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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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年度西安市名牌产品认定结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年度西安市名牌产品认定结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年度西安市名牌产品认定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09•【字号】市政发[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年度西安市名牌产品认定结果的通知(市政发[2001]3号2001年1月9日)经2000年12月25日西安市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审查认定,“金花”牌转移因子口服液等18个产品为2000年度西安名牌产品,市政府同意这个认定,现予公布。

各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按照市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名牌产品的宣传与发展工作,加大实施名牌战略工程力度,走集约化发展道路,不断提高名牌产品质量,树立名牌产品的良好声誉;同时要不断降低成本,以规模经济为目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扩大名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努力培育西安经济新的增长点。

附件2000年度西安名牌产品单(排名不分先后顺序)序号产品品牌与名称生产企业名称1“彩虹”牌彩色显像管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2“金花”牌转移因子口服液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XD”牌LW25-126 SF6高压断路器西安高压开关厂4“TYPICAL BROTHER”牌DB2系列高速平缝机西安兄弟标准工业有限公司5“通视”牌信息卡西安通视数据有限责任公司6“渭河”牌普通硅酸盐水泥(425R)陕西省户县水泥厂7“N”牌射频同轴连接器西安科耐特科技有限公司8“HTDL”牌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西安塑力电缆厂9“河山”牌胸腺肽西安迪赛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10“致康”牌致康胶囊西安千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11“西岳”牌单级单吸化工离心泵、阀西安泵阀总厂12“米旗”牌食品(西饼、月饼、蛋糕、面包)西安米旗食品有限公司13“秦康”牌针剂(硫酸阿米卡星、葡萄糖酸钙、利巴韦林)西安京西制药厂14“碑林”牌补肾康乐胶囊西安碑林中药厂15“秦老大”牌挂面西安秦老大食品有限公司16“秦龙”牌工艺旅游纪念品(景泰兰、黄金饰品)西安金都工艺美术集团有限公司17“班博”牌系列服饰陕西兰维服饰有限公司18“方欣”牌生鲜猪肉及肉制品西安方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市政办发〔2006〕97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门头牌匾管理,规范门头牌匾设置行为,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头牌匾是指:临街单位(门店)以牌匾、灯箱、霓虹灯、单体字、显示屏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门店)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载体设置的门头牌匾(含名称、标识等)。

第三条本市城区范围内的街道门头牌匾的设置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实施。

其整体风格包括规划、标准、色调、质量等,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每条街道的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制定详细规划;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门头牌匾内容进行审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门头牌匾设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设置门头牌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单层建筑物上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檐口以下;二层以上建筑物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以下;其设置长度和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沿街楼体立面除一楼门店外,其它位置不得设置牌匾。

(二)建筑物载体高度在10米以下的,门头牌匾的高度不大于1.5米;建筑物载体高度在10米以上的,门头牌匾的高度不大于2米。

(三)附着于建筑物上设置的门头牌匾,其外沿距离墙体不得大于1.5米,距地面不得少于3米,并应与建筑物相协调。

(四)门头牌匾的设置施行一店一牌。

市著名商标

市著名商标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市工商处发〔2010〕206号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庆安等289件商标为西安市著名商标的通知各工商分局、各县工商局、各有关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省、市政府《关于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鼓励和推动企业创立知名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商标品牌在促进西安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经2010年9月28日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通过、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认定西安庆安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庆安”等289件商标为西安市著名商标(其中:首次新认定135件、延— 1 —续认定154件)。

有效期限自2010年9月起至2013年8月止。

全市各级工商部门要根据《商标法》和《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对“庆安”等289件西安市著名商标依法予以重点保护。

撤销29件三年期满未延续认定的西安市著名商标资格,其商标不得再以西安市著名商标名义进行宣传。

附件:1.新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名单2.延续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名单3.三年期满未延续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名单二○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2 —附件1:新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名单—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附件2:—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附件3:— 19 —主题词:经济管理工商商标通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9月30日印发— 20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申请认定2011年度西安市著名商标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申请认定2011年度西安市著名商标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申请认定2011年度西安市著名商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施行日期】201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驰名商标认定正文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申请认定2011年度西安市著名商标工作的通知为了深入实施西安市商标发展战略,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现就开展2011年度西安市著名商标申请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认定条件申请认定条件详见《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第八条。

《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发布在互联网上的西安红盾信息网站(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栏目)和工商内部的金信网(商标处网页)。

红盾信息网站的网址是。

有关申请表格,可自行下载填写申报。

二、申报认定的重点2011年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的重点:一是我市“十二五”期间选择的航空产业、航天产业、新材料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等八大产业作为发展重点;二是市上确定的重点扶持企业、利税大户、出口创汇企业、名优特色农产品、老字号等注册商标。

高新、经开、曲江三个开发区,继续试行企业自主申报与管委会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认定机制。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新申请认定2011年西安市著名商标,除按照《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认定后统一印制画册时使用的宣传资料光盘。

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后,市局将统一印制宣传画册,每户企业安排两个宣传页面:第1页面内容,包括商标注册证号、注册人、商标标识、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注册有效期限,企业简介;第2页面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厂容厂貌、产品(或服务)、获奖(荣誉)证书等图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10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西安市著名商标企业的通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10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西安市著名商标企业的通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10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西安市著名商标企业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市政发[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10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西安市著名商标企业的通报(市政发〔2011〕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0年,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0〕64号),按照市委、市政府品牌强市战略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积极引导广大企业深入开展自主创新活动,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西安市著名商标取得了新突破。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唐芙蓉园+图形”商标,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派奇”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庆安”等289件商标被认定为西安市著名商标,其中135件商标为首次认定、154件商标为三年期满后重新认定。

为了鼓励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争创驰(著)名商标,市政府决定:对2010年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西安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通报表彰,按照《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上年度缴纳地税500万元以上,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2户企业各奖励50万元;对上年度缴纳地税100万元以上、首次认定为西安市著名商标的39户企业各奖励10万元;对三年期满重新认定为西安市著名商标的115户企业各奖励1万元。

希望受到表彰奖励的企业再接再厉,以助推国际化大都市建设为动力,充分发挥品牌带动作用,通过争创驰(著)名商标推动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全市企业要通过互相学习、交流,借鉴先进经验和方法,开拓创新、狠抓质量,深入实施商标战略,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力,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度西安名牌产品认定和复审结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度西安名牌产品认定和复审结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度西安名牌产品认定和复审
结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11
【摘要】<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对2006年申报的西安名牌产品和已到期的西安名牌产品进行了审查认定和复审。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维思通"牌维思通等22个产品被认定为2006年度西安名牌产品;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利君沙"牌利君沙等71个产品符合西安名牌产品要求,继续保留西安名牌产品称号。

市政府同意认定结果,现予公布。

市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要继续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的职能,加强对名牌争创工作的指导力度,要积极组织各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和各行业协会,积极做好名牌产品的培育、帮扶
【总页数】4页(P9-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度西安名牌产品认定和复审结果的公告 [J], ;
2.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水务局2006年度西安市城区供水调度方案的通知[J], 市水务局;
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迎接2006年度国家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
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5年度西安名牌产品认定结果的通知 [J], ;
5.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4年度西安名牌产品认定和复审结果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03•【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施行日期】2014.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局长张茅2014年7月3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西安名牌西安市质量先进区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认定和复审结果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西安名牌西安市质量先进区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认定和复审结果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西安名牌西安市质量先进区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认定和复审结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29
•【字号】市政告字[2010]28号
•【施行日期】2010.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西安名牌西安市质量先进区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认定和复审结果的通告
(市政告字〔2010〕28号)根据西安市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西安市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对2010年申报的西安名牌产品、西安服务业名牌和已到期的西安名牌产品进行了审查认定和复审;对西安市争创质量强市先进区县活动情况进行了考核检查并予以认定;对西安市首届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予以评审和认定。

市政府同意认定结果,现予以公布。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10年西安名牌产品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2010年西安服务业名牌名单
2010年度复审合格保留称号的西安名牌产品名单
2010年西安市质量强市先进区(县)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西安市未央区
西安市雁塔区
2010年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陕西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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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西安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积极争创西安市著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照《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和《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安市著名商标是指是为西安市辖区内商标所有人所拥有、在西安市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国内注册商标。

第三条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西安市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变相方式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

第四条市工商局成立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监管处。

第五条认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二)审查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三)实地考察西安市著名商标申请人;(四)征询有关部门意见;(五)研究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六)发布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公告,授予证书、牌匾,并组织宣传;(七)向市政府申请对著名商标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实施奖励。

第六条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西安市著名商标采取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市工商局集中统一认定和个案认定的办法进行认定。

第二章著名商标认定第八条集中统一申请认定的西安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标所有人为依法设立的法人、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住址在西安市辖区内;(二)商标国内有效注册满3年或实际使用3年以上,商标权属无争议;(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法定的许可生产经营条件,在全市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或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已被认定为《西安市名牌产品》;(四)使用该商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五)使用该商标的相关商品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无被相关监管部门查处或被消费者协会曝光的记录;(六)该商标及其使用该商标商品的广告宣传投入较大、覆盖地域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七)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机构、人员、制度,商标使用、管理规范,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八)信用等级为A级,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个案申请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该商标被侵权、假冒,急需给予商标法律、法规特别保护;(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急需扩大宣传,增强市场竞争力,或属于西安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西安市著名商标每年组织集中统一认定一次。

集中统一认定前,市工商局应印发通知,并向全市公告,广为宣传。

个案申请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的,申请人随时申请、市工商局随时组织认定。

第十一条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符合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可以向辖区工商局提出申请,填写《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申请个案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时,应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认定申请书;(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复印件;(三)该商标注册证及该商标转让、变更、续展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四)该商标使用情况证明材料;(五)该商标专用权受到保护的证明材料;(六)该商标近3年的广告宣传证明材料;(七)使用该商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八)法定机构出具的能证明使用该商标商品质量的材料(如卫生、质量检测、检验、检疫报告等);(九)使用该商标商品的生产经营许可材料(如卫生、安全、环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十)使用该商标商品所执行的各种生产标准、认证和获奖证明材料;(十一)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十二)商标管理情况资料;(十三)申请个案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的情况说明;(十四)认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各分县局应在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签署意见向市工商局推荐;需要补正材料的,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推荐,并告知申请人,同时报市工商局备案。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重新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者无法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各分县局可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四条申请人对辖区工商局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商局申请复查。

市工商局著名商标认定办公室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经复查符合条件的,相关分县局应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市工商局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各分县局推荐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核;组织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对首次申请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的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征询市级相关部门、消费者协会的意见;通过金信网查询企业信用等级和违法经营记录;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请市工商局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西安市著名商标由市工商局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西安市著名商标一经认定,由市工商局发给《西安市著名商标证书》和《西安市著名商标》牌匾,并在市级主要报刊上发布公告,同时抄告全国各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级相关部门。

个案认定的西安市著名商标,由认定委员会主任决定,认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追认。

第十七条西安市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后三个月内,西安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局申请延续,符合条件的,由市工商局认定延续。

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章著名商标保护第十八条西安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著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交易文书上使用“西安市著名商标”的字样。

未经认定机关认定而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交易文书上使用“西安市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的,或经认定机关撤销西安市著名商标资格而仍继续使用“西安市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的,由辖区工商局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西安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优先参加商标管理机关组织的有关活动,获得商标资料。

第二十条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陕西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应在认定为西安市著名商标的基础上逐级推荐,由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申报。

第二十一条西安市著名商标在有效期内,在西安市范围内享有下列特殊保护措施:(一)西安市著名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按“知名商品”予以保护;(二)他人以与西安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的,全市各级工商局不予核准登记。

公告前己核准登记的除外。

西安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对认定后核准的与其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字号,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变更该企业名称字号的请求,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争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他人以与西安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的,西安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四)他人以与西安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与西安市著名商标所核准使用的商品有某种联系的,西安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五)对西安市著名商标企业实行免检制度,即年检时只提供年检资料,除前置许可事项外,免于审查;(六)西安市著名商标企业如申请,可直接授予其市局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七)申请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企业如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先的,自动认定其为西安市著名商标;(八)对侵犯西安市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随时申诉举报、随时受理,随时发现、随时查处;(九)西安市著名商标在异地被侵权假冒、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帮助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提供帮助;(十)对丑化、贬低西安市著名商标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西安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商标管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维护西安市著名商标的声誉。

第四章著名商标管理第二十三条西安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西安市著名商标标志只能在认定该著名商标时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二)西安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时,其许可使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在许可合同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备案,并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辖区工商局存查;(三)西安市著名商标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商标注册事项的,应当自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四)西安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权属时,该商标的西安市著名商标资格依照本规定重新认定。

(五)西安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西安市著名商标的声誉。

第二十四条西安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著名商标的,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二)未按本规定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办理延续认定及重新认定手续的;(三)认定为西安市著名商标所核准使用的商品已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认定条件的;(四)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仍不改正的;(五)超越认定著名商标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西安市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仍不改正的;(六)使用西安市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七)西安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已经消亡的。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擅自制作、出租、出借、转让著名商标证书。

被撤销的著名商标,市工商局应收缴其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西安市著名商标推荐、审查、认定和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八条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的公告费,牌匾证书、宣传资料等工本费,由被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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