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契约文书形式与内容演进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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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契约文书校读释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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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明代徽州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其独特的地理环境、丰富的历史遗产以及特有的文化习俗吸引着无数游客前来观光。

在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是记录当时社会生活、农业生产、贸易往来等方方面面的重要文献,其中关于“中人”报酬的内容尤为引人注目。

本文将从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的“中人”报酬出发,探讨其在当时社会生活中的意义和作用。

我们需要了解“中人”在明代徽州的含义。

在当时,徽州地区的农村中,常常出现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即“中人”制度。

所谓“中人”,即为土地拥有者聘请的临时工,通常是本地农民中的一部分,他们在勤劳劳作之余,可以通过参与其他家庭的劳动获得报酬。

这种劳动方式在当时社会中非常普遍,契约文书中对“中人”报酬的记载也十分详细,其中包括劳动时间、劳动内容、报酬标准等。

通过研读这些契约文书,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当时农村社会的劳动组织形式和经济关系。

我们需要探讨“中人”报酬对于研究明代徽州社会经济史和农村劳动制度的意义。

契约文书作为反映当时社会生活和经济状况的重要史料,其中关于“中人”报酬的内容,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历史资料。

通过研究这些文书,我们可以了解当时农村劳动组织形式、劳动收入水平、土地所有制和劳动力市场等方面的情况,进而深刻理解明代徽州社会经济结构和农村社会生活。

这也有助于我们认识当时农村劳动制度的特点和影响,对于理解明代徽州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需要指出,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的“中人”报酬不仅具有历史意义,同时也对于今天的社会生活有着一定的启示。

虽然时代已经进步,农村社会的劳动组织形式和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劳动关系、报酬标准等诸多问题仍然具有普遍性。

通过研究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具有普适价值的原则和规律,如公平、合理、调节、激励等,这些原则和规律对于今天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制度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的“中人”报酬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历史、推动社会进步具有积极的影响。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明代徽州是我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地方之一,徽商更是这一地区的重要代表之一。

明代徽商以其商业活动和文化传承,为徽州地区的繁荣献上了很大的贡献。

在明代徽州的商业活动中,契约文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其中关于“中人”报酬的规定,为我们了解当时徽商经营活动及社会经济状况提供了重要资料。

本文将从徽州契约文书所见的“中人”报酬出发,探讨当时徽商的经济活动和社会背景。

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中人”在徽州商业活动中的角色。

在明代徽州的商业经济体系中,有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他们被称为“中人”。

相对于一般的商人,中人更多的是从事资金融通、商品贸易的中介活动。

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向商人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商人调节货物的交易流通,并从中获得一定的报酬。

在当时的商业经济中,中人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们的存在和发展对于商业活动和经济流通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我们需要了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的“中人”报酬。

在明代的商业活动中,契约文书是商人之间进行交易、合作的重要文件。

徽州的契约文书中,一般会对涉及到的各种职业的报酬进行详细的规定,其中也包括了“中人”的报酬。

根据文献记载,徽州契约文书中对“中人”报酬的规定较为灵活,一般是以一定比例的货物或利润作为报酬。

一份明代徽州的契约文书中规定了“中人”的报酬为每百两货物中得利10两,或每百两货物中得利20两,并且对应的贴着名号、贴着偿还字据等报酬形式也得到了详细的规定。

可见,徽州契约文书中对“中人”报酬的规定是相当细致和明确的。

那么,“中人”为什么会得到如此丰厚的报酬呢?这与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密不可分。

明代是我国经济繁荣的时期,特别是江南一带,商品经济十分发达。

而徽州地处交通要冲,加之有着独特的商业文化和传统,商业活动格外发达。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中人”作为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中介,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他们在商业活动中能够帮助商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推动商品的交易和流通,从而大大促进了商业的发展。

从一张徽州土地契约文书看改朝换代中的封建土地制度

从一张徽州土地契约文书看改朝换代中的封建土地制度

卖 田税 契 文 凭 。其 件 年代 虽 不 久 远 . 但 每 给 新 契 纸 一 张 . 收 纸 价 一 元 . 册 在 掌 握 政 权 时 , 没 主 动 实 行 土 地 制 度 只 注 也
却 是 馆 藏 中 少 见 的 、 完 整 的 土 地 契 约 费 一 角 , 再 征 税 惟 此 项 办 法 以 民 国 改 革 ,反 而 三 令 五 申 保 护 地 主 阶 级 . 最 不 严 文 书 。 中 可 以 看 封 建 土 地 制 度 从 晚 三 年 一 月 底 ( 历 甲 寅 正 月 初 六 日 ) 从 阴 为 令 禁 止 贫 寿农 民 抗 租 斗 争 。中 山 先 生 尚 清 到 民 国 改 朝 换 代 的 历 史 印 迹 和 特 点 。 限 。逾 期 补 验 已 税 者 加 倍 征 收 纸 价 未 且 如 此 . 代 表 大 地 主 阶 级 利 益 的 袁 世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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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是研究明清社会经济史和徽商史的重要文献。

其中,对于中人的报酬问题,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

首先,什么是中人?中人,指的是可以翻译和书写文书的人,通常也有一些基本的计算能力。

在明代徽州,中人是比较稀缺的人才,较为富有的家庭可能会雇佣一些中人为家中的文案事务服务。

同时,中人也可以自己经营翻译和书写等业务,从而获取一定的收入。

那么,明代徽州的中人的报酬多少呢?根据《徽州县志》的记载,明代徽州的中人报酬虽然不是很高,但也不是很低。

据其中记载的一份带有明朝嘉靖二十年(1541年)年份的契约文书显示,一位中人在完成一些文书翻译、笔录等工作之后,可以获得4两银子的报酬。

另外,如果在雇佣中人时还需要提供住宿和食宿,那么这些费用也需要额外支付。

相比之下,当时一名工匠的工钱只有每日5分钱至1文钱的水平,而一名普通士兵的月薪也不过3两银子。

因此,中人在当时也算是一个相对高收入的职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中人在当时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但他们并不是官方认可的官吏或者学士,因此他们的收入也没有官吏或者学士高。

同时,中人的身份也常常受到一些限制,比如说在某些情况下,中人不可以担任一些官方文案的撰写和审查工作。

因此,在当时的社会中,中人的职业和地位也是比较特殊的,需要综合考量才能够得到更加全面的认识。

总之,明代徽州中人的报酬虽然不算太高,但也是一个相对较高的职业收入。

在翻译和书写等领域,中人还是比较受欢迎的,这也为他们的职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因此,对于徽州社会经济史以及徽商史的研究者来说,中人这个职业的研究也是十分有价值的。

《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千年徽州契约文书集萃》评介

《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千年徽州契约文书集萃》评介

州契约文 书集 萃》 ( 以下 简称《 集萃》 ) 2 0 1 4年 1 2月由安徽 师 范大学出版社影印发行。 《 集萃》 共1 0册 ,
装帧典雅 , 印刷精 美, 所 影 印 的 契约 文 书 清晰 、 爽 目。
《 集萃》 特 色鲜 明 , 其收录 、 影 印 的徽 州文 书全 部 为 簿册 文 书 。 《 集 萃》 所 收 录 簿册 文 书主要 有赋 役 簿册 文 书 、 保 甲册 、 诉 讼 文案 誊 录 簿和 土地 买 卖抄 契 簿 等 几 种 类 型 。 其 中, 收 录 的赋 役 簿册 文 书最 多 ,
多为 白 契 , 当 属 于 民 间 文 书
《 集萃》 收 录、 影 印 的 簿册 文 书 , 既 有 独 立 成 册 的 簿册 , 也 有 同一 事 主 的 系列 簿 册 。 无论 是 独 立 成 册 的 簿册 , 还 是 系列 簿册 , 所记 事主集 中, 内容 完 整 , 具 有较 高的 学 术研 究 价值 。例 如 《 清 同治 元 年 黟
辞土 奈 墒表双 挑 披 又镘黔
并拳 滓 亏 不甘 务 拳
营恿 引 三百遭稳蓑
1 3 0多年 田地 数 量 的 变化 中 , 考察 王鼎盛 户土地 总量的增 减与地价 变化的 关 系. 进 而 分 析 其 地 权 结
构 和 演 变趋 势 。再 如 《 明 清祁 门奇 峰 郑 氏 录 一公 祠 本 都 山地 田 契 录》 , 抄 录 了明 正德 二 年 ( 1 5 0 7 ) 至 清
康 熙三 十 六年 ( 1 6 9 7 ) 郑 氏 家族 购 买 土地 山产 的 契 约 文 书 , 前后 相 续 1 9 0年 时 间 。从 这 些 契 约 中既 可
以发 现 卖 主 出卖 土地 的原 因 , 也 可 以 对 土地 买卖 契 约 中的 土 地 数 量 、 价格 等进 行 统 计 , 考 察徽 州 乡村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明代徽州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有特色的地方,徽州契约文书是明代徽州地区流传下来的重要历史文物之一。

关于“中人”的契约文书中有关报酬的记录颇具特色。

明代徽州地区的“中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中介作用的人。

他们从事贸易、金融、药材、土地买卖等各种经济活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力量。

由于交通不便、信息不畅等原因,人们很难直接进行交易,于是就产生了“中人”这个中介角色。

根据《徽州县志·方志考》的记载,明代徽州地区的“中人”在经济活动中的报酬是很有规定的。

在契约文书中可以看到,他们的报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货物形式给予报酬,另一种是以金钱形式给予报酬。

以货物形式给予报酬的情况较为常见。

在契约文书中,常见的货物报酬有米、麦、豆、鸡蛋、鸭蛋、绢帛等。

这些货物往往是当地农产品,比如米麦豆类是主要的粮食作物,鸡蛋鸭蛋是富有的家禽产品,而绢帛则是当时的主要经济特产。

这些货物报酬的数量一般是以石、升、个等为单位,通过双方的协商来确定。

有时“中人”还可以要求按照硬币形式支付货物报酬。

以金钱形式给予报酬的情况较为少见,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有相应的记录。

比如在契约文书中出现了铜钱、白银等货币形式的报酬,这表明明代徽州地区的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程度,交换手段也相应地多样化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徽州契约文书中的报酬并不仅限于货物和金钱。

在一些特别情况下,还可以以劳务形式给予报酬。

比如在土地买卖的契约中,如果中人提供了相关的劳务,比如律师、徭役等,他就有权要求得到相应的补偿。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的“中人”报酬主要以货物和金钱形式为主,其中以货物形式居多。

这不仅是当时徽州地区经济发展的表现,也反映了当时经济交换方式的特点。

还可以看出“中人”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角色,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智慧,为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明清徽州土地契约文书选辑及考释

明清徽州土地契约文书选辑及考释

明清徽州土地契约文书选辑及考释
陈学文
【期刊名称】《中国农史》
【年(卷),期】2002(21)3
【摘要】土地契约文书是封建时期土地买卖、地权转移、租佃关系等法定文书 ,是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的重要文献。

保存在徽州地区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最多 ,类型也较齐全。

本选辑从数十张土地契约文书中挑选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 2 0余张 ,时间跨度有数百年之长 ,绝大多数为珍贵的明代契约文书。

其中有田、地、山、塘、房基、山骨并苗、鱼塘、火儿屋等契约文书 ,还有再批、田骨田皮分割 ,复合契等特殊契约文书 ,对研究明清土地制度史 ,农业经营体制、土地税制、法律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选辑者对一些契约文书所含的历史意义作了初步分析 ,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总页数】13页(P47-59)
【关键词】明代;清代;徽州地区;土地契约文书;考释
【作者】陈学文
【作者单位】浙江省社科院历史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D926.13
【相关文献】
1.《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的词汇学价值 [J], 张丽;付喻锐
2.《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的词汇学价值 [J], 张丽;付喻锐;
3.徽州契约文书文本整理与词汇释读指瑕——以《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为例[J], 赵永明
4.徽州契约文书词语释义商补——以《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为例 [J], 赵永明
5.徽州契约文书词语考释四则 [J], 李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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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契约文书形式与内容演进探析摘要:徽州契约文书是历史上的徽州人在其具体的社会生产、生活与交往中为各自的切身利益形成的原始凭据。

与我国其他地区的契约文书一样,具有悠久的历史。

通过类举宋、元、明清各时期徽州契约文书,对徽州契约文书形式与内容的演进进行了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徽州契约文书;土地契约;契约格式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166-02徽州契约文书是历史上的徽州人在其具体的社会生产、生活与交往中为各自的切身利益形成的原始凭据。

与我国其他地区的契约文书一样,具有悠久的历史。

目前所发现的最早的徽州文书为南宋时期的,最晚的是1949年,前后延续700多年。

涉及内容几乎包含了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各个领域。

本文选取徽州契约文书中具有很大代表性的土地交易契约,对其内容与形式演进进行初步探析。

一、宋代徽州土地契约文书现存最早的徽州契约文书即为宋代。

这一时期也是我国传统民事契约走向标准化时期。

北宋太宗大平兴国八年(983年)国子监丞开封府司录参军赵孚上疏指出:“庄宅多有争诉,皆由衷私妄写文契,说界至则全无丈尺,昧邻里不使闻知,欺罔肆行,狱讼增益。

请下两京及诸道州府商税院,集庄宅行人,众定割移典卖文契各一本,立为榜样。

”现将收藏于安徽省博物馆的《南宋度宗咸淳三年(1267年)方伯淳卖山赤契》过录如下:口口都方伯淳奉母亲指零(令),将自己标账内大坞县字号十号夏(下)山二亩,夏(下)地五号计五步,东止(至)方思义自地,西止(至)领(岭)及方文瑞山,北止(至)田■,南止(至)尖。

今将前项山地并地内一应等物,尽行出断卖与李四登仕名下。

面议价钱十八界官会七十贯文省。

其钱当日交收足讫,契后别不立领,只此随契交足讫。

今从出卖之后,一任管产人永远收苗为业。

如有四至不明及内外人占拦,并是出卖人之当,不涉受产(人)之事。

今恐人心无信,立此卖契为照。

咸淳三年三月十二日方伯淳(押)母亲(花押)汪氏显见交钱人李仲(押)契约中所载“面议价钱十八界官会七十贯文省”为南宋时期特有的纸币会子。

这种纸币自绍兴三十年(1160)“户部侍郎钱端礼被旨造会子”之后,共发行十八界。

山、地计量单位用亩、角、步。

田土之上、中、下,写作“尚、忠、夏”,还有“领”通“岭”,“零”通“令”,“止”通“至”等,这些用语都是宋契中的习惯。

二、元代徽州土地契约文书现存面世的元代徽州契约文书数量不多,行文格式基本上沿袭宋代,内容上也与宋代契约相似。

在“奉父亲或母亲指令”等用语上也同于宋契。

元契中的上、中、下地,也沿袭宋时习惯用同音字“尚、忠、夏”代替,以避免涂改。

这是由于这些字属关键字,关系到地亩等级。

现将收藏于中国社科院历史所的《至元四年(1338年)祁门县郑定孙卖山地赤契》过录如下:拾伍都陆保黄龙源郑定郎与兄荣郎、伯大青公,共有□山地□段,俱坐落本都第壹段叁保想思坑,土名林家山,计山壹拾玖亩叁角。

元(原)系与字壹百贰拾壹号、壹百贰拾贰号,经理系木字壹仟贰佰捌拾壹号。

东至林家山坞心,抵郑思聪山,进直至坳,出至郑廷芳田末,上垄分水,抵郑秀山,下至双坑口,西至田,随山脚直进■头芦树垄,抵郑明山,上至降。

南至双坞口田,北至大降。

第贰段陆保斜坑源,土名砂弯张二坑,夏(下)山柒亩,元(原)系据字号,经理系万字壹仟陆拾肆号。

东至大降,西至大坑,南至乾坑,进中小垄分水,抵郑一举山,上至降,北至张二坞心,抵郑一德山,从坡心直上至降。

第叁段陆保黄龙源,土名臼舍坞,夏(下)山壹拾陆亩,元(原)系盘字号,经理系万字壹仟贰佰柒拾伍号。

东至大降,西至大坑,进从生坟坞口前头,上至□分水,上至大尖,南至臼舍坞心,进半坞转上至降,北至大尖。

其前项壹拾贰至内山地,肆分中定孙合得壹分。

今为无钞支用,情愿将前项壹拾贰至内合得山地,尽数立契出卖与同(都)人郑廷芳明(名)下为主。

面议时直(值)中统价钞贰佰贯文,其钞当日交足。

其山地未卖已(以)前,与它(他)人即无交易。

如有交加(易)一切不明,并定孙自行支当,不涉买主之事。

今人无凭,立此卖契为用者。

至元四年十二月初□日郑定孙(押)契依口代书人黄季卿(押)元契中,土地交易支付货币大多数为中统宝钞。

这是中统元年(1260)发行的以银为本位的中统元宝交钞,简称中统宝钞或中统钞。

全国通用,与银并存流通。

至元二十四年(1287),朝廷又改订钞法,印行新钞至元通行宝钞,又称至元宝钞,与中统钞并行。

武宗至大二年(1309),又印行面额较大的至大银钞。

其后,中统钞时废时用,一直到元顺帝至正十一年(1351)十一月,又印造新的中统交钞。

终元之世,中统元宝交钞是朝廷发行和通用的主要纸币,各种支付和计算均以之为准。

元契中也有很多通用字,如“元”通“原”,“以”通“已”,“明”通“名”,“直”通“值”,“知”通“之”,“平”通“评”等。

三、明清时期徽州土地契约文书明清时期,契约广泛存在于徽州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

现存于世的徽州契约大多为这一时期的。

现选取收藏于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的几件契约抄录如下:1.《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祁门县汪牙保卖山赤契》十西都七保汪牙保承租有山壹片,坐落七保金坑源大坞一千一百卅八号,□□亩。

其山东至大丘田随小陇上至降,西方初原,南至降,北至坑。

今为无钞支用,情愿将前项四至内山地并苗,尽行立契出卖与同都人李原清名下,面议价钞陆贯文。

其钞当日交足,其山一听买人长养杉苗,永远管业,本家并无言说。

其山未卖之先即不情与家外人交易。

如有家外人占拦及重复交易,四至不明并是卖人祗当,不及买人之事。

今恐无凭,立此文契备用。

洪武贰十陆年十月廿二日出卖人汪牙保(押)依口代书人李仁杰(押)(后朱批大吉利三字)2.《崇祯七年(1634年)胡天照、胡原阜卖地赤契》十四都立卖契人胡天照同侄孙胡原阜同原业人冯大兴原承祖臣基地壹■,系吕家号七佰十七号,其地四至:东至畔,西至坑抵胡畔,南至山,比(北)至胡冯田。

本身二人该得□口肆十□,今凭中出卖与同都许名下为业,面议时值价纹银捌钱整。

在手足讫。

当日契价两明。

即无家外人重复交易,来历不明卖人承管,不干买人之事。

自成之后各不许悔,如悔者(自)罚银肆钱公用。

所有税银今当大造随则推割买人户内供解无词。

今恐无凭,立此卖契为照。

崇祯七年三月十六日立卖契人胡天照(押)侄孙胡原阜(押)冯乙爵(押)中见人胡其朝(押)3.清代《清嘉庆三年(1798年)黟县孙允诗卖田赤契》立卖存裔孙允诗今将豆租壹处,土名吴广坑,计豆租贰■拾■,系经理伐字七十号,计田税六分六厘正。

其坦新立四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今将前项四至内坦凭中立契出卖与(舒光裕堂)康公祠名下,三面议定,时价九七色银捌两正。

其银当日收足,其坦即听祠内收租,其税听从收割过户输纳,如有来历不明及重叠交易等情,尽身之当,不干买之人事,自成之后,两无悔异。

今欲有凭,立此卖存永远存照。

嘉庆三年三月日立卖契裔孙允诗中见毓山上件契内价银当日尽行收足无欠,再批契。

后粘嘉庆十二年十二月“契尾”,字已模糊不清。

有民国六年九月验契纸,上贴有“国民政府印花税票(安徽)”。

内容包括买主姓名:舒光裕堂,不动产各类:地,座落:吴广坑,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卖价或典价:捌两,应纳验费:壹角,立契年月日:嘉庆三年,摘录条例:(略),卖主:允诗,中人:毓山。

又有“中华民国契执照”,上书“又”字“八十三”号。

明代以白银作为法定的流通货币,一般交易大数用银,小数用钱。

但明代初期曾用钞不用钱,后改为钞钱兼用。

钞即大明宝钞,为明洪武八年(1375年)始造,是明朝官方发行的唯一纸币。

后因宝钞贬值严重,明万历时期(1581年),白银成为公私交易的通用货币。

清代沿袭了明代的货币制度,即白银和铜钱两种货币同时在市场上流通。

由于中国银矿藏量很少,政府无法铸造统一的银币,各地白银的成色、重量并不完全相同,因此白银只能作为称量货币流通。

明清时期的契约文书的行文格式与内容基本上还是沿袭宋代。

但已不再见到有“奉父亲或母亲指令”等用语。

契约中的土地也不再分为上、中、下等级,而是注明地号。

这一时期官文书如契尾、税票、推单、执业单的使用,与民间的契约文书相结合,使得契约形式更加完善。

同时,通过确立契税制度和钱粮推收过割手续,加强了国家对民间契约活动的宏观控制。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祁门县汪牙保卖山赤契》后用朱笔加上了“大吉利”三字,这是因为古人认为立契交易是日常生活中的大事,需要慎重对待,写上这样的吉祥语是用来祝愿立契后各方都能够大吉大利。

这类用大字书写的吉祥语虽然不是每个契约必需的要件,但也不是特例,不仅在徽州文书中时有所见,在《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四川自贡盐业契约等资料中均有体现。

契约活动是民间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纵观徽州各时期的土地交易契约,我们可以看到各个时期的契约行文有详有略,大致包括这些内容:一是立契者所在乡里、姓名、出卖物的来源及描述(如四至、坐落、面积、附着物等);二是出卖原因,如“无钞支用”、“钱粮无措”等;三是价银的交付情况;四是担保及违约事项;五是出卖人和中人的签名画押。

其形式与内容的演进,为我们进一步研究我国历史上各相应时期的货币、经济、社会以及文化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1]严桂夫,王国键,著.徽州文书档案[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5.[2]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3]刘和惠.元代徽州地契[j].南京大学学报专辑,1984,(8).[4]冯学伟.明清契约中的“吉祥语”和吉祥文化[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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