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规范我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经办窗口管理的若干工作措施
天津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经办窗口管理的若干工作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经办窗口管理的若干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津科外专〔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经办窗口管理的若干工作措施的通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经办窗口,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规范我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经办窗口管理的若干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4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规范我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经办窗口管理的若干工作措施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经办窗口管理,建设职责分明、规范有序、风清气正的专业化服务平台,落实就近办、马上办等政务服务要求,提升经办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我市外国人聘用单位和在津工作外国人服务,特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经办窗口(以下简称经办窗口)管理若干措施。
一、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是经办窗口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经办窗口设立的申请受理、评议核准,以及事项委托、业务指导、经办监管。
相关区或委办局所属行政许可中心或综合服务中心等机构是经办窗口的直接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直接主管单位),负责经办窗口的日常管理,以及人员安排、经费保障、设备配置、违规处置等职责。
二、窗口职责(一)承接经办事项。
经办窗口按照与市业务主管部门责任处室联合签订的委托协议,承接并开展相关经办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相关证件的换领、延期、变更、注销、补遗等业务,以及相关的数据汇总、工作总结、信息报送等配套工作。
(二)严格依规办理。
经办窗口应按照《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印发<加大职能转变切实简政放权推动“一制三化”改革深入进行>的通知》(津政务发〔2019〕1号)及《天津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操作规程地方标准》等文件规定,规范办理许可手续。
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服务办公室关于公布《工作方案》的公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服务办公室关于公布《工作方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08•【字号】201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服务办公室关于公布《工作方案》的公告2018年第2号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扎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上的工作部署,按照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及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定于11月至12月开展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通关时间治理。
同时,加大对“三互”大通关有关重点工作的推动落实力度。
市口岸办会同口岸相关部门重点围绕降低集装箱合规成本,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天津海事局、天津边检总站、天津港集团、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等单位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已于2017年11月24日印发实施,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2018年3月8日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进一步优化口岸通关、检验检疫流程,减少监管环节,简化通关、通检手续,压缩通关时间,促进贸易便利化。
清理规范口岸不合理收费,集中整治借助行政机关行政权力和优势地位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行为,减轻进出口经营企业负担。
确保年内完成压缩货物通关时间1/3的目标,力争实现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同比下降5%以上。
在继续落实好我市压缩货物通关时间35条工作措施的基础上,借鉴德勤《海港口岸通关收费和物流成本对标报告》的对策建议,以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三互”大通关有关重点任务落实,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高口岸运行效率、提高口岸综合竞争力。
二、工作任务(一)优化通关流程1.全面落实全国通关一体化、通检一体化改革举措。
加快实施关区内一体化和检验检疫“通报通签通放”等一体化措施。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津商务国际〔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商务国际〔2017〕12号各有关企业:“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成功召开,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更多发展机遇。
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地域分布广泛,在外人员众多。
随着国际形势日趋复杂多变,企业面临的境外安全风险十分严峻。
为保障境外人身及财产安全,实现“走出去”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现就进一步加强境外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境外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境外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高度重视境外企业机构及人员安全管理工作,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提高自身境外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二、完善境外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有关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构建内外联动、协调配合的安全管理机制,完善境外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建立健全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三、认真排查境外安全风险隐患按照“预防为主”“谁派出谁负责”“总包企业负总责”的原则,对照本企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有关企业要对所属境外项目及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通过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同时,要加强境外安全培训,切实做好在外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在外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四、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有关企业要加强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完善境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要明确企业负责人是境外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认真逐级落实境外安全管理责任。
境外企业机构要在驻外使(领)馆的指导下,妥善处置各类境外安全突发事件。
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贸合作区实施企业要认真落实以上要求,认真排查,落实整改,消除隐患。
《外国人在天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外国人在天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外国人在天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文随着天津发展日益加快,越来越多的外国人也选择来天津工作创业。
17日,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人在津工作的新政策进行了发布,以下是《外国人在天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外国人在天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津工作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外国人及其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我市引智引才环境,大力引进各类急需的外籍人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津工作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在我市从事生产、教学、科研、管理等社会劳动的自然人。
本办法不适用于在我国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
第三条外国人聘用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经备案登记,依法聘用外国人的各类用人单位。
聘用单位是在津工作外国人聘用服务和管理的主体。
第四条对在津工作外国人和聘用单位的服务和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平等公开、分类实施、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社保、外专、公安、外事等部门是外国人在津工作管理的相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对在津工作外国人及其聘用单位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并共享相关信息。
教育、科技、文化、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能。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六条自觉遵守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条件,具有在津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相应工作经历的外国人,经规范的聘用程序,可在津合法工作和居留。
在津工作外国人的年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对于我市急需引进的外籍人才,经市人力社保和外专部门认定,年龄可适当放宽。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工作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津商岸服〔2019〕3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工作措施的通知津商岸服〔2019〕3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营商环境跨境贸易指标进一步优化,市商务局会同天津海关、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港集团对照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对标国内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口岸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工作措施》,现予以印发。
2019年12月10日天津口岸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工作措施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部署要求,贯彻落实《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坚持“世界标准、国内一流”,推动我市营商环境跨境贸易指标进一步优化,制定实施天津口岸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工作措施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商务、海关、发改、交通、天津港集团等单位相关职能处室人员参加的工作专班,协调推进具体工作落实。
工作专班不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力以赴抓好重点改革任务措施落地,取得实效。
(一)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选取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跨境贸易排名在第60名之前、运输方式同为海运、经济规模相对较大且地缘位置相近的、具有可比性的新加坡等国家进行对比。
在配合北京参加世行营商环境评价和开展我市港口降费提效治乱出清优化环境专项行动基础上,抓住国家层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重大政策试点落地契机,强化各项措施推进的协调性、精准性,加强政策解读、信息公开和宣传培训,做好企业对接服务,增加政策的普惠性和持续性,努力在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上见到更大成效。
同时,为提升我国在世行营商环境报告中跨境贸易排名做出天津贡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津政办发〔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6日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优化本市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
进一步鼓励外商在津投资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创建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
畅通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通道,外商投资企业可牵头或联合国内企业申报并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开展技术研发。
(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项目一方案”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纳入全市重点外资项目予以支持。
(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
积极支持天津市药械临床试验专家委员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
支持已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临床急需用药在天津自贸试验区三级医院依法开展临床应用,同步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下的医疗合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2.10•【字号】津政发[1996]60号•【施行日期】1996.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津政发〔1996〕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外经贸委、监察局、公安局、工商局《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1996年12月10日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为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的归口管理,避免多头对外,推动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监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委经贸合法第285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一、我市任何部门、单位、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均不得擅自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严禁任何个人(包括外国籍人)以任何名义在我市招聘对外劳务合作人员。
严禁利用“民间劳务”等名义擅自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二、外省、市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如在我市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必须在我市外经贸委备案后,到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备案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一)外经贸部授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文件和营业执照;(二)外经贸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许可证;(三)有所属部、委主管司(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审核同意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
三、我市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在办理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招聘和出国审批手续时,必须向市外经贸委、市外办、市公安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出示由外经贸部颁发的《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放宽外资准入加强外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商外管〔2019〕4号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放宽外资准入加强外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放宽外资准入加强外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商外管〔2019〕4号各区政务服务办、商务主管部门,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为贯彻《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扩大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5号)精神,进一步落实我市“一制三化”改革要求,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要件和程序,全面提升我市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放宽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条件将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两亿美元,取消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量限制。
即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两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二、简化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要件外国(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只需提交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文件,外国自然人只需提交护照复印件(含签证件),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或转递文件。
三、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申报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只需提交申请、依法作出的决议和被投资公司章程。
四、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许可程序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许可事项,按程序需报市商务局审批的,各区政务服务办和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不再出具初审转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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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规范我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经办窗口管理的若干工作措施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经办窗口管理,建设职责分明、规范有序、风清气正的专业化服务平台,落实就近办、马上办等政务服务要求,提升经办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我市外国人聘用单位和在津工作外国人服务,特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经办窗口(以下简称经办窗口)管理若干措施。
一、管理部门
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是经办窗口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经办窗口设立的申请受理、评议核准,以及事项委托、业务指导、经办监管。
相关区或委办局所属行政许可中心或综合服务中心等机构是经办窗口的直接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直接主管单位),负责经办窗口的日常管理,以及人员安排、经费保障、设备配置、违规处置等职责。
二、窗口职责
(一)承接经办事项。
经办窗口按照与市业务主管部门责任处室联合签订的委托协议,承接并开展相关经办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相关证件的换领、延期、变更、注销、补遗等业务,以及相关的数据汇总、工作总结、信息报送等配套工作。
(二)严格依规办理。
经办窗口应按照《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印发<加大职能转变切实简政放权推动“一制三化”改革深入进行>的通知》(津政务发〔2019〕1号)及《天津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操作规程地方标准》等文件规定,规范办理许可手续。
(三)加强内部管理。
经办窗口应结合承接的经办事项,配置相关工作人员及经办设备,制定并落实有关管理及服务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与监督,确保经办服务高效便捷。
三、窗口设置
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来津工作外国人的分布等实际情况,本着“依托申请、合理布局、严格把关、联合监管”的原则,在现有区或委办局属行政许可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业务经办窗口的基础上,经严格程序,设置若干经办窗口。
四、设置条件
(一)拟设窗口所在区域来津工作外国人比较集中;
(二)相关直接主管单位具有设置经办窗口的意愿,具备窗口设置及运行所需的人员、经费、设备等必要的保障条件,并经所属区或委办局同意;
(三)相关直接主管单位所辖的服务窗口未曾发生违规违纪的现象。
五、设置程序
(一)提出申请。
经所属区或委办局同意后,由拟设经办窗口的直接主管单位向市科技局书面提交设立经办窗口的申请。
(二)现场勘察。
市业务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拟设窗口进行现场勘察。
(三)组织评议。
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召开经办窗口设置评议会,对拟设窗口进行综合评议。
(四)同意设立。
评议合格的,市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印发同意设立经办窗口的确认函。
(五)签订协议。
市业务主管部门责任处室联合与经办窗口的直接主管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主要职责、权利义务,经办窗口的主要责任、经办事项、具体要求等事宜。
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经综合评估,可续签三年。
(六)对外公布。
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布窗口的经办事项及地址、电话、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等相关信息。
六、基础保障
(一)完善制度。
经办窗口应按照优质高效便捷的原则,制定并公布本窗口的服务标准、行为准则、业绩考核、举报投诉、应急预案等制度规定。
(二)公布业务。
经办窗口应在显著位置及其网络平台,及时公布经办事项的办理流程、材料清单、经办时限等内容,并提供电子版下载渠道。
(三)配置设备。
经办窗口应按需配备经办事项所需的专用电脑、打印制证等设备,并联通电子政务外网专线。
(四)配强人员。
经办窗口所属直接主管单位应按照经办业务的需要,为经办窗口配备必要的高素质专职工作人员。
(五)落实经费。
经办窗口所属直接主管单位及其相关区或委办局,应围绕业务宣传、设备配置、人员安排及日常工作运行等实际需要,落实必要的保障经费。
七、日常管理
(一)组织培训。
市业务主管部门定期举办许可经办事项的业务培训,经办窗口也应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
(二)加强指导。
市业务主管部门或直接主管单位应定期深入经办窗口,了解情况、指导业务,及时协调解决经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严格管理。
经办窗口应按照《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政务工作人员服务守则》等文件的要求,严格落实考勤、服务、纪律等各项规定。
(四)联合检查。
市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并实施加强窗口经办工作监管的具体措施,定期开展经办事项的比例抽检和随机抽查。
(五)社会评议。
市业务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满意度调查活动,及时对窗口的经办效率、服务质量进行评议。
直接主管单位也应加强对窗口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开展相关评议评价工作,推动窗口改进服务、提升效能、提高质量。
(六)窗口撤销。
因许可经办事项数量不足等因素,经窗口所属直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经办窗口可予以撤销。
八、违规处置
(一)实行约谈通报。
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于日常工作以及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约谈经办窗口具体责任人及其所属直接主管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问题突出的,及时通报经办窗口单位所属区或委办局,并责令整改。
(二)中止经办业务。
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于发现问题比较严重、群众意见反映比较集中的经办窗口,暂停委托业务经办。
突出问题未能在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时限内整改到位的经办窗口,中止履行经办窗口职责。
(三)严肃执纪问责。
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于经办中发现的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现象,会同经办窗口单位所属区或委办局依规执纪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