;事权;收入划分;转移支付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我国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划分存在的问题事权是指处理事务的权力或职权。

财权,或称财政权限,与事权相对应,是指政府在取得和管理财政收入方面的权限,主要是课税权和税收征管权。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1994年1月1日起我国进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分税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效果,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但是,改革也留下了事权与财权不相匹配的弊端,制约了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

(一)分税制体制安排中,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不尽合理,地方税体系不完善1、税收权限过于集中,地方政府缺乏税收立法权。

我国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

地方没有履行事权所必需的税权,影响了地方因地制宜采取税收政策,积极组织收入,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

2、地方政府缺乏主体税种。

中央政府将数额较大、较稳定的税种划归本级或共享税;而留给地方的税种小而杂、税源分散、收入零星,导致地方缺乏足够而稳定的税收来源。

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中一般作为中央税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我国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既不利于中央宏观调控,也不利于生产要素在全国统一市场的自由流动和区域均衡发展。

而应该属于地方税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带有共享税性质,导致地方财政缺乏独立的主体税种,不利于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问题原因及建议

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问题原因及建议

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问题\原因及建议作者:张欣王卫昆来源:《时代经贸》2011年第05期【摘要】政府间财力与事权的匹配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而事权划分是完善财力与事权匹配的首要环节,事权有了比较清晰合理的界定之后,才能明确界定政府间的财权和支出责任,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实现整个财政体制的正常运转。

本文通过研究目前我国政府间事权划分现状和问题,分析我国事权混乱的原因,并对如何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财力事权匹配;事权划分建立健全我国政府间财力与事权匹配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建设和中国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而且还是我国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要求。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十二五”时期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十二五”时期将是中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而财税改革在这一过程中将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财税体制改革重点之一就是各级政府事权与财力的匹配。

而实现政府间财力与事权匹配的第一个环节就是要把事权合理化、清晰化,事权有了相对合理,清晰的界定之后,其他制度安排与之匹配在一起,内在衔接,统筹协调,才可以实现整个体制的正常运转。

而我国目前财税体制中仍存在事权划分不清、财力与事权不相匹配等问题,导致基层财政困难、地区间基本公共产品提供的较大差异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如何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规范政府间的责任划分与支出分配,是一个重大的现实挑战。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基本沿用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的划分办法,国务院在《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对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进行了原则上、粗线条的划分:表1-1 现行中央地方财政支出划分以上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是在市场经济确立初期形成的,总体上来说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责交叉重叠,支出责任重点不明确,除了少数事权如外交、国防等主要属于中央政府外,各级政府的职责并没有明显区别,高度重叠交叉,地方政府拥有的事权几乎全是中央政府事权的延伸或细化。

分税制度完整在于财权事权的一致(四篇)

分税制度完整在于财权事权的一致(四篇)

分税制度完整在于财权事权的一致分税制度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税收的征收和分配上进行的一种分权模式。

在分税制度下,中央政府有权征收一部分税收,而地方政府也有权征收一部分税收。

这种分权模式可以使税收按照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权和事权进行合理的分配和调整,从而实现财权事权的一致。

下面,我将从税收的分配、财权和事权的关系、分税制度的意义以及我国分税制度的发展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税收的分配税收的分配是指将税收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中央和地方政府,以满足各级政府开支需求的过程。

在分税制度下,税收的分配应该根据各级政府的财力情况和事权需要来确定。

一方面,中央政府可以征收一部分收入税、企业所得税等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税种,以保障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的平稳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征收一部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与地方经济发展有关的税种,以满足地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求。

税收的合理分配可以使各级政府按照自己的职责和需求进行开支,实现财力与事权的相匹配。

二、财权和事权的关系财权是指政府进行财政活动所具有的支配和运用财政资源的权利。

而事权是指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控制和运作权力。

财权和事权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

财权是事权的基础和保障,只有拥有财权,政府才能有能力实施相应的事权。

相反,事权的实施也需要财权的支持和保障。

只有财权和事权的一致,政府才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分税制度的意义分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分税制度可以保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独立的财权,有能力进行自主的财政决策。

这有利于各级政府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情况,合理安排财政预算,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其次,分税制度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共服务的均衡提供。

通过将税收分成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可以使资源在国家和地方之间进行优化配置,同时可以激励地方政府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再次,分税制度有利于形成合理的权责清单,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在财政事务上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合作与协调,避免财政责任的模糊和推诿。

“十四五”时期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研究

“十四五”时期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研究

王蕴丨"十四五"时期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研究经济“十四五”时期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研究文/王蕴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财权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财税体制改革在财政事权 和财权划分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确定了中央与地方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调整的基本原则,并分领域制定了具 体划分方案,同时结合“营改增”改革适应性调整了中央 与地方收入划分,并相应推进了转移支付制度改革。

随着 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的历史征程,内外部发展环境和条件均发生了重要变化,财税体制仍然存 在明显不适应全面实现现代化要求的一些问题。

一是支撑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有效性有待提升。

全面 实现现代化要求形成城乡融合、区域协间发展格局,这需 要有效发挥财税体制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和兜底基本公共服 务均等化的作用。

从城乡发展看,财税体制支撑"以人为 中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力度仍有待加强。

一般性转移支 付未能有效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挂钩、中央财政基础 设施建设投资安排未能有效匹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需 要。

从区域发展看,财税体制促进不同功能区域协调发展 的支撑作用有待强化。

部分领域地方承担的支出责任仍然 较重,具有均衡性功能的转移支付占比偏低,对缓解地方 财政困难效果比较有限,不利于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 展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二是支撑绿色发展的有效性有待提升。

绿色是全面实 现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需要有效发挥 财税体制的绿色发展导向作用。

财政支持绿色发展的投入稳 定增长机制缺乏,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中央与地方 事权和支出责任尚未调整到位。

纵向生态补偿机制还不健 全,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还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制约了生态产品的有效提供,,流域上下游、生态空间紧密 相连区域等也未形成健全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实现 有效的生态保护区际利益丨M i,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在 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中央财政支出责任还不足。

论中国政府财权与事权的统一

---文档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要2013年我国做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主要内容是明确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匹配事权与财权。

2015年我国提出目前各级税收征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的问题,为之后的国地税合并埋下了伏笔。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完善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又突出体现为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划分,与行政体制改革相辅相成,最终达到集权与分权的最优组合。

本文从财政分权理论的相关概念与具体内容出发,对目前为止主要的财政分权理论进行系统地阐述,从理论角度寻求财政分权的最佳状态。

其次分别从国内外视角分析财政分权现状,近年来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变动较大在,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国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政府间财政关系方面处理较好,国外视角则以美国、德国及日本为例,探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财政分权模式是怎样的,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最后基于以上分析为我国下一步的财税体制改革提出可行性建议。

政府间财政关系涉及到我国经济政治等诸多领域,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财政分权;政府间财政关系AbstractIn 2013, China made a decision to comprehensively deepen the reform. The main content is to clarify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between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and to match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with the financial power. In 2015, China raised the issue of unclear responsibilities of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departments at various levels, which laid the groundwork for the future consolidation of national and local taxes. The focus of the new round of fiscal and tax system reform is to improve the inter-governmental financial relationship, which is also highlighted by the division of financial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and the complementary with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reform, so as to achieve the optimal combination of centralization and decentralization. Starting from the relevant concepts and specific contents of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theory,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expounds the main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theories so far, and seeks the optimal state of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from the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Secondly, respective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oth at home and abroad present situation of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fiscal and taxation system reform in our country in recent years, changes in the larger,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major foreign capitalist countries in the aspect of intergovernmental financial relationship processing is better, the foreign perspective, in the United States, Germany and Japan, for example, discusses the developed capitalist countries how's the mode of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and learn from. Finally, based on the above analysis for the next step of China's fiscal and tax system reform feasibility Suggestions. The inter-governmental financial relationship involves many fields such as economy and politics in our country.Key words: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Intergovernmental financial relations目录1 导论 (5)1.1选题背景与意义 (5)1.2国内外文献综述 (6)1.3研究内容与方法 (7)1.4创新与不足之处 (7)2 财政分权理论的阐述 (8)2.1财政分权的相关概念 (8)2.2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TOM理论 (8)2.3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市场维护型的财政联邦主义 (9)2.4财政分权制的利弊 (10)3 我国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划分现状分析 (12)3.1新时期我国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现状 (12)3.2新时期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关系 (12)3.3中国政府间财政分权存在的突出问题 (12)4 国外财政分权实践 (13)4.1美国的财政分权实践 (13)4.2德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现状分析 (15)4.3日本政府间财政关系现状分析 (16)5 实现我国政府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政策性建议 (16)5.1实现央地关系中财权、事权的法治化与制度化 (16)5.2进一步改革财税制度 (17)5.3构建合理的政府间协调机制 (17)5.4成立财税监察监督机构 (18)参考文献 (18)致谢 (21)1 导论1.1 选题背景与意义1.1.1选题背景政府间的财权与事权以各级政府的主要收支活动为体现,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都息息相关,科学梳理财权与事权视角下的央地关系对于日后合理划分行政体系下的央地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关于我国建立健全事权与财权相匹配财政体制的思考

相适合 。
市 、县 乡诸级 政府事 权和 财权范 围, 凡 属 上级 政 府 事 权范 围内 的 , 其 财 权开 支 都 应 由该 级 政 府 承担 ,如 果 事 权委 托 给
下 级 政 府 去 做 , 那 么 财 政 开 支 就 应 以 专 项 拨 款 的 形 式 如 数 拨 付 给 F 财 政 。 如 级
根 据 我 国 的现 实情 况 , 各级 政 府 职
能的事权应总体上这样划分为宜 : 中央 政 府 应 主要 负 责 国 家安 全 、 国 防 、 内政 、外 交 、 宏观 调 控 、地 区间 财 力 平衡 、全 国 性 及跨 地 区 的 基础 设 施 与
按 照 分 税 制 为 基 础 的 分 级 财 政 框
税 收。 关 于 减 少 财 政 级 层 和 政 府 级 层 的 问

市场 关 系引 入 政府 部 『 ,以 减 少政 府 规 ] 模 ,降 低 管 理 成 本 。
再 次 ,要 合 理 地 界 定 清 楚 中 央 、 省 、
题 , 目前 可 以 通过 推 行 “ 直 管县 ” 和 省 “ 乡财 县 管 ” 的 “ 市弱 乡” 过 渡 方式 , 虚 逐 步使 我 国 政 府 层级 实 施 “ 平 化 ” 管 扁
级 事 权 ,就 是 要 解决 各级 政 府 职
能 分 工 及 合理 设 置 问题 。 这 是 合理 设 计
政 府 财 权和 安排 政 府 支 出 的 前 提 条 件 。 从 总 体 上说 ,地 方 政 府 的 基 本职 能 就 是 提 供 该 地 区的 公 共 产 品 和 公共 服 务 ,在 合 理 界 定政 府 职 能 框 架 分 工 的 基 础 上 , 逐 步 编 制 出 比 较 详 细 的 政 府 事 权 明 细 表 ,进 一 步分 清 哪 些 事 权 由哪 级 政 府 独 立 承 担 ,哪 些 事 权 由哪 几级 政 府 共 同 承 担 以 及 如何 承 担 等 。

中央与地方财权、财力与事权匹配问题研究

中央与地方财权、财力与事权匹配问题研究摘要:财权是指各级政府负责筹集和支配收入的权力,主要包括税权、收费权及发债权。

财力往往指的是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即地方政府有多少可以自己支配的收入,没有财权往往财力也比较缺乏。

事权一般与支出责任向匹配,指一级政府在公共事务和服务中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财力是事权的保障,所以事权要和财权财力的匹配至关重要。

本文针对我国财权、财力和事权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政策建议。

关键词:财权、财力、事权、分税制一、我国财权、财力与事权关系的现状1、分税制之前的财权事权划分情况。

建国到1979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此时为政府“统收统支”,财权事权都是集中在中央,地方收缴收入上交中央,由中央统一划拨,地方政府几乎没有什么权利。

1980年开始向财政包干制度转变,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制度。

中间采取过各种不同形式的大包干体制,虽然形式不同,但是基本上主要决策权在中央,地方只是执行者。

2、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大体包括几项内容: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收入划分、统一转移支付制度等。

按照事权划分,中央承担国家安全和外交等重大事业支出,地方财政对本区域所需支出负责。

并按税种划分收入,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归入中央所有;资源税、增值税按比例分给地方和中央;地方固定收入有城建税等。

二、我国财权事权划分存在的问题。

1、中央与地方各级事权划分不清,重叠众多。

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重叠众多,且分配体现为事权的层层下移,从而导致基层的负担过重。

由于我国实行五级政府体制,层级较多,财政级次实质上就是财政运转的链条,它承载着财政各项事务的开展。

链条越长,它所带动的政府就运转得越慢,信息的损耗、资源的浪费就越大,就越没有效率。

拿省级政府来说,要同时满足本级省以及下级市、县乡的所有支出,而其收入有限,就导致这种情况愈加严重。

2、地方政府收入来源单一,缺乏地方主体税种。

中央与地方事权

经济学家周黎安:地方政府改革不能只在收放权上绕圈子在中国过去30多年的发展奇迹里,一个受到充分激励的地方政府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前,中国的发展压力依然存在,我们深化改革不能丢了宝贝——对地方政府的激励。

美国上世纪九十年代在全国范围内出现过再造政府的运动,原因就是政府官员被各式各样的规则和程序严格约束后,失去了应有的工作激励和创造性,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

所以,未来我国虽然更加强调约束地方政府,但是这种约束不能以牺牲对地方政府的必要激励为代价。

只有约束、没有激励的政府制度,对于当前的中国来说可能太昂贵了,我们暂时还“买不起”。

11月初,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议上强调,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是一场自我革命,有敢啃“硬骨头”的勇气,防止出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

随后,在地方政府改革问题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 、“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等多项具体改革措施。

可以预见,在未来十年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改革以及中央地方关系调整必将占据重要位置。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财权应该如何分配?近日,国内中央地方关系问题研究权威、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周黎安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时指出,在新一轮改革中,地方政府改革以及中央地方关系调整对改革大局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意义,要时刻注意在对地方政府的激励与约束间寻找平衡,渐进式地实现地方政府由“放手做事”走向“束手做事”。

改革想要走出“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就一定不能只在收权放权问题上绕圈子,而要引入并保证社会力量对地方政府的充分监督和制约。

地方政府改革以及中央地方关系调整对改革大局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意义中国青年报:在对新一轮改革的期待中,地方政府治理改革以及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为什么会受到公众高度关注?周黎安:过去30年,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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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问题的思考在当前经济增速存在减速压力,特别是面临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艰难时期,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开始触动大家的神经,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的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热点。

我国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状况到底如何?实现财权事权匹配的程序应该是什么?具体的政策建议有哪些?一、我国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状况目前,我国财政体制是五级财政,分别是中央级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县级财政和乡镇级财政。

正在推进的“乡财县管”改革和“省直管县”改革都是旨在减少政府间财政级次,提高财政运行效率。

由于省及省以下财政缺乏详细的分配数据,本文主要分析中央级财政和地方级财政(包括省、市、县、乡镇)在公共财政领域的财权事权实际分配情况。

中央级、地方级财政的实际事权可以通过其公共财政支出分别得以体现。

财权的实际分配情况则相对复杂。

地方级财政的实际财权应该是其能够自主支配的财政收入,反映在我国的财政体制中,主要包括地方本级收入、税收返还、均衡性转移支付、定额补助等。

虽然其他类型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项目也增加了地方财力,但这些项目要么规定了使用用途,要么要求提供配套资金,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并没有能够自主支配这些转移支付资金,因此不能计入到地方政府财权中。

相应地,中央级财政的实际财权就是中央公共财政收入减去税收返还、均衡性转移支付、定额补助后的余额。

根据这种划分标准,笔者整理了我国1997-2012年中央级、地方级财权事权实际分配情况。

图1:1997-2012年我国中央、地方财权事权分配状况图1中可以看出,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中央、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不匹配现象日益严重,突出的表现是中央政府的事权比重逐年下降,同时地方政府的财权比重也在逐年下降。

截至2012年,地方政府负担的事权责任高达85%,而相应获得的财权仅有62%;中央政府获得的财权为38%,但直接承担的事权责任仅为15%。

从财权事权的错配可以看出,很大比重的财政支出决策是由中央政府做出,而由地方政府去具体执行,中央政府通过专项形式的转移支付提供财力支持。

中央、地方财权事权错配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地方税种大都缺乏增长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财力补充性质不足,导致地方财权日益缩小。

在目前的分税制体系下,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增长性强的税种大都属于中央税或者中央占较大比例的共享税,如消费税全部归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全部归中央,国内增值税75%归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60%归中央。

地方税种只有营业税的增长性能较强,但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扩大,地方财权将受到进一步的挑战。

此外,中央政府通过规范、透明的无条件转移支付也可以提高地方财权,但是我国的转移支付大都采取有条件补助的方式,使地方政府无法真正地自主支配转移支付资金,从而无法有效地扩充地方财权。

(2)共有事权划分不清晰,地方政府承担着共有事权的主要支出责任。

我国对属于中央、地方政府的共有事权,在政府间应当怎样承担以及承担多大比例支出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执行中发生错位,实际上由地方政府长期承担了共有事权的主要支出责任。

比如义务教育工作,它直接关系着未来全民素质的高低和国家竞争力的强弱。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义务教育投入中,地方政府负担90%,中央政府只负担10%左右。

又如计划生育经费,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应承担一部分事权,但实际上主要承担者仍然是地方政府。

这些支出大都刚性强、增长快,无法压缩,不但加大了地方财政的支出责任,使地方财政陷入了困境,也进而诱发了地方政府的收费乱象。

(3)事权划分缺乏弹性,地方政府承担了没有事前界定清楚的支出责任。

分税制改革后,政府间财政体制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对一些新出现或原来划分不清晰的事权在政府间进行重新划分,增加了地方政府支出责任。

比如社会保障,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并没有对该项事权进行明确界定,但是在之后的实践中却把该事权压在了地方政府。

(4)没有将政府间财政关系法定化,上级政策扩大了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

政府间财政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经常受到中央政府政策的改变而不断扩大。

“中央出政策,地方出钱”的现象屡屡发生。

如调整工资的惠民政策,中央按统一口径算账,名义上给予75%或100%的补助,但由于补助标准与实际调整额之间存在差距,转移支付补助不足,为兑现惠民政策,地方政府需要额外提供财政资金。

二、实现财权事权匹配的程序应该是什么?财权事权匹配的问题需要放在一个更大的背景中去考虑,这个更大的背景就是政府间财政关系。

理解政府间财政关系,首先需要明确政府存在的理由。

一般来说,现代政府存在的理由主要有三个,一是社会稳定、二是经济繁荣、三是人民生活富裕。

现代政府只有实现了这三个目标才能够获得人民群众让渡给它的公共管理权力,所以说政府的职能就是间接地保障或直接地促进经济发展及其社会稳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使人民安居乐业。

落实这些基本职能需要中央、地方等各级政府在各自负责的事务上有所分工,并配以与所担当的事务相对应的财力保障,这就涉及到了政府间财政关系。

在财权和事权的问题上,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财权还是事权第一性的问题,到底是财权决定事权,还是事权决定财权?笔者认为,事权是第一性的,财权是基于事权确定后第二性的。

首先,为实现政府的职能目标,根据事权实现的受益范围和效率标准,我们可以确定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标准。

其次,只有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确定合意的各级政府财权,也才能在确定各级政府财权框架的基础上,根据财力获取效率确定各级政府的自有财力和转移支付规模。

至此,政府间财政关系才能够理顺。

所谓“事权”,就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主要是按照受益范围和效率标准来确定的。

当然,政府间事权划分会受到政治、历史、文化等特定国情因素影响,具体项目划分上不存在着统一的模式,但通常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受益性原则。

政府各项职能的本质属性天然决定了其在各级政府间的最适配置。

国防、外交等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受益范围惠及全民的公共服务,属于全国性质的公共物品,应由中央政府负责;地方基础设施和消防等以特定区域居民为服务对象,受益范围限于某一区域的服务项目,属于地方性公共物品,则由相关地方政府负责。

更进一步地,如果地方性公共物品具有外溢性质,则应该由中央、地方政府共同承担。

二是效率原则。

地方政府相对更加了解辖区内居民需求,凡是由地方政府处理,行政效率更高的事务归地方,反之则由中央政府负责。

三是法制规范原则。

各级政府事权通过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同时事权调整也应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保持稳定性和规范性。

所谓“财权”通常是指财政收入征管权,主要包括征收和支配两层含义,即哪些财政收入由哪一级政府来征收,哪些财政收入可以自主支配。

一级政府的财权范围既包括由该级政府财政征管机构获得的可自主支配的财政收入,也包括来自其他级次政府转移的可自主支配的转移支付。

财权的划分标准是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予以确定的,必须保证财权能够有效地支持事权的实施。

因此,在支配层面上,财权的划分标准是比较确定的,满足事权要求即可;在征收层面上,财权的划分标准一般是效率标准,即财政收入征收权的划分以不损害全国经济发展、收入征管效率为依据。

综上所述,“实现财权事权匹配的程序”应该是一级政府定一级事权,一级事权定一级财权,进而实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

三、促进财权事权相匹配的政策建议第一,按照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重新界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和范围,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

根据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能目标来决定其事权划分。

首先,事权划分要根据收益性原则确定各项财政支出的受益对象和受益覆盖范围,进而确定该事权隶属的政府级次。

凡是以国家为整体,使全国公民共同受益的事权,就是中央政府的职责,如国防、外交等。

凡是受益对象具有可分割性、受益范围仅限于地方政府的事权,就划为地方政府职责。

如:地方政府维持运转的必需支出。

其次,事权的划分,还应考虑财政支出效率,即具有规模效应的支出应归中央财政,规模较小的支出归地方财政。

此外,对一些事权的具体划分问题还应该建立各级政府间的磋商制度。

第二,按照“定一级事权、定一级财权、增加中央政府事权、增加地方政府财权”的总体原则,匹配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

财政体制改革要着眼于调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支出责任,适当增加中央政府的事权,将涉及全国范围内普适性的民生性支出责任上移,实现事权合理划分。

在此基础上进行财权分配的优化。

增加地方政府财权的方式可以多样化,既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培育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增加地方政府的自主征管收入;也可以采用规范、透明、公式化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比如增大均衡性转移支付的资金规模,增加地方政府可以自主支配的转移支付资金。

就我国目前财政体制和税制结构现状而言,后者似乎更为现实可行,可以考虑在扩容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予以地方政府充裕时间,逐步建立和完善财产类主体税种。

第三,适时修订有关法律,以法律形式确定各级政府的责权利关系。

从相关国家的经验看,不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间责权利关系都是建立在宪法或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责权利关系的调整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这种法制化的政府间责权利关系框架对各级政府有效行使职责、政府间财政关系协调运转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因此,理顺我国政府间的责权利关系,需要充分发挥宪法的法律作用,适时修订《预算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以法律形式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弱化行政干预,为规范的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奠定可靠的法律基础。

(经济预测部胡祖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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