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拍卖公告(赣国土资网交地AA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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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7〕4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7〕4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已经六届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日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8号),切实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严格计划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要求,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与本地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相配套,同时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征地拆迁计划相衔接。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发改、经信、财政、环保、住建、规划、交通、房管等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当在批准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二)明确出让主体。

市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外各自辖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对土地实行集中统一供应。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洪府发〔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洪府发〔2019〕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存量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地增效”行动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9〕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统筹引导(一)明确再开发的原则。

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应遵循“符合规划、市定政策、区负主责、企业协商、依法依规”的原则。

强化市级统筹力度和发挥土地储备在盘活低效产业用地的主渠道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存量低效产业用地的再开发利用。

(二)明确再开发的范围。

城镇低效产业用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重点是经开区、高新区、罗亭工业园、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青云谱新经济产业集聚区、原民营科技园等工业园区或集中区范围内的经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且权属清晰、无法律纠纷的存量产业建设用地(含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等用途),但闲置土地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问题: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最佳回答: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研发了“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内网办公模块)(以下简称“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并制定了《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办理土地出让各类具体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土地出让业务,应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符合权力运行“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在办理各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和出让合同变更(包括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开竣工期限、出让金缴纳期限等,下同)业务时,必须一律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按照统一流程和格式表单进行在线办理,不得采取体外循环的做法逃避监管。

第四条办理各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和出让合同变更业务时,“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将自动生成宗地流程号、公告流程号。

没有取得宗地流程号、公告流程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五条“土地出让管理系统”的格式表单中已将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出让面积、基准地价等重要数据及关键字段设置为必录项,必录项以*号及红色框表示。

未录入必录项的,所办理的文档将无法保存,办文也无法进入下一环节进行办理。

第六条业务经办人员将办文发送下一环节,并在下一环节签收后,该项办文不可撤回,也无法修改。

办文流程结束后,各环节经办人员签署的办理意见将作为历史资料永久保存,不可更改或者撤回。

第七条在确定出让地块、拟定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实施出让活动、公示出让结果、签订出让合同等各个办文环节,“土地出让管理系统”相关业务模块中的各类信息录入的格式表单均设有附件(如招商协议、会议纪要、立项文件、用地批文、规划指标函、土地估价备案表……等等)上传功能。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集中管辖金融案件的公告-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集中管辖金融案件的公告-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集中管辖金融案件的公告正文:----------------------------------------------------------------------------------------------------------------------------------------------------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集中管辖金融案件的公告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的工作要求,经报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红谷滩法庭为主体组建南昌市第一金融法庭,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为主体组建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管辖(一)10月1日起,南昌市第一金融法庭(东湖区人民法院红谷滩人民法庭)管辖东湖区、新建区、湾里区、经开区涉金融一审民商案件;(二)10月1日起,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人民法庭)管辖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高新区涉金融一审民商案件;(三)进贤县、安义县、南昌县涉金融一审民商案件管辖范围暂时不变;(四)南昌市第一、第二金融法庭管辖的涉金融一审民商案件为: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五)各区人民法院在南昌市第一、第二金融法庭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涉金融一审民商案件,由该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二、办公地址(一)南昌市第一金融法庭的办公地址是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金融大街与雅苑路交叉口北50米。

(二)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的办公地址是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南路。

特此公告。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结束——。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
在20年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工告字[20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中,竞得编号为锡国土(工)20 -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该地块位于,面积,用途为用地,土地出让金成交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转为受让宗地的定金(为土地出让总价款20%),超出定金数额部分,转为土地出让金。

请竞得人持本《成交确认书》于10个工作日内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块所属分局)(地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的,视为竞得人主动放弃竞得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成交确认书》一式贰份,出让人、竞得人各执壹份。

特此确认。

出让人(章):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年月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9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9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91号2009年09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精神,我省对工业用地最低价出让标准进行了调整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是指《江西省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赣府厅发〔2006〕50号)鼓励类中的工业项目(序号52-418)。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三、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四、工业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一、二、三条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土地登记的法律规定

土地登记的法律规定

⼟地登记的法律规定1、国⼟资发【2003】38号⽂对关于规范⼟地登记提出了“五不登记”:(1)对出让⼟地没能付全部出让⾦的,不得登记;(2)对于经营性⽤地没有按招、拍、挂⽅式出让的,不得登记;(3)对于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登记;(4)对违反规划改变⼟地⽤途的,不得登记;(5)未办理⼟地使⽤权登记⽽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

2、国⼟资发【2008】70号《关于贯彻实施<⼟地登记办法>进⼀步加强⼟地登记⼯作的通知》进⼀步明确⼗三种不得登记的情况:⼟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地违法违规⾏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地价款的;按⼟地价款缴纳⽐例分割申请登记的;申请登记的⼟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合法⽤地批准等⼟地登记申请要件的;对经营性⽤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式出让的;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违反规划改变⼟地⽤途的;未办理⼟地使⽤权登记⽽设定抵押的;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不得登记的。

3、在此基础上,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和2008年2⽉1⽇《⼟地登记办法》的施⾏,按照“五不登记”和“⼗三不登记”的要求,结合潍坊实际,市局以潍国⼟资发[2008]7号⽂下发了《关于进⼀步规范⼟地登记⼯作的通知》,明确需要严把⼟地登记关⼝的要求:(1)对没有⼟地权属来源和权属来源不合法的⽤地,⼀律不得登记;(2)权属不清的⽤地,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不得登记;(3)出让⼟地没有⽀付全部⼟地使⽤权出让⾦和滞纳⾦的,不得登记;(4)对于供地⽅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登记;(5)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登记;(6)对不符合登记程序要求的,不得登记;(7)对未经批准擅⾃改变⼟地⽤途的,不得登记;(8)未办理⼟地使⽤权登记⽽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9)按规定原划拨国有⼟地使⽤权,未缴有偿使⽤费的,不得登记;(10)没有完税证明的,不得登记;(11)出让合同按规定主要限制条件不完善的,不得登记;(12)未解除查封及抵押的,不得登记;(13)⼟地违法违规⾏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14)⼟地转让达不到转让条件的,不得登记;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在⼟地登记环节擅⾃改变⼟地⽤途;单位名称未变申请法⼈代表变更的,按⼟地转让进⾏登记;以⼟地使⽤权进⾏抵押贷款的存续期限为主合同(借款合同)期限;对法院查封、解封⼟地的⽂书,统⼀由地籍科安排专⼈进⾏受理,并记录在案。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4]3号)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4]3号)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降低工程投资成本,确保建设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廉洁地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五部门的<南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3]69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3]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或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贷款资金的各类城建项目(下称工程项目),涉及到国家、省里项目投入资金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其它城市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四条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在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类别及投资额的不同区别对待,力求简化前期手续。

(一)工艺、技术简单、建设方案明确、结构安全系数较大的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可凭立项批准文件,直接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

1、建安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城市道路拓宽、改造项目;2、小桥新建及200万元以下的桥梁维修、加固(非结构安全性)项目;3、投资额300万以下的公路、排水、市政、园林的维修与改造项目;4、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道路的拓宽、改造。

(二)采取一阶段设计时,市发展计划部门可直接凭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组织初审并批准概算。

(三)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审批发证时,应本着从简、从快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操作: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及市规划部门的地形图、批准的规划方案到市规划部门办理;2、建设用地批准书: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国土部门办理;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到市规划部门办理;4、拆迁许可证: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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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拍卖公告(赣国土资网交地AA001号)
经南昌市人民政府批准,南昌市自然资源局决定以网上拍卖方式出让以下1(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指定南昌市地产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序号
地块编号
地块名称
地块面积
土地用途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系数】
绿地率
出让年限
有无底价
起始价
保证金(万元)
1
DAGG2020001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业大道以南、秀先路以西、储备用地以北、小企业园生活配套以东
40亩
二类工业用地
1.0≤FAR≤
2.0
D≥40%
GAR≤15%
50年

25.6万元/亩
512
具体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指标为准,详见《规划条件通知书》。

二、竞买申请条件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符合网上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中明确的资格条件,均可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活动。

三、确定竞得入选人方式。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入选人。

四、报名及保证金截止时间。

竞买申请人可在2020年02月11日至2020年02月17日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

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20年02月17日 15时00分。

温馨提示:
1、竞买人必须以本人账户,将竞买保证金缴入网上交易系统生成的竞买保证金子账号内,从竞买人本人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网上交易系统不予受理,竞买人不能获得竞买资格。

2、为避免因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延误,影响您顺利获取网上交易竞买资格,建议您在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的1至2天之前交纳竞买保证金。

3、网上交易竞买保证金币种为人民币,使用美元或者港币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境内或境外竞买申请人,应分别选择外币保证金交纳银行对应的境内或境外保证金交纳账号,并按保证
金交纳当天外汇中间牌价等值人民币的美元或港币交入网上交易系统提供的外币保证金专用账户(子账号)。

该账户只接受现汇方式汇入,不接受以现钞方式存入。

五、拍卖时间及网址。

拍卖开始时间为:
DAGG2020001号地块: 2020年02月19日 10时00分。

拍卖网址:网上交易系统(***)。

六、出让资料获取方式。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须知及其他出让文件。

拍卖出让须知及其他出让文件可从网上交易系统查看和打印。

七、资格审查。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出让实行竞得入选人资格后审制度,即竞买申请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按规定递交竞买申请并按时足额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后,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到账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出让人只对网上交易的竞得入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如因竞得入选人的资格审查未通过,造成本次出让地块不成交的,由竞得入选人自行承当相应责任。

八、风险提示。

竞买人应该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操作系统请使用Win10,浏览器请使用IE10、IE11,其它操作系统与浏览器可能会对网上交易操作有影响。

数字证书驱动到江西CA官方网站下载,并正确安装。

竞买人在竞买前仔细检查自己电脑和网络运行环境,并先到网上交易模拟系统练习。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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