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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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16•【文号】民发[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管委、市容委、建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财务局、建设局、卫生局:自2003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

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

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

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

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

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

2019年㊀第10期Ә政策法规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ʻ财社 2019 114号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财政厅(局)㊁民政厅(局)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㊁残联ꎬ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㊁民政局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㊁民政局㊁住房城乡建设局㊁残联: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㊁农村危房改造㊁残疾人事业发展等补助资金管理ꎬ明确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因素权重ꎬ强化预算绩效管理ꎬ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 2017 58号)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 2016 216号)㊁«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 2016 114号)有关规定修改如下:一㊁关于财社 2017 58号文件(一)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ꎬ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㊁临时救助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制度存续期间ꎬ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㊁计划单列市开展低保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㊁临时救助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㊁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ꎮ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ꎮ期满后财政部会同民政部根据法律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ꎮ(二)将第四条修改为: 财政部负责会同民政部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ꎮ按照预算管理规定ꎬ省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ꎬ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ꎬ报民政部审核ꎮ民政部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及当年全国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ꎬ函报财政部ꎬ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ꎬ会同民政部下达补助资金ꎬ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ꎬ抄送民政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ꎮ年度执行中ꎬ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民政部门㊁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ꎬ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ꎮ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ꎬ主要参考各地救助需求因素㊁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ꎬ重点向保障任务重㊁贫困程度深㊁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ꎮ测算公式为:某地应拨付资金=资金总额ˑ该地分配系数ð分配系数其中:某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因素ˑ(该地财力因素ˑ60%+该地绩效因素ˑ40%)ꎮ(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民政部门组织市县做好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自评工作ꎬ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㊁民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ꎮ年度执行结束后ꎬ财政部㊁民政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ꎬ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㊁督促指导地方改进工作㊁分配中央财政53Ә政策法规2019年㊀第10期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ꎮ(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各级财政㊁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㊁使用管理等工作中ꎬ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ꎬ以及其他滥用职权㊁玩忽职守㊁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ꎮ涉嫌犯罪的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ꎮ(六)将第六条㊁第八条中的 当地专员办 全部修改为 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ꎬ将第十二条中的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修改为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ꎮ二㊁关于财社 2016 216号文件(一)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ꎬ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ꎬ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转移支付资金ꎮ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ꎮ期满后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法律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ꎮ(二)将第五条修改为: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ꎬ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ꎬ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ꎬ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后送财政部复审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ꎮ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送财政部ꎬ财政部审核后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补助资金ꎬ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ꎮ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及绩效目标自评工作ꎮ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ꎬ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ꎮ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ꎬ重点向改造任务重㊁贫困程度深㊁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ꎮ分配因素主要采用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需求因素㊁财力因素㊁绩效因素和支持政策等因素ꎬ测算公式为:某地应拨付资金=资金总额ˑ该地分配系数ð分配系数其中:某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因素ˑ(该地财力因素ˑ25%+该地绩效因素ˑ40%+该地政策等因素ˑ35%)ꎮ(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预算执行结束后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㊁政策执行㊁资金使用情况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ꎮ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㊁直辖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进行评判ꎬ财政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ꎬ相关结果作为预算分配㊁政策调整的依据ꎮ(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各级财政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ꎬ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ꎬ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㊁挪用㊁截留和滞留ꎬ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ꎮ各级财政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㊁使用管理等工作中ꎬ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ꎬ以及其他滥用职权㊁玩忽职守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ꎮ涉嫌犯罪的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ꎮ (六)将第七条中的 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修改为 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ꎬ将第十四条中的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修改为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ꎮ三㊁关于财社 2016 114号文件(一)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ꎬ是指在残疾人康复㊁教育㊁就业㊁扶贫㊁社会保障㊁托养㊁宣传㊁文化㊁体育㊁无障碍632019年㊀第10期Ә政策法规改造等扶残助残工作实施期内ꎬ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ꎬ用于支持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ꎮ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ꎮ期满后财政部会同中国残联根据法律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ꎮ(二)将第四条修改为: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ꎬ中国残联每年提出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ꎬ财政部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ꎮ(三)将第五条修改为: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ꎬ分配因素包括各地需求因素和支持因素ꎻ其中ꎬ支持因素主要参考地方财力和绩效等情况ꎬ重点向工作任务重㊁贫困程度深㊁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ꎮ测算公式为:某地应拨付资金=资金总额ˑ该地分配系数ð分配系数其中:某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因素ˑ该地支持因素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测算办法另有规定的ꎬ从其规定ꎮ(四)将第六条修改为: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ꎬ应将其与省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ꎬ及时商同级残联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ꎬ于30日内将资金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ꎬ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ꎮ同时ꎬ应对照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ꎬ制定区域绩效目标上报中国残联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ꎬ由中国残联初审后报财政部审核备案ꎮ(五)将第七条修改为: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ꎬ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ꎬ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ꎬ并抄送中国残联和财政部有关监管局ꎮ(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ꎬ组织做好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及绩效目标自评工作ꎮ中国残联指导地方各级残联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ꎬ确保区域绩效目标如期实现ꎮ财政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ꎬ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分配㊁政策调整的依据ꎮ(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㊁残联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ꎬ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㊁挤占挪用补助资金ꎮ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ꎬ依法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ꎮ各级财政㊁残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㊁使用管理等工作中ꎬ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ꎬ以及其他滥用职权㊁玩忽职守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ꎮ涉嫌犯罪的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ꎮ四㊁其他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ꎮ«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 2016 221号)同时废止ꎮ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2019年7月29日73。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财社〔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现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和《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期满前财政部会同民政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各地救助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测算公式为:某地应拨付资金=资金总额×该地分配系数/∑分配系数其中:某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因素×该地财力因素×该地绩效因素。

财政部、民政部在每年分配资金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及管理改革要求,可对选取的具体分配因素及其权重等进行适当调整。

同时,为高质量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提高使用数据的科学性,在具体测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审核调整机制,对相关对象数量等基础数据的年度增减幅度设定上下限、对异常或离散数据进行适当调整等;为保持对各地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支持的相对合理性,可适当对分配测算结果进行增减幅控制。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4.13•【字号】晋财社〔2023〕74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3〕74号各市财政局、民政局:为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及《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2023年4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助资金筹集第三章补助资金分配第四章补助资金使用第五章补助资金发放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及《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省直预〔202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制度存续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补助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的资金。

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措施办法

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措施办法

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措施办法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措施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四条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第五条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第六条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

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九条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安徽省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优化资金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99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资金统筹范围包括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福彩公益金、捐赠资金等渠道筹集安排的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八项社会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医疗或临时性生活困难等救助。

第三条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一优化供给,统筹整合。

围绕供给侧改革,以“统筹整合、盘活存量、优化供给、提高效益”为目标,推动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提升资金绩效,形成资金合力。

一一明确责任,放管结合。

围绕放管服要求,省级将社会救助资金统筹打包下达,授权市、县(区)打破条块限制,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统筹使用社会救助资金,依法依规加强资金统筹管理。

一一精准发力,提升实效。

围绕精准救助,瞄准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积极推进分类救助,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着力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

第二章统筹管理第四条坚持统筹保障、注重绩效,省级结合中央补助资金,科学合理测算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等资金需求,统筹编制省级社会救助资金预算。

各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应结合省级以上补助资金,根据当地各类社会救助工作需求,统筹编制本级社会救助资金预算。

第五条省级根据救助人数、财力困难程度、工作绩效等因素,公式化统筹分配省级以上社会救助资金,打包下达各市、县(区)统筹使用。

补助资金对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给予倾斜。

第六条各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政策统筹衔接,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政策,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民政部关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2.12.22•【文号】民发[2012]233号•【施行日期】2012.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救捞正文民政部关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形成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

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为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重要意义流浪乞讨人员居无定所、生活无着、身处困境,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需要全社会的关爱与帮扶。

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是创新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帮助流浪乞讨人员摆脱困境的重要力量。

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有利于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有利于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个性化、多元化、专业化的救助服务,提高救助服务成效;有利于弘扬社会互助和志愿服务精神,促进社会成员团结友爱;有利于拓宽救助服务途径和方式,形成群防群助的工作局面。

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的重要意义,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志愿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要求,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推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社会化,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专业的救助服务,帮助其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无亲友投靠正在或者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自身无力解决食宿的人员。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教育预防的原则。

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主动的保护性救助。

第四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铁道、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承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具体工作。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城市中心区域确保及时有效实施救助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据实结算。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公安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二章街面救助管理第九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救助管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公开。

人员密集公共区域应当设置救助管理机构引导标志。

第十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街面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并劝导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并与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对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或者通知紧急救护机构予以救治。

第十一条接收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机构和紧急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开展救治工作。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豫财社〔2023〕200号•【施行日期】202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社〔2023〕200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民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民政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各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为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146号)要求,经研究,现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统筹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二、请将该项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819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后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市县根据具体支出用途列相应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相关科目。

三、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各市县应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请你市(县)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预〔2010〕177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财社〔2017〕58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社会工作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财政部、民政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附件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会同民政部对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民政部审核。

民政部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及当年全国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会同民政部下达补助资金,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民政部和各地专员办。

年度执行中,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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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财社[2014]71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4.07.07
【实施日期】2014.08.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年7月7日财社[201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民政部对《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地区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地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分配
第五条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

第六条民政部汇总整理各地上报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

财政部审核后于当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90日内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第七条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主要参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各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任务量,以及救助管理工作绩效、资金使用管理绩效、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等。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参考上述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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