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第六章附则和附录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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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9•【字号】郑政[2002]22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四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区统筹和县(市)统筹,以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五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市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

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基数缴纳;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第八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企业管理费”;行政机关列入“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专项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缴费列“经营支出”科目。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2011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节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标志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废弃物清运和处置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郑政[2010]3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统一政策,分级经办,社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按市级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

生育保险缴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月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每年透支部分先由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的历年结余支付,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由各统筹地区财政解决缺口资金。

第八条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费用缴纳方式及时间、信息变更等事项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其档案信息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管理。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02年8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三)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四)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第四条在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适用本条例。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宅、廉租住宅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房屋租赁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工商、税务、公安、价格、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七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或证件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三)租赁合同;(四)出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证件。

军队房屋租赁,按照军队房地产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无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人未授予经营管理权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危险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五)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六)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七)违章建筑或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郑州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郑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等相关许可工作,根据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6号令)和《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郑州市区域内新建、改建盒局部该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其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工作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郑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在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郑州市公安局负责实施。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负责对全市一、二、三级风险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动柜员机(简称ATM)、自动存款机(简称CDM)和自动存取款机(简称CRS)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进行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一级风险等级的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组织专家组进行先期审查和验收后,报河南省公安厅治安故那里总队核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负责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参与本市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工作。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郑州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郑州市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和其他居住、工作、商业等用途的物业管理行为及相关争议解决。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履行物业服务职责,维护业主权益和物业共用设施的安全、正常、有序使用。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物业公司应当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并符合国家有关资质、经营范围和从业人员的要求。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共同参与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维修、保洁、安全、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等物业管理服务,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安全有序。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规定和服务标准,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居民权益保障措施,并依法公示。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收缴和使用第八条业主应按照物业管理规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物业费的收费标准、缴费周期等事项应当公示,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用于维修保养、设备更新、环境改善等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费用。

物业公司应当将物业费使用情况向业主公开,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费的使用用途,不得私自调整收费标准。

如有需要变更,应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并及时向业主公告。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对物业管理规定、服务质量、费用收支等方面有提出建议和投诉的权利。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信息公开权和监督权,及时回应业主的合理诉求和投诉。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不得限制业主的人身、财产自由,不得干扰业主正常生活,不得非法侵占业主共有设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薪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薪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薪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5•【字号】郑国资[2007]179号•【施行日期】200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薪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郑国资〔2007〕179号)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7]2号),我委研究制定了实施配套的《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薪测算细则(试行)》,已报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薪测算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年薪收入水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郑政〔2007〕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河南省国资委及相关地市关于企业负责人基薪、绩效薪等年薪测算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市属企业负责人年薪(即年度全部收入)的测算确定。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年薪主要由基薪、绩效薪构成。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年薪测算(即基薪、绩效薪等)所涉及的有关经济指标数据,均采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专项审计后确认的指标数据测算确定。

第二章基薪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基薪按《关于基薪测算》(见附件1)综合确定。

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三章年度绩效薪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与企业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挂钩。

以基薪为基数,按定量考核指标和定性考核指标审算结果,确定绩效薪综合测算系数,其绩效薪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年度绩效薪N=基薪W×绩效薪综合测算系数U第七条绩效薪综合测算系数U,由经营业绩考核系数U1和绩效薪综合修正系数U2构成。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物业管理费;(二)公共区域维护费;(三)公共设施维护费;(四)环境卫生费;(五)绿化养护费;(六)秩序维护费;(七)其他经业主大会同意的服务费用。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定期向业主公布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三章收费行为规范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周期等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以下收费行为:(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二)收取未予公示的费用;(三)以不正当手段强制收费;(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第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因收费行为违法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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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根据管理中的实际情况每三年修订一次。

第条【内容组成与效力】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须一并遵守执行。

第条【授权解释】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录
一、名词解释
(一)地下空间
1.开发系数:地下空间开发系数=(地下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地下空间用地地块面积)×100%。

2.疏散出口:用于人员离开某一区域至疏散通道的出口。

3.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出入口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4.避难走道: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二)建设工程
1.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旧城区:指三环以内区域。

3.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为一至三层。

4.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5.中高层住宅:层数为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住宅为九层(不含九
层)以上。

7.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高度小于等于24米,大于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8.高层塔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小于等于40米次要朝向宽度大于等于16米的高层住宅。

9.高层板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大于40米次要朝向宽度小于16米的高层住宅。

10.建筑间距的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见附表1)。

(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11.离界距离的计算
离界距离指建筑临地界外墙面距离用地界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

12.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计算
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距离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

13.建筑高度的计算
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14. 城市重点控制地区
(1)省行政区:以省直行政办公机构为中心,纬五路以南,经一路以西,经七路以东,金水路以北的办公聚集街区,约2.9平方公里。

(2)市行政区:以市直行政机构为中心,嵩山路以西,工人路以东,建设路以南,伊河路以北(含绿城广场地区),约2平方公里。

(3)商城文化区:城东路以西,城南路以北,南下街、杜岭街以东,金水路以南,约4.2平方公里。

(4)商业中心区:以二七广场、火车站广场为中心,沿二七路、人民路、德化街、正兴街、二马路等商业聚集街区,约2平方公里。

(5)精品街:花园路、紫荆山路、航海路(中州大道-紫荆山路)、未来路、金水路、建设路、嵩山路、中原路、东西大街、郑汴路、经三路、中州大道、农业路(文化路-中州大道)。

(6)城市主干路:指规划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0米的道路。

15.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
(三)交通工程
1.交通工程:包括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停车场、道路广场、交叉口等工程项目。

2.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3.快速路:为跨区域、长距离的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

4.主干路:为城市组团间交通服务的道路。

5.次干路:为城市组团内部交通服务的道路,同时也是组团之间联系的辅助道路。

6.支路:为组团内部短距离交通服务的道路。

7. 主城区:指郑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划450平方公里范围以内。

三、用词说明
执行本技术规定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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