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大额与可疑交易规则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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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4.1.2.2规则模型注意事项大额交易规则模型注意事项涉及8个方面,系统应针对不同情况设置相应识别参数和处理程序,保证大额交易数据筛选无遗漏、无重复。

1、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如果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大额交易标准,则应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2、如果一笔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如果一项交易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3、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信用社账户划转款项的,由信用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九条中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4、可以不报告的大额交易情况(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a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b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c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d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e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反洗钱大额交易标准

反洗钱大额交易标准

反洗钱大额交易标准
反洗钱大额交易标准
反洗钱大额交易标准
反洗钱大额交易标准是指金融机构在进行大额交易时所遵循的
一套规范,旨在防范洗钱活动的发生。

该标准包含以下要求:
1. 金融机构应当对所有大额交易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2. 在进行大额交易前,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详细核实,并进行客户背景调查。

3. 金融机构应当对大额交易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并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 在进行大额交易时,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并记录交易详情。

5.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反洗钱机制,并进行员工反洗钱培训。

6.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反洗钱自查,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反洗钱情况。

反洗钱大额交易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防范洗钱活动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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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可疑交易的重点知识资料讲解

反洗钱可疑交易的重点知识资料讲解

反洗钱可疑交易的重点知识资料讲解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将犯罪所得转变为合法资金的过程。

在全球范围内,洗钱已经成为跨国犯罪活动的关键环节之一。

为了打击洗钱行为,各国纷纷加强了反洗钱的监管和法规制度。

在反洗钱过程中,可疑交易是重点关注的对象。

本篇文章将就反洗钱可疑交易的知识进行讲解。

一、可疑交易的定义可疑交易是指与正常交易相比存在一定程度异常或不寻常的交易行为。

这些交易可能涉及高风险行业、高额资金转移、频繁的大额现金交易等。

可疑交易可能是洗钱活动的迹象,也可能涉及到其他非法活动如贩毒、走私等。

金融机构、企业以及个人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密切关注可疑交易的出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监测和报告。

二、可疑交易的标志1. 高风险行业:某些行业更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如金融、房地产、珠宝、艺术品等。

当有涉及高风险行业的交易出现时,应予以更加严格的审查和监测。

2. 频繁的大额现金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往往更容易掩盖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特别是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频繁进行大额现金交易的行为更加容易引起可疑。

3. 跨境资金转移:跨境资金转移更容易隐藏资金流动的真实目的。

涉及到跨境资金转移的交易,特别是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资金往来,更应引起重视。

4. 虚假购买或投资:通过虚假购买或投资等手段,将非法资金转移到合法渠道中。

此类交易常常采用伪造的购买合同、投资协议等方式,需要特别关注其中的可疑迹象。

5. 非常规支付方式:使用虚拟货币、预付卡、移动支付等非传统支付方式进行的交易,可能会掩盖交易背后的真实目的和资金流向。

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措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防范可疑交易和洗钱行为,金融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应对新客户进行尽职调查,核实其身份、资金来源等信息,并定期对现有客户进行复核。

对于高风险客户,应进行更加严格的调查和监测。

2. 监测和报告: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对可疑交易进行实时监控与分析。

反洗钱可疑交易的重点知识资料讲解

反洗钱可疑交易的重点知识资料讲解

反洗钱可疑交易的重点知识一、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解析: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是指10个工作日内从多个账户向一个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将与所转入资金累计金额大额相当的资金转向另一个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是指10个工作日内向某一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在短期内分多次将与所转入资金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往其他多个账户。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解析:10个工作日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不含同名账户之间的交易)营业日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发生持续3天以上的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解析: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10个工作日内营业日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发生持续3天以上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自然人客户10个工作日内营业日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发生持续3天以上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解析:1年以上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10个工作日内单笔交易金额或者累计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解析: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来往活动在10个工作日内明显增多,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资金收付。

反洗钱学习培训之三: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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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大额和可疑交易第一节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一、交易报告制度基础知识超过规定金额以上交易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有洗钱嫌疑的金额交易(承担反洗钱义务的机构)1.交易报告制度的分类交易报告:①大额交易报告:指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标准、范围及程序,将达到规定金额的交易信息报告给人行。

②可疑交易报告:指金融机构将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或经分析有洗钱嫌疑的金融交易信息(包括客户信息)报告给人行。

如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或与客户身份不符,或与经营性质不符。

2.交易报告制度的作用①交易报告制度信息来源②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行政执法部门③尽职调查④记录保存提供保障反洗钱工作开展(预防反洗钱)3.交易报告接收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注意:情况一:对于重点的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应当同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重点可疑报告指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认为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交易或客户。

情况二:如果金融机构判断该线索涉嫌犯罪,为及时有效阻止和打击犯罪,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人行当地分支机构。

4.交易报告主体①金融机构:a.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b.证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c.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d.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济公司;e.人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②会计师、律师、赌场、珠宝贵金属、房地产等行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5.交叉业务的报告主体客户与证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有银行机构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6.开户行与业务发生行不同情况下的大额交易报告主体①通过境内银行账户或银行卡→开户行或者发卡行报告②通过境外银行卡→收单行报告;③不通过账户或银行卡→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二、大额交易报告的内容、程序及标准1.大额交易报告内容( 5 个)①交易主体及交易对手身份;②涉及交易的账户信息;③交易具体特征:交易金额、时间、比重、方向等;④交易性质;⑤其他。

反洗钱现金交易大额标准

反洗钱现金交易大额标准

反洗钱现金交易大额标准是指对于现金交易中涉及的大额交易进行监管的机制和规定,旨在防止洗钱活动的发生。

具体的反洗钱现金交易大额标准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监管要求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标准:
1. 交易阈值:将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视为大额交易,通常会设定一定金额的阈值,一旦交易金额超过这个阈值,就需要进行特别的反洗钱审查和报告。

2. 身份验证:在进行大额现金交易时,需要对交易参与方的身份进行验证,包括核实其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3. 交易记录和报告:金融机构和其他涉及大额现金交易的实体需要保存相关交易记录,并定期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这些交易,包括交易的金额、交易参与方的身份信息等。

4. 反洗钱审查:对于大额现金交易,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实体需要进行更严格的反洗钱审查,包括对交易背景和目的的了解、对涉及方的风险评估等。

5. 监测系统:金融机构和其他涉及大额现金交易的实体需要建立监测系统,通过自动化工具和技术来识别和监测可疑的大额现金交易,及时发现可能涉及洗钱活动的交易。

需要强调的是,具体反洗钱现金交易大额标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调整,以上仅为一般性的概述。

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具体的操作和实施。

反洗钱监控系统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标准系统设置阀值规定

反洗钱监控系统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标准系统设置阀值规定

反洗钱监控系统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标准系统设置阀值规定一、大额交易1、定义: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键字解释:“现金收付”根据规定仅指柜台发生的实际现金存取业务,目前我司三方存管后的客户均为银证转帐,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此类客户的现金交易不计入我司应上报的大额交易范畴,其他类型客户现金收付计入此范畴。

二、可疑交易-客户频繁现金交易12011、定义: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根据“反洗钱局”的解释,现金交易金额按照单笔或单边累计金额统计。

2、关键字解释及自定义阀值标准:“接近于”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我司自定义阀值: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下限:大于等于大额交易标准的80%;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上限:小于大额交易标准。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现金收付”系指柜台发生的实际现金存取业务,公司三方存管客户的银证转帐业务不应列入此范畴,其他类型客户列入。

3、阀值标准示例:一客户其在当日分三次取款,分别为100000,100000,100000,次数满足频繁的条件(3次),其单边累计金额超过20万,超过了大额交易标准,该客户不满足条件;一客户其在当日分三次取款,分别为160000,100000,100000,次数满足频繁的条件(3次),其单边累计金额超过20万,超过了大额交易标准, 但是单笔160000满足条件,所以该客户被认为符合条件。

4、可疑分析示例:例1:营业部银证转帐额度设置导致。

如营业部设置单笔5万为上限,某客户资金30余万,准备转出19万,则必须分4笔,非客户主观逃避监控标准;例2:某客户频繁将一定资金转入,并不用该笔资金进行证券买卖等,且不属于较固定进行申购的帐户,而仅为单纯性资金转帐或偶发性申购回款后随即转出的,无合理解释排除可疑的,应从严上报。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及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洗钱案件线索报告等。

第三条公司合规部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信息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条各相关业务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处理日常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拟定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洗钱案件线索报告及时报送公司合规部门。

第二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大额交易,是指客户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交易。

第六条商户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第七条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每日发生3次以上或每日发生且持续3天以上,下同)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1年内交易次数小于3次),要求将大量资金(单笔或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下同)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三)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10个工作日以内)内发生大量交易;(四)客户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五)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六)客户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七)客户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或者其他犯罪活动的。

第八条可疑交易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迅速转走资金;(二)频繁的大额资金进出,没有任何交易或者只有少量交易;(三)频繁买卖商品,发货订单号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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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4.1.2.2规则模型注意事项
大额交易规则模型注意事项涉及8个方面,系统应针对不同情况设置相应识别参数和处理程序,保证大额交易数据筛选无遗漏、无重复。

1、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如果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大额交易标准,则应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2、如果一笔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如果一项交易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3、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信用社账户划转款项的,由信用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九条中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4、可以不报告的大额交易情况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a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b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c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d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e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f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g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l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m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I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2)下列交易如未发现可疑,可不计入客户当日累计大额交易的范围(银复[2008]11号):
a、办理汇兑业务支付手续费;
b、办理贴现业务支付手续费;
c、购买凭证(转账支票,现金支票,进账单,信电汇凭证等)支付手续费;
d、补制回单,对账单支付手续费;
e、开立存款证明支付手续费;
f、挂失,补办银行卡支付手续费;
g、购买网上银行密钥支付手续费;
l、开具业务征询函支付手续费;
m、办理保函,保理,担保业务支付手续费;
I、办理借记卡,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及准贷记卡)支付工本费,年费及挂失费。

(3)商业银行根据代收代付协议替付款人(或收款人),包括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通信公司等缴纳(或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固定电话和收集资费所产生的交易,可不计入付款人(或收款人)当日累计大额交易的范围(银复[2008]11号)。

5、客户要求将贷款划转至客户在其他信用社的账户时,应分别按照放贷至客户贷款户,贷款由贷款户转往其他信用社账户两类交易报告大额交易。

同理,客户从其他信用社的账户向发放贷款的信用社归还贷款时,应按照从其他信用社转账到本信用社贷款户、从本信用社贷款户提取还贷资金两类交易报告大额交易;
6、客户收到境外汇入款并直接结汇或者客户购汇后直接汇出境外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银复[2007]18号)。

7、客户与信用社交易涉及信用社内部账交易类型,达到大额报告标准的,以交易方客户为单位单边报告。

(1)资产类:包括贷款发放及归还(社团贷款、信用卡透支、贴现资产、垫款)等。

(2)负债类:包括应解汇款、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

(3)票据类:包括各类票据业务解付等;
(4)中间业务类:包括委托性质类的业务等。

(5)所有者权益类:包括股本金业务等;
8、其他注意事项
(1)对于现金交易,不区分客户类型,只要现金交易达到标准即可报告。

“现金汇款”包括以现金方式解付汇款和以现金方式汇出汇款;“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指资金不在银行账户之间流动的结售汇交易或外币兑换交易;“现金票据解付”仅限于以现金方式进行票据兑付的业务。

(2)对于转账交易,区分不同类型交易主体。

(3)除符合免报条件的大额交易可以免于报告外,其他情况下的大额交易均要按规定上报。

(4)经省联社确定的其他免报(过滤)的交易。

4.1.3数据筛选要求
1、以单一客户(对公、对私)为单位,按日筛选该客户在全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不同营业网点开立的所有账户发生的符合大额报告标准的所有交易数据。

2、按日筛选在全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未通过客户账户(银行卡)或未在交易机构开户的发生的一次性符合大额报告标准的所有交易数据。

4.2.2.1二十五种规则模型要求
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11条(24种可疑交易特征)、《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2条(4种可疑交易特征)和第八条(7种可疑交易特征),共计35种可疑交易特征。

以系统仅能对交易数据进行客观分析的限制局限,设计出以下10种普通户可疑交易分析规则模型、4种信用卡户可疑交易分析规则模型和11种自定义可疑交易规则模型。

系统应按可疑交易特征并参照规则模型定义要求(规则模型定义应满足可疑交易特征要求)筛选可疑交易信息,供操作人员参考分析。

按照文件规定(特征码)和规则模型定义对比方式说明如下:
可疑交易规则模型注意事项涉及7个方面,系统应针对不同情况设置相应识别参数和处理程序,保证可疑交易数据筛选无遗漏、无重复。

1、信用社向客户支付利息或者客户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手续费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如符合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信用社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南)。

2、如客户要求将贷款划转至客户在其他信用社的账户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或者客户从其他信用社的账户向发放贷款的信用社归还贷款过程中发生的交易,符合规定可疑交易标准,也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具体报告内容视可疑特征而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南)。

3、对客户提供的机构信用代码及其《机构信用代码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经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排除疑点的,应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4、再融资款汇入第三方账户过程中发生的可疑交易也应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南)。

5、信用社应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告为客户办理国际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南)。

6、同一客户在多家县级行社开立账户,以县级行社为单位分别生成可疑交易报告文件。

7、《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如需对交易金额进行累计计算,除第(一)、(四)、(十六)项规定的可疑交易外,都应以客户为单位进行累计计算(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南)。

8、经省联社确定的其他免报(过滤)的交易。

4.4.2.1规则模型范围
●本系统需求设定的客户风险分类规则模型范围包括与山西省农村信用社
各级营业网点发生业务存续关系的所有对公和对私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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