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中国历朝历代的中央与地方基层机构的治安管理
各个朝代的中央行政制度和地方行政制度

各个朝代的中央行政制度和地方行政制度夏代时已有辅佐夏王的六卿。
司空为六卿之首,后稷掌农业,司徒主教化,大理主刑狱,共工管营建百工,虞人掌山泽畜牧。
此外,夏王朝已初步建立了掌管军事、农事和赋税征收的机关。
商代建立起以商王为中心的中央机构。
辅佐商王的主要大臣为尹。
其下有主管力役的司徒、主管工程的司空和主管刑狱的司寇。
商代“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神权在政治生活中占重要作用,故掌祭祀、占卜和纪事的宗教事务官在当时最为显要。
西周中央机构有较大的发展。
辅弼周王的为三公:太师、太傅、太保。
三公下有“三事大夫”:掌地方民事行政的为常伯,又称牧;掌官吏选任的为常任,又称任人;掌政务的为准人,又称准夫。
政府行政事务官分为两大系统:卿士寮和太史寮。
卿士寮下有三个事务官:司徒、司马和司空,分别掌管农事、役徒征发和营建。
太史寮是掌管历法、祭祀、占卜和文化教育的行政部门。
西周宗教事务官与商代相比,其地位有所下降。
春秋、战国是社会变动时期,随着封建化进程的推进,各诸侯国政府机构发生了重要变化。
春秋时各国相继出现了辅佐国君、处理政务的主要执政官。
秦称上卿、亚卿和大庶长,楚称令尹,齐、晋、鲁、郑诸国称相。
尽管各国名称各异,但其地位和职掌都相当于后来的“相”。
中央机构日益完善。
齐、鲁、郑、楚等国继承西周官制,仍以司徒、司马、司空及司寇为政府主要行政长官。
其他重要事务官有:掌农田税收的司田,掌财务的职计,掌山泽、田猎的虞人等。
随着诸侯国间交往增多,各国设行人,以主外交。
史官太史的地位重要,其职责为“记大事,书盟首”。
战国初,随着各国变法运动的进展,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成为此时中央官制的重要特征。
“百官之长”的相、丞相,已成为各国普遍设置的官职。
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各国官制仍不划一。
古代地方治安管理制度

古代地方治安管理制度一、古代地方治安管理制度的渊源古代地方治安管理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的早期。
在古代社会形成初期,人们由于生活在原始群体中,面临着来自野兽、自然灾害和敌对部落的威胁,因此需要组织自身进行自我保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渐渐形成了统一的政权,政府也开始针对治安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
古代中国的地方治安管理制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当时中国进入了分封诸侯的时代,各个封国之间相互对立,社会治安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诸侯国开始建立了各自的地方治安管理制度,以维护当地的治安秩序。
随着秦始皇统一六国,中国进入了统一的封建社会,地方治安管理制度得到了更加深入的发展和完善。
古代地方治安管理制度在其他国家也有着不同的渊源。
在古代欧洲,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政府建立了严密的地方治安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在全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权力。
而在印度,古代印度也建立了一系列的地方治安管理制度,以保障当地的治安秩序。
二、古代地方治安管理制度的内容古代地方治安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了治安机构、治安条例、治安官员和治安监督等内容。
治安机构是地方治安管理制度的核心,它主要负责组织和实施治安工作。
治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在不同的时期和国家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包括了警察、巡逻、城卫等部门,它们统一协调、组织行动,保障当地的治安秩序。
治安条例是地方治安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了规范和约束当地居民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治安条例通常包括了禁止盗窃、抢劫、藏匿赃物等行为,以及规定当地居民的作息时间和行为规范等内容。
治安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当地的治安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古代地方治安管理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治安官员,他们是地方治安工作的执行者和监督者。
治安官员负责监督和检查当地居民的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治安官员的数量、级别和职责范围在不同的时期和国家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包括了警官、城卫官、巡逻官等。
古今基层治理制度对比

古今基层治理制度对比
基层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历来受到高度重视。
古代与现代的基层治理制度虽有相似之处,但更多的是差异。
本文将通过对比分析,探讨古今基层治理制度的异同,以期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借鉴。
在古代中国,基层治理主要依靠乡绅、宗族和地方官员。
乡绅是当地的知名人士,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影响力,他们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协助解决纠纷。
宗族则是基于血缘关系的群体,通过族长和族规来维护宗族内部的秩序。
地方官员则是中央政府的代表,负责执行中央政策,维持地方稳定。
现代基层治理则更加注重制度化、法律化和科学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治理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治理。
村委会和居委会是由村民和居民自主选举产生的组织,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调解纠纷、组织活动等。
社区治理则更加注重居民的参与和合作,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实现社区的和谐、安全和便利。
古今基层治理制度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古代基层治理依靠的是乡绅、宗族和地方官员的个人影响力,而现代基层治理则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和法律保障;其次,古代基层治理通常基于血缘、地缘等传统关系,而现代基层治理则更加注重居民的参与和合作;最后,古代基层治理通常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而现代基层治理则更加注重监督和评估。
通过对比古今基层治理制度,我们可以发现现代基层治理的进步之处,同时也为未来社会治理提供了一些启示。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为基层治理提供有力保障;其次,我们应该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基层治理,提高居民的自治意识和能力;最后,我们应该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基层治理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各个朝代基层管理制度

各个朝代基层管理制度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明灿烂的国家,其历史上的基层管理制度有着丰富的内涵和独特的特点。
从古至今,中国的基层管理制度在不同的朝代都有着自己的发展和变迁,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脉络和治理理念。
本文将从夏商周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朝代的基层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探寻中国基层管理制度在漫长历史长河中的特点和变迁。
一、夏商周秦汉时期的基层管理制度夏商周秦汉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初期阶段,基层管理制度主要呈现出家族和宗族制度的特点。
在夏商时期,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族,家族是生产和生活的单位,而家长则是家族的领袖,负责家族内部事务的管理与调解。
在这一时期,基层管理体系以家族制度为核心,并逐渐演变为宗族制度。
宗族是家族的延伸,宗族内部设有血缘亲属关系,形成了以族长为首的宗族管理架构。
到了周朝,基层管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周朝设置了诸侯,诸侯治理着各自的封地,并建立了基本的土地制度和人口控制制度。
周朝的基层管理制度,进一步夯实了封建统治的基础。
在这一时期,宗族制度得到了强化,宗族内部形成了严格的等级制度,族长负责着对宗族成员的管理和调解。
而随着秦始皇的统一,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严格的基层管理制度被建立起来。
那就是秦朝的县制制度。
在秦朝开始实施这一县制制度,它将全国划分为36个郡和334个县。
通过这样的划分,使得国家的基层管理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和统一。
而在汉朝时期,基层管理制度经历了一定的扩张和变革。
汉朝对县制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设立了郡县官,并实行了以县为单位的户籍制度,使得基层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和规范化。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基层管理制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社会经历了农民战争、民族大迁徙等重大变革事件,基层管理制度也经历了相应的变革和调整。
在这一时期,基层管理制度主要以县制为主,由官府派遣县官来管理当地事务。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社会的动荡和变迁,县官的权力逐渐被地方豪强和土地富户所窃取,导致当地的基层管理制度逐渐失去了规范和统一。
各个朝代的中央行政制度和地方行政制度

各个朝代的中央行政制度和地方行政制度夏代时已有辅佐夏王的六卿。
司空为六卿之首,后稷掌农业,司徒主教化,大理主刑狱,共工管营建百工,虞人掌山泽畜牧。
此外,夏王朝已初步建立了掌管军事、农事和赋税征收的机关。
商代建立起以商王为中心的中央机构。
辅佐商王的主要大臣为尹。
其下有主管力役的司徒、主管工程的司空和主管刑狱的司寇。
商代“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神权在政治生活中占重要作用,故掌祭祀、占卜和纪事的宗教事务官在当时最为显要。
西周中央机构有较大的发展。
辅弼周王的为三公:太师、太傅、太保。
三公下有“三事大夫”:掌地方民事行政的为常伯,又称牧;掌官吏选任的为常任,又称任人;掌政务的为准人,又称准夫。
政府行政事务官分为两大系统:卿士寮和太史寮。
卿士寮下有三个事务官:司徒、司马和司空,分别掌管农事、役徒征发和营建。
太史寮是掌管历法、祭祀、占卜和文化教育的行政部门。
西周宗教事务官与商代相比,其地位有所下降。
春秋、战国是社会变动时期,随着封建化进程的推进,各诸侯国政府机构发生了重要变化。
春秋时各国相继出现了辅佐国君、处理政务的主要执政官。
秦称上卿、亚卿和大庶长,楚称令尹,齐、晋、鲁、郑诸国称相。
尽管各国名称各异,但其地位和职掌都相当于后来的“相”。
中央机构日益完善。
齐、鲁、郑、楚等国继承西周官制,仍以司徒、司马、司空及司寇为政府主要行政长官。
其他重要事务官有:掌农田税收的司田,掌财务的职计,掌山泽、田猎的虞人等。
随着诸侯国间交往增多,各国设行人,以主外交。
史官太史的地位重要,其职责为“记大事,书盟首”。
战国初,随着各国变法运动的进展,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成为此时中央官制的重要特征。
“百官之长”的相、丞相,已成为各国普遍设置的官职。
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各国官制仍不划一。
齐国变化较大,相以下设五官:大田、大行、大谏、大理和大司马。
楚国自成一系,令尹是中央最高行政长官,上柱国、大司马和大将军是政府高级军事长官。
秦国沿三晋,又取东方诸国之长,形成一套独特的官制,并为汉代所继承,成为封建社会前期中央官制的基本框架。
中国古代基层管理制度

中国古代基层管理制度中国古代基层管理制度是指古代中国社会中对于基层组织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在中国古代,基层管理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社会组织的基石,也是国家政权的基础。
中国古代基层管理制度的创建可以追溯到商代的封建制度。
商代以封建制度为基础,通过君主与诸侯的封爵和封地来建立基层组织。
各地的领主负责管理自己的封地,包括治理土地、征收赋税、组织军队等。
这种基层管理制度不仅帮助君主统一了国家,也为后来的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
古代中国的基层管理制度在秦汉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建立了郡县制度,将全国划分为若干个郡和县,县设有官员负责管理,郡县系统成为基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郡县官员负责管理土地、征税、维护法律和秩序等,同时还兼任军事指挥官的职务。
这种基层管理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持续了很长时间,直到清朝。
在唐宋时期,基层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唐代的州县制度和宋代的路籍制度都是对基层管理的重要创新。
唐朝的州县制度分为三级,即州、县和乡,官员负责管理各级行政区域。
宋朝的路籍制度则将全国划分为若干个路,路下辖若干个州,进一步加强了基层管理的层级性和组织性。
古代中国的基层管理制度在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演变后,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
这套制度体系不仅有助于国家统一和治理,也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古代中国基层管理制度的特点包括层级性、组织性和官僚性。
它通过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权力制约,确保基层管理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基层管理制度在历史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这套制度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并对今天的社会管理和组织建设产生了一定的启示。
各个朝代基层管理制度范文

各个朝代基层管理制度范文基层管理制度是指在各个朝代中,针对基层单位和基层组织所制定的管理规范和制度安排。
不同朝代的基层管理制度各有特点,本文将从汉代、唐代和明代三个朝代入手,分别探讨他们的基层管理制度。
一、汉代基层管理制度汉代的基层管理制度主要以官员管理为核心。
在汉代,基层单位主要是州县和乡村。
汉武帝时期,实行了长期的州县制度。
所谓州县制度,就是指将全国分为多个州和县,每个州和县都有一个政府,由一名太守管理,而乡村则由县的郡县掌控。
在汉代的基层管理制度中,州县的官员有严格的管理职责和权力。
他们负责统治所辖地区的农田经济、税收征收、审判和治安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官员还会派遣下属官吏到乡村,担任乡官,负责具体的农田管理和乡村事务。
值得一提的是,汉代还实行了赋役制度,即根据每户的土地面积和人口数量,向国家缴纳税额和劳役,以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转。
这种基于人口和土地的赋役制度,为基层管理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二、唐代基层管理制度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相对繁荣的朝代,对基层管理制度的规范也更加完善。
唐代的基层管理制度主要以州县制度和乡里制度为基础。
在唐代,州县与乡里之间的管理关系相对松散。
州县是地方政权的核心,由地方官员管理,负责税收、法律、军事、教育等方面的事务。
而乡里则由乡官或村干部管理,负责农田管理、土地分配和乡村事务。
唐代基层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募役”制度。
这是一种通过官府层层募集贡赋的制度,以缓解基层财政紧张和劳役繁重的问题。
按照制度规定,每户人家需要提供一部分人力和农产作为赋税,被募集到官府使用。
通过这种方式,官府能够灵活调动劳动力和资源,保证基层社会的正常运转。
三、明代基层管理制度明代的基层管理制度主要以乡村组织和户籍制度为核心。
明代的基层单位主要是乡村,乡村之间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自治组织。
每个乡村都有一个“村官”,负责管理农田、土地分配、裁判等基层事务。
在明代的基层管理制度中,户籍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极简历史系列——中国古代中央政治制度和地方管理制度的演变

极简历史系列——中国古代中央政治制度和地方管理制度的演变先秦时期1.秦国商鞅变法:废分封制,推行县制,建立百官服从君主法令的封建官僚制度.2.战国末期法家代表韩非子提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国家和以法治国的理论。
大秦帝国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正式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以皇权为中心的封建君主专制,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国家政权的统治格局。
大汉王朝1.汉景帝、汉武帝解决了王国分权割据的问题。
汉武帝又实行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找到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所需要的理论基础。
从此封建专制主义政治制度基本定型并得以巩固。
2.汉武帝的大一统(国家高度的统一)措施:政治方面改革官制,加强皇权;重视选拔人才;削弱王国势力,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解决王国问题强化完善封建法制。
军事方面出兵匈奴;进军南越。
思想方面"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尊儒崇法。
3.经济方面改革币制;盐铁官营;平抑物价。
西汉后期政治黑暗,地方势力迅速发展,出现外戚专政。
东汉建立后,进一步加强皇权。
但由于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外戚宦官交替专权,黄巾起义后又出现了军阀割据局面,中央集权遭到破坏。
魏晋南北朝,封建国家处于分裂状态,但大小国家都奉行专制主义原则。
这一时期三省六部制日渐形成。
隋唐时期隋唐:实行三省六部制,克服了君权与相权的矛盾;实行科举制,提高了行政效率,扩大了统治基础,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完善。
(1)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发展运作程式:中书省(政令草拟)→门下省(政令审批)→尚书省(行政执行,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作用:通过设三省,将宰相一分为三,实现了君权对相权的削弱;同时这种体制也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力量。
(2)科举制的确立和发展(3)府兵制的改革完善等。
唐中叶以后,藩镇权限增大,安史之乱后形成藩镇割据局面,加之宦官专权,朋党之争,加速了唐王朝的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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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中国历朝历代的中央与地方基层机构的治安管理【摘要】我国有数千年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的发展史,包括从未间断的警治禁卫安全管理文化,中国历代治安在中华民族安全生存与文明发展的长途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和粘固作用。
而中国近代治安,是在引进西方近代警察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百年近代史不同发展阶段的治安需要而建构起来的。
所以研究我国自有文明史以来的国家治安管理和社会治安状态,探讨其中的规律性,将有助于全国把握中国的管理文化,强化我们的制度文明理念,加深理解从历史深处走来的今天,为当代治安事业的发展提供一种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中央机构治安管理;地方机构治安管理;基层治安管理;治安管理没有一个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就无法正常进行,社会的安定团结就难以实现。
因此社会治安问题便成为古今中外一个永恒的热门话题。
任何一种形态的社会和政府,都把如何创造一个安定良好的社会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从中国历史上看,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社会治安的管理。
尽管阶级社会的治安管理处于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有与人民大众相对立的一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治安管理中具有可资借鉴的内容。
在今天社会主义治安管理活动中,我们应该从古代治安管理中汲取有益的东西来为现实服务。
因此发掘研究古代社会治安管理的经验与精华就显得十分必要,且具有现实意义。
在这里我将简单的介绍下各朝代的中央与地方基层的治安管理:一,夏商与西周时期的治安管理1,夏商时期中央与地方机构的治安管理。
公元前21世纪,我国历史上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王朝。
夏王朝建立后,为适应统治阶级进行社会统治的需要,在原有社会管理的基础上设立了相应的国家管理机构。
在夏的管理机构的职能中,指定刑律和实行监狱管理是其体现社会治安管理的重要表现。
公元前17世纪,我国历史上第二个奴隶制国家商王朝继夏王朝而起。
商王朝的国家管理机构在夏王朝上继续向前发展,中央机构的设置大致可以划分为政务性管理机构、事物性管理机构以及军事性管理机构。
在地方管理上,殷墟都城的管理体系较为健全,殷墟是商王朝的统治中心,“百姓”“里居”是管理地方的职官,在他们的职责中可能包含着一定的治安管理职能。
2,西周时期中央与地方机构的治安管理。
从西周中央职官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来看,位居周天子之下、百官之上的止政大臣是“三公”。
“三公”是西周王朝最有影响的执政贵族,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周王重大军政决策并主持重大的事务。
此外,西周时期还形成了权利很大的两大职官管理系统,即太史寮和卿事寮。
太史寮主要掌管册命、制禄、图籍、记录历史、祭祀、占卜、礼制、天文、历法、耕作等。
在卿事寮所辖的管理机构中,司徒、司马、司寇等均具有一定的治安管理职能。
西周时期地方管理机构,公分六乡,乡设乡师四人,总管六乡的治安行政事物。
乡师下设乡大夫,乡大夫下设州长,州长下设党正,党正下设族师,族师下设闾胥,闾胥下设比长。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治安管理1,春秋时期中央与地方机构的治安管理。
在中央治安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司寇是最主要的治安管理机构,掌管着刑狱和揪捕盗贼。
此外,掌管兵政与军贼的司马也在某种程度上承担着治安管理的职能。
春秋时期地方机构的治安管理设置上,春秋时期的诸侯国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管理体制,最明显的是齐国的“三国五鄙”,郑国的“都鄙有章”以及县制管理的萌芽。
2,战国时期中央与地方机构的治安管理。
战国时期中央治安管理机构基本上沿袭了西周以来的制度,但在名称上有所改变。
这一时期司寇仍是主管刑罚与治安的机构。
其他国家设有相当于司寇的官职,如齐国掌管司法的称为士师。
战国时期地方治安管理机构主要有郡、县、乡、里四级建制。
三,秦汉时期的治安管理1,秦汉时期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
秦汉时期,在中央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上,主要是以三公以及猪卿的设置。
三公:秦朝时期,习惯上把皇帝之下的最高官员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称为三公。
丞相是秦汉时期的最高官吏,御史大夫是有皇帝的亲信御史发展而来,负责治安职责的是御史中丞和绣衣御史,太尉是皇帝的均是顾问,也有管理社会治安的职能。
诸卿:三公之外设有许多分理各项事物的职能部门,习惯上与三公合称为三公九卿。
2,秦汉时期地方的治安管理。
秦汉时期县以下设有乡、亭、里等基层的政权管理组织,凡是国家的赋税、徭役、兵役以及地方教化、狱讼和治安等事宜,都有乡里官吏们来直接主管。
秦统一后,普遍是行以县统乡、以乡统里的地方基层制度。
乡、里、亭都承担这维护地方治安秩序的责任。
在乡、亭之下,设有居民的基层组织里和什伍,以协助乡、亭对居民进行教化和维护社会治安。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治安管理1,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官吏和秦汉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秦汉时期形成的三公九卿此时位卑权削,而从少府中独立出来的尚书省逐步夺走了九卿的政务权利,尚书省与中书省、门下省形成三省制,成为皇帝直接领导下的重要机构。
与此变化相适应,在中央的治安管理上,一方面是三公九卿中的部分治安管理职能,一方面是新形成的尚书省、中书省以及门下省的部分治安管理职能。
2,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及基层机构的治安管理。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体制为州、郡、县三级制。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为乡、里,北朝自北魏孝文帝改制后,实行党、里、邻三长制,职责是:校比民户,催征租调徭役。
由于当时行政与治安的只能合二为一,因此地方及基层的机构及组织也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
五,隋唐时期的治安管理1,隋唐时期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全盛时期,他的各种典章制度继承了魏晋南北朝四百余年的调整修正后的成果,获得了很大的发展。
在中央机构的管理权限中,与治安管理有关的主要变现在中央政令机构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事务机构九寺五监以及监督机关的部分职能之中。
隋唐时期,经过对以往三省制的厘正调整,确定了尚书省在三省中的执行地位,从而使之成为全国的政务中枢,尚书省的六部成为政令机关,名称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四司,分掌本部政务,合起来为二十四史。
吏部掌管文官的考课、封爵、授勋之事;户部掌管全国记帐、户籍以及公私宅租调等事;兵部司管城隍、镇戍、烽候、防人道路及周边少数民族归化之事;刑部司管辅佐尚书律法及全国判决案;公部司管京都衢巷、苑囿等事。
2,隋唐时期地方及基层的治安管理。
隋唐时期地方行政体制在唐前期分为州县两级制,在唐后期变为道州县三级制。
另外,府是州一级的特例,隋唐政府在某些地区设有与州类似的府为地方军政机构。
道,在唐初主要是监察性的使职,在镇守边防种地,维护京城治安方面对当地的社会治安起着一定的作用。
州,为县以上的一级行政组织,州刺史的司管权利有司功、仓、户、兵、法、士等。
州县的治安状况对于维护地方的稳定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十分重视加强对地方的治安管理。
唐代的基层组织及职能,家以上分别为保、里、乡,此外还有坊。
村等组织,保长为一保的长官,负责本保内的治安;里正负责本里的治安,坊维护坊内的治安。
统治者作出这样的规定,旨在通过加强对基层官员的管理来达到维护基层社会治安秩序的目的。
六,宋代的治安管理1,宋代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
在宋代,中央设置有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和各寺、监督管理机构。
三省是指门下省、中书省和尚书省。
下设有关的房、司以及院等部门。
六部是指吏、户、礼、兵、刑、工部。
其中户部在北宋前期几乎无所职掌,宋神宗元丰官制改革后,其职掌有所扩大。
新规规定,户部掌管全国人口和土地、钱谷的政令以及贡赋、征役等事宜。
2,宋代地方的治安管理。
在宋代的地方行政中,州、县是最主要的两级建制。
州之上设有路一级的派出机构,以代表朝廷对州是行管辖和监督。
宋在地方设置州、府、军、监一级行政机构,全面管辖本区域的整事和民事以及部分军事等。
在州、府、军、监以下,又设置县级行政机构,加强对本区域的管理。
宋代,县一下的乡村基层组织有所变化,实行保甲制度,乡下为都,都下为保,基层治安主要是与保甲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保甲法作为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开始时是乡土性的基层组织管理形式,其目的在于“以捕盗贼相保任”。
但后来逐步趋向军事化,“渐习其为兵”,变成一种类似民兵的准军事组织,目的是维护基层社会治安。
七,元代的治安管理1,元代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
元代的中央机构分为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三者分管行政、军事与监察权力,而总摄于皇帝。
中书省总理行政事务,最高长官是右、左丞相。
由于蒙古人尚右,所以右丞相实际上佐助天子总理要务,有着实际的权力。
中书省内,分置左、右司,下面又设房、科各治其事。
枢密院总管兵戎事物,包含宫廷治安以及边境治安管理方面的内容。
御史台是中央督察机构,直属机构有殿中司、察院以及内八道肃政廉访司,从而形成全国范围内的监察系统。
2,元代地方及基层机构的治安管理。
元代的地方机构主要有行中书省以及其下的路、府、州、县。
行省是地方最高行政机构,设左右丞相和参知政事,主要处理管区内的具体行政事务。
元代基层机构编制以农村的乡都制、城市的隅坊制以及旨在“劝农”的社。
城市中的基层组织,有的在录事司下设隅、坊两级,有的仅有隅一级。
实际上,社的设置名义上是为了“劝农”,而在推行过程中则被元政府用来加强对社众的管理,既是治理农村的机构,也是征调服役的工具,又是防范和压制人民反抗的工具。
八,明代的治安管理1,明代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
明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一时期,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较之以前有了进一步的加强。
明代统治者十分重视以重刑治国,加强法制建设,制订了“大明律”,使封建立法体系更加趋于完善。
明代中央机构除六部外,还有司法机构和监察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实行“三法司”制,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互相监督制约,三个部门共同审判议定中大案件,然后请旨裁决。
在中央监察机构中,都察院是最高一级机构,负责对国家行政的所有部门和官员的监察。
这些督察对于加强当地的治安管理,提高当地的治安管理效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明代地方及基层机构的治安管理。
明代的地方机构分设为省、府、县三级,在其职能中均包含有治安管理的内容。
明代在省、州、府各级政权的下面,于城乡普遍设立基层社会组织。
这种组织形式在城镇变现为厢长制,负有治安的管理职能。
在乡村推行里甲制,但是,明中期以后,随着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及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失现象的严重化使得里甲的数量以及国际可征徭役与钱粮的数目日趋减少,在各地纷纷进行赋役制度改革的同时,里甲的职能也由催征钱粮转化为维护基层的社会治安,从而使得许多地区在里甲之外建立了保甲制度。
保甲制度的主要职能是加强基层社会治安。
九,清代的治安管理清代的治安管理本人在下一篇论文里将做稍为详细的论述。
【参考文献】[1]陈鸿彝.中国治安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8.[2]陈智勇.中国古代社会治安管理史.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6.[3]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