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口岸通关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口岸通关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防政办发〔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口岸通关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口岸通关一体化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2月25日防城港市口岸通关一体化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高防城港口岸整体通关效率和贸易便利化水平,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打造北部湾经济区六市通关监管作业新模式的决策部署,更好地服务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等国家战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口岸通关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4〕62号)文件精神,结合防城港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扩大沿海和内陆沿边开放、创新口岸查验监管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口岸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围绕建立集约化、信息化、智能化、科学化区域性通关新模式的目标,从职能转变、事权划分、资源配置、流程再造、风险管理等方面大胆创新、深入改革,打破查验部门的管理边界,探索实施行政管理一体化、通关作业一体化、信息技术一体化、综合服务一体化、口岸协调管理一体化等五个“一体化”,实现防城港市与北部湾经济区“六市一关”(南宁、北海、钦州、玉林、崇左市)的区域性通关一体化,促进贸易物流无障碍通关、无缝隙对接,营造低成本、可预期、高效率的便利通关环境,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一)行政管理一体化。
创新口岸监管体制机制,树立“六市一关”监管理念,理顺垂直管理,强化横向协作,整合部门行政资源,为通关一体化提供制度保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创新计划实施方案(2011-2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创新计划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2]16号【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2.21【实施日期】2012.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创新计划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防政办发〔201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创新计划实施方案(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防城港市创新计划实施方案(2011-2015年)为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推动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广西创新计划(2011-2015年)》(桂政发〔201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自治区党委九届十四次全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科技工作指导方针,按照“强基础、提能力、促发展、惠民生”的总体要求,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区域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推动全民全方位创新,为实现率先富民强市、建设幸福和谐防城港提供科技支撑。
二、目标任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整合资源,通过实施“七大工程”,加快培育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研发一批新产品、新品种,集成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推动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促进自主创新能力上新台阶,大幅提高科技进步水平,进一步增强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到2015年,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全市GDP比重达到1.5%,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0件。
(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逐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企业和行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
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文字号】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5号【发布部门】防城港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12【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5号)《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8月29日通过,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2日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8月29日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洋、海事、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水产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2月27日防城港市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92号),提高我市社会公益事业的公信力和公平性,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结合我市实际,全面梳理细化形成了《防城港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参考目录》,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自治区的部署,2018年底前,各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要梳理细化本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应当公开的事项,融入到本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中。
2019年底前,构建完成政府网站、新媒体和其他传统媒介等多样化的,可视、可读、可感的,有较强吸引力、亲和力的公开渠道。
2020年底前,全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的公开内容更全面、信息获取更容易、公众监督更便捷,社会公益事业更加公开透明,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产生的社会效益更加显著,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建章立制,形成长效(一)建立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及时更新制度。
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单位职能、工作职责、行业特点、区域差异,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的规律和特点,结合《防城港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参考目录》,及时梳理细化本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明确公开事项、内容、时限、载体、责任主体、监督渠道,并纳入本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持续推进,及时更新。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
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1]194号
【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20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防城港市扶持城市建设项目暂行办法
为推进城市建设百项工程,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城市品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开工并持续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可缓交或分期缴纳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基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由市本级收取的建设规费,最长可延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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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开展打击“三非人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开展打击“三非人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9•【字号】防政办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开展打击“三非人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35号)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为维护国家安全和边境稳定,有效打击“三非人员”,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三非人员”专项行动。
现将《防城港市关于开展打击“三非人员”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防城港市开展打击“三非人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人员不断增多,从2011年2月至今,已查获非法入境越南人56批519人,立刑事案件11起。
大量“三非人员”的涌入,给国家安全、边境稳定带来了威胁。
对此,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打击“三非人员”的专项行动。
现拟定方案如下:一、成立打击“三非人员”专项行动指挥部指挥长:许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指挥长:徐庆端防城港军分区副司令员玉石市公安局局长李兴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彭志来市公安局副局长郑金雄市边海防办主任吴永明市交通局局长莫小林市商务局局长覃菊花市外事侨务办主任张永远市民政局局长曾凡兴市旅游局局长林康华市打私办主任何建平防城港海事局局长周立品边防一团团长伍文晖边防支队支队长陈军海警二支队支队长陈石武防城边防检查站站长潘永恒东兴边防检查站站长李树洪港口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罗湘洲防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邓立强东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边海防办,李善强任主任。
二、专项行动时间2011年3月1日至3月10日为发动阶段,3月11日至8月3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至15日为总结阶段。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防政办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防委会〔2010〕27号),设立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法制办公室、原市边海防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二)增加政务服务、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
(三)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文电。
(二)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四)研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请示市人民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六)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0•【字号】防政办发〔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0日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保障我市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实施,做好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的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广西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防城港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防城港市市本级纳入自治区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利用国家开行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包括中长期贷款和过桥贷款,主要用于市、县(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对原有棚户区的征地、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建安置房等。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第五条发改委部门职责:负责本级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及下达、项目审批等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职责:负责落实项目配套资本金、本级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招标上限控制价审核、资金审核拨付、政府采购管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住建部门职责:对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进行规划选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证件;对项目建设的工程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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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2]31号
【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28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2〕31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市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店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造型、充气装置、彩旗、条幅、绘画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升空器具)外部悬挂、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绘制的广告。
第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五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住建、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置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利用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大型户外广告(单幅版面≥30㎡)须经过规划确定建设点位,小型户外广告(单幅版面<30㎡)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户外广告总体规划设置导则,结合交通、市容等因素确定;
(二)内容真实、合法、健康,书写规范准确;
(三)符合户外广告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