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第八章专题食品酒精化妆品广告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6.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范文(3篇)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 本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的良性发展,规范化妆品标签的使用和管理。
二、适用范围2. 本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化妆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
三、标签内容规定3. 化妆品标签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准确、真实地标注以下内容:3.1 产品名称:应使用商品通用名称或者化妆品的特定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或者隐含的描述。
3.2 产品用途:应明确标明化妆品的用途,不得涉及或宣传医疗、治疗等功能。
3.3 净含量:应标注产品的净含量,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计量单位进行表示。
3.4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年、月、日表示,并确保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真实性。
3.5 生产企业信息:应标注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消费者查询和投诉。
3.6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详细标明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提醒消费者正确使用。
3.7 成分表:应明示产品的主要成分,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按照特定格式进行标注。
3.8 警示标识:针对含有特定成分或适合特定人群使用的化妆品,应进行相应的警示标识,明确提醒消费者注意。
四、标签制作和管理4.1 标签制作要求:化妆品标签应采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和图形进行设计和印刷,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
4.2 标签材料选择:化妆品标签应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
4.3 标签附着性能测试:化妆品标签应经过附着性能测试,确保可以稳固地粘贴在产品包装上。
4.4 标签管理制度: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化妆品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化妆品标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五、标签监督检查5.1 监督机构的权责:相关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化妆品标签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2 抽查检验: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市场上的化妆品进行抽查检验,以核实标签内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销售、生产和进口化妆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明确、完整地反映产品的基本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提高标签合规性的监测和检查力度。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售、罚款、收回产品等。
第二章标签内容要求第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包含的基本信息有: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主要成分、产地等。
第七条化妆品产品名称应使用准确、具体的词语,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词语。
第八条化妆品标签上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为真实、明确,不得使用虚假、模糊的信息。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实际产品相符,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化妆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应为准确、明确的信息,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一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具体、明确,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主要成分应列明其名称、含量和功能,不得少列、漏列或者以虚假方式展示。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产地应为准确、明确的信息,不得使用虚假、模糊的信息。
第三章标签设计要求第十四条化妆品标签应具有足够的大小,使得文字和图案清晰可辨认。
第十五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应使用常见的汉字和常用外文词汇,不得使用生僻字或者特殊字符。
第十六条化妆品标签上的图案、标识应与产品的实际特点相符,不得使用误导性的图案、标识。
第十七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数字和图案应具有一定的色彩对比度,以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十八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案应以等高字体和线条为准,不得使用变形、扭曲的字体和线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全文内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全文内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全文1990年1月1日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
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发布信息: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颁布日期:19891113 实施日期:19900101 颁布单位:卫生部条例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
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2024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专题培训

•引言•化妆品定义与分类•化妆品监管体制与职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规范与要求•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与处置•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追究•总结与展望目录01引言促进化妆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推动化妆品行业向高质量、高标准的方向发展,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提高化妆品行业从业人员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认知和理解,加强企业自律和规范化管理。
培训目的和背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概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化妆品监管领域的基本法规,对化妆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
《条例》明确了化妆品的定义、分类、监管原则、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为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化妆品监管进入了新的阶段,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升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02化妆品定义与分类化妆品是指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的作用部位是人体表面,包括皮肤表面、毛发表面及指甲表面等部位。
化妆品的使用目的是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其中美容和修饰的目的是通过化妆品的色彩和香味等特性来实现的。
按使用目的分类01按使用部位分类02按剂型分类03特殊用途化妆品03化妆品监管体制与职责监管体制概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监管部门职责划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作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04化妆品生产经营规范与要求1 2 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设备与环境要求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生产许可制度及要求经营行为规范及要求化妆品经营备案制度01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02售后服务与责任追究03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规定标签标识要求广告宣传规范特殊用途化妆品标识05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与处置01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02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标准03开展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理程序制定问题产品召回计划实施问题产品召回问题产品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和处理机制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和互动06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追究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结果处理030201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责任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化妆品行业产品质量监管操作指南

化妆品行业产品质量监管操作指南第一章总则 (2)1.1 制定目的 (2)1.2 适用范围 (2)1.3 监管原则 (2)第二章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与标准 (3)2.1 法律法规概述 (3)2.2 标准体系 (3)2.3 法律法规与标准的执行 (4)第三章生产许可与监管 (4)3.1 生产许可申请 (4)3.2 生产许可审查 (5)3.3 生产许可变更与撤销 (5)3.4 生产过程监管 (5)第四章原材料监管 (6)4.1 原材料采购 (6)4.2 原材料质量控制 (6)4.3 原材料储存与运输 (6)第五章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6)5.1 生产工艺管理 (6)5.2 质量检验 (7)5.3 生产环境控制 (7)5.4 生产设备管理 (7)第六章产品包装与标识 (8)6.1 包装设计要求 (8)6.1.1 包装目的与原则 (8)6.1.2 包装材料选择 (8)6.1.3 包装结构设计 (9)6.2 标识规定 (9)6.2.1 标识内容 (9)6.2.2 标识位置与形式 (9)6.2.3 标识材料 (9)6.3 包装材料质量控制 (9)6.3.1 质量标准 (9)6.3.2 质量检验 (9)6.3.3 质量改进 (9)6.3.4 质量跟踪与监控 (10)第七章产品检验与监测 (10)7.1 检验方法 (10)7.2 检验周期 (10)7.3 检验报告 (10)7.4 监测数据分析 (11)第八章市场监管与抽检 (11)8.1 市场监管机制 (11)8.2 抽检工作流程 (12)8.3 抽检结果处理 (12)第九章不合格产品处理 (12)9.1 不合格产品召回 (12)9.2 不合格产品处理程序 (13)9.3 不合格产品原因分析 (13)第十章产品质量投诉与举报 (14)10.1 投诉举报渠道 (14)10.2 投诉举报处理流程 (14)10.3 投诉举报数据分析 (15)第十一章培训与宣传教育 (15)11.1 培训计划 (15)11.2 培训内容 (16)11.3 宣传教育 (16)第十二章质量监管评价与改进 (17)12.1 监管效果评价 (17)12.1.1 评价指标体系 (17)12.1.2 评价方法与步骤 (17)12.2 质量监管改进措施 (17)12.2.1 完善监管法规 (17)12.2.2 优化监管流程 (18)12.2.3 强化监管队伍建设 (18)12.3 监管体系优化 (18)12.3.1 完善监管体系架构 (18)12.3.2 创新监管手段 (18)12.3.3 加强监管宣传与培训 (18)第一章总则1.1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提升风险防控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银行保险机构的稳健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健康,保证化妆品安全,加强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等)修饰、清洁、防护和保养的各种化学或物理制剂,包括化妆品原料。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条例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各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流通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分销企业、网络销售企业等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化妆品的生产和流通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生产加工工艺与产品质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检测手段,进行规范化生产,并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测。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生产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符合标准化的原料。
原料和添加剂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并经过检验合格。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实时监控,对部分化妆品进行抽检,并将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化妆品的流通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销售许可证,并保证销售的化妆品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无虚假宣传和欺骗性缺陷。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保留原始备案材料、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非质量事宜比复印件的备份,以便于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化妆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符合有关标准的质量电等害目的。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按照责任到人的原则负责化妆品的质量,对销售化妆品的销售人员进行营销和知识教育,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并在购买时提供相关知识。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加强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了解,认真履行相关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各个生产段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记录,保存至少五年,并及时向公共专业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质量问题。
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实施安全监管的体系和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坚持预防为主,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管理;坚持科学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化妆品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风险分级、动态监控、全过程监管、风险防范、责任倒查,确保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合法合规。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实施。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纳入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工艺的控制,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建立健全化妆品进货检验制度,对所销售的化妆品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销售的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自律管理,提高行业整体质量水平。
第十二条化妆品消费者协会及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监督和检举线索。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场所和设施、生产操作和工艺控制、原辅材料供应管理、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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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是指通过各种媒介或形式 发布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办法 ,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 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 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 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的广告和用于养发、 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 、祛斑、防晒的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 广告。
发布化妆品广告应提供的资料
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20.11.1720.11.17Tuesday, November 17, 2020
防火比救火更重要。13:12:0913:12:0913:1211/17/2020 1:12:09 PM
违章违纪不狠抓,害人害已害大家。20.11.1713:12: 0913:12Nov-2017-Nov-20
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他证明。
进口化妆品广告应提交的证明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 有关批件。
国家面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
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 件(附中文译本)。
化妆品广告不得出现的内容
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 的。
第八章专题:食品、酒精、化妆 品广告监管
一、对酒类产品广告的监管:
酒是食品的一种,酒在一定条件下会损 害人的身体健康,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 食品,广告法为了突出其特殊性,将酒 单独列出。
酒类广告,是指含有酒类商品名称、商 标、包装、制酒名称等内容的广告。
发布酒类广告的必备条件
发布酒类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 作、发布酒类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 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经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 出具的该酒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 发布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 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 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
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
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 现。
酒类广告赏析
平面作品
二、对化妆品广告的监管
化妆品分为一般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办法,
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以达到清洁、消除 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 工业产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 脱发、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 品。
国产化妆品广告 进口化妆品广告
国产化妆品广告应提交的证明
营业执照。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美容类化妆品,须交验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
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特殊用途化妆品,须交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
准文号。 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须交验省级以上轻工行业
非法发布酒类广告的处罚
非法发布酒类广告,是指经营发布未经进口食品卫生 监督检验机构审核批准的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 经营发布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电视、 广播、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在发布酒类广告中,超越 规定的时限、版面、次数;违反酒类广告禁止的内容 规定等。
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对非法发布酒类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 正或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1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酒类广告不得出现的内容
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饮酒的动作。 未成年人的形象。 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料
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
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 或者暗示。 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品牌、推荐等评
质量——企业亘古不变的制胜之道。13:12:0913:12: 0913:12Tuesday, November 17, 2020
安全就是节约,安全保障生命。20.11.1720.11.1713: 12:0913:12:09Novem ber 17, 2020
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
绝对化语言的。 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化妆品广告都没有限制 性规定,英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做了 一些限制性规定
违法表现:
超出该化妆品的功能宣传功效 编造、夸大产品的销售状况,将发布的广告宣 称为新闻媒体的报道 贬低他人 使用消费者名义保证效果,使人误解其功开展广告 宣传活动; 广告经营单位必须依法查验证明,核实广告内 容; 要把广告中使用的艺术夸张手法和捏造事实的 虚假广告区别开。
比结果。 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
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大众传媒发布酒类广告的规定
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 在特殊时段(19: 00一21: 00时)不 超过两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10条。
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 不得超过两条
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 得超过两条,并且不得在报纸第一版、 期刊封面发布。
英国:化妆品广告若说其具有某种新的 或独特的功效,必须具有对人体实际实 验的数据
日本:不得播放美容师所推荐的广告
中国台湾:化妆品广告应取得卫生主管 机关所核准的证明文件才可播放
案例聚焦:
1996年8月,《广州日报》、《南方周末》、 《屏幕之友》、《广东电视周报》等报纸纷纷 发布了南京中美圣大保健品公司的“兰贵人牛 奶面容嫩白露”的大幅或整版广告。该广告冠 以“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露’——走红广 州!!”为题,称:一九九六年八月,广州各 新闻媒体竞相报道了《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 露”——走红广州!!》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