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设备管理制度(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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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二、机构和责任1. 设立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 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指导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及时处理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事故。

三、设备维护1. 对燃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和漏电流,修复或更换有问题的设备。

3. 维护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清洁,清除积尘,保证设备的散热和运行条件。

4. 在设备使用过程中,注意检查设备有无异常情况,如异常噪音、异味等,及时处理。

5.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备份和复原工作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备份设备可及时投入使用。

四、安全培训1. 对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加强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培训内容包括: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故障处理等。

3. 培训应由专业培训机构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培训的周期和要求由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确定,并记录培训的内容以及参训人员的姓名和日期等信息。

五、安全检查1. 定期对燃气和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检查内容包括:燃气设备的连接是否牢固,电气设备的电源是否正常,设备是否存在漏电情况,设备使用是否符合规范等。

3. 安全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记录检查的时间、结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六、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设备,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助和处理。

2. 将事故情况及时上报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3. 对安全事故进行事后分析和处理,形成事故报告,并根据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4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13年10月29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6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与服务第四章燃气设施保护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第五章燃气使用第六章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与使用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安全和应急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经营和使用、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供应保障机制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与燃气经营者得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得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得规划、建设、设施保护,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得经营服务,燃气使用以及相关得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与进口,城市门站以外得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得使用,燃气得槽车(船舶)运输与港口装卸,沼气、秸秆气得生产与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得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得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与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燃气管理职责得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得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与信息化、公安、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法律、法规与同级人民政府规定得职责分工,负责燃气管理得相关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得宣传与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与使用安全意识。

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燃气设备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检测、监管等环节。

第三条燃气设备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使用、维护、检测、监管等,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四条燃气设备设施的责任主体包括设备设施管理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运维单位等。

第五条燃气设备设施管理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章设备设施的安全设计与建设第六条设备设施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设备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作业,确保安全和效果。

第九条设备设施建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与维护第十条设备设施的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设备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运维等单位进行。

第十三条设备设施的维修和更换工作应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禁止私自拆卸、维修设备设施。

第四章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管第十四条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燃气设备设施的登记、备案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应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设备设施发生事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和防止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未按照本制度进行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造成设备设施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设施保护,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的经营服务,燃气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燃气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和使用安全意识。

2020年最新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2020年最新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2020年最新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关于《2020年最新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欢迎阅读!20xx年最新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的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输管线、长输管线、直供工业用户的专用管线以及沼气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燃气事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行业管理。

计划、经贸、公安消防、劳动、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燃气建设应当以燃气专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及省燃气技术标准的规定。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专业规划编制供气区域实施规划。

第七条燃气输、配、储等公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前款规定的燃气公共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工业和民用建筑需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其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2000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2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6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燃气经营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燃气设施管理第六章燃气器具第七章燃气安全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及燃气器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天然气站场设备管理及安全管理措施

天然气站场设备管理及安全管理措施

天然气站场设备管理及安全管理措施发布时间:2021-03-11T13:57:25.917Z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0年23期作者:尹学涛[导读]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实力一直在不断提升,国家重视对于环境的保护,尹学涛中国石化中原油田分公司安全环保督查中心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实力一直在不断提升,国家重视对于环境的保护,一些新能源逐渐地被开发出来响应国家号召,天然气作为一种新型能源逐渐的被使用。

在城市天然气运输与传输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至关重要的场所,那就是天然气站场,这一场所在天然气开发与利用中起着关键作用,所以这也就体现出天然气管道企业做好天然气站场设备管理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保障天然气站场设备的可持续运转。

关键词:天然气站场;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管理策略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我国要求推行保护环境的环保策略,推行清洁能源的使用,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被越来越重视和广泛使用,在天然气输送调配的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站场的设备管理安全管理,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可以有效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

下面我就关羽如何做好天然气站场设备管理与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一些我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够有助于天然气站场的可持续运行。

1 天然气站场运行现状在整个天然气运输的过程中,有一个基本运输方式—管道运输,然而由于化学反应的存在会产生腐蚀,不能完全保障运输设备的完整性。

在各种人为因素和设备因素的影响下天然气运输的过程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天然气站场是天然气运输工作的枢纽,由于要使用到多样化的运输设备,可能会产生阀门泄露或者管道泄露的严重后果。

由于这些严重后果的存在将会阻碍天然气站场的正常运行,天然气站场的安全也不能得到保障,其中最严重的将是发生爆炸。

压缩膨胀性设备在天然气站场的运行过程中也经常会被使用到,但是这些结构比较复杂性的设备有时候会对天然气站场产生危害。

放空系统对于天然气站场的安全运行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被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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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天然气管道设备管理制度(2020年)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天然气管道设备管理制度(202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设备是公司生产经营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提高对设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搞好设备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根据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备,指公司生产经营设备及其辅助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用于公司城镇燃气及CNG 的生产、经营、维修等的设备及辅助设备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设备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公司设备管理机构体系,完善设备管理制度,落实设备管理各级岗位责任制,推行设备的全员、全过程管理,加强设备的基础管理工作和基本功训练,加强设备的专业技术管理,提高设备的可靠度,加强修理费用的使用管理,充实加强各单位设备工作的实际内容和管理机构的力量,加强设备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加强公司层面的指导监督力度,为公司完成生产经营目标保驾护航。

第五条公司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条例。

通过技术和经济的管理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设备和辅助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和改造,使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充分发挥各类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第六条公司设备管理指导思想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预保为主,保修结合”,建立设备安全运行的长效机制,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全面发展。

第七条公司设备管理工作原则维护与检修(常规修理、项修、大修)相结合;精心操作与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相结合;分级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

第八条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行先进的设备管理技术、方法和维修技术。

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现代化水平。

第九条生产运行部是设备管理的归口机构。

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全面负责对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公司设备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条公司成立设备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指导设备管理工作,由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任主任,生产运行部部长任副主任,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设备管理委员会职责:1.确定公司设备管理的方针、目标。

2.审查装备技术发展的长远规划和更新改造计划。

3.确定重大技术管理及先进维修技术的推行。

4.平衡协调公司设备管理有关业务,提高设备的综合管理水平。

5.组织开展设备管理劳动竞赛,审定设备管理优胜单位、集体、个人,决定表彰惩处事宜。

6.组织、协调修订公司设备管理制度、操作维护规程。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成立设备管理人员,配备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确定本单位设备管理的方针、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设备管理经验教训。

2.编制上报本单位装备技术发展的近期规划和更新改造计划。

3.积极推行设备技术管理及先进维修技术。

4.组织开展本单位设备管理竞赛活动,评比推荐本单位设备管理优胜单位、集体和个人。

5.修订完善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度,操作维护规程,岗位责任制,并及时向生产运行部反馈有关信息。

6.负责设备、工具及其配件制造质量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反馈工作,提出改进方案或建议。

7.负责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技术管理工作。

8.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准确填写和上报各类设备报表9.定期向本单位主(分)管领导汇报设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设备的前期管理第十三条按照设备全过程管理的要求,设备管理人员应该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新增、配套设备的调研、规划、计划、选型、选购、验收、安装、调试到投入使用等各阶段前期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对引进设备,设备管理部门应参与调研、考察、选型及技术谈判工作,负责提出适用性、可靠性和维修性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购置或更新改造主要成套生产设备和引进设备,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建设任务和市场状况,兼顾设备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及维修方便性,由工程技术部织综合论证,提出选型、购置方案,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上报。

第十六条主要设备购置应严格实行集中采购、统一管理的规定,坚持网络采购的原则,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

物资采购按照价比三家、货比三家的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七条选购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性能良好,质量优良,能满足生产工艺装备的要求。

严禁选用已淘汰和近期内可能淘汰的设备及未经技术鉴定的试制设备(包括技术鉴定未通过的设备)。

第四章设备安装、验收管理第十八条设备的安装施工应严格按施工图及其技术资料的要求进行。

对大型、成套新设备的安装、施工应要求厂家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安装不合格,不准投入使用。

对设计不合理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经生产运行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设备安装必须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做到平、正、稳、全、牢、灵、通和四不漏(油、气、水、电),保证安装质量。

不符合安装要求的设备,不准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设备牢固安装在基础上后,对其装配或组装的零部件,必须清洗干净,并涂上规定的油脂或润滑油,特别应注意接合面和滑动面的清洁度。

对设备上带有铅封和技术文件中规定不得拆卸的机件,严禁拆卸。

第二十一条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组织设备操作使用人员、维修人员以及有关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

第二十二条新装备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转,由熟悉设备使用的操作人员操作。

设备试运转包括空运转试验、负荷试验。

试运转步骤先从部件开始,再由部件到单机、单机到机组整体联动。

每进行一个步骤的试运转,必须达到技术要求,前一步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步运转。

空运转试验是考核和检查设备安装精度、传动、操纵、控制、润滑、液压、安全等系统是否正常、灵敏和可靠。

负荷运转是考核和检查设备在规定负荷下的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设备投产使用前,严格执行走(磨)合规定,做好设备的走(磨)合工作,并由使用单位或维修部门进行投产前的保养和检查工作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二十四条新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由安全环保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在安装、调试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索赔意见。

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必须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可。

第五章设备使用管理第二十五条设备使用严格按各项操作、保养规程操作使用,严禁设备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转。

第二十六条新设备或经大修理后投入运行的设备,应严格按规定执行走(磨)合及其保养,在此期间要详细观察,发现有关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报告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有关人员,不经此工序应确认为违章操作,如发生设备事故应追究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必须具备本岗位级别的“四懂、三好、四会”(懂原理、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用好、管好、维修好;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的技术知识和技能,逐步做到一专多能。

第二十八条设备使用,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设备使用制度。

单人操作、一班作业的设备和运输车辆、特车等,实行“专人专机”管理制;两班制以上或多人操作的设备,实行班长负责制,在班长的组织下,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共同管好、用好设备。

第二十九条设备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操作。

对特种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业部门培训考核后,取得操作合格证。

第三十条设备使用前和使用中,操作者要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班长或值班领导及有关人员汇报。

第三十一条凡倒班使用的设备,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认真交接设备运行状况、工具、安全生产及准备工作、场地卫生、运行记录资料和维护保养等情况,发现问题双方共同处理,并将其情况记录在交接班记录薄内。

第六章设备维护保养管理第三十二条设备维护保养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并重”的设备保修原则,通过维护保养,减缓设备的磨损,减少设备的故障,延长设备的修理周期。

第三十三条在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定人、定级、定期、定作业范围,定质量要求的“五定”维护保养制和设备维护保养挂牌制。

第三十四条设备使用单位、操作工、维修工都负有维护保养义务,单位领导和设备管理人员负有检查、督促、指导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根据生产设备特点、维修体制,制定出科学的设备维修保养工作职责的分工。

操作人员按相关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作好记录,由操作班长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设备的大修工作,由设备使用单位上报计划,由公司审批后下达实施,生产运行部负责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第三十七条为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工作,提高修理质量和水平,应建立和完善设备维护保养对号率、设备检修率和设备维修费用率的考核工作,并列入班组或个人的考评条件。

超过规定的指标不能参加评优、评先。

第三十八条根据生产设备特点、类别和分布等情况,建立健全设备维修体制,定期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推行维修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不断提高维修质量。

第三十九条各级维护保养作业的内容和时间,实施完成后要有记载,并填入设备档案内,作为检查和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条设备在进行维修作业前,应进行全面检查,查出设备磨损现状、查明存在问题或隐患原因,为修前准备和维修措施提供准备。

第七章设备大修管理第四十一条设备大修理计划编制原则,应以设备运行技术状况和设备大修理间隔小时(里程)等为依据,结合生产任务和设备检查、评定的技术情况,由使用单位提出大修申请,报公司生产运行部审查。

第四十二条编制设备大修理计划的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1.大修设备必须是列入在册的固定资产设备;2.设备运行已到规定大修理间隔周期或里程,经鉴定确需大修而有恢复价值的设备;3.设备运行虽未达到大修理间隔周期或里程,但发生严重设备故障,经鉴定并具有恢复使用价值的设备;第四十三条设备运行虽已达到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周期或里程,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列入大修。

①已批报废设备和待报废的设备。

②属于技术淘汰,又无配件来源的设备。

③已多次大修,且大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的50~75%以上,原则上不进行大修。

第八章设备更新、改造管理第四十四条认真搞好设备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落实技术力量,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根据公司生产工艺、能耗和设备技术性能、功效等情况,对设备进行改造与更新,达到技术上先进适用,生产上高效、低耗、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维修方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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