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假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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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管理规定

一、目的

规范公司请假流程,明确各类假期间关系,完善公司各类假期管理;保障员工福利、加强“人性化”管理;使公司管理逐步与国际接轨。

二、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全体员工的休假管理,各子公司、分公司或派出机构参考本规定执行。

2 公司全体外籍员工或中方派遣驻外方工作员工的假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三、定义

四、职责

1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制定、解释并管理,各部门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员工请假相关统计工作由所在部门、人事部共同负责。

五、内容

(一)带薪假期

六、其它限制性规定

1 本规定追溯的有效期至2008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到此规定生效日期间员工已休假的假期不得再休假,未休完的假期可继续休假;凡休过事假、探

亲假的,其年休假应相应扣除,直至年休假假期休完;累计事假已经超过15个工作日的,不得再休事假,若因特殊情况,必须报总经理特批。

2 在公司工作允许的前提下,此规定各项假期可一次性连续休假。

3 连续休假时间超过7个工作日的假期,员工在请假前原则上必须提前至少2天进行报批。

4 员工在请假开始休假前,必须将相关工作及休假信息以邮件或其它方式告知公司内外与其业务相关人员。

5 各直接主管在收到员工事先电话请假请示后必须立即将相关情况转告给该部门经理、人事部,以便及时安排调整工作、登记员工假期情况等。

6 人事部必须做好员工假期情况登记工作,设计好假期登记报表,以便查询、参阅。

7 员工休假期满到司工作后必须向人事部报到以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8 员工休假期满如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到司工作的,论旷工处理。

9 年休假的假期按上年度(2007年)基数延续。

10 路程假的假期规定为:按火车距离计算

七、相关文件

八、附件

1 《请假单》

2 《员工假期登记表》

本规定自2008年7 月10 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若与本规定有不同之处,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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