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招商项目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市级⾏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上海市市级⾏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提⾼市级⾏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效率,盘活存量资产,切实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和调剂使⽤,探索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新机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市级⾏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管理活动,是指对市级⾏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的可调剂资产,以及共享共⽤资产通过市级⾏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统⼀管理、调配和处置。
第三条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市级⾏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应当纳⼊公物仓管理:(⼀)可调剂资产。
1.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
2.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3.待处置资产中仍有使⽤价值、适⽤于调剂的资产。
4.市级⾏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原因形成的可以纳⼊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5.其他应纳⼊公物仓管理的可调剂资产。
(⼆)共享共⽤资产。
1.集中管理资产:由指定单位负责统⼀管理,统筹安排⽤于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会议、举办⼤型活动的各项资产。
2.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施:有关市级⾏政事业单位建设或购置,⾯向社会开放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
第四条公物仓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统筹调剂,优化配置;(⼆)科学整合,盘活资产;(三)⽆偿为主,节约资⾦;(四)动态管理,⾼效便利。
第⼆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财政局是负责公物仓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市机管局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负责牵头建⽴和完善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
(三)按照职责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公物仓资产进⾏调配。
(四)组织开展运⽤公物仓管理机制,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有关⼯作事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9•【字号】沪府规〔2023〕1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3〕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备案基本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上海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要求和属地原则进行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区级投资主管部门以及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备案的机构。
根据《备案目录》,明确项目备案机关分工。
第四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进行自主决策并自担风险,项目备案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宝府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7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三章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第四章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第五章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资金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上报或转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单位”)是指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承担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等责任。
第三条(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债券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上海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上海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上海作为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各种项目建设和发展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然而,资金管理不善往往导致项目进度延误、成本增加甚至失败。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资金管理实施方案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二、资金管理的重要性资金是项目运作的血液,良好的资金管理能够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转。
有效的资金管理可以提高项目的资金利用效率,降低项目的财务风险,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资金管理实施方案1. 资金需求评估在项目启动阶段,需要对项目的资金需求进行充分评估。
通过对项目各项费用的详细核算,确定项目的总资金需求量,包括项目建设阶段和运营阶段的资金需求。
2. 资金筹措计划根据资金需求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资金筹措计划。
包括确定资金筹措的渠道和方式,如自筹资金、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并制定具体的筹资时间表和计划。
3. 资金使用管理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建立健全的资金使用审批流程和制度,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控和审计,杜绝资金挪用和浪费。
4. 资金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机制,包括资金监管部门的设置和职责分工、资金监管制度和流程的建立、资金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等。
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防范各种财务风险。
5. 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使用中的问题和风险。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四、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负责人对资金管理工作负总责。
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2. 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
包括资金使用审批制度、资金监管制度、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制度等。
3. 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沪奉府办[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奉府办〔2007〕50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区第三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运用政府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现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实施意见如下:一、项目储备范围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政府建设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项目储备条件符合奉贤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各专业规划,并根据本区实际需要及可能,拟在五年内实施的项目。
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在储备库中予以安排。
三、项目储备程序(一)储备申请。
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向区发改委提出项目储备申请,同时提交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依据、初步方案、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等相关资料。
(二)项目储备预审。
由区发改委会同区建交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建设投资公司等部门对申请储备项目进行初步预审后报经区政府同意。
属重大项目投资的,应提交区重大项目协调小组讨论通过后报经区政府同意。
(三)项目储备库。
预审通过后,由区发改委将该投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充实和调整储备库。
四、项目储备管理预审通过后列入储备库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沪府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6日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且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市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强化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简称“市级建设财力”)的统筹平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储备库)需由市级建设财力平衡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
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决策时应当优先考虑。
第三条(责任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四条(申报时间)储备库项目的申报实行集中申报。
每年8月1日至8月30日,由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具体要求,集中上报申请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其他时间,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发展改革委可申请对所上报项目进行补充、调整。
第五条(申报要求)市有关部门、区(县)发展改革委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进入储备库项目的基本信息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建设类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等基础信息。
本市建设交通领域项目,由市建设交通委统筹平衡后统一上报。
申报部门所报项目超过2个的,申报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重要性、成熟度等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
所报项目存在关联的,涉及多部门协调的,申报部门应当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项目的统筹平衡和资源共享。
第六条(储备库项目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储备库项目的成熟程度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储备库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根据项目的成熟程度,储备库项目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各类项目实施由丁类向甲类逐级升等制度。
项目具体分类及升等条件如下:丁类项目:入库项目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方向,但尚未纳入有关规划的项目,分类为丁类项目。
丙类项目:入库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宏观调控政策,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属于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拟近期启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分类为丙类项目。
上海市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上海市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6日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2021年7月29日上海市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7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规范,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地方粮食储备的规划保障、储备运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粮食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政府储备分为市级政府储备和区级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
本办法所称粮食,主要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食,以及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管理原则)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储备,遵循优储适需、安全高效、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本市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区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协调解决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保障地方粮食储备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地方粮食储备安全宣传。
第五条(部门职责)发展改革、粮食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地方粮食储备的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及动用的宏观调控。
粮食物资储备部门主管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制度,对地方粮食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储备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3•【字号】徐府办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15〕2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12月3日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提高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可操作性,统筹平衡政府性资金,促进政府投资项目与资金的有效衔接,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15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0〕41号)、《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徐府发〔2015〕3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符合国家及本市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徐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拟在未来5年内实施的,需要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及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维修维护类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
具体包括:(一)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保障性住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益性项目;(三)社区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项目储备管理办法
新项目储备管理办法项目储备是项目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储备好一批好项目、大项目才能为我公司和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后劲,为公司科学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现根据我县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入库项目的条件及类别: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县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和范围。
入库项目根据成熟程度的不同,分别纳入实施型储备项目库、规划预备型项目库。
具体为:(一)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经济和发展需要、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投资支持方向和范围。
经公司申报,经县相关部门审核,拟近期重点开展前期工作或启动建设的项目,纳入实施型储备项目库中。
(二)根据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项目设想,或经相关单位和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纳入规划预备型项目库中。
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应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类别、项目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当前项目进展、建设必要性等内容。
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基本类型为制浆类、造纸类、环保类、辅助设施类等建设项目。
项目总储备库设在投资发展部。
项目的征集与申报:纳入储备项目库的项目实行集中申报和定时追加相结合的办法。
公司相关部门上报的项目,按照上述规定条件,选择项目,集中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到公司储备项目库中。
投资发展部对相关部门提交的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分别列入实施型储备项目库、规划预备型项目库进行管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列入项目库。
项目库的管理:项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每个项目必经申报、筛选、审核、查询等工作。
每一个储备项目必须具备项目建议书或预可研报告、可研报告、初设报告、上级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其中一种正式文件材料,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管单位、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情况、目前工作进度等内容。
同时投资发展部应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实现储备库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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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强化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统筹平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使用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
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决策时应当优先考虑。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包括市级政府预算内投资(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市级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
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责任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四条(申报时间)
储备库项目实行集中申报。
每年8月1日至8月30日,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具体要求,集中报送申请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其他时间,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所上报项目进行补充、调整。
第五条(申报要求)
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进入储备库项目的基本信息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建设类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等基础信息。
申报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重要性、成熟度等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
所报项目存在关联的,涉及多部门协调的,申报部门应当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项目的统筹平衡和资源共享。
第六条(项目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储备库项目的成熟程度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储备库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根据项目的成熟程度,储备库项目分为甲、乙、丙三类,各类项目实施由丙类向甲类逐级升等制度。
项目具体分类及升等条件如下:丙类项目:入库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但尚未纳入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级专项规划、市级发展建设规划的项目,分类为丙类项目。
乙类项目:入库项目已纳入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级专项规划、市级发展建设规划,或属于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点工作,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拟近期启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分类为乙类项目。
甲类项目:乙类项目中,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的,升等为甲类项目,转出储备库,转入实施库。
丙类项目在2年内无法升等为乙类项目的,自动退出储备库。
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批复项目建议书。
申报部门可以通过储备库信息系统查询项目分类和升等情况。
第七条(前期研究经费)
储备库中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其他投资项目,且存在工程建设方案复杂、涉及跨区域、性质特殊等情况,或者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项目,依申请预安排前期研究工作经费。
前期研究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建议书编制以前开展专项研究的经费,按照《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沪发改投【2014】108号)管理。
第八条(其他)
各区发展改革委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
第九条(解释部门和实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