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程
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

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湖南省教育厅湘教发[2008]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建设与管理,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幼儿园新建、改造、检查、评估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区幼儿园建设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园舍与设备第四条幼儿园应设置在日光充足,周围空气、水源、噪音等环境条件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区域内。
第五条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标准。
园舍安全、美观,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分区,管理方便,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幼儿园每班应有活动室、寝室和盥洗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50、50、15平方米,活动室、寝室共用的,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寝室内有适合幼儿使用并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床铺设备,原则上每人一床。
盥洗室设施完善。
第七条幼儿园应有满足使用要求的生活及服务用房。
寄宿制幼儿园还应有浴室、洗衣房等。
第八条第九条幼儿园应有适合幼儿使用、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生活设施和教学设备,包括盥洗卫生用具、桌椅、玩具架,以及必要的乐器、电教设备等。
第十条幼儿园的教玩具应按《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标准基本配齐。
室外大型玩具至少能保证两个班同时使用。
有一定数量的自制玩具。
教玩具使用率高。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配备各类保教理论与实践书籍,定期补充。
有配套的教师用书、教学图片、音带、幼儿操作材料和幼儿图书。
第三章教师与员工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忠于职守。
第十四条幼儿园园长应符合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十一、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施行【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准或者采取防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检查.【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业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单}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⑴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⑵有针对地学生进行安全教育;⑶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⑷制度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是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生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于无关人员。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以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安全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治安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校舍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危险品安全、集体活动安全、校园欺凌防治和应对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安全事项。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将平安校园建设纳入平安XX建设。
教育、公安、人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和区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重点突出街道、乡镇主战区定位,运用“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联合执法、环境整治。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宣传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统筹指导学校安全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加强学校新闻发言人业务培训。
(二)组织协调学校及周边“扫黄打非”工作。
第七条政法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统筹协调,将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平安XX建设考评体系。
(二)协调各相关部门推进重大涉校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第八条教育部门对其主管的学校的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学校适度加大绩效工资中对安全管理岗位的分配力度。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规范为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工作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学校、幼儿园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校园安全有秩序.二、主要工作要求(一)组织保障1、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机制.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市、县(区)教育局对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要将校内安全作为重要工作并纳入日常考核.2、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各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校园内部治安安全、校舍建筑安全、设施设备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教育教学活动安全、住宿保育安全、路途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安全事务管理。
3、建立专职保卫组织。
在校学生500人以下或在园幼儿200人以下的应配备1-2名专兼职保卫人员;500—1000人应当配备2—3名专职保卫人员,并设立保卫机构;1000人以上按每千名学生配备2名保卫人员的标准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并设立保卫机构,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明确其安全保卫组织及保卫干部的职责。
中小学和200人以上的幼儿园必须聘用2名以上专职保安或按规定要求自建保安队伍,佩带警械执勤。
规模较小的农村小学和幼儿园也必须确定专门员工负责门卫、安保工作.学校应当建立护校队等群防群治组织.4、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学校、幼儿园要与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签定安全工作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并考核其执行情况,奖惩兑现。
(二)防范保障1、学校、幼儿园应设立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设立门卫值班室,实行封闭式管理;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有物防措施,财务室、电教室、实验室、食品以及其他贵重物品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安装制式防盗门、钢筋防护窗;配备保险柜的应将保险柜固定在墙体死角。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一、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把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安全放在首位,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
2.预防为主:重视危险的预见与预警,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并采取预防措施。
3.综合治理:采用多种手段和措施,全面推进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
4.依法治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安全管理与保护。
5.教育引导:通过教育和引导,培养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学校/幼儿园基础安全防范工作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规范和制度,明确责任并分工落实。
2.完善安全设施和设备:保障学校/幼儿园的消防、疏散、防护、监控等设施和设备的完善。
3.加强安全演练:定期进行各类安全演练,增强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应急反应能力。
4.安排专职保安人员: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周边安全的监控和巡查。
5.学校周边安全环境整治: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同营造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安全环境。
三、学生/幼儿的安全教育和管理1.建立安全教育体系:制定安全教育大纲,明确安全教育的内容和方法。
2.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提供安全知识普及:在课堂教学和校报校刊等媒介上,普及学生和幼儿园幼儿所需的安全知识。
4.加强学生/幼儿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学生/幼儿的身体状况检查,加强对学生/幼儿的健康监测和管理。
5.增加学生/幼儿的课后辅导:提供学生/幼儿的课后活动,避免课后无人看管和潜在的安全隐患。
四、与家长的合作与交流1.定期亲子交流会:组织家长与学校/幼儿园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与交流。
2.发放安全知识手册:向家长发放安全知识手册,提供他们有关孩子安全保护的知识。
3.实施家校合作教育:与家长合作,共同营造有利于学生/幼儿安全的校园/园所环境。
五、学校/幼儿园危机事件应对工作1.建立危机事件应对制度:制定应对各类危机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统一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安全管理办法。
二、安全责任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2.教职员工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积极参与安全工作。
3.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4.学生应遵守学校安全规定,自觉维护个人安全和集体安全。
三、安全教育1.学校应根据幼儿园、小学和中学的特点,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全面普及安全知识和技能。
2.学校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教育学生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和技巧。
3.学校要与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合作,举办安全知识讲座和主题活动。
四、安全设施1.学校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防护设施、监控系统等,确保安全装备的正常运行。
2.学校要加强对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备。
3.学校应制定消防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确保学校在火灾等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师生。
五、食品安全1.学校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购买、储存和加工食材,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
2.学校要加强食品供应商的管理,进行食品安全抽检,对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坚决停止采购和供应。
3.学校要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教育,让师生了解食品安全知识和防范措施。
六、安全巡查1.学校应设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进行校园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2.学校要建立安全巡查记录,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整改,并进行追踪检查。
3.学校要加强大型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安全监控,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和应对准备。
七、突发事件处理1.学校要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可以迅速响应和处理。
2.学校要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做好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
3.学校要组织突发事件应对演练,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应急处理能力。
八、安全信息报告1.学校要建立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校内外发布重要安全信息。
幼儿安全教育管理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加强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将幼儿安全放在首位,注重预防工作,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4. 教育结合,提高意识: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体教职工和幼儿的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2.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3. 各部门安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四、安全管理内容1. 物防安全:加强幼儿园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2. 人防安全:加强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技防安全:完善幼儿园监控系统,确保幼儿园安全无死角。
4. 食品安全:加强食堂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5. 交通安全:加强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幼儿上学、放学安全。
6. 消防安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7. 防疫安全: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幼儿身体健康。
五、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实行责任制。
2.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教职工和幼儿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上报,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 安全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附件 1 :中小学少儿园安全防备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中小学、少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备各种涉校案件和暴恐侵袭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司事业单位内部治安捍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对于进一步增强学校少儿园安全防备工作成立健全长效工作体制的建议》、《中小学、少儿园安全技术防备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拟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各种中小学、少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余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许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少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捍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该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装备专兼职安全捍卫人员,聘任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勤学校安全防备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捍卫人员装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任、管理状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存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任,推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两重管理,平时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该依照不低于以下标准装备:师1 名专职保安员;生职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起码配1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的学校,起码配 2 名专职保安员;超出 1000 人的学校,每增添 500 名学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起码配 2 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添 300 名寄宿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捍卫人员应该熟习学校安全管理、治安捍卫有关法律法例、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色及校园安全防备工作要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带学校捍卫人员表记,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材和应急处理装备,并熟习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该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保证校门口24 小时有人值守,其余进出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备未经允许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要点部位及周边巡逻每天许多于 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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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安全,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周边治安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应强化“依法治校”理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做好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把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
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完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制度。
应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每项工作、落实到每个人、每个环节,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建立学校安全“一日一巡查、一周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制度,由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构组织、领导、协调学校安全工作,严格执行昼夜巡查、值班制度,确保安全信息渠道全天候畅通。
第六条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及时收集、上报校园内及学校周边的矛盾、纠纷及其他异常情况,做好干预、教育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关注自然灾害等信息,及时发出安全预警提示,果断采取处置措施;加强排查,完善事故预防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消除管控盲点;加强师生安全管理,特别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交通、消防、饮食、卫生保健、课内外活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师生全员参加“校方责任险”投保,鼓励家长为学生购买其他人身保险。
第七条加强对校内各类从业人员的管理。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
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
发现教职员工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者有不良行为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或者报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处理。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征兆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八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净化学校周边环境,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
重视做好后进学生、特殊学生的帮教工作。
应建立健全后进生、特殊学生管理档案,定期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制定帮教措施。
第九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事件上报制度。
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城市的中小学校应当在2小时、农村的中小学校应当在1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生重大或群体性学生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应根据事故等级逐级上报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对校内发生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应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实施救助,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档案。
主要包括安全责任书、安全教育计划、安全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办法、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教育情况记录、安全活动情况记录、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安全事件处理记录、安全工作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等,应以书面材料形式归档成册,以备查验。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十二条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和教师培训计划,对学生及全体教职员工开展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做到教学计划、课时、师资、教材四落实,并将学生遵守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评定。
应结合学校所在地区、地段的安全环境,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以及开学初、放假前、新生入校后、季节变化来临前等时机,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专题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学生认知特点,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合理确定不同学段安全教育目标和内容,形成层次递进教育,建立稳定长效的安全教育机制。
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利用校内各种宣传阵地和设施,如宣传橱窗、黑板报、校园广播、校园网、晨会、开学或结业典礼、主题班会等,营造符合安全教育要求的物质环境、制度环境和人文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安全意识,促进学生学习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生存技能,认识、感悟安全的意义和价值。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逃生演练和遇险自救等安全演练活动,应根据当地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其发生规律,结合本校实际,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认真制订演练预案,每所学校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演练活动,以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养成安全行为习惯,掌握应急避险技能,提高自救自护能力。
第十七条学校应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八条学校应聘请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指导、协助学校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
法制副校长的选聘和管理,按中央综治委等六部委《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3〕25号)执行。
第十九条学生安全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家长强化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意识,指导家长了解和掌握安全教育的科学方法,主动争取家长和社会对安全教育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交通安全教育。
学校应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加强对中小学生行走、骑车、乘车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提高防范交通事故的能力。
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掌握横穿马路、铁道道口等交通常识,确保行路安全。
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
突出加强对中学生特别是骑自行车的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管理教育。
第二十一条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学校应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落实学校健康教育课程计划,向学生传授健康教育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健意识。
根据不同年龄段开设不同内容的健康教育课程,小学五年级至普通高中应开展禁毒教育,中学应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
加强进行饮食健康方面的教育,要求学生不买流动摊点的食物,不买“三无”食品。
教育学生节制饮食,不抽烟不饮酒不暴食。
应根据不同季节疾病预防的重点,开展卫生常识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应加强突发疾病救治常识教育,防中暑、防煤气中毒等的安全教育。
班主任应积极参与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掌握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了解健康教育课内容。
第二十二条防溺水教育。
教育中小学生不在无家长或老师的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不在上下学路上和节假日私自或结伴到水库、池塘等非游泳水域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玩耍、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在池塘等水域边洗手、洗衣、洗菜时要特别注意安全;未成年学生不贸然救助落水同伴,要就近向成年人呼救,防止因盲目施救而导致群死事件。
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教育。
向师生传授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扑救初期火灾、自救逃生技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等知识。
应使教师掌握初期火灾处置和引导学生逃生疏散的基本方法,使学生掌握报警和逃生自救的基本技能。
向师生员工宣传安全用电、安全用天然气或煤、实验操作等消防安全知识,促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帮助提高应对火灾险情的能力,做到主动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熟知火警报警电话,掌握消防自护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第二十四条课堂教学安全教育。
教育学生如在课堂教学中出现身体不适或电线电器出现故障等情况,要及时报告。
针对实验课存在电、毒、腐蚀、爆炸等隐患,体育课使用体育器械、在户外进行、有剧烈运动甚至对抗等特点,对学生进行专项安全教育。
进行社会实践活动、课外活动前,应教育学生注意行车、行走安全,加强纪律教育,告诫学生未经同意不准单独活动,活动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第二十五条预防不法侵害教育。
学校应教育学生认识与陌生人交往中应当注意的安全问题,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教育学生尽量不携带贵重物品和过多现金到学校,不携带或隐匿危险物品、器具,不私自到夜总会、宾馆、网吧等娱乐场所活动。
教育学生学会应对可疑陌生人的方法,学会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暴力犯罪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形成在遇到危及自身安全时及时向教师、家长、警察求助的意识和技能。
教育学生与同学、老师友好相处,不打架,形成和解同学之间纠纷的意识,学会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抑制自己的冲动行为,不进行危险游戏,自觉抵制校园暴力,维护自己和同学的生命安全。
第二十六条预防自然灾害教育。
教育学生了解学校所在地区和生活环境中可能发生的暴雨、雷电、泥石流、台风、火灾、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及其危险性,学习躲避自然灾害引发危险的方法,并进行模拟演练,学会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技能。
第二十七条法制教育。
学校应按《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教育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教基〔2007〕10号)等规定,全面、规范地开展法制教育,将法制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和学校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
应教育学生了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内容,知道违法和犯罪的含义,认识违法犯罪的危害。
第三章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校园安全制度第二十八条学校应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园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健全门卫制度和校外人员入校登记验证制度。
应按《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周边治安工作的通知》(湘办发电〔2010〕75号)要求,安排或聘请安全保卫人员负责校内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保卫人员应由具备资质的专职保安或其他能够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安全保卫人员应制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制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物品带入校园;应加强校内及周边巡逻,制止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发现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应留心盘问,动员其离开校园,不得任其在校内长期逗留,对校园周边危害学生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