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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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重要知识点(期末必备)

商法重要知识点(期末必备)

商法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指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中未规定的类型。

(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法对于各类主体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擅自或者变更其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商法调整具有营利性质的商事关系,商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取得利润,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因此,作为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商法始终都贯彻确认和保护营利的原则和价值取向。

三、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交易规则的定型化(3)短期时效主义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适用于商法中就体现为交易公平原则。

交易公平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应从公平的观念出发从事交易行为,以均衡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三个方面。

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向公众显示,以便利害关系人了解。

(2)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予以强制性规定。

(3)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商事交易行为的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指在商事交易中,不论债务人有无过错都应该对债权人负责。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法调整公司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立法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也是公司法律制度设计的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

一、鼓励投资原则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是投资的工具,是股东共同投资、获取投资收益的法律形式。

因此,公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鼓励民商事主体的投资创业行为,推动公司设立,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二、公司自治原则允许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公司的一切事项,法律只对某些涉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事项强制干预,法律中的任意性条款供当事人选择适用,公司章程或决议可以以另外的规定或约定排除任意性条款的适用。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一、商法的基本理论(一)商法的定义及内涵商法是规定商业行为规范和诉讼解决商业纠纷问题的法律制度。

它保护贸易参与者享有的财产和权利,规范贸易行为,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它就是以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为目标,结合当代社会客观需要,通过施加约束条件等多种手段,来代表国家利益和改善民众福祉而建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以商业行为作为调节的对象,其功能是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促进贸易发展和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

2、商法的内容覆盖范围广,涉及各种商业行为和贸易纠纷,其中主要包括贸易运输、公司组织、货权登记等。

3、商法的约束力强,主要通过规范行为、制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律保护等手段来实施约束。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合同原则: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双方的履约义务,由法律依法保护合同的履行。

2.公平原则:遵循竞争规则,各方自由选择,不得因垄断、倒卖、交易失实等行为而妨碍商业活动的公平性。

3.依法行为原则:商业行为应当遵守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双方应当正确把握在商务索赔和交易中应承担的责任,遵循法律法规,避免犯罪。

4.保护消费者原则:即防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有效防止价格垄断和商业欺诈等现象的发生。

二、商法的相关制度(一)商事合同制度商事合同制度是商法中最基本的制度,它规定了商业合同的形式、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效力的生成,而被投保人及其保险合同社会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和生效,保险合同的修改和变更,保险事故的发生和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除等要素。

商标制度是商法中十分重要制度,可以保护各注册商标的治理及相关维护。

它可以维护其商业磁场,防止他人注册商标侵权,保护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它既包括了商标的有效注册、调整、使用、维护、变更、取消等手段,也加强了商标的管理和保护,以推动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约和约束商业行为的重要手段。

商法重点汇总

商法重点汇总

•一、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2、间接以媒介财货交易为目的之营业活动——“辅助商”;•3、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生产商”;• 4、仅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服务商”;•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具有营利性特征。

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商法具有复合性和兼容性。

4、商法具有国际性。

•三、关于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差别•(1)从主体上看,民事关系大多是以自然人为基本主体;商事关系则以商法人为基本主体。

•(2)从客体上看,民事关系的客体一般为特定物;商事关系的客体具有明显的种类化趋势。

金融产品的定型化、标准化则更是与传统商品的特征相异。

•(3)从目的性上看,民事关系一般以满足主体的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而商事关系则以营利即资本增值为目的。

• (4)从对价关系上看,民事关系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小,对价关系基本上由价值决定;而商事关系完全受市场的操纵,其对价关系主要受供求关系决定。

(5)从交易形式上看,民事交易具有个别的和偶然的性质;而商事交易则表现为同种交易大量反复进行,从而具有集团交易和个性丧失的特点。

•(6)从交易方式上看,民事交易均是现货交易;商事交易既有现货交易,也有期货期权交易,还有其他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

•(7)从交易种类上看,民事交易仅有简单的买卖、租赁、借贷等几种;商事交易的种类繁多,从买卖商发展到投资商、服务商,从制造商发展到经纪商、运输商、保险商、证券商、广告商、管理商等。

•(8)从功能上看,民事交易是为了稳定个人、家族等基本的生活秩序;商事交易则是为了建立一种以现代企业组织为核心的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的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经济秩序。

•四、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1、商主体类型法定•2、商主体内容法定•3、商主体登记法定•(二)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1、事实揭示义务•2、禁止欺诈和不正当交易•(三)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原则•1、市场准入;2、商事分解;•3、风险分散;4、市场退出;•(四)提高交易效益原则•1、保护营利;•2、交易简便;•3、交易迅捷;•(五)保障交易安全•1、公示主义;2、要式主义•3、外观主义;4、严格责任•五、商人习惯法产生的根源•首先是农村经济和城市经济,特别是海外交易的发展。

商法重点归纳

商法重点归纳

一、名词解释:代理商: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

居间商: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

发起人:亦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公司发起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

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解散: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

二、简答题:一、商法的调整对象,特点,具体包含关系。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交易关系或商事关系,经过商法的“调整”,变为商事法律关系。

商法调整对象的特点:⒈目的的营利性;⒉主体的商人性;⒊行为的交易性;⒋理念的服务性;⒌内容的广泛性;⒍关系的复杂性。

•商事关系丰富而复杂。

主要包括:•⒈在商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关系;•⒉在物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关系;•⒊在资本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关系;•⒋在商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关系;•⒌商事组织关系;•⒍商事管理关系。

二、商事账簿的作用和意义。

商事账簿是商主体依法制作用以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的书面簿册。

依法制作商事账簿,对商主体、交易相对人、社会管理、商主体的债权人、公司股东以及法律诉讼都有重要意义。

⑴商事账簿便于商主体及时、准确了解自身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作出或调整经营决策和发展战略。

商法总论考点总结(完全版)

商法总论考点总结(完全版)

商法总论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一) 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狭义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二) 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三) 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2、商法是权利法(四)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事组织是构成各种不同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基本要素之一,为强化商事组织,各国商事立法主要采取以下5项制度:①、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②、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规则;③、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④、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⑤、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

2、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具体体现在:①、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②、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③、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④、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⑤、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法的效益原则主要是通过促进交易的迅捷性来实现的:①、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②、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③、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④、责任豁免手段上的简便性规则。

4、公平交易原则:①、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②、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③、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5、鼓励交易原则:二、商法的历史沿革n从商法的发展历程看,大体经历了商事习惯法、商人法、到独立商法或民商合一的过程(一) 商法的起源n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

其法律渊源主要有城市法、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规则、商事和海事判决、地区和跨地区的商人习惯以及国王、领主、教会颁布的单行法规。

(二) 近代商法n15世纪以后,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历史条件,有力地推动了商事成文法的制定。

这一时期,地中海沿岸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先后制定了成文商法。

商法重点

商法重点

商法1.商法的概念: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法的特征:调整行为的营利性,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兼容性,规范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3.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2、交易公平原则: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商事交易主体要诚实信用3、交易效率原则:交易方式推定化交易行为定型化交易客体标准化交易时效短期化4、交易维持原则: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最大可能维护商事交易的有效最大可能为过错或失误的商事交易行为提供补救机会5、交易安全原则确立交易当事人负有提示的义务确定交易行为人的严格责任明确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4.我国商法的渊源:1、法律2、行政法规和规章3、地方性法规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5、立法解释6、司法解释7、商事自治规则5.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的联系(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此外,商法中有关公司的代理,票据和保险行为的代理等制度,都要适用于民法中关于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等等。

商法与民法的区别(1)二者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即公平至上兼顾效益与其他。

而在商法最高的价值取向则是效益,其要求是效益至上兼顾公平与其他。

(2)二者适用主体范围不同。

作为民法,其基本特点是在适用主体上具有广泛性。

它适用于一切社会主体。

作为商法,其主要特点是通常仅适用于商人,即只适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商主体。

(3)二者法律规范性质不同。

民法规范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商法规范大量体现为的技术性规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一定的易变性。

商事法律1.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商事法律关系是根据商法的规定商主体基于商行为而产生的商事权利义务关系。

2.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其一,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须一方至少是商主体。

商法重点

商法重点

一、商法的概念、性质、特征、基本原则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和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性质::1、商法是权利法,主体平等,机会平等,授权性规定2、商法是私法。

调整私人关系中财产关系里的那部分具有盈利性特征的财产关系。

3、商法是商品经济法。

特征:1、商法具有复合型。

商法是私法但同时兼具公法性质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3、商法之实体性与程序性并重4、商法具有显著的国际5、商法具有明显的盈利6、商法具有协调性和易变性基本原则:1、促进交易自由原则交易自由是人的自由在商事活动中的具体表现,最主要表现为任意规范,即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规范,通常表现为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当事人均可以自由决定其商业事务。

交易自由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企业自治、市场自律。

其意义在于交易自由是自由主义在商法中的体现。

2、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表现为:a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b依照诚信原则从事交易活动 c 依照诚信原则从事交易活动.3、促进交易迅捷原则表现为:a 短期时效主义b交易定型化 c 权利证券化 d 行为的要式性4强化商事组织原则表现为:a商事主体的财产维护原则 b 企业风险回避原则 c 有限责任 d 分散风险5维护交易安全原则表现为强制主义、公式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综上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特性,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统辖商法的具体制度,并贯穿于整个商法规范的共同准则。

首先,商业社会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自由的社会,因而没有经济自由就没有商业或者说商业将会受到压制,所以促进交易自由是商法的首要原则。

其次,商业社会中,一切商行为都显露出利己主义色彩,一切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其目的均在于追求利润。

承认这一点才能明白,在商业社会中,一切皆以营利为目的,效率越高,获取利润的机会越大,这就是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最后,诚然商法要保障商业社会的自由与效率,但如果只追求效率而不顾交易安全,则仍属枉然。

这就是商法的公平、强化组织及安全原则。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其归于无效或变更其内容的合同。 79、效力待定合同:指已经成立但尚不完全具备合同 的有效要件, 因此其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的合同, 又称可追认合同。 80、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 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实现合 同权利的行为。 8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同时履行合 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予对待给付或未 予适当给付时可拒绝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他对对方当事 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82、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 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能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能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 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拒绝 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83、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发生不 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 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债权 的制度。 8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第三 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 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权人的债权的权利。 85、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合同债务人放弃其对第 三人的到期债权, 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并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时,债权人享有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 施行为的权利。 86、合同担保:是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合 同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8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的行为。 88、定金: 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 ,为担保债的履行 ,一方 当事人在债务未履行前先行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 数额的货币,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89、保证合同:指保证人与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 人签订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 为履行的合同。 90、抵押财产:指抵押人用来抵押的物与权利统称为 抵押物。 91、合同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 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 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合同 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 92、合同转让: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 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9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 系不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94、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 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 始或将来消灭的行为。 95、清偿: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行为。有效 合同一旦依法清偿,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 96、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 权来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 对等额内予以消灭。 97、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 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 合同的目的。 98、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 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依债权 人的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而生效,是属于因行为。 99、混同: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属一人,致于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混同因债权或债务的 承受而产生,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 100、违约责任: 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 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惩罚 和补偿性等属性。 101、过错责任原则:指一方违反合同义务, 不履行或 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责任成立的要件 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一项归责原则。 10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违约行为之后, 法律直接推定违约我主观上具有过错,从而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在这一原则中,违约行为 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免除 责任。 103、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违约责任的成立无需当事人 产观上具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违约方就应对违约行为负责的一项原则。 它的突出特点是不再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成立要 件,因而这种责任只具有补偿性。 104、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105、票据法: 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106 票据:是出票人依据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 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全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一种有价证券。 107、不能履行: 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 力的情况。如在提供劳务合同中,债务人丧失了劳动 能力;在以特定物为标的合同中,该项特定物灭失。 108、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是指在合同债务已经 到期,合同当事人能够履行而不按法定或者约定的时 间履行的情况。 109、符合合同的约定的情况。 110、拒绝履行: 是指债务人能够实际履行而故意不履 行的情况。 111、预期违约: 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 到来之前毁弃合同的情况。 112、继续履行:又叫强制实际履行,指在一方当事人 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 继续履行债务和责任形式。 113、赔偿损失: 是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 规定承担的赔偿对方的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114、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 115、票据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 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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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整理名词:·商主体: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事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事信托: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商事法律行为。

·商事信用:在商事活动中,商品销售.提供服务.提供贷款等交易中取得商品,接受服务或贷款的一方,同意在将来规定的日期支付货款.服务报酬.货款本息的承诺。

·开业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

·变更登记: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

·注销登记: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证券:指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

·债券:指政府,或金融机构,或公司依法向投资者出具的.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一种有价证券。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地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

·破产别除权: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商事买卖: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商事法律行为。

简答:·商法的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公法性;国际性·传统商法之商行为特征:商行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一般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登记对象分类两种方式:三分:公司.非公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二分: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

·商事登记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商号的法律特征:商号仅是一个名称,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分的外在标志;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公司的特征: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组织;社团性,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法人性,公司必须依法设立,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是组织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是国家管理公司的行为规范。

·公司法的特征:从内容看,是一种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的法律;从体例看,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从规范性质看,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有限责任公司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具有的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股份性;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发起人的责任: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有资本充实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不成立的场合,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和对已收股款负返还的连带责任。

·公司章程的变更: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条件:公司须合法有效成立;股东在客观上存在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股东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资本的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500万元。

·股权分类:按内容不同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按性质不同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按行使方式不同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形: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会决议的种类:普通决议,指决定公司的普通事项时采用的,以简单多数通过的决议;特别决议,指决定公司的特别事项时采用的,以绝对多数才能通过的决议。

·股东派生诉讼的要件:程序要件,穷尽内部救济手段为前置程序要件,书面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被拒或超过法定时限为一般程序;主体要件,原告.公司.被告。

·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存续期间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公司权力机关决定解散;因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

·股票与债券的区别:收益的多少不同;风险的大小不同;持券人与发行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同。

·证券法的原则:公开原则,公司公开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易得.易解;公平原则,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做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公正原则,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人员组织做到反欺诈.反操纵.反内幕交易。

·证券监管机构在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P235·证券监管的原则:与监管机构相关的原则;自律的原则;证券监管执行的原则;监管合作的原则;发行人的原则;集体投资组合;市场中介机构;二级市场的原则。

·证券公司禁止的业务行为:不得接受全权委托买卖证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不得私下接受委托。

·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禁止欺诈客户;禁止法人出借账户;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基本分类为要约收购.竞价收购和协议收购;其他分类,依收购是否为收购人的法定义务为标准分为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依预订收购的股份数量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的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价值取向: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商号与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指属于一定的经营企业的特种商品或产品的标记,适用于商标法,不适用关于商号的法律规定,两者在形式构成.实际作用.法律调整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二者性质不同。

·公司权利能力受到的限制:因性质受到限制;因法律规定受到限制;受公司目的范围影响·清算人的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商法的原则: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诚实信用;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交易简便,短期时效,定型化交易规则;鼓励交易原则;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商行为的分类: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论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事行为的法律。

它们在法律调整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人们习惯将其联系在一起。

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得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得法律表现。

2.民法和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

都是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

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而民法是已私法为主。

3.民法作为基本法或者普通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民事主体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主体。

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内容并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内容很大部分民法中不涉及。

·董事的义务和责任:1.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吧不得擅自处分公司财产;不得使自己置身于与公司的利益冲突之中;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2.一,对公司的责任:董事参与董事会决议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董事违反董事会合法、有效的决议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董事越权行为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产生的民事行为;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中故意或者过失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赔偿责任。

二,对股东的责任:董事滥用权力致使股东遭受损害的行为,董事与公司对股东共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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