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中央地方事权与财权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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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地方政权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古代中国地方政权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古代中国地方政权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庞大的国家,各地方政权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议题。

这种关系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复杂系统,既存在合作与共赢,也存在竞争与摩擦。

古代中国地方政权的产生多是由于地域特殊性、民族差异或政治分裂等原因。

地方政权在初始阶段往往由地方豪强或将领建立,并秉承各自的地域文化与制度。

这些地方政权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属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地方政权在文化、军事、经济等方面充当了一定的独立角色,同时也受到中央政府的管辖与调控。

在政治体制方面,地方政权和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寻求平衡与协调的过程。

古代中国的政治体制多为君主专制,中央政府掌握着最高权力。

地方政权在选举、任命和调动上都需要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和许可。

中央政府通过派遣代表或设立州县官员来管理地方事务,以确保地方政权的忠诚和遵守中央政府的法令。

另一方面,地方政权也通过与中央政府的紧密联系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地方政权需要向中央政府上缴贡赋和军队,同时也享受中央政府的赏识和赏赐。

地方政权往往通过向中央政府献计献策,争取政治地位和财富的增加。

这种相互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地方政权和中央政府之间的和谐共处。

然而,在历史的发展中,地方政权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这样和谐。

各地方政权之间的竞争也导致了对中央政府的冲击和挑战。

地方豪强、地方官员往往通过贿赂、压迫等手段来获得更多的权力和资源。

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为了保持统一和权威,经常需要派兵进剿,重新确立对地方政权的控制。

中央政府在处理地方政权问题时,采取的政策也是多种多样的。

一方面,中央政府会通过赏识和提升地方政权的地位,来巩固地方政权的忠诚和稳定。

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会采取限制和压迫的手段,以确保地方政权服从中央政府的指挥。

这种政策的选择多取决于中央政府的实力和对地方政权的战略考量。

总体来说,古代中国地方政权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多变的体系。

2017法学论文中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历史变迁论文

2017法学论文中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历史变迁论文

中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历史变迁论文论文摘要: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议题,它不仅决定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也与权力制约、民主机制完善及公民权利保障有紧密联系.我国分税制改革基本确立了央地间财政分权的总体框架,加强了中央政府权威,催醒了地方政府利益,开启了央地财政关系的历史性嬗变,但仍存在央地间事权与财权财力、支出责任配置失衡、地方滥用举债权等诸多问题.宪法学界在着手研究财政立宪、税权及预算权控制等问题的同时,也开始从分权制衡、基本权利保障与地方自治权构建等宪法学视角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进行研讨.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宪法学界对财政分权的研究过分倚重西方学界提出的“财政联邦主义”分析范式诠释和论证我国财政分权,很少有学者从中国自身财政分权历史总结经验教训.几千年惊心动魄的中国财政史也许能够为我们目前的财政分权提供诸多启迪.一、古代中国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更迭史秦朝汲取夏商周封建藩国的教训,废除封国进贡的分权制,向郡县制下的统收统支转变,经过多项加强中央集权的财政措施,终于实现“利归天子”、地方“自天子以外,无尺寸之权”的财政集权.从此,开启了中央财政集权与地方分权的交替历史运动.两汉时期郡国并行出于对秦朝中央集权的否定;隋朝及唐朝的前期中央集权是对魏晋南北朝分权的否定; 唐朝后期出现的两税三分法是对唐朝前期中央财政过度集权的否定,唐朝最终被藩镇割据所颠覆; 宋朝又汲取唐朝藩镇割据的教训,将财政大权重新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财政困难诱使地方官员在税赋法度之外收刮民财,宋朝由此走向覆灭; 元朝在汉地创造性地设立行省制度,将财政权以行省为单位进行分割,地方没有任何财权,最终王朝再次被地方官员的横征暴敛所摧毁; 明朝依然沿用中央集权体制,“侧面收受”本意是简化中央财政管理,但却导致地方政府疲于奔命; 清朝前期承袭明朝财政集权体制,但后期迫于国际国内军事、政治及经济压力,不得不推行“就地筹响”、“就地筹款”分权财政体制,最终导致两千多年君主专制体制寿终正寝.通过考证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流变史可以发现,古代中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特点如下:一是中央财政集权是主流.我国财政方面的集权形成于秦汉时期,在隋唐有所发展,至宋明清时期达到顶点,而民国时期则有所下降( P214) .中央集权的财政关系并非呈现一种直线发展态势.相反,地方财政分权始终相伴和牵制着中央集权的发展,进而呈现一种“螺旋式”的曲折发展脉络.君主专制时代的财政严格意义上说属于“家计财政”或“官房财政”,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君主专制及少数权贵的统治利益,而不是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财政.这是历代王朝都十分关注中央财政集权、削弱地方财权及忽视民生的根本原因,也完全符合古代“所有者国家”的财政汲取品格( P53) .二是中央财政过度集权导致地方财政困难,地方官员在税赋制度以外横征暴敛.田赋一直占据中国古代社会税赋收入的绝对比例,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清朝前期.清朝后期,厘金、洋税等新设税种的比重才有所上升.在靠天吃饭的农业文明,天赋的征收比例极其有限.这是汉朝仅仅按“什伍而税一”“三十而税一”计征的重要原因.国家对天赋的征收既然非常有限,有限的财源无奈只有优先保障中央政府.可是,这无疑导致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困境.比如在宋朝,地方政府通过征收附加税、科敷、抑配、脏罚等非法课征汲取法外收入( P177) .元朝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分配比例是7∶3,这一分成还是以行省为单位的划分,而行省实际上属于活动的中央政府,因此剩余的30% 实际上也被中央掌控.地方路府州县几乎没有任何财权.明朝的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分成比例为7∶3,有时高达8∶2.在中央政府强制改变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比例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则趁机在法令之外索财于当地居民( P138) .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王朝的统治根基,历朝历代的农民起义及朝代更迭完全印证了上述推论.三是中央政府将税赋征收上解作为考核监控地方官员的主要指标,地方官员因此较少顾及黎民百姓的需求.秦朝建立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财政审计法律,汉朝将这一制度发展与完善,秦汉通过上计制度、设置监御史、刺史等官职加强对地方财政的监察,并将财政监察结果与考核各级官吏的政绩结合起来.此后历朝历代对地方官员的监管内容大同小异.唐朝对地方官员除了按照“四善”“二十七最”考核外,对于州县地方官员还针对土地、人口等进行考核; 宋朝除了沿袭唐制进行考核以外,还特别强调治安稳定、社会安全及劝农课桑,最大限度征税是其中重要的考核指标; 明朝对地方官员更是实行严格的“考满”或“考成”制度,税粮征收完成情况是其中重要内容; 清朝的考核也与明朝大同小异( P221 -222) .在君主专制时代,中央对地方官员的考核标准及品鉴机制有效保证了地方官员忠实履行中央政府的律令、政策、指示和命令等,防止地方官员的恣意妄为行为.但由于君主专制时期考核结果与官员升迁有直接关联,如同当代的GDP 考核一样,税赋征缴、上解是考量地方官员政绩的核心指标,这无疑会导致地方治理行为的偏差、地方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和非法横征暴敛行为丛生.四是法外征税税捐惯例化使私人财产权始终处于模糊状态,国家因此缺乏现代化发展的资本原始积累.这一问题在宋朝就非常棘手.宋朝商品经济极其发达.但宋朝的财政设计却一直维持由上端统筹支配而不在下端固定私人财产权,又缺乏独立的司法机构,以致抽税时“既以捐折钱,又以钱折卖,以捐较钱,钱倍于捐; 以钱较麦,麦倍于钱,辗转增加民无所诉”( P519) .整个古代社会缺乏诺兹和汤姆斯所说“有效率的私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的社会共识,导致农业积累很难达到有序转入工商业的原始积累.由此看来,税捐制度缺乏底线思维导致私人财产权缺乏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图表1中国知识写作网包过.这应当是中国社会没有及时实现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嬗变的重要原因,也是传统中国财政汲取能力整体受限的根本原因.由“财政危机”到“统治合法性危机”所引起的王朝更迭也在情理之中.五是历朝历代均采取对边疆及少数民族地区采取财政扶持的政策和措施.汉朝设置大司农掌管收支使用分配权,大司农根据各地的收支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余缺.如《后汉书·百官志》记载: “大司农,边郡主官请调度者,皆为报给,损多益寡,取相补足”; 宋朝设运转使一职专门负责中央财政的征收、地方财政的监管及协调所辖州县财政收支余缺的调度; 明朝财政体制中的“对拨”就是将田赋拨送其他府州县或拨送军卫所作军饷; 清朝地方之间进行的余缺调剂称为“协款”( P45、79、124、141) .古代社会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上述特征有其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历史原因,首先,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是君主专制国家治理的最佳体制.在多数情况下,君主专制与中央集权相互促进,趋向统一.君主专制是君主一个人的自由,这种体制要求高度中央集权的“家计财政”与其相适应.其次,在农业文明中,地主租佃制经济有利于中央集权.秦汉以后的中国社会长期“采用中央集权制的根本原因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和租佃制的特点”( P151) .农业文明需要中央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应对江河泛滥等大型自然灾害的侵害.再次,朝廷对地方官员设立的监察制度使地方官吏的分庭抗礼和作大格局很难得逞.儒家“大一统”的思想文化及各民族的文化共融也对古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形成有一定影响.总之,农业文明的经济形态、历史悠久的文化共同性及元朝以后相对固定的省级行政区划是我国古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主要成因.二、民国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嬗变在北洋军阀和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在清朝后期“洋务运动”的刺激下,单纯依靠土地和农业的社会财富创造方式发生深刻变革,工业和民族资本主义在此期间获得长足发展.有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探讨比较开放,争议也相当激烈.有关单一制与联邦制的选择、国税与地税的划分、财政支出责任划分、地方自治权及其地方自治事项、省级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以及如何划分省区界限等都被广泛讨论( P9) .其中,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以县自治为核心的自治体系建设以及省级政府兼具地方自治团体和国家行政区域的双重地位等观点至今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联邦制和地方自治制度最终都未被中国社会接纳.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立宪方面,1912 年,北洋政府公布了《国家税与地方税法草案》和《国家费目与地方费目暂行标准案》.《法案》规定国税包括天赋、盐税、关税、厘金等,地方税包括田赋附加税、商税及一些杂捐等,同时还规定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等.由于这一草案将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与支出责任列入国家范围之内,而当时中央权威不足,导致上述规定并未真正实施.1923 年10 月,北洋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宪法第五章为国权章,它划分了中央与省的权限,并对双方的权力进行了列举.宪法第12 章为地方制度,规定了省税与县税的划分由省议会决定等,但由于其政权更迭也没有实施.1928 年,国民政府进行国税与地方税划分,将盐税、关税、内地税、常关税、厘金及国有事业收入等划归国家收入,将田赋、契税、当税、地方路政收入、电政收入等划归地方.并对新设税种及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范围进行划分.1935 年,国民政府颁布的《财政收支系统法》规定,各级政府非依法律规定,并经其立法机关议决,不得发行公债或为一年以上的长期赊欠; 省、市、县政府对于外资的借赊,应先经中央政府许可.1947 年,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第10章把中央与地方财政权限分为四类.中央财政及国税、国税与省税、县税的划分等由中央立法并执行,属于第一类; 第三类是由省立法并执行,或交由县执行的事项,省财政及省税、省债等属于第三类; 第四类是由县立法并执行的事项,县债属于第四类.第10 章还特别规定,如果有未列举的事项发生,其事务有全国一致性质者属于中央,有全省一致性质者属于省,有一县的性质者属于县.遇有争议时,由立法院解决之.宪法第11 章专门规定了省、县地方自治制度.这部宪法最终由于国民党的溃败而没有在大陆实施.事实上,国民政府的其他财政法律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很大问题.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执行方面,中央财政集权与地方分权的斗争一直或明或暗存在.国民政府时期每次国税与地税划分的主要动因都是加强中央财政收入,缓解财政困难.从1937 年到1945年,国民政府的财政均处于赤字状态,赤字占支出的比重平均高达70% 以上( P102) .中央的经济集权或放权都是实现其政治集权的目的,地方则采取各种举措应付中央的财政集权.地方政府截留中央专款和地方解款、公开抵制国税与地税划分、谋求财政独立以及利用国税与地税划分向中央政府转嫁支出责任等.“民国政府虽然首开国地税划分的先河,但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在划分国地税的目的和行为方面的自利性,当国地税划分与自身利益相违背时,则国地税划分就不能正常实施下去.这是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一个缩影.”( P183) .总体来看,民国时期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立宪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缺乏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立宪的政治环境.要科学、理性、均衡地界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中央政府的权威必须首先保证,否则,再先进的国家立法也仅是美丽的“装饰”.二是要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充分发育和逐步完善.《中华民国宪法》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作了较为详细的界分,但其根本就不适合当时的国情.这一例证充分说明没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充分发育,就不能清晰地凝练出适合国情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模式,更奢谈在宪法层面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作出科学而明晰界定.三是财政分权立宪必须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然而,民国时期的财政分权立宪仅仅属于当时社会精英之间的权力斗争工具而已.三、新中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变迁新中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主要分为三个阶段.1978 年以前为“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 1980 年-1993年,国家相继推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及多种形式的财政包干管理体制;从1994 年至今,为全面推行分税制改革时期.“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的根本特征是高度集权,它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特有的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地方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体都是这个“企业型国家”的零部件,它完全按照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优先顺位统筹安排经济和财政资源( P3).“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虽然在短期内能够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但其弊端也非常明显.其全盘用行政计划和命令管理社会经济的方式严重扼杀了广大公民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长期持续发展.改革开放以后,整个社会要求扩大地方和企业自主权的呼声越来越高.财政管理体制也开始“放权让利”,以便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1980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决定从1980 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内容包括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 以1979 年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数为基础,经过适当调整以后,计算确定各省地方财政收支的包干基数,一定五年不变; 民族自治地区( 包括青海、云南) 也按“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执行,但给予较多照顾.1984 年,为了配合企业“利改税”制度,中央与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也相应地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并继续实行一定五年不变的方式.1988年,在全国大包干思潮影响下,为了提高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地方实行财政包干办法的决定》,从当年开始全面推行“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包干”“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包干”“上解额递增包干”“定额上解”及“定额补助”等多种形式的财政包干制.“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打破了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开放了地方政府的管理社会经济的积极性,扩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促进了地方及区域经济发展.它对中国经济的引领和促进作用也被学者形象地称为“行为联邦制”( P4) .但“财政包干制”也有致命的弊端.首先,财力过于分散,中央财力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宏观调控能力削弱.其次,“财政包干制”助长了地方政府兴办企业的热情及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最后,财政包干制缺乏规范化治理机制,支出基数不合理等( P38) .1992 年10 月,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3 年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写入根本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提出极大地促进了分税制改革的推进.1993 年12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并于1994 年全面推行.分税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范围;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立中央与地方两套征税体系; 科学划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对于省以下财政体制,1994 年的财政改革方案没有涉及,而是授权各省、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根据国务院决定制定所属市、县的财政管理体制.1995 年国务院发布《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在不触动地方既得利益的情况下,通过增量改革的方式,由中央财政安排一部分资金,按照规范的办法,解决地方财政运行中的主要矛盾,并体现向民族地区倾斜的政策.后来,中央政府又多次对转移支付方法、所得税分享比例及出口退税负担比例进行调整,以平衡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1994 年分税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在提高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基础上实现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序促进地方政府竞争.1994 年分税制改革的历史功绩如下: 一是基本确立了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的公共财政总体框架; 二是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的设立成为中央与地方财政规范化的标志,基本明确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级财政职能,中央政府的权威得以确立和巩固,地方政府逐渐具备了责权利相统一的独立财政主体( P105 -109) .当然,我国的分税制改革仍有很多值得完善的空间.各级政府的职能划分尚不清晰; 支出责任层层下移导致地方财政困难; 转移支付制度尚不规范; 省以下财政分权有待推进以及财政分权的规范层面太低,缺乏宪法、法律保障等( P111、113) ; 财政分权模式不清、财政立法权、财政收益权、财政征收权及财政支出权配置不合理,地区间财政不平衡程度过高,协调与争议解决机制缺乏以及地方政府预算软约束等( P140 -154) ; 地方负债是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首要问题; 权力失衡是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主要症结; 权力失控是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主要风险等( P159 -177) .总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的主体地位必须充分关注、尊重和保障.国家应当在宪法、法律上规范和保障地方政府的趋利避害行为.目前,我国分税制的首要弊端是地方政府层级设立不合理.比如,“市管县”体制是否走到尽头,乡镇是继续保留还是作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其次,缺乏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财力及支出责任的宪法、法律界定,由此导致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投机行为和预算软约束.这是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四、集权与分权的历史启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立宪通过回顾历朝历代君主专制制度、民国政府时期及新中国成立以来60 多年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历史变迁,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几点重要历史启迪:其一,中央财政过度集权容易诱使地方政府及地方官员在法律制度以外横征暴敛,使国家征税权及公民私有财产权都将处于模糊状态.历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前期往往呈现中央集权稳固,后期则容易出现地方势力凸显的共性,地方势力凸显成为王朝颠覆的重要原因之一.出现上述情况的根源在于中央财政过度集权,导致地方政府财权较小,不能满足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同时它也成为地方官员趁机在法律制度以外加税及横征暴敛的“口实”.加上税赋上解是古代中央对地方官吏考核的主要指标,这就进一步促使了地方官吏的法外征税行为.这一历史“顽疾”在当代中国又得以“重生”.当前地方政府对预算外资金的偏爱、在《预算法》与《担保法》等法律禁令以外的恣意举债行为以及片面依靠土地财政的行为都是上述“顽疾”的情景再现.由此看来,中央财政集权过度可能威胁中央政府的统治合法性.在金融债券市场发达的当代,地方政府的无序举债是新型“横征暴敛”行为.其二,地方分权过度或地方分权无序也同样导致国家分裂、调控失灵等政治、经济危机.无论是农业文明还是工业文明,地方政府的主体地位都应被中央政府尊重和保护; 否则,如果无视地方政府的主体地位,极有可能被地方官员所利用,进而作为突破中央政府各种法令的借口.这种情况一旦蔓延,中央政府的统治合法性就会受到挑战.不过,地方政府在农业文明与工业文明中的地位、功能不尽相同.农业文明的地方政府更多关注的是大江大河的集中治理; 而工业文明的地方政府则更多关注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这一区分肇始于二者之间社会财富的创造方式不同.当代世界基于对地方政府市场公共服务竞争的重视,更加强调地方居民的民主自治.地方政府的主体地位固然需要尊重和保护,但如果地方分权过度或地方分权无序,也同样可能导致政治、经济危机,甚至将国家引入灾难.在中国历史上,唐朝后期的藩镇割据,清末地方的“就地筹饷”,北洋军阀时期及国民党统治时期各地通过各种方式对国税的截留以及对地方财政独立的谋求,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收支划分、分级包干”及“财政包干制”等历史阶段,都是地方分权过度的历史考证.其三,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宪法化是根治中央过度集权或地方过度分权的唯一路径,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入宪需要稳定的政治环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及理性文化的大众共识.民国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虽然在宪法层面予以规范,但由于缺乏稳定的国际国内环境,缺乏市场经济体制的充分发育,因而出现财政分权立法超越社会现实的局面.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的背景下,国内外实务界和学者从多个视角对我国分税制改革现状进行注解、研讨和评判,这是财政分权理性共识形成的必要前提,该项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周密设计、合理把握、渐进推行至关重要.其四,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立宪的核心———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法制史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地方税系,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等等.这显然在传递一个信号———强化地方财政自主权是我国财政分权立宪的总向度.笔者认为,强化地方财政自主权,首先要在宪法上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在这方面我们要借鉴历史经验,国家立法应当赋予地方政府享有一定的税率调整权、税收减免权及地方税的征收权等.其五,要在宪法上赋予地方稳定的财政收入.由于中央政府集中税收立法权,要解决事权与财权相匹配问题,必须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解决.即在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通过完善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来保障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决定》提出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要实现这一改革蓝图,还应在宪法上明确地方政府的税收收益分配权及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中国的财务制度是谁制成

中国的财务制度是谁制成

中国的财务制度是谁制成一、中国财务制度的历史演变1. 夏商周时期中国古代的财务制度可以追溯至夏商周时期。

在这一时期,中国存在着类似财政管理的制度。

夏代建立了国家财政制度,实行“徭役交易”、“买卖食等”等制度,这些制度为后来的财政制度奠定了基础。

2. 秦汉时期秦始皇建立了殷墟国家,颁布了《秦律令》等法规,规定了赋税制度、邮驿制度等;汉代依照秦代的财政制度建立了“泉税”、“田赋”等税收制度,形成了大一统财政制度。

3. 隋唐时期隋唐时期,中国财政更趋完善。

隋代设立了国家财政部门,规定了赋税、赋役的具体制度和税率;唐代建立了“均田法”、“将相之法”,形成了“均贫富”的赋税制度。

4. 宋明清时期宋明清时期,中国的财政制度进一步完善。

宋代设立三司,规定了赋税、盐铁专营等财政制度;明代大力发展海外贸易,实行“北方银”、“南方金”等不同货币体系;清代实行“均田法”、“吏民财务管理法”等制度,完善了中国的财税管理制度。

5. 近现代财政制度近现代的中国财政制度经历了明清时期的继承和改革,1950年后实施了计划经济体制,1980年代开始实施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了基本的现代财政制度。

二、中国财务制度的体制机制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国主管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统一市场管理的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财政政策,统一规划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 财政部财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负责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政监督等财政管理工作,承担着国家财政管理的核心职责。

3.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征收、征管、征收法律监督等国家税务管理工作,保障国家税收的合法权益。

4.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金融机构监管等货币金融管理工作,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5. 国家审计署国家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进行财务审计,监督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和行政机构的经济责任。

中国古代中央地方事权与财权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古代中央地方事权与财权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古代中央地方事权与财权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从公元前21世纪大禹建国开始,中国逐步形成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关系。

这一关系与国家体制紧紧联系在一起。

夏商周时期,部落联盟组成的夏代国家雏形向周的分封制过渡,形成了松散型的分权关系;从秦到清,中央集权的国家体制从确立到逐步强化,形成了紧密型的事权与财权关系。

国家初起的夏王朝,其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关系是松散的。

事权上,夏王朝把王权和神权结合起来实施统治,地方对中央的义务除应夏王之召参加盟会,参与重大军事行动和派员到中央王朝供职外,最主要的义务便是“朝贡”——向中央王朝缴纳一定数量的贡品,成为中央政府的财力。

而地方则以部落酋长的名义取得部落成员劳动所得的剩余产品,用于本部落的行政、司法、治安、水利和军事需要。

到了商代,中央与地方的等级意识有了加强,建立了具有邦联性质的分封制。

中央的事权除了在直接统治区内进行行政管理和以国家名义进行军事行动外,还具有对诸侯拥有权力的认可权。

而地方各诸侯国则有向中央政府缴纳贡赋的义务,并与商王直接统治区内的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收入一起组成中央财政收入。

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则由诸侯自行协调和确定,商王并不干预。

进入周代,等级制度更加明确,实行封邦建国,形成天下、国、家三个等级,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比之商代更为紧密。

西周王朝为此建立了“内服”和“外服”的中央行政体制,“内服”指中央政府直接统治的王畿地区,“外服”就是地方即“王畿”以外的四方诸侯。

夏代是由早已存在的部落联合组成国家,商代中央对地方开始实行自上至下的认可,而到了周代则是中央政府给诸侯授土授民,并举行相应仪式。

周代获得分封的地方诸侯一旦授权建国后,就有了牧民之权。

其相应的义务是纳贡、朝觐和助征伐,而诸侯在自己的封域内不但有着完整的行政、治安、水利、军事的事权和向百姓征税的财权,并且也有将采邑分封给卿大夫的权力。

进入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地方诸侯国力大为增强,而中央政府由于“王畿”地域在不断的分封中日益缩小,财力也随之削弱,再加上后世继任的周王驾驭能力也不如开国之初。

高中历史之教学教研集权与分权:清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及其调整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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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权与分权:清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及其调整自秦汉以来,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一直是国家政治的重要问题。

鉴于财政与国家治理的紧密联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核心是处理二者在财政收入与支出分配上的关系。

传统中国基本是以财权集中于中央为主,但由于管理区域的扩大和公共事务的增多,地方政府在承担一定政治、经济、社会功能与责任的同时,自然而然被赋予一定的财政权力,甚至在晚清还出现了中央财权下移和地方分权的现象。

起运与存留比例之变动:清代前期集权体制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清代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野,但有以"起运""存留"为标志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划分和调整。

"起运"与"存留"实质上就是中央与地方对于所征收钱粮按一定比例进行再分配:一部分起解户部及各部寺监,作为国家经费开支之用,一部分存留本地,作为地方经费开支之用。

清朝入主中原之后,事权的高度集中导致财权的高度集中。

户部作为中央财政主管机构,制定财税征管政策,包括修订和编纂《赋役全书》以实现各省、州、县的赋役定额化;推行和利用诸如"易知由单""实征红簿""串票""截票"等征税工具,以及滚单催征、顺庄编里等征收方法,确保赋役的足额征收。

与此同时,通过起运、存留制度调剂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收支比例,通过解款和协款制度调剂不同省份、不同地方之间的收支余缺,实行严格的考成制度、库藏制度、奏销制度等控制着地方财政。

与此同时,康熙朝以后还采取"悉数解司"与户部掌管"奏销"的举措,进一步强化中央对于地方财税的掌控。

各地征收钱粮"悉数解司"等于取消了以州县为单位的财赋存留,州县正项经费开支必须随时向布政司及其所辖的户部寄存库领支。

而清朝前期的奏销制度,除了由布政使司汇总所属府州县当年的赋税出入数额,核造上报计簿("奏销册")给户部审核外,还由督抚另外"复核"题奏,以达到相互监督之目的。

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研究

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研究

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研究【摘要】:在西方公共财政理论中,西方财政学家主要从政府职能理论和公共产品的层次性理论入手,论证多级政府以及财政分权的必要性,提出中央向地方政府进行财政分权,由多级政府提供不同层次的公共产品。

由此形成了财政体制的核心问题,即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划分问题。

我国1994年推行的分税制改革初步形成了我国分税分级财政框架。

但是,分税制改革仍然带有很大的过渡性质,对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几乎没有涉及,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旧体制的特征。

导致地方财政日益困难已经影响到地方政府经济职能的作用发挥,任其发展势必会导致地方财政危机而最终威胁到中央财政,进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政权的稳定。

因此,研究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都已成为财政学和政府经济学的重大课题。

本文首先阐述了市场经济体制、公共财政理论、公共产品理论、西方财政分权理论,以此作为研究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的基础理论,通过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的历史轨迹、演变动因、特点及现状的简要分析考察,对当前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和论证。

其主要表现在:一是事权划分上政府与市场、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明确,且有层层下移的倾向。

二是财权划分上由于税收划分方式不规范、税权过度集中且缺乏稳定的规则等原因导致财权层层上移。

三是转移支付目标不明确、形式不规范、结构不合理。

四是政府级次过多,财政监督乏力。

在此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主要选择了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四国不同的财权与事权关系模式,即分散、集中、适度分权模式,从而得出一系列对我国有益的启示。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在分税制框架下,改革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的思考和对策建议。

一是依据公共财政理论,重新界定政府的职能范围;二是根据公共产品的层次性标准和政府职能的分工层次标准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事权范围;三是按照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合理划分财权,同时清理和规范部门事权与部门财权,扩大对政府资金财政预算管理的范围;四是从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措施等方面对税收返还、专项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等进行规范与完善;五是通过优化政府财政级次来促进财权和事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合理划分。

隋唐时期财税制度演变及当代启示


马克思指出,制度是特定时期生产关系的社会结构
性框架和特定生产力水平下人们经济行为的基本规则。
财税制度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1],在公共基 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以及优化
产业结构、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叫
在逐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加快完
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双重语境下,构建财税制度
世重要的物质基础。在隋唐时期三省六部制日渐成熟
! 152 兰台世界 LANTAI WORLD
的大
:在
地方: 唐朝前

收支、核算、出纳、审计与监察分 较明确、运行较为 有效、体系较为完备的财税组织框架,为后世的历代封
建王朝提供了经验借鉴。中唐之后,刘宴、杨炎进行的
财税改革,不仅改善了唐王朝财税状况并且为其延续
交纳固定数量的粮食作为实物地租,后来唐朝前期的
地税又进一步细化,除了对已经登记在册的编户耕田
收取地税,也对向政府“借荒”耕种的各种个人或组织
征收地税。唐朝前期的税以三年为期循环©、根据
每户的财产水平不同对每户进行征收,唐朝初期以财
产为依据将户等分为三等,后唐高宗永徽五年(654)细 化为九等,不同户等所交户税额度也有所不同,且每两 年就要重新评定一次户等,以使财税负担更为合理地 分配给纳税人。②财税组织机构及其职能执行概况。唐 朝前期财税权力仍高度集中在中央,具体而言,中央设
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征税主要以户为依据、以农业丁
口为课税主体,依照小农经济的特点收取相应农业生
产实 以及 发 定 的 为税 在 税制度的
框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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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税 支 理和

(1)隋朝的财税制度。①税收依据。隋朝立国之后,

中央与地方财权、财力与事权匹配问题研究

中央与地方财权、财力与事权匹配问题研究摘要:财权是指各级政府负责筹集和支配收入的权力,主要包括税权、收费权及发债权。

财力往往指的是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即地方政府有多少可以自己支配的收入,没有财权往往财力也比较缺乏。

事权一般与支出责任向匹配,指一级政府在公共事务和服务中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财力是事权的保障,所以事权要和财权财力的匹配至关重要。

本文针对我国财权、财力和事权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政策建议。

关键词:财权、财力、事权、分税制一、我国财权、财力与事权关系的现状1、分税制之前的财权事权划分情况。

建国到1979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此时为政府“统收统支”,财权事权都是集中在中央,地方收缴收入上交中央,由中央统一划拨,地方政府几乎没有什么权利。

1980年开始向财政包干制度转变,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制度。

中间采取过各种不同形式的大包干体制,虽然形式不同,但是基本上主要决策权在中央,地方只是执行者。

2、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大体包括几项内容: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收入划分、统一转移支付制度等。

按照事权划分,中央承担国家安全和外交等重大事业支出,地方财政对本区域所需支出负责。

并按税种划分收入,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归入中央所有;资源税、增值税按比例分给地方和中央;地方固定收入有城建税等。

二、我国财权事权划分存在的问题。

1、中央与地方各级事权划分不清,重叠众多。

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重叠众多,且分配体现为事权的层层下移,从而导致基层的负担过重。

由于我国实行五级政府体制,层级较多,财政级次实质上就是财政运转的链条,它承载着财政各项事务的开展。

链条越长,它所带动的政府就运转得越慢,信息的损耗、资源的浪费就越大,就越没有效率。

拿省级政府来说,要同时满足本级省以及下级市、县乡的所有支出,而其收入有限,就导致这种情况愈加严重。

2、地方政府收入来源单一,缺乏地方主体税种。

古今中外财政制度简析

古今中外财政制度简析目录1.中国古代财政管理制度2.中国当代财政制度3.外国财政制度发展简析一、中国古代财政管理制度中国古代国家的财政管理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制度、审计管理制度、储管理制度、漕运管理制度等有关财务行政的具体管理制度。

皇室控制下的预算管理制度和审计管理制度。

中国在古代的预算管理制度,可以溯及秦汉时期的上计管理制度,其本质是对官吏的考核,其中也含有财政预决算管理制度的因素。

各地方政府每年年终,要把一年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核实上报到郡,各郡汇总后上报中央政府。

大司农将这些上计簿册加以汇总分析,得出全国预算收支情况后向宰相报告。

魏晋南北朝及隋代,或因战乱,或因政权存在短暂,无法做到全面的预决算。

唐代不仅建立了预算管理制度,而且比前代更为了严密。

唐前期,按规定预算每年造一次。

《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之职”条载:“一岁一造籍账,三年一造户籍。

县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领焉。

”玄宗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鉴于每年编造一次预算过于麻烦和浪费,同时,为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防止官吏从中作弊,把预算中较稳定的项目编入“常行旨符”,不再每年编造,如有临时性项目,仍单独编造。

但安史之乱后,预算管理制度就难以坚持了。

唐代中央政府和地方财政没有严格划分,在收支系统地方财政包含在中央财政之内。

地方所征收的赋税收入,一般分为三部分,一为上供,即地方解交中央部分;二为送使,即地方解交诸道节度使,以充中央在各道的支出;三为留州,即留给本州自用部分。

但后期藩镇割据,地方原上解中央的各种赋税,多为节度使截留,“户版不籍于天府,税赋不入于朝廷”。

到了宋代,预算由三司或户部所属度支郎中和员外郎负责,凡定额的上供、专款存储、科买诸数、百官俸给、赏赐财物等,皆有计划。

度支郎中所作预算,是汇总各路财政收支以后,再综合赋税收支、军国用度、军需边备所需加以制定,报尚书省呈皇帝批准。

财力分配有上供、送使、留州之分。

上供钱财入皇室财政或国家财政,留州钱物留归地方财政,送使钱物则由转运使掌握以在本路各州之间加以调剂。

财计组织的演变

历代财计组织的演变一、古代财计组织(一)、秦代财计组织1.中央的财计组织皇帝专权,下设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三权分立。

秦代将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分开管理。

治粟内史为掌管国家财政的最高长官。

下设太仓令、大内,分管粮谷收支及粮谷以外其他财物的收支。

国库基层会计人员为计。

少府掌皇室财政的最高长官。

掌管皇室的山海池泽与官办手工业收入。

下设库官及会计官员,分工理事。

2.地方财计组织。

秦代实行郡县制。

郡守为一郡之长,主管财政,负上计之责。

县令负责一县上计。

基层会计人员为“计”。

每年郡县两级都须通过递交上计报告的方式,将财政收入上交情况及地方财政收支情况向中央呈送公文,接受中央财计与监察部门的审查。

封建财计组织系统的初步建立。

横向分部建制,各司其职;纵向从中央到地方,逐级统治、层层上计。

国家财政与皇室财计组织建设分立,并实行分管、分算之制。

从实现经济集权出发,进一步从不同方面构建了相互牵制的关系。

秦汉两朝中央组织体制及其中财计组织体制构建,为其后“三省六部”组织体制的构建奠定了思想基础与实践基础。

秦汉时期会计已成为国家各级财计组织机构中的基本配备,会计工作既自上而下,而又自下而上在国家财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济监察与审计合二为一组织形式的产生。

(二)、唐朝的财计组织部门的发展唐朝继承隋代的制度,中央实行三省六部制在尚书、中书、门下三省中,由尚书省主掌包括财政、会计在内的一切政务,其首席长官为尚书令。

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六部之中户部为国家财计的总理机关,刑部中的比部则为具有司法性质的审计机关。

户部所属部门及其分工理事关系:1.会计与出纳部门户部之称出自汉代尚书中的民曹。

东汉末,曾改民曹为度支。

三国时一度改度支为户部。

魏晋以后设置度支尚书和左、右民尚书,其中由度支掌财政、会计,左民管户籍,右民则掌公私田宅之事。

唐太宗贞观23年(公元649年)避太宗讳,改民部为户部,此后便得到长期稳定使用。

从户部之名本义上考察,户与户籍计账之登统及信息之应用密切相关,户籍登统对象主要是农户,其次是其他民户,这些是课税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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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中央地方事权与财权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从公元前21世纪大禹建国开始,中国逐步形成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关系。

这一关系与国家体制紧紧联系在一起。

夏商周时期,部落联盟组成的夏代国家雏形向周的分封制过渡,形成了松散型的分权关系;从秦到清,中央集权的国家体制从确立到逐步强化,形成了紧密型的事权与财权关系。

国家初起的夏王朝,其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关系是松散的。

事权上,夏王朝把王权和神权结合起来实施统治,地方对中央的义务除应夏王之召参加盟会,参与重大军事行动和派员到中央王朝供职外,最主要的义务便是“朝贡”——向中央王朝缴纳一定数量的贡品,成为中央政府的财力。

而地方则以部落酋长的名义取得部落成员劳动所得的剩余产品,用于本部落的行政、司法、治安、水利和军事需要。

到了商代,中央与地方的等级意识有了加强,建立了具有邦联性质的分封制。

中央的事权除了在直接统治区内进行行政管理和以国家名义进行军事行动外,还具有对诸侯拥有权力的认可权。

而地方各诸侯国则有向中央政府缴纳贡赋的义务,并与商王直接统治区内的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收入一起组成中央财政收入。

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则由诸侯自行协调和确定,商王并不干预。

进入周代,等级制度更加明确,实行封邦建国,形成天下、国、家三个等级,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比之商代更为紧密。

西周王朝为此建立了“内服”和“外服”的中央行政体制,“内服”指中央政府直接统治的王畿地区,“外服”就是地方即“王畿”以外的四方诸侯。

夏代是由早已存在的部落联合组成国家,商代中央对地方开始实行自上至下的认可,而到了周代则是中央政府给诸侯授土授民,并举行相应仪式。

周代获得分封的地方诸侯一旦授权建国后,就有了牧民之权。

其相应的义务是纳贡、朝觐和助征伐,而诸侯在自己的封域内不但有着完整的行政、治安、水利、军事的事权和向百姓征税的财权,并且也有将采邑分封给卿大夫的权力。

进入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地方诸侯国力大为增强,而中央政府由于“王畿”地域在不断的分封中日益缩小,财力也随之削弱,再加上后世继任的周王驾驭能力也不如开国之初。

于是强大起来的地方诸侯无视中央政府的行政管理,纷纷发动战争,兼并弱小国家。

东周进入了战国时期。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赢得战争都纷纷进行变革,首先变革土地税,废除助法,即也称作藉法的力役地租,开始征收实物税。

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不限土地占有量的多少,只以面积计取实物税。

税制的这一变化促成土地制度从公有走向私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井田制被逐步废除,随着税率的增加和土地面积的扩大,地方诸侯的财力也大为增强。

与此同时,诸侯国兴修水利,发展农业生产的事权也随之确立和强化,形成了地方事权和财权的良性循环。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废封建,行郡县,建立了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中央对地方的统治进入了更为直接的新阶段。

首先在事权上郡县地方官都由中央政府任命,其俸禄也由国家财政开支,不再实行食邑制度。

其次,改变了前代寓兵于农的制度,建立国家常备军。

再次,统筹建设国防工程,修筑抵御游牧民族入侵的万里长城。

第四,统一规划建设水陆交通和大型水利工程,陆路交通建造以首都咸阳为中心的帝国公路——驰道;水路沟通水系,如开凿位于广西兴安的灵渠,沟通了长江与珠江两大水系;建造郑国渠等大型水利灌溉工程。

第五,统一度量衡,中央政府制定和发放标准的度量衡计量器具。

第六,统一文字,由丞相李斯书写小篆作为全国范本。

第七,大规模的祭祀,为了确保秦王朝从一世到万万世,不仅祭天地鬼神,还祭名山大川。

鉴于这一系列事权的集中,中央政府不得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集中财力。

税制上,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田租、口赋、力役的税收制度。

财政上,不但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制度,并且将国家财政和皇室财政分开。

在中央政府中设置“治粟内史”和“少府”两个职官分别负责。

“治粟内史”主管国家钱谷、租税的收入和支出;“少府”主管山海池泽之税,以供皇帝及皇室成员的私财之用。

此外,为了赈济灾民,弥补财政不足,秦始皇四年开始鬻爵,即公开出售虚爵,以增收入。

秦代的地方事权主要是征税、民政、司法、治安、赈灾、小型水利建设等。

由于地方事权多,配套财力有限,往往勉为其难。

陈胜吴广起义的爆发也与地方缺乏财力,难以购买交通工具,及时组织应役人员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有关。

汉承秦制,秦始皇所开创的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在汉代有了进一步完善。

汉初管理国家财政的主官仍称“治粟内史”,后来曾改名为大农令、大司农、羲和、纳言,到东汉时则恢复“大司农”旧称。

大司农管理整个国家的财政收入与支出,并通过各级地方政府,征收各种赋税,如田租、口赋等,管理全国财政收入的调度。

皇室财政的收支则由少府和水衡都尉主管。

随着社会的进步,汉代中央政府比秦代有了更进一步的事权。

首先是发展教育,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学,中央的官学称“太学”。

其次救灾也从临时性的卖爵赈灾发展到建立常平仓,实行制度性赈灾。

所谓常平仓,就是谷贱时购进,谷贵时卖出,既作为一项财政收入,又体现了中央行使赈灾救灾的行政职能。

再次,为了加快中央政令的下达速度和满足官员出行的需要,在全国各地的交通要道普遍建立了驿站。

如今日浙江绍兴著名的兰亭就是当年汉代建立的驿站。

第四,为了迎合富人当官的欲望,汉代中央政府也从秦始皇卖虚爵进而改变为卖实官。

第五,为了确保中央财政收入不被地方所侵蚀,建立了“上计”制度,并且多由贵族担任计相,以示权威。

西汉的地方负有行政、司法、治安、教育(官学经费)、赈灾等事权,其财力主要依靠地方留存来解决。

中央与州郡的收入比例一般是4:6或5:5。

当时的地方财政工作由郡太守总揽,太守下置属官,郡以下的财政由县令主掌,赋税征收则由乡啬夫负责。

东汉末实行州郡县三级行政制度,改由州牧总揽财政。

不管行政体制如何变化,县是最基本的行政单位,各县所征赋税收入按规定标准留存外,都要全部上交州郡,再由州郡核实汇总后,通过上计吏报大司农。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比较混乱。

争夺天下的军事行动是当时各国最主要的事权。

南北朝时期中央政府增加了宗教和文化的事权,如笃信佛教的梁武帝四次舍身同泰寺(即今南京鸡鸣寺),国家财政以三亿铜钱将其赎回,从而使拥有巨额资金的佛寺有了发展工商业和开当铺的本钱。

昭明太子也以国家财政的支持作为依托,广募人才,编就了著名的《昭明文选》。

隋文帝建国之初,首先整顿国家机构,废除了北周的六官制度,恢复了汉魏以来的三省制度,同时确立六部(吏、户、礼、兵、刑、工)为政令发布机关。

主管财政的户部在隋初为度支部,开皇三年(583年)曾改称民部。

隋代的中央政府为了补充机关办公经费不足和解决官员福利问题,给各机关分配公廨田。

同时由于朝廷增加了组织科举考试、选拔人才的事权,也相应增加了中央财政支出。

唐承隋制,进一步完善了三省六部制。

唐代中央政府增加了发展文化艺术的事权。

如唐太宗应唐僧玄奘之请,建立了译经院,组织大批人才花了一百多年时间把从印度传入中国的梵文经书全部翻译成中文,从而使佛教进一步中国化,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

在唐代作为地方官的刺史、县令,对境内的财政工作负有重要职责,其中县令的责任尤其重要。

州衙与县衙中设有管理财政事务的“专当官”户曹和仓曹,具体承办赋税的征纳、催收等事宜。

县设县丞、县尉,通称为“县佐”,作为辅佐县令的助手,其重要职责之一是“收率课调”。

县之下是“百户为里,五里为乡”的基层政权组织,里正的职责之一是“催驱赋役”,是负责财政工作的最低层胥吏。

安史之乱后,朝廷鉴于自身集权的削弱和地方分权的加强,只好将一部分税收和一部分财权划归地方,以换取地方政府对中央的政治支持。

在税制上改变了前期的单一农业税收结构,采用以两税为代表的农业税与以榷盐为代表的商品税并重。

唐朝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由中央集权的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逐渐演变为中央与地方两税三分的管理体制,即两税收入以州为单位划分为留州、送使、上供三个部分。

宋代开国皇帝赵匡胤汲取了唐朝财权和军权失控的教训,从开国起就十分注重中央集权。

首先,他通过“杯酒释兵权”的手段将养兵、用兵之权全部集中到中央,同时他认为天下只有造反的百姓,没有造反的士兵,从而把募兵也作为赈灾的一项措施,称之为军赈。

因此,宋代的养兵支出十分庞大。

其次,宋王朝为了征收更多的酒税,以国家财力为资本,建立拥有卖艺妓女的国营酒楼。

再次,宋代在交通枢纽地区通过设立路转运使来控制赋税的征收和转运,使中央政府有了足够的财力以保证其行使事权。

宋代主管财政的三司与主民的宰相、主兵的枢院并列为国家三大要务。

它总揽盐铁、度支、户部三司,号称计省。

三司衙门则通过考课制度来维护其对地方财政的统辖权。

宋代地方行政由路、州(军)、县组成。

中央政府不仅要求各级地方官员亲自过问税收收入,并且要求每月将所掌管的盐、酒曲、征商和地税等账目提供给三司,任期满后考校其优劣。

宋太宗还命令三司考课各转运使和副使理财的政绩。

宋仁宗更制定了较规范的三司考核各路转运司的五条具体内容。

元丰改制后,三司为尚书省户部所取代。

宋代的路并非一级行政集体,仅仅是派出机构,所以只有理财和监察的责任,没有其他地方政府完整的事权。

元王朝重视对鳏寡孤独的社会救助,把建立惠民药局、孤老院、养济院、收容难民作为中央政府的事权。

同时,中央政府还开辟海上漕运,动员国家财力把航道并不畅通的京杭大运河基本沟通。

尽管当时由于没有攻克船闸技术解决河床水位落差,但毕竟为明代的全线贯通打下了基础。

元代由于在新占领区设置行中书省的行政机构来管理地方行政,从而使中国首次出现了省一级的建制,并沿袭至今。

元代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总体上是重中央轻地方,通过聚财于省,实现财赋高度集中于中央,其中央与省的分配比例大致为7:3,可见省以下的路府州县财力少得可怜,难以与地方诸多的行政、司法、治安、赈济、教育等事权相匹配。

明清时代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其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进入了相对规范和稳定时期。

中央政府的事权首先是军事,包括国防建设、养兵戍边,如明代从山海关到嘉峪关的大规模长城修建,清末的新式陆军和海军建立;其次是漕运,其干线是京杭大运河,清代为确保全线畅通还在京杭大运河的中段淮安设置了漕运总督;再次是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如清代在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设置专门的河道总督;第四是人才选拔和教育,中央政府开办国立大学——国子监,并负责组织举人、进士的科举考试,同时设置学术研究的翰林院为朝廷提供决策咨询;第五是皇室支出,包括皇宫、皇陵、皇家寺庙建设以及皇室的日常费用支出,如永乐年间大规模的北京皇宫建设以及此后的明十三陵、清东陵、西陵的建设;第六是中央国家机关的行政经费和官员俸禄;第七是祭祀,为确保王朝永固,不仅祭祀三山五岳、天地鬼神,还祭祀历代开国皇帝,如现存的北京历代帝王庙就是明王朝所建;第八是赏赐,为了鼓励人们为朝廷建功立业,对那些有功之臣中国历代王朝都加以赏赐,明清时代也不例外,那些立有大功者都获得过赏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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