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权威的正当性基础探究——基于法安定性与个案正义冲突的反思
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性法学研究的重要议题

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性法学研究的重要议题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权威性和适用性的特点,成为法学领域的重要研究议题。
本文将从权威性和适用性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并对其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性进行分析。
一、法律的权威性法律的权威性是指法律在社会中具有的一种强制力和规范性。
它来源于法律的制定过程,以及法律在实践中的执行和维护。
法律的权威性使得人们对法律行为具有信任和敬畏,从而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的权威性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体现。
首先,法律的制定必须经过立法机关的公开讨论和表决程序,确保法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其次,法律的执行需要依赖于执法机关的严格执行和公正裁判,保障法律的权威性能够贯彻到实施环节。
再次,法律的违法行为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以确保法律的威慑力和惩罚性,使其能够抑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法律的权威性在法学研究中具有重要价值。
首先,它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基础。
法学理论的构建离不开对法律权威性的分析和理解,这有助于揭示法律规则的内在逻辑和意义。
其次,法律的权威性与社会权力的关系密切相关。
通过对法律权威性的研究,可以深入探讨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互动关系,为社会治理提供理论支持。
最后,法律的权威性具有指导法律实践的作用。
法律的执行和司法裁判需要依托于法律权威性的认同和维护,研究法律的权威性能够为法律实践提供有效的指导和规范。
二、法律的适用性法律的适用性是指法律在实践中对特定情境和个体的适用性。
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不同的时间、空间和社会需求进行调整。
法律的适用性是确保法律能够实现其目的和价值的重要条件。
法律的适用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
首先,法律的适用性需要考虑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个例的特殊性之间的关系。
法律规则的制定通常是为了解决某一类问题或情况,但也需要对特殊情况进行特别规定和解释。
其次,法律的适用性还需要考虑到法律与社会道德、伦理的协调性。
法律既要有一定的强制力,又要符合社会公众的道德认同和伦理要求。
对刑法正当性的追问与反思

对刑法正当性的追问与反思
刑法是一部社会立法,用以制定犯罪行为和其对应的刑罚,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
安全和价值观念。
刑法的正确性是人们认可它的前提。
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刑法
也面临着许多追问和反思。
首先,刑法在反映时事时往往偏向某一方。
诸如宪法和刑法中的条款相互矛盾,立法
机关往往只照顾到其自身的利益;此外,争议也很普遍,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定罪认罪标
准经常受到质疑,甚至因时事而变更。
这是由于刑法立法者的形象思维和各种信仰等造成,使得该立法被控制在某种思维模式的框架内,而无法充分面面俱到。
其次,刑法的执行存在不足。
常常会出现不公正、失当和腐败现象,导致司法关系混乱。
人们也经常发现,审判the判决书中细节和事实严重不符,甚至几法克亏。
由于司法
机关的有限资源,司法流程被局限于表面的处置,重大的犯罪案件也被视为一般案件一样,缺乏协调和深入的分析。
最后,刑法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有待进一步引导。
随着人们道德观念的改变以及新技术
的应用,立法机关有必要研究新的刑法犯罪定性、定罪标准和刑罚秩序,以更好地服务社会。
综上所述,刑法依然是一个基本的社会立法,但它也面临着来自社会认同、执行和立
法等方面的追问和反思,必须加以全面改革和发展。
因此,我们希望司法机关、立法机关
和公众等都能够更全面、更公正地审视刑法,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公平的发展。
程序正义与司法权威的现实反思

程序正义与司法权威的现实反思程序正义的美好理想和精英的法律逻辑符合法学家的期待,但却并不能将法院从社会的实质正义的价值判断标准中拯救出来。
之所以出现法院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与社会民众欢迎程度的巨大反差就在于程序正义的有限性。
当前,我们应当立足于现实国情,树立程序正义有限性的理念,在追求程序正义与社会民众需要之间来不断反思司法对正义的追求,更多侧重于对实体正义的探求,而不应罔视实体正义,一味地讲求程序正义。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围绕程序正义的改革业已成为司法实践的主导音符,从举证规则到诉讼模式转换,从证据规则到诉讼程序改革,几乎渗透到司法过程的每一个环节。
程序正义的逐步实现,意味着社会民众在接受司法的保护程度上的最大化,并且现实中诉讼当事人也切实感受到了“看得见的正义”,然而,法院的司法权威却并没有实现质的跨越。
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诸多,既有内在的,也有外在的;既有体制内的因素,也涉及到体制外的问题。
但无论如何,缺乏社会民众认同的司法是缺乏权威乃至于不可能拥有权威。
目前困扰法院一个重要问题是,为什么依据公正的程序得出的裁判结果却往往得不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可?程序正义被喻为“看得见的正义”、“活生生的正义”,法院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是天经地义之举,但是,程序正义的美好理想和精英的法律逻辑符合法学家的期待,但却并不能将法院从社会的实质正义的价值判断标准中拯救出来。
之所以出现法院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与社会民众欢迎程度的巨大反差就在于程序正义的有限性:首先,公正的程序不必然产生公正的结果。
对于法官来说,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的再现都是历史的投影,如何最大可能地再现纠纷发生的历史则是至关重要的,而这些需要诸多的“碎片”------- 证据来加以证实。
受人类科学技术手段、思想认识等因素的影响,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不存在盲点。
虽然说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但是,程序公正却无法保证案件事实的再现都是客观真实,更多属于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可是无论如何接近也仅仅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
法律正当性与正义的平衡

法律正当性与正义的平衡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其正当性和正义性一直是引发争议的话题。
法律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依法行政、权益保障等方面,而正义性则着重考虑法律是否符合道德标准、是否能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在实践中,法律如何保持正当性和正义的平衡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首先,法律正当性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前提。
一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基于公正的原则、合理的程序制定和执行。
法律的正当性应当得到广泛认可,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
例如,制定反腐败法律是为了打击腐败现象,保护公共利益。
这些法律的正当性得到了社会大众的认同,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然而,法律的正当性并非孤立存在,也需要与正义相结合。
法律与正义的平衡是确保法律不仅具备合法性,同时也要代表社会公平和道义的要求。
正义是指按照公平、公正、道义等原则判断事物的合理与否。
法律要具备正义性,就需要考虑人性关怀、社会公益和权利保护等方面。
例如,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法官在依法判决的同时,也需要关注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和社会效益,确保能够尽量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
法律的正当性和正义性之间的平衡并非易于实现。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正当性与正义性可能会发生冲突。
例如,某些地区实行的限制人口政策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却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公正和人权问题。
这时,法律的正当性就与正义性发生了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适当的法律改革和社会调整,才能实现正常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公正。
为了实现法律正当性与正义的平衡,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应该具备胸怀正义和公正的理念,坚持法律的内在精神,而不仅仅是机械执行法律。
其次,社会各界应提高法律意识,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推动法律的完善和适应社会需求的改革。
此外,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有助于提高大众对法律的认同感和合法性。
在法律正当性和正义性的平衡中,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关键。
一个好的法律制度应当能够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权威的建构与平衡

法律权威的建构与平衡法律权威,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扮演着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角色。
然而,如何建构和平衡法律权威,是一个复杂而值得深思的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法律权威的建构与平衡,并探讨其中的利弊和挑战。
一、法律权威的建构法律权威的建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权威主要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构建。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和法规来确立法律权威,司法机关通过审判程序和法院判决来行使和维护法律权威,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来执行法律权威。
这些构建法律权威的机关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
然而,法律权威的建构并非一成不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法律权威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例如,在现代信息化的背景下,网络空间的出现给法律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建构法律权威,需要及时制定适应网络时代的法律法规,并且加强网络执法力度,以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
二、法律权威的平衡法律权威的平衡是指在法律权威构建的过程中,各个机关之间相互制约和平衡的关系。
这种平衡是为了防止任何一个机关过度集中权力,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利益,以达到一种平衡。
法律的制定应当充分反映民意,并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此外,司法机关则扮演着监督和制衡的角色。
司法机关通过审理案件并作出公正的判决,有效制约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并保证了社会的法治。
其次,法律权威的平衡还需要依靠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
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了解和参与,有助于减少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因此,在法律权威的建构中,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和知情权的保护,以促进公众对法律权威的理解和信任。
三、法律权威的利弊与挑战建构和平衡法律权威固然重要,但也面临着一些利弊和挑战。
首先,法律权威的建构和平衡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来完善法律体系和执法机制。
这无疑增加了社会的负担,并且可能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效率问题。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精选4篇)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精选4篇)《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精选4篇)导语:电影是业余休闲的享受的东西,也是陶冶情操的良药。
接下来小编为你们带来4篇《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希望你们喜欢!《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篇1作者及篇名简介:《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是二战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以下简称丹宁勋爵)的著作之一。
本书作者丹宁勋爵,1899年出生于英格兰罕布什尔郡的一个小商人家庭。
他从24岁时当律师,45岁时被任命为法官,1982年在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的任内退休,在其近60年的法律生涯中,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丹宁勋爵以追求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他的思想,尤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重视和借鉴。
他的名言"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广为流传。
丹宁勋爵不仅是一位优秀的法官,还是一位享有世界声誉的学者。
他是国内外几十所著名大学的荣誉法学博士,还是伦敦三所著名律师学院的荣誉院士。
《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丹宁勋爵于1980年出版的一部专著,这里的"正当程序"并不是指枯燥的诉讼条例,而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
本书共七篇,其显著的特色就是以案例来说理。
书中浸透着丹宁勋爵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广博的历史知识,并引用了滔滔不绝的辩论词和审判词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主要通过案例来论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采取正当的法律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公正,二是英国战后婚姻家庭法的发展。
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与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不同,但这种区别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和借鉴本书中提出的一些进步的法律思想,笔者将结合本书内容谈谈自己读后的感想。
浅论“法治”与“法律权威”.doc

律凭什么是权威的?法律的权威于法治有何意义?通过这些思考,或许有助于准确把握当前我国朝向法治的各种努力的历史与逻辑定位以及所处语境的特殊性,从而使我们的法治理论和实践皆有一个良好的起步。
一.什么是“法治”“法治”,首先是一个历史概念,或者说,法治应该首先被看作人类的一项历史成就。
如同“宪政”、“司法”等法律概念一样,“法治”也有自己的历史渊源,亦即是说,在不同历史阶段,在古今中外,“法治”有其不同层次的内涵表现。
在我国,“法治”一词为汉语所固有,源于春秋时期的儒法之争。
在对待用什么理念治理国家时,儒家主张人治,即通过道德礼仪去感化人,国家的治理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贤人通过德行去实现,而不能通过刑罚。
因为那只会败坏人的品行,使之行为更加恶劣。
儒家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与之相反,法家把法律看成“尺寸”、“绳墨”、“规矩”,主张用法律(主要指刑罚)来治理国家,让民众畏惧刑罚,从而指引民众的行为而不出格。
“无规矩则不成方圆”,法家认为,“圣人之治国,不能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
”因而,要“不务德而务法”,实行法治。
综观古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法治”扮演的是与“人治”相对应的角色,其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法治”的主要品质是国家治理的工具,意即代表神意的天子用法律(刑罚)治理国家,在法律之上的是天子,是人,因此从根本上看亦然是“少数人之治”的人治。
第二,不管是儒家还是法家,不管是“德治”还是“法治”,其根本是要产生并置于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下,二者只是服务于天子的工具,而不可能真正做到“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
因此,“法治”在古代中国,其通意是指,以天子为核心的封建贵族阶级用掌握在其手中的法律,谕令等具有强制性的工具去统治国家及臣民,实现少数人意志的一种状态。
现代意义的“法治”之意,起源于西方。
法制权威的正当性基础探究——基于法安定性与个案正义冲突的反思

2014年8月湖北警官学院学报Aug.2014第8期总第155期J ou r n al o f Hu bei U n i ve r s it y o f P ol ic e No.8 Ser.No.155法制权威的正当性基础探究——基于法安定性与个案正义冲突的反思韩振文(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中心,上海200042)【摘要】构建法制权威的关键是认清权威确立的正当性基础。
法安定性与个案正义之间发生冲突的本质为法制权威的正当性,它是通过合法律性抑或合道德性而获得的。
须警惕通过合法律性建构的法制权威正当性沦落为专制统治工具的可能。
为克服其正当性危机,要经过合道德性的检验矫正。
人性需求奠定法制权威正当性的根基。
法制不仅仅是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治理工具,更重要的是一种文化信念,蕴含着浓厚的人文关怀。
法制权威的正当性要求法律者受规则约束,但也有必要适当考量适用法律所带来的社会后果。
【关键词】法制权威;正当性;法的安定性;个案正义;合法律性;合道德性【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1673--239l(2014)08--0058--04法制权威的正当性是任何民主法治国家须审慎斯就认为法律是主权者以权力实施的命令,通过法对待并建构的重大命题。
权威是建立在合理性及必律强制力控制社会的解释活动。
功利主义改革家边要性基础之上的自发接受服从的制度化。
应当看到,沁以及“现代英国法理学之父”奥斯丁都在分享霍布当今中国似乎滑进了某种“零权威”的陷阱,而就法斯思想遗产的基础上,使法的主权命令说大放异彩。
① 治国家建设而言,首先必须树立法制的权威。
川深化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更是直截了当地将法律看作是改革背景之下的中国,面对疑案错案的频发、社科法社会控制的工具②。
用一句形象的话表述:只要法安学研究方法的异军突起,对于法制权威正当性基础定性存在,哪怕世界毁灭。
诚然,法为了自身的安定的探究与解答呈现诸多分歧与论争。
以法安定性与性在某些特定情势下遭遇了异化,不免走得太远,乃个案正义冲突的反思为视角,深入考察法制权威的至为专制政府所利用而变成奴役人民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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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na r l of Hu be i Un i v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Au g . 201 4 No. 8 Se r . No. 1 55
第 8期 总第 1 5 5期
法制权威 的正 当性基础探 究
的命令 , 在对实在法分析的基础上建构法理学独立的学科地位 。参见 【 英] 约翰 ・ 奥斯丁: 《 法理学的范 围》 , 刘星译 , 中国法制 出版社 2 0 0 2
年版 。
②庞德指 出, 法律就 是一种制度, 它是一种依照在司法和行政过程 中的权威性律令来 实施 的, 具有高度专 门形式 的社会控制 。参见
①边沁相信政府拥 有 良好 的控制和改革能力 , 能够建立其公正而完美的理想国家状态, 为此毕生实践计划着建立 以革命性 的设计为
基础的圆形监狱 , 而法律作 为改革 的工具 , 通过发挥法律 惩罚和制裁的特有功效, 以痛苦相威胁 , 直 达人类 避免痛 苦的本性, 预防和 阻止 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 来增进社会 的总体幸福 。 奥斯丁则站在法律和道德分离的立场上, 认为准确意义上的法 即实在法乃是主权者发布
・ 58 ・
韩振文: 法 制权 威的 正 当性基础 探 究
法 安定性与个案正义之 间的冲突如何权衡 ?这
一
同信仰法律 , 形成法律至上 的文化 , 才是建设法治 国
家 的根基 。反之, 国 民基于 内心的信念 , 对不公正 的
历史性难题在 不同社会结构语境下给 出了不 同答
案 。传统 的法律理 论认 为,这种冲突实质上是 自然 法 与法 实证主义之 间的竞争 。著名 的 “ 拉德布鲁赫
一
基 于法安定性与 个案正 义冲突的反 思
韩 振 文
( 华东政法大学 法理学研究中心 , 上海 2 0 0 0 4 2 )
【 摘
要】 构建法制权威的关键是认清权威确立的正当性基础。法安定性与个案正义之间发生冲突的本质为法
制权 威 的 正 当性 , 它是 通过 合 法律 性抑 或合 道德 性 而 获得 的 。 须警 惕通 过合 法律性 建 构 的法 制权 威正 当性 沦落 为专 制 统 治工具 的 可 能。为克服 其 正 当性危 机 , 要 经过 合道 德 性 的检验 矫 正 。人性 需 求奠 定 法制 权威 正 当性 的根 基 。法
治国家建设而言, 首先必须树立法制的权威。… 深化
改革 背景之 下的中国, 面对疑案错案 的频 发、 社科法 学研 究方法 的异军突起,对于法制权威 正当性基础 的探 究与解 答呈现 诸多分歧与论争 。以法 安定性 与 个案正义冲突的反思为视角 ,深入考察法制权威 的 正当性基础 ,为此 需要进行 学理 上的系统梳理 与革 新, 以此增强立论的现实解释力与批判力 。
、
法制权威正 当性基础 的范式转换
法律确 实是不 自觉地作为安定社会秩序和保 障社会 良好运行 的控制工具 。然而 ,对法律 的理解停 留在 此层面上是远远不够 的,因为法制权威理念 的形 成
绝不仅仅建立在 强制力基础之上 , 恰恰相反 , 法制权 威可让 强制 内在化 , 变成 自觉 的行动 。
斯思想遗产的基础上 , 使法 的主权命令说大放异彩 。 ① 美 国社会法学家庞德更是直截 了当地将法律看作是 社会控制 的工具② 。用一句形象 的话表述 : 只要法安
要性基础之上 的 自发接受服从 的制度化 。 应 当看 到,
当今 中国似 乎滑进 了某种 “ 零权威” 的陷阱, 而就法
必须认识到失去道德性基础的法在实在法制定过程中有意地不被承认的地方法律律很有可能沦为专断独裁者实施暴政的工具因而不仅仅是非正当法它甚至根本上就缺乏法的性法律人有义务与漠视人类本性践踏人的生命与尊21当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间发生冲突时自然严的恶法而战并以敏锐的洞察力审视辨别何为法被视为源于事物本质的超法律法实定法须让步法之上法与法之下法
公 式”可谓是应对此 问题 的经典之道 。德 国法律思
法律也可拒绝服从 。有 良知的法律人应该超越法律保障人权为依归 ,旨在实现人类 的最大福
法的安定性一直是法律人孜孜追求 的 目标 。为
了确保法的安定性与可预测性 ,法被赋 予权 力意志 的力量而获得有效实施 。西方近代 启蒙思想家 霍布
【 基 金 项 目】受 上 海 市 地 方 高 校 大 文 科 学 术 新 人 培 育 计 划 资 助 , 并受华东政法大学“ 未来法学家 ・ 学术之星” 培 养 计 划 资助 。
一
定性存在 , 哪怕世界毁灭 。诚然 , 法为 了 自身的安 定 性在某些特定情势下遭遇 了异化 , 不免走得太远 , 乃
至为专制政府所利用而变成奴役人 民的手段 。 ③ 从人 类历史 的主流发展脉络 中,我们发现法律作为规 则 治理 的事业 , 仅从价值无涉 的角度看待法律 的功 能,
【 中 图分 类号 】 D 9 0 【 文 献标 识码 】 A 【 文 章 编号 】 1 6 7 3 —2 3 9 l ( 2 0 l 4 ) 0 8 一O O 5 8 —0 4
法制权威 的正 当性是任何 民主法治 国家须审慎
对待 并建构 的重大命题 。权威是建立在合理性及必
斯就认为法律是主权者 以权力实施 的命令 ,通过法 律强制力控制社会 的解释活动 。功利主义改革家边 沁 以及“ 现代英 国法理学之父” 奥斯丁都在分享霍布
制 不仅 仅是 以强制 力 为后 盾 的治理 工 具 , 更 重要 的是 一 种 文化信 念 , 蕴含 着 浓厚 的人 文 关怀 。 法制权 威 的 正 当性 要 求法律 者 受规 则 约束 , 但 也 有 必要 适 当考 量适 用 法律 所 带来 的社会 后 果 。 【 关键 词 】 法制 权 威 ; 正 当性 ; 法的 安定 性 ; 个案 正 义 ; 合 法律性 ; 合 道德 性
[ 美】 罗斯科 ・ 庞德 : 《 通过法律 的社会控制》 , 沈 宗灵译 , 商 务印书馆 1 9 8 4年版 , 第2 2页。
③在某些特定历史环境 中, 法被 当作政治优势者进行统治 的工具 , 体现 出的是专制者的个人意志, 比如在古代东方君主极权 国家, 法
律 仅 是 帝 王 牧 民的 器 具 。