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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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津财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水务局2021年4月9日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缴库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市和区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级次,实行分级管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津发改价费〔2015〕1056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5〕1056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各委、办、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783号)要求,我委对本市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按照简政放权、依法定价和减轻企业负担、便于社会监督的原则,编制了《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清单是指本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天津市定价目录》确定的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按照国家统一规范格式要求,编制目录清单、落实主体责任、实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的政务公开制度。

二、本清单不包含中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定价项目内容,在本市凡涉及中央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发生变动的,市发展改革委将对清单进行实时更新,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本清单之外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依法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乱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五、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doc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doc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具体内容如下:(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 )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 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精选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

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

目次前言 (3)1 适用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4)4 技术要求 (5)5 其他规定 (7)6 实施与监督 (7)7 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测分析方法 (8)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产生污泥的处理和处置要求。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是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污泥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依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依法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严于本标准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与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

本标准发布后,新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且重叠部分严于本标准的,或者针对重叠部分新增控制项目的,执行新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水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运平、卢学强、刘红磊、邵晓龙、李安定、张志扬、马建立、王元刚、耿世伟、李慧、孟建丽、王乃丽、高翔、鲁富蕾、卢志强、孙猛、邹克华、邓小文。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批准。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设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12/356-2008)中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天津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556-2015)

天津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556-2015)
本标准实施后,如果国家颁布与本标准控制对象有关的新标准,且指标限值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 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52 GB 11174 GB 17820 GB/T 16157 HJ/T 42 HJ/T 43 HJ/T 56 HJ/T 57 HJ/T 75
解槽、精炼等
NOX(以 NO2 计)
100
颗粒物
10
SO2
100
镁冶炼
煅烧炉、还原炉、精炼等
NOX(以 NO2 计)
100
颗粒物
10
铅、锌冶炼
SO2
50
NOX(以 NO2 计)
100
颗粒物10ຫໍສະໝຸດ 其他工业炉窑SO2
100
NOX(以 NO2 计)
100
颗粒物
10
SO2
50
压延 加工业
加热炉、热处理炉、保温炉 及其他工业炉窑
1
DB12/ 556—2015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8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工业炉窑设施。 3.3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3.4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限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5 排气筒高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0]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0]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0〕13号二000年二月四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范围内的用户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

因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也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

交纳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排污费。

第三条本市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工作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收取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排水专业单位负责。

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由排水专业单位委托城市供水单位收取,城市供水单位根据委托收取协议随自来水费一并收取(一单两费)并按月足额划转排水专业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使用河水、地下水、未予回灌的地热用水)和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由排水专业单位负责收取。

第四条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规定的污水排放水质标准。

超标准排放污水的,应当承担治理排放超标污水的责任,并由排水专业单位根据城市排水监测机构提供的水质超标数据收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赔(补)偿费。

损害城市排水设施赔(补)偿费标准,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各省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

各省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

(1)、对按要求完成治理改 造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 于本市排放限值的 50%, 且当年未收到环保部门相 关处罚的,按收费标准减 半征收; (2)、对未采取源头防治措 施或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
省份
发文名称
发文日期
执行日期
试点范围
各省 VOCs 排污费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
VOCs 差别化收费
汽车制造、 工业涂料、 工业涂布、 医药制造、 家具制造、 电子产品、 橡胶制品、 木材加工
各省 VOCs 排污费征收标准
省份
发文名称
发文日期 执行日期 试点范围 征收标准
VOCs 差别化收费
北京市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 排污收费标准的通 知(京发改 [2015]2003 号)
2015/9/1
2015/10/1
家具制造、 包装印刷、 石油化工、 汽车制造、 电子
每公斤 20 元
(1)、通过挥发性有机物清 洁生产评估、排放浓度低 于本市排放限值的 50% (含 50%),且当月未因 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 罚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 10 元; (2)、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 设施,或废气治理设施运 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 物超出本市排放标准等环 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 为每公斤 40 元;
江苏省
关于进一步明确排 污费征收有关问题 的通知(苏价费 [2015]351 号)
2015/12/2 8
2016/1/1
石油化工、 包装印刷
2016-01-0 1至
2017-12-3 1 日,每污 染当量 3.6 元;
2018-01-0 1 日起,每 污染当量 4.8 元;
(1)、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 值在规定排放标准 80%-100%之间(含 100%),按基准收费标准 计收排污费; (2)、在规定排放标准 50%-80%之间(含 80%), 按基准收费标准 80%计收 排污费; (3)、低于规定排放标准 50%(含 50%),按基准 收费标准的 50%计收排污 费; (4)、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 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 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 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 放总量指标的,按基准收 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 费; (5)、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 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6)、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 者产品属于国家发展改革 委颁布《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1 年本)(修 正)》规定的淘汰类的, 其排污费按基准收费标准 加一倍征收。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排污费是指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排放量或排放总量按照一定标准和计算方法所征收的费用。

排污费的征收旨在引导和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1. 标准制定依据。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浓度、排放量以及环境容量等因素进行科学制定。

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环境保护投入,既要保证环境质量,又要考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标准的确定原则。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应当遵循“污者付费”和“污染者负担”原则,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成本。

标准的确定应当合理公正,既要保证环境保护的需要,又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避免对企业的过度压力。

二、排污费的计算方法。

1. 排污费的计算公式。

排污费的计算一般采用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排放量和环境容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通常的计算公式为,排污费 = 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容量调整系数。

2. 计算方法的具体步骤。

(1)确定排放污染物的类型和浓度;(2)测算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3)根据环境容量调整系数对排污费进行调整;(4)按照计算公式计算排污费。

三、排污费征收的管理与监督。

1. 管理机构。

排污费征收的管理机构应当是具有环境保护职能的政府部门,负责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的制定、计算方法的确定以及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2. 监督机制。

排污费征收的监督机制应当是多方参与的,包括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对排污费的征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和合理。

四、排污费的使用。

排污费征收的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用于改善环境质量、修复生态环境、推动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等方面。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五、结语。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的科学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排污费征收的公平公正和环境保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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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工地扬尘1公斤交1.5元
跟前儿天津日报[微博]张鸣岐2015-05-19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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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鸣岐)昨天,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了本市调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其中,烟尘、一般性粉尘是2003年国家标准的10倍,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每公斤1.5元也是首次提出。

烟粉尘污染是防治重点
根据三部门联合出台的相关政策,5月1日起本市烟尘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公斤2.75元;一般性粉尘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5元;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5元。

市环保局负责人介绍说,现行的烟粉尘排污费征收国家标准是2003年发布的,即烟尘0.275元/公斤、一般性粉尘(含施工扬尘)0.15元/公斤。

10多年来,随着污染治理标准要求的不断提高、治理设备价格以及人工成本的增加,烟粉尘治污成本随之上涨,现行征收标准大大低于污染治理成本(经测算,烟尘治理成本约每公斤2.75元,一般性粉尘治理成本约每公斤1.5元)。

根据本市的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结果,烟尘和一般性粉尘(含施工扬尘)对于本市空气质量的不良影响相当大。

从今年第一季度的环境空气质量来看,PM10同比降幅最小,3月份PM10不降反升,说明针对烟粉尘的污染控制仍是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

差别收费“双减双罚”
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烟尘、一般性粉尘的工业企业固定源、散体物料堆存和装卸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拆除、水务、园林绿化、建筑、城市道路、公路(含高速公路、桥梁)、地铁、铁路和其他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的工程建设单位(含代建方)。

为鼓励低标准排放,惩罚高标准排放,增强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征收办法本着“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对可监测烟尘、粉尘排放浓度的单位,按照排放浓度与国家或地方标准的比例,实行“低比例、低收费,高比例、高收费”的办法。

对无法监测排放浓度的散体物料堆存、装卸以及施工产生的一般性粉尘(含施工扬尘),实行“双减双罚”的收费办法。

即对采取控尘措施的单位,依据措施的落实情况,相应降低收费标准、核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对控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相应提高收费标准、不核减排放量;对不采取任何控尘措施的,按征收标准的双倍计征。

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后,仍按1∶4∶5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市级、区县国库,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排污新标准“奖优罚劣”
出台此项政策目的是为了发挥经济政策促进治污减排作用,体现“奖优罚劣”,鼓励低标准排放、惩罚超标准排放。

对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的排污单位,实行低排放低收费,对于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排污单位,实行高排放高收费。

比如,燃煤电厂,它的燃煤设施达到了国家超净排放要求的,按照征收标准的10%,即原征收标准(0.275元/公斤)计征排污费。

如一家散体物料堆场,对散体物料采取了全密闭贮存、装卸的,不征收其排污费。

如,一家建筑施工工地的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工地严格落实了“五个百分之百”控尘措施(“五个百分之百”是指:施工工地周边100%设置围挡、物料堆放100%苫盖、出入车辆100%冲洗、建筑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等土方施工工地100%湿法作业),在核减扬尘排放量的同时,按照征收标准的50%计征排污费。

鼓励性的政策有利于提高排污单位的治污减排积极性,加快产品和技术升级改造,进而形成全社会主动减排治污的长效机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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